应邀专家
农民增收面临的多重约束与根本路径
发布:2026-06-23    阅读:126次   

文丨马晓河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原文载丨《农村金融研究》2026年第5期


【摘要】农民收入水平偏低是当前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的突出短板,农村居民也是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的重点对象与关键群体,促进农民增收对基本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面向2035年,农民增收遵循两大基本逻辑: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持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这都要求农民收入保持合理增速。基于2026年至2035年情景测算,未来农民收入年均增速或处于5%—7.1%区间。未来十年,农民增收将面临经济增速放缓、农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乡村产业融合层次较浅、城镇化滞后与制造业转型挤压就业空间、财产性收入渠道不足、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农村老龄化加剧以及城乡二元体制制约等多重约束。为此,应坚持以深化改革强化制度保障、以产业发展拓宽增收渠道、以政策体系完善筑牢民生底线为战略思路,通过农业稳产稳收、乡村产业富民、外出务工稳岗、农村资产盘活、金融服务赋能、社会保障兜底等路径,构建多渠道、可持续、有韧性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关键词】农民增收;城乡差距;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农村老龄化



“十四五”时期,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城乡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工资性收入成为增收主要引擎,经营收入稳中有升,转移收入兜底作用增强,财产收入增速较快;脱贫地区与脱贫人口增收领跑全国,增收渠道日趋多元化。“十四五”期间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主要得益于强农惠农政策持续加码、农民工就业规模扩大与工资水平提升。农业产业提质增效和乡村新业态发展稳定了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支付与社会保障不断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农村产权改革稳步推进,对脱贫地区帮扶力度加大,共同推动农民多渠道增收。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同时,还提出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中,农民收入水平低是突出短板,在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过程中,农村居民是重点对象和关键群体。农民增收是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根基、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扩大内需提振消费、助力我国迈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关键支撑与重要基础。因此,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增收意义重大。2026年至2035年,增加农民收入有两个基本逻辑:一个逻辑是,要想推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实现基本同步,首先要加快农民收入增长;另一个逻辑是,要想不断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扎实推进全体人们共同富裕,重点要解决农民收入水平长期偏低问题。两个逻辑都要求今后农民收入必须保持一个合理增长速度。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到2035年农民收入增长会有几种可能,实现农民增收将遇到哪些问题和挑战,增加农民收入需要什么样的战略思路和举措。


一、到2035年增加农民收入的可能情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展望2035年远景目标时,明确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作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其中提出“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大幅跃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迈上新的大台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指出,“到二〇三五年实现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幅跃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毫无疑义,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到2035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应分别比2020年再增长一倍。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按2020年不变价格)分别由2020年的43834元、17131元提高到87667.6元、34263元。


自2020年起,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过去了五个年头。这五年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已经从43834元提高至56502元,增长了34%,年均增长6.02%。农民可支配收入也从17131元提高至24456元,增长了44.3%,年均增长7.61%。按照2020年不变价格,2025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54617元、23709元。


根据可能性,到2035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关系变动有四个可能情景:第一情景,城乡居民收入都依据人均GDP翻一番。在2025年收入基础上,要实现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翻一番的要求,今后10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需要分别从54617元、23709元增加至87667.6元、34263元,每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4.85%、3.75%就可实现翻番的目标。届时,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将从目前的1:2.31为扩大至1:2.56。


第二种情景,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GDP增长均保持同步。即今后10年城乡居民收入均按年均5%的速度保持增长,到2035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按2020年不变价格分别达到89025元、38646元,分别增长63%,年均增长5%,届时城乡收入比为2.30。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基本保持不变。


第三种情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到2035年缩小至1:2.0。假定2035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至87667.6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要达到城镇居民的一半,则为46834元。那么,从2025年到2035年农民可支配收入就应从23709元增加至46834元,年均增长7.1%。


第四种情景,按照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标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至少缩小至1.5倍。届时按照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国已经成为中等发达国家。而从美、英、法、日、韩以及以色列的发展历史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都在1:1.5以下。如果2035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比2020年翻一番,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缩小至1:1.5,届时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该增长至58445元,比2025年增长1.47倍,年均需要增长9.4%。显然,农民可支配收入要实现年均增长9.4%是相当困难的。


比较以上四种情景,第一种发展情景不是我们所能接受的选择,它虽能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翻一番,但城乡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了。第四种情景虽然发展结果十分诱人,但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体制条件不是十分匹配。可能性最大的选择是第二、第三情景。即今后我国农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分别达到5%或7.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1:2.3-1:2.0之间


二、未来十年:农民增收的关键瓶颈制约


从以上四种前景分析,未来10年内,即使农民收入增长目标落在第二、第三种情景,也将面临以下关键瓶颈制约。


经济增长速度从中高速转向中低速,会给农民收入增长带来影响。要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的目标预期,国民经济就要有合理的增长速度。经济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速度高度相关。一般而言,较高经济增长速度必然会带来较多的就业机会,也对农业带来较大的需求,同时还给政府带来相对多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为改善民生增加公共支付,反之亦然。但问题是,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增长速度是不同的,世界银行按照人均GNI(国民收入)水平将世界各国划分为四种收入类型,即低收入国家、中低收入国家、上中等收入国家、高收入国家。从这四种类型国家看,当一国经济处于低收入发展水平时经济增长速度一般都较低,随后进入中低收入国家进而又跨入上中等收入国家阶段时,经济发展速度就越来越快。但当一国经济迈向发达的高收入国家阶段后,经济增长速度开始趋势性下降。例如,1980年到2024年间,发达的高收入国家GDP以十年为阶段计算,这一类国家经济年均增长率出现了台阶式下降,从20世纪80年代年均增长率2.87%下降到90年代的2.6%,到21世纪20年代进一步下降到1.42%。按照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2024年我国人均GNI为13660美元,达到高收入国家门槛值的97.5%。不出意外的话,中国将在“十五五”时期稳定步入高收入国家行列(马晓河,2026;马晓河,2020),之后按预期发展成为中等发达国家。当我国迈进高收入国家行列后,经济增长势将会从中高速转向中低速。


经济增长速度转向中低速,会给农民收入增长带来三方面的影响:一是社会用工需求下降,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减少,影响农民工资性收入;二是内需增长放缓,农产品价格上行受压,影响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三是财政收入增长放慢,用于农业补贴、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对农村中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除了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农民增收的制约因素还有结构性、体制政策性、市场性、技能素质性等问题。


第一,农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制约了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农业是农民收入的基本盘。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是:一方面,传统种养业成本上升快、农产品价格上升慢,增产不增收;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链短,农民难以分享产业增值效益。由此导致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放缓,其在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比重不断下降。“十四五”期间,全国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4%,其中人均家庭经营净收入年均增长6.2%,2025年全国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5.8%,其中人均家庭经营净收入年均增长4.6%,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速低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整体增速,由此导致其在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由35.5%降到33.5%。尽管我国粮食连年增产,但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速度却在连续下降。影响农村居民家庭经营净收入增长速度放缓的主要因素是,占家庭经营净收入50%左右的粮棉油等种植业收益在下降,成本却在迅速上升。根据农产品成本收益情况(见表1),从2021年到2024年,全国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种植生产总成本分别增长了4.82%、15.16%、14.62%、23.43%,但这四种产品每100斤出售价格的增幅分别为2.73%、-2.51%、-20.26%、-32.15%,即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的销售价格上涨速度远远慢于其生产成本上升速度,结果是这些农产品每亩净收益要么是负值,要么是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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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结构性问题还表现在,农业经营机会成本高,行业结构单一,品种结构雷同,低端供给过多,优质供给不足,粮经畜间结构效益失衡,这些都对家庭农业经营净收入带来影响。


第二,农村产业融合层次浅、关键支撑条件不足,限制了农民通过发展非农产业拓宽致富渠道。当前,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产业融合层次浅、链条短、产业集聚效应低,多停留在农产初加工、简单的采摘观光层面,同质化严重、发展模式雷同,市场风险大,缺乏特色,容易出现供过于求、增收不可持续等情况。而深加工、品牌化、文旅深度融合不足,数智技术、绿色技术对农村产业的渗透关联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产业融合带来的产品附加值提升效应远远赶不上城镇产业创新融合。再者,要素支撑明显不足,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严重滞后,冷链物流、仓储、电商设施、交通网络不完善,农村缺资金、缺人才、缺技术,用地、用电、融资成本高,新业态、新模式落地难、扩张难,运营成本高、效率低,发展缺乏后劲。另外,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能力弱,龙头企业、新型合作社数量少、实力弱,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不规范,订单农业履约率低,分红、保底收购等机制不完善,农户分享一二三产业融合带来的增值收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容易产生“融而不合”。


第三,城镇化进程放慢、制造业结构转型升级,给农民继续增加工资性收入带来瓶颈制约。城镇化长期以来是农民增收的核心动力,主要通过就业、收入结构、要素流转、公共服务等方面直接影响农民持续增收。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衡量,目前我国已经处于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的最右侧,正处在跨越高收入国家门槛的关键阶段。此时,我国城镇化率应该是高于上中等收入国家城市化率的平均值,但又低于高收入国家城市化率平均值。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在20世纪90年代和2010年之前,我国的城镇化率要高于同类型收入国家,而在2010年我国迈入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之后,我国的城镇化率与同类型收入国家的城市化水平存在明显偏差(魏后凯,2020)。更让人诧异的是,城市化的一般国际经验是当一个经济体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时,该经济体的城市化率是加快上升的,而与此相反,我国城镇化率在此阶段上升速度呈现逐渐放缓趋势。2010—2015年,我国常驻人口,城镇化率平均每年上升1.48个百分点,2015—2020年平均每年上升1.31个百分点,2021年城镇化率比上年提高0.83,2025年比上年提高0.89个百分点,城镇化率为67.89%。从真正的城市化标准看,我国的实际城镇化水平要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水平。因为在户籍人口城镇化和常驻人口城镇化之间,存在2.1亿农民工及其家属,这部分人受现有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影响,还没有完全实现市民化,他们的购买力和消费水平明显低于真正的市民(蔡昉,2020)。若如此折算,我国的城镇化水平还要再打一个折扣。城镇化水平偏低并出现趋势性放缓,意味着城镇产业扩张、基建投资扩大、服务业扩容速度回落,由此将引起劳动用工总量的同步收缩,给农民外出务工带来压力。这些进城农民工不但进城落户数量增长放慢,而且打工挣钱的机会也会减少。同时,中小城市、县镇和重点镇发展不足,也无法有效承接返乡农民工,导致农民工“出不去、留不下”,进而引起农业领域的劳动力拥挤现象,造成人均拥有农业资源不足,难以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由此引发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这几年我国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呈现出趋势性下降便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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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再来看我国制造业结构变动对农民打工和工资性收入带来的影响。制造业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第一大行业,也是工资性收入的核心来源。近几年来,我国制造业结构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传统制造业增长速度下降甚至出现萎缩,先进制造业发展迅速,产业规模迅速扩张;二是以人工智能、大数据、新能源、基因工程、新材料等为代表的新一代科技革命,通过技术渗透、交叉迭代、扩散应用等途径,在加快改造传统产业的同时,催生出一批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新产业。制造业这种结构性转型升级,从就业规模、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劳动技能四大维度深刻冲击了农民外出打工及工资性收入。制造业呈现出“用工总量收缩、结构性分化”。从表3可以看出,从2015年到2024年,我国制造业用工总量减少了20.49%,其中消费品制造业、能源原材料加工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用工量全部呈现萎缩。但用工量在行业间出现了结构性分化,消费品制造业用工量减少最大,减少了1114.31万人,用工规模萎缩39.74%,能源原材料加工制造业用工量减少了636.32万人,萎缩了26.76%,装备制造业用工量只减少了34.41万人。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传统制造业淘汰改造进程中,许多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工艺流程转向技术资本密集产业,那些低技能农民工被机器人替代,被迫离岗。还有,在先进制造业快速扩张过程中,由于这些产业智能化、自动化程度高,其规模扩张仅需要具有中高端技能劳动者,而大量低技能者被排除之外。于是制造业转型升级带来了“少人化、技术化、智能化”,直接挤压了农民在相关领域的打工机会,使得农民增加工资性收入的机会减少。2014—2024年全国工业用工数量减少了2221.1万人,下降了22.3%,其中90%都发生在制造业领域。在中低技能岗位就业的绝大多数劳动者都是外出打工、跨省流动的农民工。2022年我国跨省流动的农民工达到7020万人,2025年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减少至6765万人,减少了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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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城镇化水平偏低、进程持续放缓,与制造业结构转型升级减员形成叠加效应,共同对农民增收构成多重约束。城镇化进程放缓导致城镇产业扩张,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下降,农民工外出务工渠道变窄、就业稳定性降低,直接削弱农民工资性收入这一主要增收来源。同时,由于人口城镇化滞后,农村劳动力难以有效转移释放,大量劳动力仍滞留于农业部门,人地矛盾突出,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推进缓慢,农业劳动生产率提升速度放慢,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受限。在此基础上,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转型进一步减少了传统普工岗位,无技能、低技能农民工再就业难度加大,务工收入增长受到冲击。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农民增收渠道趋于单一、增长动能趋于减弱,城乡收入差距缩小进程趋于放缓,农民持续稳定增收面临严峻的结构性制约。


第四,产权权能残缺,核心资产“沉睡”,财产增收渠道少,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最短板。从表4来看,2011年—2025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绝对差额由14832.51元扩大至32793元,绝对差额扩大了1.21倍,而城乡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绝对差额由420.4元扩大至4863元,绝对差额扩大了10.57倍。这意味着城乡居民财产净收入绝对差额扩大是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差额扩大的重要推手(李实、朱梦冰,2022)。确实,“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之比有缩小趋势,但2025年城乡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之比还是高达近9倍。城乡居民财产净收入差距大的核心原因是:农民财产结构单一,数量少、交易难、渠道窄、收益低(周其仁,2009;高志仁,2008;刘淑清,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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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增收最具潜力的是土地、房屋、集体资产,但这些资产由于权能不完整,流转受到诸多限制(刘守英,2021;徐元明等,2015)。农民的承包地存着经营权流转市场化程度低、流转不规范、短期化等倾向,大量流转仅达成口头协议,流转收益也不高。在承包地抵押担保方面,由于土地确权登记不彻底,三权分置落实不到位,流转市场不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偏好低,导致承包地抵押担保困难。农民的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使用权仅仅被限制在村集体组织内部流转,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或抵押,也不能像城镇居民那样将自有住房投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易。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于入市渠道狭窄、收益分配向城市倾斜,农民分享比例太低。一些地区承包地可入股,但不能自由转让、抵押、继承,只是承认“账面权益”。在集体资产中,山林水面生态资源、小型资产(农机、水井、设备)、集体仓储物流设施等,确实存在着创收潜力,但大多普遍处于“低租、零散、粗放、闲置、弱管理”状态,资产资源利用率和收益率都极低(金丽馥,2018;马晓河、杨祥雪,2025)。


第五,农村内部群体间收入差距大,低收入群体占比较高。当前,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偏大且呈分化加剧态势,已成为共同富裕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从收入分组看,农村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显著高于城镇(见表5),2024年我国城镇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差为6.32倍,农村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差为9.95倍(国家统计局,2024)。202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56元(均值),但中位数仅20711元,说明半数农户收入水平低于人均值,少数高收入农户明显拉高了平均数。以世界银行标准分析,成年人每日收入/消费支出在10美元(PPP)以下者为低收入,每日收入/消费支出在10美元—100美元(PPP)之间者为中等收入人群。若如此,刚刚达到10美元者属于中等收入的边缘人群。按购买力平价测算:2024年世界银行人民币汇率1:3.53,中等收入者标准为年收入12885—128850元人民币,月收入1074元以下者属于低收入人群。对比国家统计局城乡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2024年城镇居民100%已越过中等收入门槛,而农村却有20%人口(9295.6万人)每人每天收入仅为4.2美元,另有20%为每人每天10.3美元,这意味着农村有40%的人口为低收入人口和中等收入边缘人群,收入分布呈现明显的阶层化特征。从群体结构来看,规模化经营主体、返乡创业新农人、城郊及城中村农户等群体收入增长较快,收入水平高,而传统小农户、老年弱劳力农户、偏远地区农户及脱贫不稳定群体增收乏力,收入水平偏低。收入结构也是拉大农村内部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的差异以及财产性收入分布不均等都加剧了分化,但转移性收入发挥着一定的均等化作用(李实、朱梦冰,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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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农村少子化、老龄化问题严重,导致“创收”的人在减少,“花钱”的人在增加。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24年,我国老龄化程度达18.24%,65岁及以上老年抚养比为22.8%,而农村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年我国农村65岁及以上老人抚养比为30.1%,其中发达地区的农村抚养比更高。农民增收需要一定数量的农村劳动力,而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供给,又需要社会保持相应的生育率,才能使农民收入保持持续增长。但是,农村生育率的下降和大量老年人口的增加,必然带来能“创收”的人越来越少,而要“花钱”的人越来越多(孔祥智,2019)。


第七,体制结构安排上的二元化不利于农民增收。城乡二元结构给农民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显性也有隐性(张玉林,2019)。最明显的就是城乡居民间身份差异和权益差异。农民即使进了城,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以及就业等方面,也无法同等享受原有城镇居民的权益。突出的问题是城乡居民在看病养老等社保方面的权益差距过大,保障水平太低,难以为农民增收托底,如农民看病报销比例、报销范围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领取的养老金差距也很大,2025年60岁及以上农村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仅为月均143元,当年全国实际月人均领取246元,而2025年城镇职工退休人员月均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3782元。城乡低保标准(最低保障线)也有明显差距,2025年我国城镇低保标准为月均700—800元,农村仅为500—600元。其次,城乡土地要素合理配置机制尚未建立,土地要素公平交换还存在诸多制度性障碍(刘守英,2021;马晓河、周婉冰,2024)。例如,国有土地可进行市场化流转、抵押,增值收益高,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却入市难,与国有土地难以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同责9。农民的宅基地及房屋建筑也不可自由买卖、抵押,难以享受城镇居民在不动产方面的同等权益。另外,农村居民还在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教育就学培训、基础设施投资、财政投入等方面存在着体制与政策安排上的不均等,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农民增收。


三、实现农民增收的根本路径与重大举措


2026年至2035年,是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关键阶段。促进农民增收,总体思路在于以深化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增收稳收制度保障,以产业发展拓展多元化创收增收渠道,以系统完善的政策体系筑牢民生兜底安全网。根本路径是:推动农业稳产稳收、乡村产业富民增收、外出务工稳岗拓收、农村资产盘活创收、金融服务赋能扩收、社保政策兜底保收,构建多渠道、可持续、有韧性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锚定农业基本盘,实施农业提质降本增效活动,稳定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


以建设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为方向,统筹运用财政补贴、金融支持、价格调控、农业保险等政策工具,全面提升农业综合效益。第一,标准建设现代农业基础设施,持续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单产水平与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农业稳产增收基础。第二,健全农产品价格与生产成本联动调节机制,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变化情况,适时适度提高稻谷、小麦的最低收购价,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及农机装备补贴政策。推广优质高产品种、良种良法配套、节水灌溉、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智能农机作业等技术模式,有效降低生产投入成本,提升农业比较效益。第三,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提升价值链,促进农业生产提质增效、节本增收


(二)实施农村产业富民工程,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围绕农民增收核心目标,以延链补链强链、产业集群发展、“科技+数字+政策”协同发力为路径,推动乡村产业提质增效。第一,大力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定制农业、休闲康养农业、无人农场、农村电商、直播带货、农文旅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更多就近就业岗位,同步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与村集体经济收入。第二,加快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产业,推动农产品由卖原粮、卖原料向卖成品、卖精品转变。支持粮食烘干、清洗分拣、冷藏保鲜、标准化包装等设施建设,发展预制菜、休闲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提升农产品溢价空间。第三,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做强林果、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特色养殖等优势产业,推行“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形成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优势。第四,加快完善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补齐产后流通短板,减少产后损耗,实现错峰销售、均衡上市;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三)实施农村就业扩岗稳岗工程,拓展非农就业空间,稳步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


深入推进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的新型城镇化,提升县城和重点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市民化。第一,持续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健全以常住地登记户口为基础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在住房、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均等保障,稳定农民外出务工预期,持续拓展工资性收入来源。第二,大力发展农村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开发乡村保洁、道路管护、护林护绿、河道巡查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第三,设立返乡入乡人员创业扶持基金,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带动就近就业增收


(四)开展农村资产盘活增值专项活动,多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聚焦农村土地资源、闲置农房、山林水面等生态资源、小型生产设备、集体仓储物流设施五大类资产,健全市场化盘活机制。第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规范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股份合作(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刘淑清,2014)。第二,规范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支持适宜改造发展民宿、康养、乡村旅游等业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第三,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盘活集体土地、厂房、设施等资源,推广股份合作制,让农户更多享有集体资产分红收益。第四,推动山林、水面等生态资源价值转化,鼓励小型农机具、生产设施等开展社会化服务创收,支持集体资产打包开发、融合发展,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五)实施金融强农惠农工程,破解农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金融赋能增收


构建“财政撬动+银行信贷+保险保障+多元融资”协同发力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推动金融资源精准直达农户与乡村特色产业。第一,健全常态化农村金融服务机制,优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农户信用贷、新型经营主体贷、产业链供应链贷等产品。第二,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覆盖物化成本、人工成本与土地租金,切实保障农户减产减收风险;积极发展果蔬、畜禽、水产等特色农产品保险,健全中央与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机制。第三,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渠道,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乡村振兴专项债,引导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等社会资本投入。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农房等抵押融资试点。第四,创新惠农信贷产品,实施粮油单产提升金融保障行动、农村产业致富金融提升计划,专项支持农村电商、冷链物流、数字乡村、智慧农业等重点领域


(六)实施农民技能素质提升工程,强化增收能力支撑


围绕农民就业创业与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精准化、实用型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农民增收能力。第一,聚焦高产高效种养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市场营销、外出务工技能、家政服务、新业态应用等内容,开展订单式、菜单式培训。第二,实施乡村致富“带头人”培育行动,重点培育乡村产业带头人、产业链链主、乡土专家、乡村工匠、种养能手、电商主播、返乡创业者、村级组织带头人等。第三,强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健全联农带农机制。第四,创新培训方式,推广田间课堂、现场示范、手把手实操、线上线下融合等模式,提升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社会保障兜底体系,为农民增收筑牢底线


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为核心,深化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与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切实兜牢民生底线。第一,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整合,逐步解决城乡制度分设、标准分离、财政补贴不均、待遇差距偏大等问题,推动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财政补助机制统一。第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十五五”时期分步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合理水平,持续提升保障能力;建议“十五五”期间,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月人均500元。同步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年金制度,支持城乡居民根据收入水平自愿参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第三,强化财政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稳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重点向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及因灾、因病、因学致困返贫群体倾斜,有效减轻其医疗、养老等刚性支出压力


(八)设立老年农民津贴制度,体现对农民历史贡献与粮食安全责任的制度关怀


考虑到农民在我国工业化、改革开放、城镇化进程中的历史性贡献以及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议设立老年农民津贴制度。对年满60周岁、从事粮食生产经营20年以上的老年农民,按月发放老年农民津贴,人均月标准不低于500元,进一步提升农村老年人口生活保障水平,彰显社会公平与制度温度


(参考文献、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