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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帽子"企业及其产权问题
演讲者:张曙光    时间:2004-03-22    阅读:36400次   

 

 

中国经济50人长安论坛《中国经济政策研讨会》

第五十五期

 

“红帽子”企业及其产权问题

 

主讲人:张曙光

天则经济研究所 理事长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讲的题目是关于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大家都知道最近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要尊重和保护人权,要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确实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一件非常大的喜事,而且可以说是我们改革开放25年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果,因为宪法总是要把现有的取得的一些成绩肯定下来。

    其实保护人权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是现代社会里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人们最起码的一些价值,现在宪法把这个规定以后,就使得人权和私有财产权可以成为人们演说、主张、实施的东西。经过25年来的积累,把它立法可以说是人大一次会议就能够解决的事情,但是立法之后,如何落实可能是比立法更困难的事情,因为它涉及到以后日常随时都要做、随时都要遵守的事情,这是非常困难的。

    如何把保护人权和保护私有财产权落到实处,当前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解决红帽子企业产权的问题。说起红帽子企业大家都清楚,就是这个企业是私人企业,但是这个企业又戴着公有企业的红帽子,实际上是私人企业,名义上是国有企业,或者是集体企业。这个现象在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中是一个历史现象,所以观察这个问题也需要用一种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国家是清一色的公有制企业,除了国有企业就是集体企业,到改革开放的时候,个体工商户不过几百万,而且在那样一种情况下,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过去不是急于过渡,而且要割私有制、资本主义的尾巴,所以私有企业的存在是在那个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我们要向市场经济这个方向走,于是首先在改革国有企业还没有太大进展的时候,在国有企业旁边生出来一个非国有企业,就是投资领域的放开,私人企业可以进入。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之下,我们的放开是逐步的,有些领域放开了,允许私人资产形业,但是有些领域没有放开,在这种情况下,私人怎么进入呢?在那些允许进入的领域,经营风险相当高,因为在当时那个环境之下,私有企业刚刚兴起,整个社会的观念对它还是另眼相看。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是有些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注册或者登记,很多乡镇企业当时是这样的,还有的就是私人投资经营,但是必须挂靠在一个政府部门或者是一个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下面,作为它的二级单位,这样就出现了一些名义上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际上是私营企业的红帽子企业。现在回过头来看,当时不管是这些私营企业家,还是政府官员,作出这样一个选择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无可指责。如果在当时那些领域不让他进入,他想进入,那怎么办?只能如此,为了避免较高的经营风险,我戴个红帽子终究是有一层保护。地方官员为了发展经济,当时要改革开放,允许这个事情,是件好事情。

    这些企业建立起来以后,确实在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比如扩大就业、增加社会财富。在工业里边,我们国有工业的产值只占到25%,大部分产值是非国有企业创造的,在就业方面也解决了很大一部分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些企业的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弥补了当时国有工业、国有企业的不足。80年代到90年代初,这些企业还很小,对国有企业没有形成竞争压力,所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可以发展,但是到了90年代中后期以后,国有企业陷入困境,这些红帽子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为国有企业提供了补贴。大家想,我们的投资体制放开了,而融资体制没有放开,这些企业挣了钱,都放在银行,银行把这个钱贷出来主要是支持了国有企业,这个流程我想大家都很清楚。这些企业还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树立了一个榜样,形成了一个环境。民营企业的发展事实上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我们的工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其他产业相比要好一些,金融业存在的问题就比较多,这就是因为金融现在还是由政府垄断,而工业已经对民营资本放开,所以这些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里边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为什么说要用历史的眼光看待这些企业?因为这些企业的出现是中国社会的进步,但是同时也造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巨大的扭曲。我们可以想一想,一个企业名不副实必然造成一个巨大歪曲,必然会出现很多矛盾和冲突,因为产权明晰的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冲突是非常大的。对于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我们恐怕要用这样的眼光来看待:一方面,这是一个进步,另一方面,造成非常大的扭曲,以至于今天我们必须面对这个问题,必须考虑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我们下面要进一步来讨论的问题。

    现在红帽子企业情况是这样:94年我们国家在整顿企业的过程中,国家曾经发了文件,要求政府机构办企业脱钩,在脱钩的过程中,有一部分企业就摘掉这个红帽子了,原来的红帽子企业经过整顿现在大概有三类:一类就是已经摘掉了帽子的企业,这类企业现在大部分经营的还都不错,其中有很多乡镇企业,原来都是以集体企业登记的,像联想这样一些非常有名的企业。也可以说,这些企业解决了产权问题,因而发展得比较好,当然解决的模式是各种各样的;第二类企业现在还戴着红帽子,这类企业由于产权问题还没有解决,所以它的发展的状况各种各样,但是产权问题是他们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第三类企业,有人过去把红帽子企业比喻成“这类企业头上有个定时炸弹”,那么第一类企业就是安全拆除炸弹的企业,第二类企业还没有拆除,第三类企业在拆除的过程中爆炸了,也就是说,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它是一个私有企业,而是把它的产权完全剥夺了,变成一个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的甚至通过一个环节把它变成一些人的私人企业,但不是原来重组的那些人的企业。这些企业产权的这个变革过程都经过了相当激烈的斗争,告到了法院,现在这类企业的问题基本上没有解决。对于这样三类企业,我们要讨论的就是后边这两类企业的产权问题如何解决?

    第一类企业解决产权问题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很多人为解决这个问题付出了代价,但是确实也积累了经验,现在要解决第二类企业的产权问题需要借鉴第一类企业的经验。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个,既然它是红帽子企业,就要承认它初始的出资是私人投资;第二个,这些企业有很多已经发展壮大起来了,从原来的几万或者几十万投资的企业,到现在有的是几千万,有的是几亿,甚至几十个亿这样的企业,在现在的这种情况之下,产权的分割又是一个关键问题,其中对于经营者的产权明晰更是一个关键问题。在明晰这个关键问题、解决这个关键问题的时候,我觉得有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围绕企业的发展,要本着一种“妥协、互惠”、大家都能接受的精神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问题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可能我们的政府部门,或者是国有企业的单位负责人会说这些年我帮你做了工作,所以你这个企业才能发展起来,所以我应该占大部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些私人企业家认为投资、经营是我来做的,你国有单位并没有做什么。这两种说法都有问题,当时可能有的国有单位帮助企业搞到了贷款,因为我们的融资是政府控制的,能不能拿到贷款恐怕有些官员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还有就是在这些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能获得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还有就是政府官员帮助企业动员了其他的资源,而且由于因为当地的官员没有和企业为难,红帽子本身确实也为企业的经营上提供了一些安全保障。

    我讲这个过程是希望大家不要忘记那一段历史,如果我们坐下来解决这个问题,我想是可以商量出一个办法来的。首先,要明晰最初出资人的出资是多少?这是需要明晰的。其次,要对产权进行评估,因为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壮大起来了,过去的投资很少,现在资产增值的价值很大,这就需要一个客观的中介机构来做出评估,然后来分割这个产权。如果当时官员和政府为企业的发展出了力,就应该给他们一个适当的补偿。就算没有出力,由于红帽子对企业也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尽管有人说这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帮助,但是在中国的环境之下,我想,给一点酬劳也是可以的,为什么?我在这个问题上不主张完全按照原则来办,这其实是为了企业以后的发展着想,大家想一想,这个企业今后还要在这个地方经营,如果说在这个问题上处理不好,以后会带来很多麻烦。同时,对于企业家在这个经营过程中的作用也应该给予充分的估价,应该给予充分的补偿,这才是最难的事情。从原来很少的价值,现在增值到这么多,我想可能主要的原因在于企业家的贡献。如果能够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做,我想这一类企业的产权问题不难解决。

    确定出一个分割比例之后,企业重新注册、重新登记,经过一些公证的程序,本来产权问题的解决应该通过法院的裁定,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之下,我想恐怕还是在私下商量以后,再走法院的程序,不要因此而对簿公堂。打官司,闹翻脸,这可能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第二类企业产权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第一类企业的经验,也是可以解决的。比如联想,最开始计算所出资20万,后来联想发展迅速,增值很快,最后联想向计算所提供的补偿占35%。其实还有很多办法,只要各方可以接受,保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这才是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目的。

    现在最难解决的是第三类企业的产权问题。这类企业头上的定时炸弹爆炸了,爆炸的过程不仅有政府的参与,而且有法院、检察院的判决在里头,关于这类企业的问题,方方面面的意见完全相反。我想举几个例子,一个是北京的例子,83年仁和(音)出资三万多块钱办了一个民政建筑企业,但是当时公共事业不允许个人进入,所以他就挂靠在北京市民政局下面,成为建设处的工程队。当时这家企业和建设处的负责人谈判,明确了一个口头协议,就是民政局不投资、不经营,民政局只管一样事,就是想办法给企业注册,但是在没有注册以前,是用民政局建设处的秘书处的名义,但是处里在公司的人、财、物都是零。经过8年的经营,这家企业现在的资产有1400万,后来这个建设处的处长退休,新处长上任,结果新处长上任以后撤消了他的职务,把他赶出去了,他就把这个事情告到北京市中院,第一次是以行政诉讼,他连着三次提起民事诉讼,到了第四次法院才受理这个案子,经过几个月的裁定,最后二中院有个结论,说你这个事不属于我管,把他赶出去了。

    还有个案子是四川德阳,有个正通(音)公司,92年这个公司搞的相当不错,93年我们国家通货紧缩,资金流动困难,于是公司采取了预售的办法,预售房地产,就是我今年把这个房子卖了,一平方米多少钱,你现在拿钱来,到一年以后,要现房我减价25%给你现房,要退,提25%退,通过这种办法企业渡过了难关。95年德阳有个康龙(音)公司第二次发生流动性困难,他就向信用社借款,信用社当时以不到一半的价格来要他卖房产,没卖,结果过了一个月以后,信用社没有花一分钱把这个拿走了,为什么?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借款他的房借了,人家发现他没有房产,于是起了另外的想法,到了95年紧接着把他骗到政府去就把他抓起来了。因为在这以前,这个公司经营的不错,挂靠在政府的文化局,政府文化局、国资局发文说它是私有企业,但是把他抓起来以后,就把他的房产全部没收了,没收了以后,文化局认定了新的法人,然后就变更登记,说这是集体财产,而且这个时候,法人向法院提起了破产申请,当时他欠了大概4000多万,资产是两亿多,根本没有破产的可能。这个人的母亲、姐姐也是公司的股东,在法院判决他非法集资、侵占国有资产,两罪并罚之后,他的母亲和姐姐就以股东的身份上告,告到四川高院,高院最后做了一个判决,说政府文化局几个单位本来没给这个企业投资,这个企业是没人投资的企业。最后因为委托律师是四川研究院的老研究员,他不服这个判决,就给当时的四川省委书记周永康写信,在周永康的干预下,四川高院重新改判这个案件。但是判了以后,进行产权登记变更,文化局他变更不是我的事,结果这个人现在还为他自己的资产在坐牢。

黑龙江有一个老头,74岁了,他为拿回自己的财产告到法院,结果被关起来,取保候审,老头临死也闭不上眼,不明白为什么他自己的资产拿不回来。

全国类似的案件是相当多的,这些企业在解决产权问题的时候都经过法院的判决,而且都发生了产权变更,而这个产权的变更,有关证明都是经过了正式程序的,但是这里问题是非常多的,而且经常闹出人命。比如刚才四川那家企业,最后高院的判决谁都没有投资以后,他母亲听到这个判决,一下子完了。

我们现在来看,我们的法律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可能是讲得最多的事情,但是这样一些案子没有一个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事实是什么?我看这几个案子的事实都非常容易确认。以四川的那家企业为例,老处长给这个人写的有书证,当初怎么谈的,而这个人他现在资产是这样的,大概几年里边,向民政局讲交了230多万的所谓的管理费,向国家交了几百万的税收,经过五审以后,这个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可是法院经过五次审理以后,居然得出那样的结果,他以什么事实为根据呢?四川的这个案子其实非常清楚,政府对那家企业非常器重,92年以后,国资局、文化局联合发文说这个企业不是个人企业,从原来的挂靠的那个状况变成一个叫做正通(音)有限公司,明确是这样,这应该是基本事实吧,但事实并非如此。把人抓起来以后,国资局、文化局发的第二个文件又把它改为一级企业,以此为依据。所以,这些案子在审理过程中有很多笑话,现在那些当时判案的当事人当着记者的面,也并是对这种事情很同情,但是我没办。

    还有一点,我们的法律里边有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就是“无罪推定”,过去是有罪推定,先假定你有罪把你抓起来,现在刑法进行了修改,改为无罪推定,这就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但是在这些案子的审理过程中,恰恰实行的是有罪推进。四川这个案子,当时先抓人,然后把他交给检察院,市里领导明确说先抓,然后再去找材料,再去调查。这是现在检察院当时办这个事情的人讲,然后抓起来以后,变更他的登记,变成集体资产了,现在他的两条罪状里边,都说他是非法集资。

    新疆的案子也是有罪推进的,新疆这个人判了无期徒刑,而且他的父亲和弟弟现在在逃,法院要捉拿。也是同样的情况,因为新疆国资局下文要把企业变成国有,他当时为了保护资产,就把一部分资产藏起来,把一部分资产转移,现在大概是以转移资产、转移账务、贪污国有资产罪判无期徒刑。

    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的时候,并没有根据事实、根据法规条文来裁定,而是有人操纵、有人授意,比如北京的这个案子,为什么人家提起几次诉讼你都不予受理,为什么调查了五次,最后来了一个“不归我管”的判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背后没有人插手,我想不是这个样子。四川的案子也属于这个性质,完全是德阳市政府进行操纵,省委书记都批了,还用各种办法来对抗。省委书记要他重审,高院没办法,重审改判,撤消了高院第一次“谁都没有投资”的判决,撤消了德阳中院的“这是集体资产”的判决,撤消了德阳文化局、国资局的文件,全部都撤消了,但是在明确私人产权的时候需要进行变更,他不变更,说这不是我的权利。这个人要赔偿他们不予受理,现在人还在关着,这个案子居然是这个样子,要没有人在背后操纵的话,我想不会是这样的。

全国类似的案子还不少,现在宪法已经明确了要保护私人产权,以这样一些案子来作为契机可能是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方面面的争议还存在,冲突还存在,如果从解决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入手,我想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思路。我们可以做一个比较客观的司法调查,专门调查这类企业的情况,弄清楚以后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是民营企业的,把它的产权明晰变成民营企业,国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有多大的贡献也要弄清楚,我想这可能是落实宪法保护私人产权的非常实际的行动,也只有这样,宪法有关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款才有可能落到实处,不然的话,宪法也只能是写在纸上、挂在嘴上的东西。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立法比较多,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最多的时候,但是现在的关键问题不在立法,而是在司法,如何使得这样的权利能够落实、能够实施,这才是关键的问题。

宪法也一样,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宪法进行修改,加入一些重要的思想,这是必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很多都还没有落实,你比政府征地,侵犯了别人的产权,你落实了吗?宪法明确规定着国家要保护私人的储蓄、住房、私人财产权,可是在征地过程中还是在侵犯人家的权利。在丰台区,拆迁部门白天不拆,晚上派人进去把住户从家里拖出来,把房子推倒,这算什么?!所以,我觉得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落实这些法律,落实这样一些基本的权利,这个过程不可能悄悄地进行,因为我们的司法腐败已经到了这个程度,刚才的几个案子大家也看到了,司法的腐败已经相当严重了,只有进行一些公开的司法调查,才有可能把这些问题推进并加以解决。要不然的话,我觉得尽管有了这两条,但它只是写在纸上的东西,不可能真正变成我们自己可以主张的权利。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因为这个问题已经实实在在的发生了,而且矛盾非常尖锐。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最主要的是后两类企业的问题,由于情况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办法来解决。

    谢谢大家!

 

中国经济50人论坛秘书处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200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