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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不当关联交易风险 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曹德云    发布:2022-05-12    阅读:2082次   


曹德云 清华金融评论 2022-05-10 18:30

文/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

近年来,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2022年1月,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既立足于银行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又坚决地打击用复杂交易结构掩盖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对于防范不当关联交易风险、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区分关联交易和不当关联交易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其中,保险机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直接或间接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
与此同时,不当关联交易是指以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为名,一方或多方利用其优势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另一方或有关人员利益,以实现其不正当利益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在业务实践中,各种市场主体合作竞争,形成大量关联交易。一方面,关联交易在降低信息、管理和监督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不当关联交易因涉及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非公允定价等行为,容易成为关联方操控公司、攫取利益、逃避赋税、转移债务的手段,最终造成股东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损失。
我国法律制度明确禁止违反交易公平性、损害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不当关联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判例显示,不当关联交易主要体现为强制交易、利用关联关系人为制造盈亏、不公平交易、滥用支配地位、违反竞业禁止和忠实义务等行为。
保险资产管理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随着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种类和规模增长,市场对关联交易和不当关联交易的认识逐步深化,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保险资产管理相关的关联交易。

(一)第一阶段(2000年-2006年):探索起步,促进有序发展。2000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可以买卖监管部门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规定关联公司之间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报监管部门批准。2004年,该项政策作出修订,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买卖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关联方包括关联公司和关联自然人,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由事前批准调整为重大关联交易事后报告机制。
此外,《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保险机构投资于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限制,就股东关联关系报告义务、独立董事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权责、关联关系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这些监管规定的出台,推动了相关市场主体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二)第二阶段(2007年-2013年):建章立制,鼓励创新发展。2007年,《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首次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专门规范,将“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作为单独一类关联交易实施监管,明确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提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等监管要求。2009年,保险法作出修订,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禁止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这一时期,监管部门鼓励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丰富投资品类,先后出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份政策文件,要求保险机构在开展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债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境外投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起草公司章程和治理报告等业务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资产隔离制度和流程,清晰界定关联关系,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因关联交易导致保险资金被非法侵占等情形,防范不当关联交易。
(三)第三阶段(2014年-2018年):加强监管,推动规范发展。在信息披露方面,监管部门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等8份文件,明确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对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类型、比例、审批程序、穿透管理以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监管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在内控管理方面,《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先后出台,从专项审计、公司治理监管评价、内部控制、股权管理等方面强化关联交易的穿透监管,要求按照实质认定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在业务规范方面,《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及有关监管规定,并对保险资金在设立专项产品、开展资产支持计划业务、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联交易提出管理要求。
(四)第四阶段(2019年至今):精准施策,助力高质量发展。在统筹监管方面,2019年《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整合系列监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识别业务风险。2022年《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整合银行业保险业制度,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对借助复杂交易结构、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厘清业务边界。
在公司治理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夯实主体责任。在专项整治方面,银保监会针对关联交易认定不清晰、信息披露不规范、报告不及时、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等问题,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2022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的通知》,首次对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开展专项检查,聚焦制度建设、信息披露、交易审查、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行为等四个方面,落实穿透监管。在业务发展方面,银保监会聚焦重点机构重点业务,对保险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财务性股权投资、证券出借、保险资管产品相关业务活动分类施策,提高关联交易监管的有效性,促进稳健发展。
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不当关联交易的危害
(一)不当关联交易助推终极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占保险资金,损害各方合法权益。在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中,保险消费者是保险资金的债权人,拥有保险资金大部分所有权,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保险资金使用权,运用保险资金开展投资。保险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征,使其与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或委托关系有所不同,规制难度相对较大。
当保险资金参与的投资活动中出现以复杂交易结构、嵌套交易合同隐瞒不当关联交易等情形时,保险消费者无法识别不当关联交易,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不当关联交易超期占用或侵占保险资金,影响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直接损害公司价值,不仅使保险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股利分配减少、股权被间接稀释,而且导致投保人和债权人受偿付能力降低。
(二)不当关联交易故意隐匿资金的真实流向逐渐掏空保险机构,扰乱市场运行秩序。不当关联交易操控盈余资金,利用信息不对称性粉饰报表,进行循环虚假注资,影响市场资源有效配置。部分关联方利用不当关联交易构建非公允价值交易,既扰乱资本增资秩序,直接损害保险资金价值和其他股东增资权益,又隐匿资金真实去向,蒙蔽开展评估、审计、法律事务的中介机构,造成国家税收等损失。
不当关联交易无视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决策权责,违规进行利益输送,成为部分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终极控股股东的“提款机”。不当关联交易的长期累积,将逐渐掏空保险资金,极易导致保险资金链条出现断裂,引发风险事件,对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三)不当关联交易规避各类治理和保障机制极易损害保险行业,耗费大量社会资源。不当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保险机构资金、资产、资本协同管理失效,抬高规范运营成本。不当关联交易的隐蔽性,掩盖了“掏空”行为,因不当关联交易导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机构,必须投入大量监管资源、社会资源进行查处、整顿、接管、重组、清算,加大风险处置成本。
不当关联交易导致的风险事件具有突发性,一旦大规模快速暴露,将对经济稳定发展造成影响,耗费社会治理成本。不当关联交易的危害性,使其减损的保险机构估值和行业声誉难以修复,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发挥保险主业功能、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形成大量隐形成本。
共同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风险防范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规范金融业务运营、促进保险机构稳健发展的基本保障。加强不当关联交易管理,是保险机构开展公司治理的必要环节,也是保险资产管理行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公司治理,履行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在新发展阶段,保险机构必须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专注主责主业。按照监管要求、规范标准和治理框架,持续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将股东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控职责落在实处,确保独立董事、监事会、内审等监督机制有效运行,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内控建设,确保有效管理经营活动。面对更趋复杂和不确定的外部环境,保险机构必须健全公司治理,加强不当关联交易管理,逐渐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制约有效、信息披露清晰的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内控机制,有效约束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关联方识别、报告、信息收集与管理,建设关联交易定价、审查、回避、报告、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全流程管控体系,严防利益输送。
(三)加强信息披露,借助科技力量提升质效。在数字技术与经济金融深度融合形势下,保险机构必须积极配合监管,逐步加强行业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借助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金融基础设施等专业力量,提升系统管理、交易管理、人员管理、关联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水平,持续健全关联交易的数字化全流程管理、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监管指标动态监测等,提升管理精准度和时效性。
(四)加强自律管理,营造合规文化促进发展。在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将继续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建设、不当关联交易筛查调查和自律监督检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披露标准、公允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研究;延续政策宣传、内控建设和经验交流等良好实践,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关联交易合规意识和管理能力,持续助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建设审慎经营、管控风险的合规文化。
本文转自《金融时报》,编辑: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