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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抱团和境外产业园区为突破口,推动“走出去”升级
作者:樊纲 曲建 刘容欣 王振    发布:2018-01-16    来源: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    阅读:35429次   

内容摘要:为了拓展出口市场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业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其中“出境带料加工”将成为重要的“走出去”方式。鼓励中国制造业企业到境外从事“出境带料加工”业务,不仅有利于带动中国料件、整套零部件产品的出口,还有利于隐形化处理中国目前十分敏感的贸易顺差问题。但是,“走出去”到境外从事带料加工的中国企业目前存在一系列困境,投资法律不明,语言不通,员工亟需培训,企业融资困难等。如果这类企业再像前一阶段工程承包和资源开采类企业一样,单打独斗,碎片化布局,其后果将令人担忧。对此,需要国家采取措施,鼓励中国企业抱团集聚在境外产业园区,相互配套,由产业园区提供境外的公共服务,以提高企业“走出去”的成功率。

 

一、“出境带料加工”将成为中国投资“一带一路”的新领域

伴随着中国由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的转变,根据国际投资发展规律,资本净输出将成为未来中国长期的发展趋势。参照发达国家国际投资从资源开采为主向加工制造为主不断转变的实践判断,中国对外投资将进入到制造业投资速度加快、比重提升的新阶段,越来越多的制造业企业将通过境外投资设厂的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产业基础和劳动力素质等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制造业企业在沿线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基本只能从事产业链终端环节的加工组装业务,产业链中的关键材料和零部件以及高附加值的复杂制造等重要环节,仍只能在中国境内生产。这不仅有利于中国预防制造业产业链整体搬迁带来的产业空心化问题,还可以产生“诱发出口”效果,带动中国上游中间产品的出口,隐形化处理贸易顺差问题。

从目前来看,中国有三类产业可以通过“走出去”,开展“出境带料加工”业务。一是以出口欧美市场为主的轻工、家电、纺织服装等,这类产业属于在国内开始丧失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终端产品加工环节的外迁,利用境外国家的比较优势,可以有效提高中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以淘汰产能为主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出口产品,这类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链的后端成品加工环节,可以转到境外加工;三是以占领当地市场为主的电力设备、工程机械、通信设备、高铁和轨道交通等装备制造业,可以把产品的组装环节放入东道国。

二、“出境带料加工”企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走出去”升级势在必行

然而,目前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大多数采取的是碎片化、自发式、零散型、单打独斗的“走出去”方式,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独自承担较大的风险和压力。与上一阶段中国以工程承包和资源类企业为主体的“走出去”有所不同的是,加工组装类企业如果继续采取单打独斗的方式“走出去”,考虑到其经营的长期性和对投资环境的依赖性,受东道国产业配套不足、劳动力素质低下、融资困难以及对所在国法律、文化、语言习惯不适应等因素的影响,往往难以成功。

面对新形势,为进一步提升“出境带料加工”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从单打独斗向系统整合转变、从分兵出击向协同并进转变、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各类加工企业抱团合作是有效的选择。可以通过企业抱团在东道国形成终端产品加工组装的中资企业集群,增强企业间的有效合作,发挥资源和服务共享的规模化效应,大大降低制造业企业的海外投资和运营风险,增强总体竞争实力,提升企业投资盈利能力。

实现“出境带料加工”企业抱团“走出去”的可行方案是建设境外园区平台,在境外产业园区内通过中方投资形成的园区运营商,为企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组织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和协商。这将有效提升我国“走出去”的企业相互了解和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深度认识,降低中资企业由于对东道国的法律、政策不了解所造成的一系列经营风险。对此,可在境外按照产业类型建成一批能够服务三类产业、多种产品的中国企业抱团经营的产业平台,形成适应“出境带料加工”业务要求的境外产业园区,推动“走出去”升级。

三、建成一批适应中国“出境带料加工”企业抱团发展的境外产业园区

集聚中国企业开展“出境带料加工”业务,需要配套建设中国企业的发展平台——境外产业园区。可以借鉴上世纪80年代中国建设经济特区和产业园区的成功经验,从立法保障、运营主体、融资机制等层面综合考虑,打造中国“出境带料加工”企业“走出去”的升级版平台,建成支持企业高效益、有效率、可持续发展的产业载体。

(一)合作机制升级——推动东道国立法

近年来,有40多个国家提出希望中国与其共建经济特区和产业园区,要利用这一机遇,积极引导对方建立起有利于中国企业从事“出境带料加工”业务发展的投资环境。由于适合制造业企业发展的产业园区的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政党换届等因素导致的政府违约风险,往往对境外产业园区的建设带来巨大挑战。因此,建议在合作之初积极争取东道国为境外产业园区立法,用法律形式固化和保障中国企业入区投资的合法地位和投资权益。

(二)建营主体升级——园区“开发模式输出”

选择国内实力较强、具有丰富园区运作经验和能力的企业(管委会)牵头,联合金融机构、智库机构、行业协会、海外投资服务中介等,共同组建境外产业园区综合投资开发运营的“园区管理联盟”,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园区的开发主体,实施产业园区建营主体一体化。园区管理联盟要从一开始就对政府间高层协议提出建议并参与政府间谈判,将园区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项目融资等有关事项统筹规划、业务整合。要树立“以运营为主体,建设为运营服务”的指导原则,结合东道国的国情特点引入适宜、高效、特色的商业模式,率先打造一批成功园区范例。

(三)融资机制升级——境外合作区资产抵押

目前,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程度尚难以满足企业“走出去”的发展需求,而境外产业园区作为资金规模需求大的一项长期系统性工程,亟需有效解决融资机制的问题。建议以境外经贸合作区为试点,创新海外融资方式,通过创新开展境外资产抵押业务,推动境外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商、入驻企业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开采权、土地等作抵押,开展“外保外贷”“外保内贷”试点,探索盘活海外资产的渠道。

(四)地区布局升级——境外产业园区国别协调方案

建立以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为主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境外产业园区推广引导机制,按“一带一路”、“中非工业化伙伴计划”以及国家“走出去”战略安排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结合地区资源禀赋,制定《境外产业园区重点国别、建设类型、主要市场指南》,做好总体布局和国别方案,避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出现多个定位类似、产业相近的园区,引起招商引资的恶性竞争,损害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利益。

(五)保障机制升级——建立跨部委协调机制

建议建立商务部、发改委、外交部等跨部委的“一带一路”产业园区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境外产业园区的建营主体、地区布局和合作框架,形成有效的磋商协调和管理机制。同时,共同解决境外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和入区企业普遍遇到的投资审批、外汇管理、通关便利化等问题,推动境外产业园区建设提质增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