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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变化
作者:刘伟    发布:2016-12-15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阅读:7600次   

新世纪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变化

刘伟[1]  蔡志洲2

(1.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2. 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整体来看,这种变化分成两个阶段,一是从2000-2008年,在这一期间我国城乡内部、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在逐步扩大;二是2008年之后,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差异开始有所改善。本文利用国家统计局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运用不同方法取得的居民收支数据以及相关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对这些变化及其结果进行了动态分析和国际比较,研究了当前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发展变化的特点以及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探索了进一步改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路径。

 

关键词:经济增长;住户调查;居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

一、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

受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的住户收支调查都是分开进行的。城镇住户收支调查面向城镇,主要采集和发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农村住户收支调查面向农村,主要采集和发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具体讲,农村住户收支调查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抽取896个县的7.4万农户,通过记账方式,收集家庭现金收支、实物收支及家庭经营情况等资料。城镇住户收支调查是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抽取476个市、县的6.6万城镇住户,通过记账方式,收集家庭收入、支出、就业及住房基本情况等资料。调查的原始数据由市、县级国家调查队编码录入审核后直接上报,由国家统计局直接汇总出全国和分省的收支数据。这些数据从总体看,来源明确,基本上客观地反映了城乡居民收支情况及其变化,为国家制定有关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政策、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是,由于城镇住户收支调查和农村住户收支调查在调查设计、调查内容和覆盖范围等方面均有所差别,这使得城乡住户调查的主要收支指标的名称和口径有所不同,概念和定义与国际标准也存在差异,抽样对象既有少量交叉,同时也遗漏了大量在城镇工作的流动群体。一直以来,我们只能分别提供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和支出数据,无法简单整合计算出全体居民的收支数据,难以精确测算全体居民的收入差距和支出结构,分别得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支出等水平和结构方面的数据也不完全可比。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便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状况,更好地满足统筹城乡发展和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对实行了50多年的农村住户收支调查和城镇住户收支调查进行了一体化改革。充分吸收和借鉴住户调查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实践经验,按照统一指标和口径、统一抽样、统一数据采集和统一数据处理的基本思路重新设计了一体化的城乡住户收支调查,并于2013年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一体化住户调查的收入指标体系主要依据国际通用的住户收入统计堪培拉标准进行设计。最新的堪培拉标准(第二版)于2011年公开出版,由来自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国际劳工组织、OECD、欧盟统计局、澳大利亚统计局、加拿大统计局等机构的统计专家参与编写,反映了目前住户收入统计的最新国际标准,反映了国际上住户收入统计的最佳实践经验和相关的建议,其中可支配收入的概念是整个收入指标体系的核心。

在一体化住户调查收入指标体系的设计中,首先明确和规范了收入本身的内涵,即收入包括哪些内容,不包括哪些内容。这是重新设计可支配收入概念和分类的重要前提。根据堪培拉标准,住户收入包括住户或住户成员按年或更短的时间间隔(按季、按月等)收到的现金或实物(实物产品和服务),但是排除意外之财、以及其他非经常性和通常一次性的所得。另外,界定是否为收入的一个重要判别标准是住户收入可以用于当前的消费,同时不会减少住户的净资产,比如不会减少手存现金、不需处置其他金融或非金融资产、或者增加负债。根据以上表述,可以看到收入不仅包括现金形式的收入,还包括实物形式的收入。同时,出售资产所得和非经常性所得不应该算作收入,比如拆迁征地补偿所得、出售房产股票收藏品等财物的所得、一次性的赔偿所得等。

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消费概念的设计遵循了按目的划分的个人消费分类国际标准(COICOP),从指标的分类和内涵上做到了国际可比,并且更好地满足了CPI权数计算和支出法GDP核算的需要。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在居住消费支出中包含了自有住房虚拟服务产生的租金,以更好地反映居民的实际消费水平和结构。同时,常住人口的界定也重新进行了规范。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严格依据居住时间来判定常住人口,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调整为城镇常住人口。这意味着在大规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大量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都将划归为城镇常住人口。而在过去的农村住户调查中,与农村家庭有着紧密经济联系的农民工群体,不论离家多久,都被归为农村家庭人口。在新的一体化住户调查中,常住人口的定义与人口普查中的定义协调一致。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之后,经过一系列的统计指标口径的调整,住户调查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与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衔接程度大幅度提高了。但是由于统计原则和具体统计指标口径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区别,如住户调查实施的是收付实现制,而在资金流量表编制时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因此,两者之间的差距依然是存在的,在应用时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

本文将使用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一体化住户调查的居民收入数据结果,结合国民经济核算及传统的城乡调查数据,对我国进入新世纪后居民收入变化的特征进行分析。

二、对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变化的分析

对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变化,主要的指标还是可支配收入,尽管从指标口径上看,在城乡住户调查改革前后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从运用这个指标的目的上看是一致的,就是要考察这个指标的增长、分布(分配)及使用情况,由此反映由于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居民生活和福利的改善、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影响。

在表1中,我们分别列出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GDP的名义指数(不扣除价格变动因素)和实际指数(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从总体上看,在2000-2014年期间,由于我国的经济增长(人均GDP年均实际增长9.2%),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有了明显增加,这说明经济增长是改善人民收入的基础,如果没有经济增长,那么人民收入是不可能在整体上得到改善的。虽然传统的城乡居民收入调查的口径与国民经济核算(尤其是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口径有所不同,二者之间不完全可比,但是在反映动态变化时二者仍然具有可比性。因为无论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都已经包含了相应群体的主要收入或大部分收入,因此对它们进行动态比较(即计算指数或增长率)时,相对数之间仍然具有可比性。

表1:2000-2014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人均GDP

城镇居民收入为农村的倍数


绝对数

名义

指数

实际指数

绝对数 ()

名义

指数

实际指数

名义

指数

实际

指数


()

上年=100

上年=100

()

上年=100

上年=100

上年=100

上年=100

2000

6280.0

-

-

2253.4

-

-

-

-

2.79

2001

6859.6

109.2

108.5

2366.4

105.0

104.2

109.7

107.5

2.90

2002

7702.8

112.3

113.4

2475.6

104.6

104.8

109.0

108.4

3.11

2003

8472.2

110.0

109.0

2622.2

105.9

104.3

112.2

109.3

3.23

2004

9421.6

111.2

107.7

2936.4

112.0

106.8

117.0

109.4

3.21

2005

10493.0

111.4

109.6

3254.9

110.8

106.2

115.0

110.7

3.22

2006

11759.5

112.1

110.4

3587.0

110.2

107.4

116.4

112.1

3.28

2007

13785.8

117.2

112.2

4140.4

115.4

109.5

122.5

113.6

3.33

2008

15780.8

114.5

108.4

4760.6

115.0

108.0

117.6

109.1

3.31

2009

17174.7

108.8

109.8

5153.2

108.2

108.5

108.6

108.7

3.33

2010

19109.4

111.3

107.8

5919.0

114.9

110.9

117.7

110.1

3.23

2011

21809.8

114.1

108.4

6977.3

117.9

111.4

117.8

109.0

3.13

2012

24564.7

112.6

109.6

7916.6

113.5

110.7

109.8

107.2

3.10

2013

26955.1

109.7

107.0

8895.9

112.4

109.3

109.5

107.2

3.03

2014

29381.0

109.0

106.8

9892.0

111.2

109.2

107.6

106.7

2.97

年均指数(%)

-

111.7

109.2

-

111.1

107.9

113.5

109.2


2000-2008

-

112.2

109.9

-

109.8

106.4

114.8

110.0


2008-2012

-

110.9

108.2

-

113.0

110.0

111.8

108.1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5》。表中居民收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其中,1978-2012年数据来源于分别开展的城镇住户调查和农村住户调查,2013-2014年数据根据城乡一体化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数据按可比口径推算而得(2015年同口径数据仍未公布)。表中居民收入实际指数根据统计年鉴中定基指数(1978=100)推算而得。人均GDP实际指数为国家统计局调整后公布的新数据。

 

从表1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变化的特点是:

首先,从整体上看,在2000-2014年期间,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的增长低于人均GDP的增长,但近年来这一局面已经开始发生改变。

2000-2014年期间,我国人均GDP的年均实际增长率为9.2%,而在这一期间,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实际增长率也是9.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实际增长率则为7.9%,如果把居民收入看成是一个整体,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将会低于人均GDP的增长。如果从名义增长率上看,这一点表现得就更为明显。由于城乡居民的收入主要是以货币收入(农村包含了一部分实物收入)体现的,以名义收入反映的增长可以更清楚地看出相互之间的差距(参见图1)。在这一期间,人均GDP的年均名义增长率是13.5%,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名义增长率则分别是11.7%和11.1%,分别落后2个百分点以上。这说明居民收入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在下降。我们还可以看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名义年均增长率之间的差距很小,只有0.6%,但实际年均增长率之间的差别却达到了1.3%。这种差别本来应该反映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对于价格的敏感性,也就是说,如果口径一致的话,这说明在农村居民收入的名义增长率和城镇居民收入的名义增长率接近的情况下,农村居民能实际买到的货物和服务的增长率却较低。这种差别的原因究竟是来自于现实经济活动还是来自于统计方法,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分阶段看,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开始快于人均GDP的增长。2000-2008年,我国人均GDP的实际年均增长率为10%,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年均增长率为9.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实际年均增长率为6.4%,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均低于经济增长。但是在2008-2014年期间,人均GDP的实际年均增长率为8.1%,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年均增长率为8.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实际年均增长率更是提高到10%,都超过了人均GDP的增长。从名义增长率上看,这种差距反映得更加明显,虽然这几个指标之间口径上还存在着不能直接衔接的问题,但是结论是清楚的,这就是在居民家庭(或住户部门)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正在逐步回升,但是上升的幅度仍然还比较小。

 

图1:2000-2014年三种收入的定基指数(2000年=100,按现行价格计算)

第二,从整体上看,在2000-2014年期间,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但近年来这一局面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再进一步观察,我们会发现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也有一个变化过程,即收入差距开始是不断扩大,到达一定点后又逐渐缩小的过程。从表1中可以看到,从2000-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比(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是逐年扩大的,由2.79倍提高到3.33倍,2007-2009年间徘徊了三年,从2009年之后开始逐年下降,现在已经回落到2.97倍。与这种变化相对应的是,自2000-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和名义增长率,都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但2008年后却发生了逆转,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超过了城镇居民,从而使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重新缩小。

党的十八大上,两个“翻番”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数量指标:这就是要在2010-2020年期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再翻一番,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翻番目标是过去(十七大)已经提出过的,十八大再次强调反映了党和国家继续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决心和信心。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们在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经济增长目标(从十二大开始)都得到了实现,这一次也不会例外。城乡居民收入再翻一番,则是这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新的增长目标。如果说我国的经济增长能够按期完成“翻番”目标,那么从当前的发展势头上看(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年均增长率高于经济增长率),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的目标也是能够实现的。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实践已经证明,经济增长是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基础,没有好的经济增长,也就没有好的居民收入的增长。反过来,随着我国进入了工业化后期,我国经济增长中投资拉动的力量在减弱,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在增加。因此,无论是从经济增长必须最终服务于人民生活的改善这一马克思 主义的基本原理来看,还是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增长对投资和消费的要求来看,都必须加大居民收入的改善力度,更多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实现两个翻番的目标。

三、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分析

(一)基尼系数的国际比较

在世界各国,基尼系数是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的基本指标。基尼系数的警戒线水平为0.4,如果超过了这一标准,通常就被认为居民的收入分配出现了问题。表2列出了世界部分国家近几年的基尼指数(=基尼系数*100%)的情况,在表中列出的73个国家中,基尼指数超过40的国家共有24个,所占的比例大约为三分之一。在这24个国家中,既有贫穷国家(如海地、菲律宾、乌干达、刚果)、也有中等收入国家(尤其是拉美国家)、还有高收入国家(美国和俄罗斯)。因此,从静态比较上看,似乎不能说人均收入水平和收入分配差距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在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这些基尼指数较高的国家中,拉美国家所占的比重最高而且已经保持了多年,俄罗斯则是属于经济发展不稳定、基尼指数不断波动的国家(1996年为46.1,2000年为37.1);而大多数欧洲高收入国家,基尼指数都在40以下。美国的基尼指数虽然略超过40,但是它已经在这个水平上保持了很长时间而且相当稳定(2000年为40.6),这说明它对这一水平已经具有承受力[3]。“库兹涅茨曲线”(Kuznets curve)揭示了收入分配状况随经济发展过程而变化的一般规律,指出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收入分配差异首先会逐步扩大,到达一定水平后又会重新缩小,最后会稳定在一定水平上。而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实践则表明,如果在一个国家,这种差异扩大到一定程度后不再下降,长期保持在高位,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就有陷入徘徊,进入“中等收入陷阱”。拉美国家的发展停滞就证明了这一点。

表2:世界部分国家2012年基尼指数(%)

国家

基尼指数

备注

1

南非

63.4

2011年数据

2

海地

60.8


3

洪都拉斯

57.4


4

哥伦比亚

53.5


5

巴西

52.7


6

巴拿马

51.9


7

智利

50.5

2013年数据

8

巴拉圭

48.2


9

墨西哥

48.1


10

玻利维亚

46.7


11

厄瓜多尔

46.6


12

多米尼加

45.7


13

秘鲁

45.1


14

菲律宾

43.0


15

阿根廷

42.5


16

乌干达

42.4


17

刚果共和国

42.1


18

萨尔瓦多

41.8


19

俄罗斯联邦

41.6


20

格鲁吉亚

41.4


21

乌拉圭

41.3


22

美国

41.1

2013年数据

23

塞内加尔

40.3


24

土耳其

40.2


25

泰国

39.3


26

越南

38.7


27

斯里兰卡

38.6


28

老挝

37.9


29

坦桑尼亚

37.8

2011年数据

30

伊朗

37.4

2013年数据

31

希腊

36.7


32

保加利亚

36.0


33

葡萄牙

36.0


34

西班牙

35.9


35

毛里求斯

35.8


36

拉脱维亚

35.5


37

意大利

35.2


38

立陶宛

35.2


39

卢森堡

34.8


40

塞浦路斯

34.3


41

塞拉利昂

34.0


42

蒙古

33.8


43

几内亚

33.7


44

爱沙尼亚

33.2


45

法国

33.1


46

英国

32.6


47

爱尔兰

32.5


48

波兰

32.4


49

克罗地亚

32.0

2011年数据

50

瑞士

31.6


51

尼日尔

31.5

2011年数据

52

柬埔寨

30.8


53

匈牙利

30.6


54

亚美尼亚

30.5


55

奥地利

30.5


56

德国

30.1

2011年数据

57

伊拉克

29.5


58

摩尔多瓦

29.2


59

丹麦

29.1


60

阿尔巴尼亚

29.0


61

荷兰

28.0


62

比利时

27.6


63

哈萨克斯坦

27.4


64

罗马尼亚

27.3


65

瑞典

27.3


66

芬兰

27.1


67

冰岛

26.9


68

捷克

26.1


69

斯洛伐克

26.1


70

白俄罗斯

26.0


71

挪威

25.9


72

斯洛文尼亚

25.6


73

乌克兰

24.7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http://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SI.POV.GINI。

 

表3列出的是自2003年以来我国基尼系数的变化情况。如果将表中2012年的数据与表2相比较,我国将在表2中排第10位,在世界上属于基尼系数较高的国家。这意味着我国的收入分配现状需要改善。而从动态上看,我国的基尼系数的变化已经反映了这种客观要求。在表3中可以看到,从2003年至2008年[4],我国的基尼系数是逐步提升的,2008年到达最高点0.491,此后开始逐步降低,2015年已经下降到0.462。这个变化和我们在前面进行资金流量分析时所得到的结论是吻合的,即从2008年开始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开始改善,城乡居民差距开始缩小。虽然从数据上看,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在世界上仍然是较高的,但从发展趋势上它已经开始逐渐降低,这是一个好的开端。

表3:中国2003-2015年基尼系数

年份

基尼系数

年份

基尼系数

2003

0.479

2010

0.481

2004

0.473

2011

0.477

2005

0.485

2012

0.474

2006

0.487

2013

0.473

2007

0.484

2014

0.469

2008

0.491

2015

0.462

2009

0.490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统计公报整理而成。

 

(二)影响我国收入分配差异的主要因素分析

从动态上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方面原因:

第一,发展性原因,即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所导致的收入分配的失衡加剧,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显著特征在于经济的二元性,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失衡的重要表现,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深刻原因也在于发展二元性的强化。

第二,增长性原因,即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不同的要素对于经济增长贡献作用提高速度和程度不同,导致收入分配中不同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增长的速度及程度不同。并且,越是市场化深入,越是强调市场竞争,强调效率,便越是需要在收入分配上承认市场竞争中的差别,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素参与分配,因此不同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分配差距便与不同要素在竞争中的效率差异直接联系起来。我们曾通过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改革开放以后至新世纪初中国经济增长中各种生产要素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发现伴随着市场化及非国有化程度提高,劳动和资本这两个基本要素的效率明显上升,在同样的投入下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不断提高。但相比而言,制度变化对资本要素的影响程度显著大于对劳动要素的影响程度,也就是说,中国的改革对资本和劳动效率的提升都产生了影响,但资本的效率提高程度以及相应的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增长程度远远高于劳动[5]。所以,若收入分配与要素的贡献直接相联系,那么,资本要素的掌握者所获收入的增长速度相应地就要数百倍的高于劳动要素的收入增长,因而必然扩大收入分配的差距。这种差距的扩大既是增长中贡献不同的必然,也是市场化的必然;既是增长中要素效率提升不均衡的必然,也是市场体制性转型进程深化的必然。

第三,体制变迁性原因,即在体制转型过程中,在不同方面和不同领域,市场化的进展程度及完善程度不同,因而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不同,事先机会均等程度不同,相应地特权对法权的排斥,垄断对竞争的否定,权钱交易以及各种腐败的产生,必然扩大转轨过程中收入分配差距。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市场化进展不够深入和完善所致,包括与市场经济文明要求相适应的法治制度等不完善,而不是市场化所致,不是市场化的必然。这是事先机会不均等所导致的事后事实上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第四,收入结构性原因,即伴随改革开放,人们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元化,除劳动外,人们的资产性收入日益提高;除一般体力劳动外,人们的人力资本投入形成的差异日益成为收入差别的重要原因;此外,风险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等都开始成为不同社会阶层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根源。其中特别是伴随所有制改革,伴随民营资本的积累,伴随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造,资产性及投资性收入越来越成为社会高收入阶层的重要收入基础,并且所占比重还在逐渐上升,不像发达国家资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已进入相对稳定时期。不同阶层之间的资产占有差距日益扩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改革初期,中国社会成员相互间在资产(本)占有上几乎是无差异的,也就是说,资本占有的差异只是在改革开放后不断形成的。不像欧美,甚至不同于南美等地的传统,基于大种植园发展基础上的南美大地产主世代相袭,并附之法律上的长子继承,到当代,大资产者的资产与一般社会成员差距不仅巨大,而且因是世代相袭,社会成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够予以承认和尊重,至少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不像想象的那样尖锐。而中国在短短的30多年里,人们相互间的资产占有从基本无差异迅速扩大到目前的状况,易于引发社会矛盾和摩擦的加剧,况且中国的传统又是基于棉花、水稻文明的小农经济,加之诸子分割继承和土地兼并及不断地均分,大资产占有与大量失去资产社会成员的对立历来是社会冲突的重要根源。

而从具体的统计数据上看,中国以基尼系数反映出来的居民收入分配差异之所以较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城乡二元化结构引起的城乡收入分配差异。建国以后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工业化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农业发展来支持的(如农业税、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农村居民的收入本来就和城镇居民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在非农业领域中,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收入差距很小;在农村,由于存在着地区差异,收入差距要高于城镇。但如果合并计算基尼系数,则会出现数值明显提高的现象,但从总体而言,仍然在警戒水平之下[6]。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村在率先实行经济改革后,有一个短暂的迅速增长时期,但从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农业及整个农村经济进入了平缓发展时期,但城市却开始了高速经济增长,使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导致城乡二元化矛盾突出。从表1中可以看到,从2000年以来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提高,2008年到达最高点。

二是在城市,由于市场化改革以及分配方式的变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共存),城镇居民家庭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拉大了。

表4列出了2000-2008年期间按收入分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表中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全部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11.83%,但是不同收入组的居民家庭增长的幅度不同,收入等级越低,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就越低,这就拉开了收入分配的差距。2000年,最高收入户的收入是最低收入户的5.02倍,但是到了2008年则上升到了9.17倍,接近于原来的两倍。这是相当惊人的。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会在基尼系数上表现出来。这种变化与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市场化改革是有关的,市场化改革带来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及相应的分配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生产与分配领域里一次深刻的变革,使得原来的“按劳分配”在相当程度上调整为通过市场按生产要素对经济活动的贡献来进行分配,知识、技术、资本等经济增长中的稀缺资源,就可能得到更多的回报。这样,在经济活动效率提高(表现在经济增长上),居民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也拉开了。当这样差距扩大到一定阶段,情况就有可能发生变化,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不仅起不到刺激经济发展的目标,可能还会因为收入差别过大影响社会稳定、收入分配扭曲导致资源配置的恶化,不仅影响公平,也影响效率,就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表4:2000-2[SL1] 008年按收入分组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较

人均可支配收入

2000年(元)

2008年(元)

2008为2000年的倍数(%)

年均名义增长率(%)

全国

6280

15781

2.51

12.21

按收入等级分

最低收入户

10%

2653

4754

1.79

7.56

低收入户

10%

3634

7363

2.03

9.23

中等偏下户

20%

4624

10196

2.20

10.39

中等收入户

20%

5898

13984

2.37

11.40

中等偏上户

20%

7487

19254

2.57

12.53

高收入户

10%

9434

26250

2.78

13.65

最高收入户

10%

13311

43614

3.28

15.99

最高收入户为最低收入户的倍数

5.02

9.17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中相关数据整理。

 

但应该说明的是,居民收入必须是形成“居民家庭”收入的收入,而没有包括企业家所拥有的公司在当年形成的、但却留在公司转化为生产要素的利润。这一部分利润,从所有权上看可能是属于企业家个人的,但是从国民收入核算尤其是资金流量核算的角度看,它是企业部门的收入而没有变成“居民家庭”或者是“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只有在企业把这部分利润进行分配,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并转为企业家的“家庭收入”后,它才变成居民的收入。但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由于无法严格区分他们的劳动报酬和营业盈余,所以他们的收入经常是合并计算的,都形成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因此,在讨论和分析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时,针对的是居民家庭的收入而不是资产。这也是在很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同的家庭所拥有的资产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从收入上看,基尼系数仍然保持在较低水平的重要原因。

三是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有可能带来地区间的收入差异。

从表5中可以看到我国不同地区间的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2000年,人均收入最高的上海为人均收入最低的山西的2.48倍;2008年,收入最高的地区仍然是上海,最低的地区则是甘肃,上海为甘肃的2.43倍,相对差距可以说有所缩小,从表中计算的变异系数(或离散系数)看,离散程度也有所缩小,由原来的0.29下降到0.25。因此,在市场化改革后以及新一轮加速经济增长中,我国的地区间城镇居民收入差异并没有发生恶化。从各个地区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率看,除了个别地区外,大多数地区与全国的平均增长幅度差别不大,而且增长率与地区原有的收入水平之间关系不明显。原先已经存在的差距虽然没有恶化,但也没有得到显著的改善。各个地区的农村居民收入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差别。这也是导致我国基尼系数较高的重要原因。

表5:2000年与2008年各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地区

2000

(元)

2008

(元)

年均名义增长率%

 全  国 

6280

15781

12.21

 内蒙古 

5129

14433

13.81

 山  西 

4724

13119

13.62

 河  南 

4766

13231

13.61

 江  苏 

6800

18680

13.46

 辽  宁 

5358

14393

13.15

 吉  林 

4810

12829

13.05

 宁  夏 

4912

12932

12.86

 江  西 

5104

12866

12.25

 山  东 

6490

16305

12.20

 陕  西 

5124

12858

12.19

 安  徽 

5294

12990

11.88

 浙  江 

9279

22727

11.85

 广  西 

5834

14146

11.71

 福  建 

7432

17961

11.66

 北  京 

10350

24725

11.50

 天  津 

8141

19423

11.48

 湖  北 

5525

13153

11.45

 河  北 

5661

13441

11.41

 黑龙江 

4913

11581

11.31

 海  南 

5358

12608

11.29

 贵  州 

5122

11759

10.95

 重  庆 

6276

14368

10.91

 上  海 

11718

26675

10.83

 青  海 

5170

11640

10.68

 甘  肃 

4916

10969

10.55

 湖  南 

6219

13821

10.50

 四  川 

5894

12633

10.00

 云  南 

6325

13250

9.69

 新  疆 

5645

11432

9.22

 广  东 

9762

19733

9.20

 西  藏 

7426

12482

6.71

最大值

11718

26674


最小值

4724

10969


最大值为最小值的倍数

2.48

2.43


标准差

1799

3989


离散系数

0.29

0.25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中数据编制并计算分析数据,表中标准差未考虑地区人口权数。

 

(三)我国居民家庭收入分配正在明显改善

自2008年以来,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有很大的改善,基尼系数在逐渐降低,从未来的发展看,这一趋势有可能继续延续。

首先是城乡居民家庭的收入差距在缩小。从表1中可以看到,按传统口径计算的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倍数已经从2009年的3.33倍下降到2014年的2.97倍。而按照城乡一体化改革后的数据(时间序列从2013年起),2014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8843.9元)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0488.9元)的2.75倍,两个可支配数据的口径已经基本一致,更加具有可比性。这就为我们更好地观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情况的变化建立了更好的统计基础。随着经济增长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会有更多的农村居民迁往城市,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而在农村,则可能通过加强农业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就地发展非农产业,从而实现农村居民的迅速提升。这已经被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所证明,在建成全面小康的进程中,我们完全有可能较大幅度地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2009-2014年期间,是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得比较快的年份,城乡收入差距每年减少0.72个百分点。如果在未来的5年中,我们仍然能保持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略高于城市,使城乡收入差距每年下降0.5个百分点,那么到了2020年,我国的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倍数就可以降到2.5倍以下,虽然仍然比较高,但是比起现在已经是比较明显的改善。

其次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分布情况已经得到明显改善,但是改善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仍然需要继续努力。

从表5中可以看到,自2008年以后,居民按收入水平分组的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情况比之前(尤其是2000-2008年期间)有了根本性改善,变为收入越高的组别的收入增长率越低,收入越低的组别的收入增长率越高,不仅从长期趋势看是这样,而且各年的增长也是如此,这说明自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提升、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差异正在得到不断的改善,而且仍然会延续下去。

表6:2008-2014[SL2]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

年份

低收入户

中等偏下户

中等收入户

中等偏上户

高收入户


(20%)

(20%)

(20%)

(20%)

(20%)

2009

10.7

10.3

10.1

9.2

8.0

2010

13.1

13.0

11.8

10.3

9.9

2011

15.6

14.1

13.5

13.9

14.2

2012

17.8

15.6

14.7

12.8

9.4

2013

10.4

10.3

9.4

8.7

9.6

2014

13.4

11.5

10.2

9.3

6.7

年均增长率

13.5

12.4

11.6

10.7

9.6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5》,表中增长率为名义增长率,2014年数据为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后数据。

 

表7[SL3] 列出的是这一阶段按收入水平分组的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增长率。从表中看出,在城镇居民那里出现的收入分配差异明显改善的现象,在农村中表现得并不明显。各个年份的情况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而从这一阶段的年均增长率来看,收入增长最慢的是低收入户,而其它的组别的名义增长率都在13%-14%之间,差异并不明显。这说明尽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扶持,农村居民的整体收入在这一阶段有较大的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异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但是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改善不大,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因为受到发展条件的限制,相对收入反而是下降的。虽然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强调改善低收入农村居民的收入和生活,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相关政策的相对不足,这一方面的进展仍然是不够的。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这一方面的问题必须而且已经引起了各个方面的高度重视。在2013年25号文件中,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精准扶贫的机制;而在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中,则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7]。现在离2020年只剩下五年时间,应该说这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只要我们完成了这一任务,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差异一定会得到明显改善。

表7:2008-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

年  份

低收入户

中等偏下户

中等收入户

中等偏上户

高收入户


(20%)

(20%)

(20%)

(20%)

(20%)

2009

3.3

6.0

7.1

9.1

9.1

2010

20.7

16.4

16.0

15.0

14.0

2011

7.0

17.5

18.9

19.5

19.5

2012

15.8

13.0

13.4

14.0

13.3

2013

11.5

14.7

12.8

12.1

11.9

2014

-3.8

10.7

12.6

13.8

12.3


8.8

13.0

13.4

13.9

13.3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5》,表中增长率为名义增长率,2014年数据为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后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三是随着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我国的收入分配差异还会进一步改善。

从最新公布的数据看,中国仍然处于迅速的城镇化过程中。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13746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80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77116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6.10%,比上年末提高1.33个百分点[8]。,这是中国与世界上大多数上中等收入国家最大区别。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这是中国在由发展中国家向新兴工业化国家、再向发达国家发展的过程中所经历的过程,这本来反映了我们的不足。但在另一方面,它却反映了我们的发展潜力。从现在的情况看,我国的城镇化历程远远还没有结束,这是我们能够继续保持中高速经济的客观基础。从表8中可以看到,我国各个地区的人均GDP水平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关关系,相关系数达到92%以上。也就是说,一个地区常住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越高,其人均GDP水平也就越高。而一个地区的人均GDP水平越高,其一体化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也就越高。虽然我国目前的人口城镇化率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发达国家普遍高达80%以上的水平相比,仍然还有很大差距。在中国,能够达到这一水平的也只有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辖市。而在一般省份中,2013年人口城镇化达到60%以上的,只有5个经济发达省份(江苏、浙江、辽宁、广东、福建),还有13个省和自治区的城镇化率在50%以下。而由于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低于城镇,一个地区的人口城镇化水平越低,一体化计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可能越低。因此随着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的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收入分配差异将会进一步减小。

表8:2009-2013年中国各地区人口城镇化率与人均GDP相关系数

人口城镇化率(%)

人均GDP(元)

地  区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天  津

78.0

79.6

80.5

81.6

82.0

62574

72994

85213

93173

99607


北  京

85.0

86.0

86.2

86.2

86.3

66940

73856

81658

87475

93213


上  海

88.6

89.3

89.3

89.3

89.6

69164

76074

82560

85373

90092


江  苏

55.6

60.6

61.9

63.0

64.1

44253

52840

62290

68347

74607


浙  江

57.9

61.6

62.3

63.2

64.0

43842

51711

59249

63374

68462


内蒙古

53.4

55.5

56.6

57.7

58.7

39735

47347

57974

63886

67498


辽  宁

60.4

62.1

64.1

65.7

66.5

35149

42355

50760

56649

61686


广  东

63.4

66.2

66.5

67.4

67.8

39436

44736

50807

54095

58540


福  建

55.1

57.1

58.1

59.6

60.8

33437

40025

47377

52763

57856


山  东

48.3

49.7

51.0

52.4

53.8

35894

41106

47335

51768

56323


吉  林

53.3

53.3

53.4

53.7

54.2

26595

31599

38460

43415

47191


重  庆

51.6

53.0

55.0

57.0

58.3

22920

27596

34500

38914

42795


陕  西

43.5

45.8

47.3

50.0

51.3

21947

27133

33464

38564

42692


湖  北

46.0

49.7

51.8

53.5

54.5

22677

27906

34197

38572

42613


宁  夏

46.1

47.9

49.8

50.7

52.0

21777

26860

33043

36394

39420


河  北

43.7

44.5

45.6

46.8

48.1

24581

28668

33969

36584

38716


黑龙江

55.5

55.7

56.5

56.9

57.4

22447

27076

32819

35711

37509


新  疆

39.9

43.0

43.5

44.0

44.5

19942

25034

30087

33796

37181


湖  南

43.2

43.3

45.1

46.7

48.0

20428

24719

29880

33480

36763


青  海

41.9

44.7

46.2

47.4

48.5

19454

24115

29522

33181

36510


海  南

49.1

49.8

50.5

51.6

52.7

19254

23831

28898

32377

35317


山  西

46.0

48.1

49.7

51.3

52.6

21522

26283

31357

33628

34813


河  南

37.7

38.5

40.6

42.4

43.8

20597

24446

28661

31499

34174


四  川

38.7

40.2

41.8

43.5

44.9

17339

21182

26133

29608

32454


江  西

43.2

44.1

45.7

47.5

48.9

17335

21253

26150

28800

31771


安  徽

42.1

43.0

44.8

46.5

47.9

16408

20888

25659

28792

31684


广  西

39.2

40.0

41.8

43.5

44.8

16045

20219

25326

27952

30588


西  藏

22.3

22.7

22.7

22.8

23.7

15295

17319

20077

22936

26068


云  南

34.0

34.7

36.8

39.3

40.5

13539

15752

19265

22195

25083


甘  肃

34.9

36.1

37.2

38.8

40.1

13269

16113

19595

21978

24296


贵  州

29.9

33.8

35.0

36.4

37.8

10971

13119

16413

19710

22922


相关系数






0.93

0.94

0.94

0.93

0.9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4》。

 

(四)我国的基尼系数能否回到警戒线水平以下?

从2009年至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实现了七连降,由2008年的0.491下降到了2015年的0.462,下降了0.029,平均每年下降约0.004,如果能保持这个平均速度,那么到了2020年时,我国的基尼系数还能下降0.02,大约在0.44左右。从前面分析的发展趋势看,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再考虑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即在整个国民总收入中,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还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可能高于人均GDP的增长,而在居民收入中,正像过去七年所发生的那样,低收入群组的收入增长可能高于低收入群组的增长(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一般收入水平的提升所决定的),那么我国的基尼系数的水平还有可能继续降低。从目前情况看,要在未来的五年里把基尼系数降至警戒线以下是有难度的。如果降得过快,影响了中国经济平稳较快的增长,那么人民群众的整体福利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经济发展和分享发展成果之间的关系,使之相互促进。

在实践中,要具体地分析形成现阶段收入差距较高的原因,采取不同方式对此加以改善。首先,对于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带来的较高的收入差距,解决的根本途径于提高农村发展水平,及推进城镇化速度,发展不均衡所导致的收入差距,只能以加快发展、提高发展的均衡协调性来克服,牺牲发或损害发展的做法,反而可能损害收入分配平等目标的实现。其次,源于增长性因素(不同要求对增长贡献程度提高速度差异)形成的收入差距,是基于效率差异,基于事先机会均等的市场竞争的必然,不能以破坏事先公平进而降低效率为代价,来提高事后分配结果上的均等程度。否则,不仅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客观要求相冲突,而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根本要求矛盾。但在另外一方面,要避免借口效率来人为地扩大收入分配差异,特别是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政府委派的高管是否应该享有劳动市场所定价的高收入,仍然值得重新研究。在市场有效竞争中形成的事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矛盾,则应该通过收入再分配等手段,妥善地加以调节。其三,源于体制性因素(市场化进展程度和完善程度的差异)形成的收入差距,是由于事先机会不均等所致,从理论上说,关键要认识到,这是市场化不足不完善所致,而不是市场化的必然。从实践上,重要的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深化并完善市场化竞争,包括产权制度和价格制度的改革,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培育,包括企业和政府的改革等等;另一方面是加强并完善法制秩序,包括加快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和质量,包括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精神的弘扬等等。其四,对于资产性差异所形成的较高收入差距,关键在于两方面,一是从理论和实践上必须科学有效地处理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肯定民营资本作为一种积极的生产要素在促进生产、推动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在社会分配公平和均等目标实现上的作用,以提高社会各方面的和谐程度。

从数量标准上看,应该指出的是,作为世界各国的一般标准的基尼系数警戒线水平是0.4,各个国家则可能由于实际情况的不同,承受力也有所不同,如前面所提到的美国的基尼系数略高于0.4,但是能够多年保持稳定,应该说收入分配差异还没有超出社会所能够承受的程度。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在高速经济增长过程中带来的收入差异的扩大化,有提高效率的一面,也有影响到社会公平的一面,但发展到后来,不但损害公平目标,也反过来损害效率。这也是政府在后来的政策倾向中不断强调要改善民生、拉动消费,现在又强调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改革的重要原因,这实际上是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所提出客观要求。也就是说,虽然中国社会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差异有更大的承受力,但是如果不改变基尼系数不断上升的局面,那么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有一天会受到巨大的冲击。而现在的情况是,虽然我国的基尼系数仍然较高,但是从动态上看它是在不断回落的,虽然还没有回落到警戒线以下,但发展趋势是在不断改善社会公平和保持效率,这是我们建成全面小康的重要条件。从发展前景上看,在未来的10年里,中国的基尼系数会持续下降,在2025年前后应该能够下降到警戒线水平左右。在此之后,我们可以再根据那时的实际情况,探索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格局新的发展方向。

 

The Change of Household Income Distributions in China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21st Century

Liu Wei1, Cai Zhizhou2

1. Renming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2. The Research Center of National Accounting and Economic Growth,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 The distributions of household income in China have been changed significantly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new century. Generally, the whole period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phases: the period 2000-2008 is the first phase in which differences of the household income between different household groups and between the urban and rural households enlarged gradually; the second phase is from 2008 to now in which the distributions among different households have been improved gradually. The data about household income distributions and relative fields from the State Bureau of Statistics of China in different periods and with different methods are used to make historical analyses and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to study developm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household income distributions and relationships between household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On this basis, the path to improve household income distribution in China is discussed.

 

Key words: economic growth, household survey, household income distribution, Gini Coefficient

作者:刘伟[1]  蔡志洲(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



[1] 作者简介:刘伟,山东蒙阴人,中国人民大学校长,教授。本文研究受“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和分配理论”项目资助,课题号2015MJD007

[2] 参见刘伟主编,《中国经济增长报告2015》第二章第二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

[3] 此处基尼指数历史数据参见世界银行数据库,http://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SI.POV.GINI

[4] 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的基尼系数时间序列开始于2003年。

[5]参见刘伟、李绍荣:“所有制变化与经济增长和要素效率提升”,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l

[6]罗曰镁认为,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约在0.18左右,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约在0.2左右,而合并计算的基尼系数则在0.3左右,我们认为这个估算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参见罗曰镁,从基尼系数看居民收入差距,《统计观察》,2005年第6

[7]2020年,通过产业扶持,可以解决3000万人脱贫;通过转移就业,可以解决1000万人脱贫;通过易地搬迁,可以解决1000万人脱贫。还有2000多万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以通过全部纳入低保覆盖范围。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新华社北京113日电。

[8] 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602/t20160229_1323991.html


 [SL1]2000年与2008

 [SL2]2009-2014

 [SL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