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频道 -> 媒体报道
国税总局官员:为农民减负仍有空间
作者:郭永刚    时间:2006-02-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阅读:1251次   
    本报北京2月23日电(记者郭永刚)“废除农业税后,我国农民仍要承担若干税收。”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指出,那种认为废除农业税后,农民就不必再交任何税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

 许善达在题为“建设‘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城乡税制”的专题演讲中称,与城里人一样,农民在买衣服、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时仍要交消费税。“只不过这个税不

 
用农民亲自去交,而是由销售者代交,消费税已经包含在商品价格里了。”他说。

 此外,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时也要交税。这一点也与城市居民一样。“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时不必再交税,但还得承担税收。”许善达解释,农民购买的农机、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价格里包含了增值税。这部分税由销售者代交。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今天在纪念废止农业税条例暨全面取消农业税座谈会上说,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相比,全国农民共减轻负担1265亿元。

 “政府仍有进一步给农民减轻税负的空间。”许善达说,交消费税和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经营活动时要交的税,是农民作为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国家可以在农业生产资料环节,通过减免增值税的办法为农民进一步减负。

 许善达介绍,英、法等发达国家除了在农业生产资料环节实行零增值税,每年还要给农业大量补贴;美国虽然没有增值税环节,但也要给农业补贴。我国也在给农业补贴,但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农民减负。“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有很多相关问题需要研究,不能简单地复制一种模式。”许善达说,英国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购买了生产资料后,可以申请退税。但这种模式在中国难以实施,因为“中国农民人数太多,而且分散”。

 谢旭人说,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不断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对农膜、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许善达说,相关部门曾考虑过在生产资料生产环节减免增值税或者实施零增值税。这样做的优点是好管理,但是生产资料价格是随市场变化波动的,生产资料供不应求时仍会涨价。他说,免征增值税和零增值税有很大区别。免征增值税是指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不必再交增值税,但他在购买原材料时必须承担原材料价格里包括的税收;零增值税是指生产者不必再交增值税,而且可以凭购货发票到税务局申请退回原材料价格里包含的税收。

 中共中央日前发布的一号文件指出,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民实行的“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等政策,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对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并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许善达透露,补贴的具体办法正在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