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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服务经济结构调整
作者:吴晓灵    发布:2010-05-05    阅读:9509次   
    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2010年经济工作的主旋律,金融业必须更好地服务这个大局。而中国金融发展的短板恰恰是资本市场,我认为,中国必须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结构的调整,特别要服务于行业结构的调整。
    经济结构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为加大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奠定基础;第二,调整一、二、三产业结构,为消费升级创造社会环境;第三,调整行业结构,为提升企业竞争力,发展低碳经济,保护人类生产环境创造条件。我们知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要靠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财政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要靠国家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的引导;那么,调整行业结构要靠政策引导下的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金融是企业竞争的重要外部环境与工具。资本市场应该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投资环境,给有前途的企业和有能力的企业家以整合市场资源的平台。
    计划经济的时候谁,谁有了计划指标,谁就可以得到生产资料,得到劳动力,得到技术,就可以组织社会的资源;而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有了资金,就可以购买原材料,购买劳动,购买技术。资金是组织生产要素的重要的龙头,没有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我们国家各种生产要素是难以有效组合在一起的。我认为,在资金组合生产要素过程当中,资本市场是间接融资的基础。在中国,虽然间接金融要比直接金融发展快得多,但是没有直接金融,间接金融的发展是很困难的,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困难、所有的问题都推到信贷上头。如果一个企业要获得信贷的支持,起码要有自己的资本金,那么,最起码的资本金从哪里得到?只能从资本市场得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资本市场是间接金融发展的一个基础。
 
    建立无缝对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建立无缝对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股份制企业的制度优势,这是未来提高企业能力和竞争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股份制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伟大的创举,且有着众多的优势。其中第一个优势,正如马克思所说,股份制的产生使得企业的发展能够摆脱对单个资本的积累依赖。如果没有股份制的企业,就没有上个世纪美国公路、铁路和重工业的大力发展。第二个优势在于,股份制的企业可以给投资人以多种选择机会,给企业以更多的生存空间。第三个优势,即可以通过股权调整实现生产要素的整合。
    如果说股份制企业的优势在于其股权的流动,那么给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以股份流转的合法场所,是发挥股份制优势的必要条件。无缝对接的资本市场意味着什么呢?首先意味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有效对接。我国现在有场内市场,场外市场还在继续地恢复之中。其次,意味着各板市场之间的有效转板、升板、降板。我国各板市场尚不能做到这一点。当前,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点,就是要建立有效的场外市场,改进主板市场的退市制度和再上市制度。
 
    加快场外市场的建设
 
    在电子化交易的今天,区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不是场所而是交易方式。场内市场是一种自动撮合交易的市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方式原则交易;场外市场是以询价方式交易。
    场外市场是培育企业,整合企业的重要平台。成思危先生有个非常形象的比喻,就是孵化器和收容所和孵化器。暂时不够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在这个市场上流通,就为新创业的企业和成长企业寻求融资流通的合法渠道,培育公开上市的资源;而已上市的大宗交易股票、退市公司股票在场外市场交易,则为企业收购、兼并、整合资源提供渠道,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并避免主板市场的震荡。
    众所周知,中国有场外市场是在1998年以前,但是1998年之后,随着对资本市场的整顿,关闭了所有的场外市场。于是,中国的资本市场从此是一个有宝塔塔尖没有塔基的悬空市场。如果想把宝塔的塔尖发育得更好,我们就应该发展塔基,提供一个场外市场。那么,恢复中国大陆场外市场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呢?
    第一个问题:以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证券的定义,扩大证券交易的场所。
    《证券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只规定了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的交易,那么对于还没有公开发行的、但是客观存在这么多股权的股票、债券,到什么地方去流通呢?目前还没有一个合适的地方。所以,我们应该用行政法规的方式来明确场外市场的法律地位。
    第二个问题:以深交所股份代转让系统为基础建立中国的场外市场(股权登记与资金清算)。
    我们知道,除了深交所代转以外,我们的许多产权交易所也都在做股权转让工作,但是他们没有合法的身份,他们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有客观需求,因此我们应该对客观需求做一个认真分析,以深交所为股份代转让系统为基础来筹备我们的场外市场。实际上,场外市场当中,股权登记问题和资金切算问题都值得研究。我认为,我们现在的产权交易所可以成为场外市场产权登记部门,或者一个资金清算的载体,当然,这里面也有很多的问题。如果从市场股权登记的容量来说,股份代转让系统容量完全能够容纳所有的股权托管那么是不是所有还没有公开上市都要到一个地方去托管呢?这个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的研究。
    第三个问题:场外市场的监管问题。
    我认为,场外市场监管问题,应该建立统一规则指导下的行业自律管理。
    一是建立保荐券商或做市商制度,由保荐券商和企业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没有上市的企业,企业质量怎么样,应该由券商或者做市商保证,券商保证保荐的时候应该对他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很多许多人认为券商很难做到这一点,我觉得除了券商之外,更多需要依靠注册会计师。会计师的责任就是对会计真实性负责,如果一个上市公司都不能雇一个注册会计师的话,我想这个股份公司是不规范的,他的股票去场外交易风险是很大的。因而,能够在场外进行交易的公司,起码要有一个注册会计师对他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二是应该建立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信息披露是可以有所区别的。
    三是要建立交易信息的披露制度。尽管是场外市场,但是一旦交易成功以后,就应该尽快把信息发送到一个深圳股份代转系统当中去,向社会进行公示。我觉得交易信息的披露,对于市场的稳健发展是有好处的。
    四是应该由行业协会对券商的行为进行自律监管与惩戒,同时证券监督机构仍保留对券商行为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权与处置权。
    第四个问题:场外公司挂牌的条件。我想,场外公司挂牌条件不能和场内一样,建议从四个方面进行要求:一,最低净资产和税后利润要求。美国在这方面的要求其实是很低的。二,信息披露要求。三,至少有一个保荐商或者两个做市商。四,股东人数低于200人,退市公司除外。
    第五个问题:建立场外市场挂牌公司的升板制度。如果场外公司交易到了一定的程度,价格到了一定程度,应该允许其升到主板市场去,当然,这个公司也应该符合主板市场上企业的所有其他条件。
 
    改进主板市场的退市制度和再上市制度
 
    关于我国现有的退市制度,大家知道,《证券法》里有很多条规定,如果一个公司连续三年都是亏损就必须退市。市场上会看到这样的情况发生:按照规定应该退市的公司,其退市时的股价相当高,但其盈利又不高,因此交易不活跃是必然的结果。如果以其公司净资产、每股价格和持股股东人数为条件退市,就会使一个企业在资产缩水、股价越来越低的时候离开市场,这对于持有人的利益是一个很好的保障。而且,如果说退市的企业是这样一种状况,我们就可以不要壳资源;取消了壳资源制度,市场上就会减少那些诸如某一个退市公司要进行重组、要重新上市等很多题材炒作。实际上,减少这种炒作机会,对广大投资者是一种保护。现在很多的投资者经常会被一些所谓的重组题材误导,然后造成一波波股价的波动,最后对市场造成很大的损害。
    所以说,建立以公司净资产、每股股价和持股股东人数为条件的退市和再上市制度,不仅能减少市场恶意炒作的题材,同时能保护股票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再上市制度方面,如果能够采取一个升板的制度,退下去以后通过交易,通过重组,资产达到一定的程度,价格逐渐上来以后再升板。这样的话,也会减少再次公开上市前的这种恶意炒作。我们现在看创业板,一个企业要上市,还有PE和VC培育的企业要上市之前的 腐败是非常厉害的,临门一脚,动用所有的关系在企业临上市之前强行入股,来赚取企业上市的利润。 
    因此,改进我国的退市制度和上市制度,建立升板和降板制度,有利于企业股价的固定稳定上升和下降,也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增长,更有利于在资本市场克服各种的黑幕和恶意炒作,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是有利的。中国经济发展的软肋在资本市场,希望大家能够为资本市场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