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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规范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的若干看法
作者:黄培铭    发布:2009-06-02    阅读:1973次   
   “要不要放开”争论已无必要   重点在于引导与规范
 
    最近,我国金融界与理论界出现了要不要放开民间借贷的争论。其实,在目前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危机仍未见底的严峻形势下,民间借贷本身已不存在什么放不放开之论,关键是如何加以引导和规范发展的问题。我国制订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都有相关规定,那么,目前央行正在抓紧制订的《放贷人条例》,更多的就是要引导和规范那些专门以民间放贷为职业的,在一定程度上经营金融业务,靠利息或利差谋利的群体与行为,包括那些从其他业务衍生出来的、在民间借贷市场上鱼目混珠的中介机构,如一些担保公司、典当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宜从规范民间金融放贷的主体群入手,逐步带动整个民间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众多金融专家与高层人士的推动下,我国央行已决定放开民间金融行业,引导和规范发展民间资本,刺激内需,提震和发展国民经济。前不久央行领导通过中新社表示,“我国将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拟建立旨在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体系’,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只贷不存’的放贷人。”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专家强烈要求尽快推出民间金融法规,加快发展我国民间金融行业。我们认为,放开民间金融的脚步的快与慢应主要取决于该市场是否具备健康有序发展的条件,同时应该是从规范民间金融放贷的主体群入手,以绝大多数放贷主体为规范对象,以便逐步带动我国整个民间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放贷人条例》的两点意见和建议
 
   关于央行即将出台的《放贷人条例》,我们建议:
 
    一要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任何新生事物的诞生,都是要经过民众参与的,广大群众是最具真知卓见的,要想从根本上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一定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样制订出来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才是符合市场的发展方向,才是最科学合理的,也是最为有效的。当然,我们还不能把规范民间金融完全寄托在靠一部新的法规的出台,来彻底解决民间金融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与法规实施相配套的,更多的应该是通过实行准入制度、成立行业协会来规范执业行为,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如工商、公安、各登记机关、拍卖行、资产评估机构等要切实做好协调配合与服务监管;另外,对该行业相关知识的普及也很重要,如一些老百姓对民间借贷了解甚少,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借贷常识都不知道。所以,普及相关借贷常识和法律等也是相关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因此,我们建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也好,专门制定法律法规的人大部门也好,都应该从民众入手,真正急老百姓所急,切实制订出保障借贷双方利益的法律法规来。
 
    二是要确保其普适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最近,许多媒体报道说,《放贷人条例》将以1000万作为准入门槛,我们认为很值得探究。已经在全国各地试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教训很值得汲取。连一向被认为是温州“最会玩钱”、资历最深的金融人士方培林都望洋兴叹,他感慨地说,他也无法迈过参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高门槛”。针对这一现象,我们认为,对民间借贷中介公司要有“门槛”,但也不能太高,而且应该实行综合考评。就像我们考察一个借款人,不仅仅要考查其偿还能力,同时更重要的是要考察这个借款人是不是有偿还意愿,如果借款人连基本的偿还意愿都没有,那谈何借款呢?去年底,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有几期播出各地执行法庭对付“老赖”的问题,那些住着豪华别墅的借款人,就口口声声说没钱还。结合现实经济生活的具体实际,我们认为,现在制定的《放贷人条例》在“确立”门槛时,应该考虑从实际适用的广泛群体出发,同时关注放贷群体是否真实使用自有资金来放贷等情况,而不是一味地将门槛定得太高。所以,我们希望将要出台的《放贷人条例》,应该具有最大的普适性,可以很好地规范放贷的群体(大多数公民和企业法人),切实让我国民间借贷资本继续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真正得到健康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