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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应慎行
作者:范巧    发布:2008-08-18    阅读:2039次   
    目前,伴随着物价的飞涨和收入的相对缓慢增长,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日渐高涨,更有好事者提议将个税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这是继2007年底以来的第二波调高个税起征点的浪潮。第一波浪潮的直接产物是2008年初税法的修订和2008年3月1日以来的个税起征点调高至2000元;第二波调高个税起征点的浪潮会导致个人所得税法的重新修订和个税起征点最终调高至5000元吗?而一旦调整到5000元,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怎样的影响?这都有待于理性的考证。乍一看,个税起征点调高的提议对国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一种调整。然而,笔者认为,个税起征点应否调整、调整幅度等问题必须结合福利分析框架和社会经济形势加以综合分析。

一般来说,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将会通过收入效应、货币效应、分配效应等影响居民的福利。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是,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将导致大部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从而引致居民购买能力的增强,带动居民的福利水平的提高,这是个税起征点调高所带来的显性效果。然而,个税起征点的调高也会相应地带来一些隐性的效果。首先,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将导致在社会既定生产能力和社会总产品供给既定条件下社会总需求的增加,这一增加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将产生不同的结果:在经济过冷或者经济平稳发展的条件下,社会总需求的增加将引导社会总供求的调整和平衡,从而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而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社会总需求的增加无疑雪上加霜,将会诱致社会总供求的进一步不平衡,从而使社会面临更大的通胀压力,居民因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带来的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将会因为货币效应的产生而被部分削减,从而部分降低居民福利;其次,个税起征点的调高也会通过分配效应导致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取累进税率制,收入越高则相应对应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率,因此,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后收入绝对值增加较多的部分人群将是收入处于较高层次的居民,而低收入人群及中低收入人群因个税起征点调高带来的收入增加绝对值相对较少,这无疑将导致社会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并且,收入绝对值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福利水平的绝对提高,这可以通过考察各部分人群在社会总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来得到,笔者认为,一个人从收入中得到福利水平并不完全取决于收入的绝对值,而真正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其收入在整个社会中的相对位置。因此,考察各部分人群在社会总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将更具价值。
    考察与调高个税起征点无关的低收入人群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在社会总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比重是绝对下降的,从而该部分人群的福利损失是绝对的;高收入人群虽然获得了较大的收入增加值,然而由于其收入基数较大,调高个税起征点后期可支配收入的占比将是下降的,福利损失也是绝对的;而中低收入人群、中高收入人群的占比变化将依赖于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幅度。在上边的分析中,明显将国家排出在福利分析框架之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在于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国家获得的个人所得税总额肯定是降低的,因而福利水平也肯定是下降的。
    一项社会政策行为只有在其社会福利的显性效果和隐性效果的总和大于调整之前,这一调整才是合理的。当然,即便是调整后的效果大于调整之前,这种调整也未必是一种帕雷托改进,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卡尔多补偿进行社会福利的转移,其中只需确保进行补偿的部分福利大于转移过程中形成的奥肯漏斗效应即可。因此,从福利分析的框架来看,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及调整幅度必须对各收入阶层的福利变化、考虑单位货币价值的福利变化状况以及福利转移的可实现性等做出综合判断。

基于上述分析,接下来,笔者将考察将个税起征点调高至5000元的提议所带来的具体效应。假定全社会仅有4个人,其月收入分别为1500元、3500元、7000元、20000元,分别代表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中高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该4人应纳税额分别为0元、125元、625元、3225元,税后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500元、3375元、6375元、16775元,合计为28025元,其中可支配收入在总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5.35%、12.04%、22.75%、59.86%;而调整个税起征点至5000元后该4人应纳税额分别为0元、0元、175元、2625元,税后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500元、3500元、6825元、17375元,合计为29250元,其中可支配收入在总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5.14%、11.99%、23.37%、59.50%。很明显,国家在个税起征点调高后个人所得税总额减少了1325元,而居民群体则相应增加了1325元的可支配收入,福利得以提高,其中四类人群的可支配收入分别增加了0元、125元、450元和600元,从收入增加的绝对数上看,中高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的增加情况远远好于低收入人群和中低收入人群,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与穷人无关的行为。而从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占比情况来看,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高收入人群的占比均将有所降低,而仅有中高收入人群的占比有了细微提高。按照单位货币效用的边际递减规律,中高收入人群的福利提高并不足以弥补其他收入阶层的福利损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调高个税起征点至5000元,将是一种无效的政策行为。

同时,调高个税起征点至5000元也会引发部分人群的收入攀比现象。笔者认为,中国目前收入群体中,中低收入阶层占有较大的比重,而这部分人中不乏在政治上具有较高话语权的部分人群,而这部分人的工资性收入多数达不到5000元,至少作为大学教师的笔者的工资性收入也是达不到5000元。那么,调高个税起征点至5000元将会严重伤害这部分人的感情,因为这部分人的大多将不再具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资格,而纳税资格往往是个人处于社会中上层的身份象征。丧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资格将诱导这部分人要求提高个人的位置性工资收入的呼声高涨,也更容易陷入“调高个税起征点——部分具有较高话语权居民的感情伤害——位置性收入提高——个税起征点重新调高”的恶性循环。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调高个税起征点至5000元不可行,调高个税起征点应慎行,必须综合考量各收入阶层的福利变化、考虑单位货币价值的福利变化状况以及福利转移的可实现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