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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论法则
作者:张明栋    发布:2007-10-31    阅读:2117次   
    
  我在“地球经济论坛”发表过的一篇文章。正是这篇文章让我对价值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文章隐含了一个假设,就是生存竞争法则:每个人尽可能使自己处于对自己有利的生存与发展的地位。文章所下:
 
鸡蛋碰石头——价值论法则
 
  看各位大师就鸡蛋与石头的问题争来争去,我也忍不住加入其中。本想设计一道数学分析题来说明价值问题,却不经意间发现了价值论法则问题——在不同的条件下价值是不同的,其价值论自然也就不同,即价值由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之所以如此称呼是因这个价值论法则非穆勒之价值法则)。这让我大吃一惊,真是个意外的惊喜!在此我感谢LP、hj58和徐生等各位大师,是你们的争论促成了价值论法则的发现。另外,还要特别感谢牛版主,为价值论法则的发现提供了一个平台。以下我从鸡蛋和石头说起。
 
  从鸡蛋和石头的问题说起
 
  hj58在关于价值问题中的争论中提出了以下一个问题:
  “一人耗费同样的劳动量拣回一篮鸡蛋和一篮特殊形状的石头,那么是这篮鸡蛋的价值高还是这篮石头的价值高?难道耗费的劳动量一样,它们的价值就一样高?”
 
  对于这个问题,我作如下回答:
  “如果拣鸡蛋的价值高于拣石头,那么这个人就会天天去拣鸡蛋,而不会把时间浪费在拣石头上。反之亦然。注意人的行为是受价值制约的,这就是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的生物性本能。   但是,如果两者所用的工具不同,其产出的价值也不同。比如拣鸡蛋要特别的工具,而工具要花钱买,但拣鸡蛋与拣石头的价值相同,那么这个人就会天天拣石头,而不会花钱买工具拣鸡蛋了。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价值与劳动和工具同时有关,也就是与成本有关,但与自然无关。”
 
  LP作如下回答:
  “你似乎在说,用同样的劳动捡一篮子鸡蛋的价值大于一篮子石头.原因在于鸡蛋的自然性质更有用,石头的自然性质却没什么用.     其实,把这个问题放在交换背景中看,是个伪问题.假如石头真是没什么用,捡石头的费多大力气,"买方"的评价都是零价值,因为"买方"不会为无用的事物费力气.这也就彻底批判了"劳动"即"价值"的"凝结论".假如石头有用,卖石头(即买鸡蛋)的人就会考虑自己的捡石头劳动若用于捡鸡蛋,其数量是否大于或小于换来鸡蛋的数量,大于,则自己少捡点石头多捡点鸡蛋;小于,则多捡点石头,少捡或不捡鸡蛋.价值差异已在其中.”
 
  徐生作如下回答:
  “如果没有母鸡下蛋,人类就不会有对于鸡蛋的劳作,也不会有对鸡蛋的交换,进而也就没有‘鸡蛋的价值’;但是,如果母鸡下蛋,人类就会为取得鸡蛋而劳作,也就会有劳作的交换,进而有你所说的‘交换比例区间’和我说的‘价值域’;而评价的事物表面看是鸡蛋,实际是劳务,是我作为消费者看你生产者出的价是否比我出的价要低(节约劳动),如果是,我就接受,如果不是,我就自己生产。是你生产鸡蛋卖给我,还是我自给自足,鸡蛋的自然生产过程都是一样的,所以和价值无关。”
  “同样的人类劳动,得到了同样数量的石头和鸡蛋,而同样的鸡蛋,可以换取更多数量的石头。这能说明,母鸡的作用贡献,是比石头的作用贡献,大吗?能说明除了人类劳动之外,还有自然资源的作用和贡献吗?不能啊。这只不过说明,在同样的劳动量下,有的劳动结果实现价值多,有的劳动结果实现价值小,而如果生产出了没有人愿意要的产品,那还可能一点价值都实现不了呢。而无论鸡蛋比石头多么值钱,多么贵,不也还是劳动的结果吗?石头用处很小,价格很低,这是劳动的结果。鸡蛋用处很多很大,价格很高,这也是劳动的结果。”
 
  以下为hj58的观点:
  “我们应该记得一点:价格是价值的表现。
  耗费同样的劳动量,得到一篮鸡蛋和一篮石头,但是一篮鸡蛋的价格高,就说明鸡蛋的价值比较大,同时说明劳动量不能决定价值。
我们绝对不能认为‘价值可以任我定义’。也不能认为‘价格可以偏离价值’、‘价值大小无法检验’。
如果价值的确无法检验,那么任何价值理论都失去了意义。”
 
  数学分析题
 
  针对以上的论点,我设计一道数学分析题如下:
  假设有甲、乙俩人,甲靠捡鸡蛋为生,乙靠捡具有特殊用品的石头为生,但是甲也可以捡石头,乙也可以捡鸡蛋,且都不需要特殊的劳动技能。如果甲捡一篮鸡蛋所需的手工劳动与乙捡一篮石头的手工劳动相同,那么这俩人劳动所得就会相同。因为根据人类生存竞争的原则,若甲的收入高于乙,那么乙就会转而做甲的工作。反之亦然。因此我们可以假定两人都有100元的收入。
  然后我们改变一下条件,甲依然手工捡鸡蛋,一篮鸡蛋所得为100元;乙则需工具挖石头,这一工具价值100元,使用寿命为挖100篮石头,一篮石头所得为101元。根据劳动价值论,扣除工具损耗后,甲与乙的收入依然为100元。因此甲乙还会继续原来的工作。但现在问题是:因为乙的劳动需要工具,那么这个工具由谁提供?如果这个工具由甲、乙共同提供,并只收取工具损耗的费用,那么甲乙就会继续原来的工作,且收入依然相等,这时劳动价值论成立。但是如果工具必须由乙单独提供,乙就会不愿意提供该工具而改行捡鸡蛋。于是市场的供需就发生变化,石头的价格上涨。假设上涨到102元,乙愿意购买该工具挖石头了。现在甲的收入为100元,乙的收入为101元。也就是说乙比甲的收入多了1元,这多出的1元钱就是工具的原因了,这时生产费用论成立。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劳动价值论成立还是生产费用论成立?其原因在于工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上。
  现在我们再改变一下条件,甲乙都用手工捡石头。甲在甲地捡石头,乙在乙地捡石头。由于甲地盛产石头,因此在同样时间内,甲的所得为100元,乙的所得只有80元。由于乙的收入比甲少,乙就会转到甲地去捡石头,所得依然为100元。这时劳动价值论成立。如果一人使用工具挖石头可以挖出更多的石头,且工具为私人所有,这时生产费用论成立。但是如果甲地为甲所有,甲就会想办法不让乙到甲地捡石头或挖石头,如果成功,甲就会因垄断自然资源而多获得20元。这时就有自然价值这个问题。
  最后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当所有的人共同劳动,收入共同所有时,那么就不存在价值问题,这时所有的产品价值都变成零,因任何一人既使不劳动也不影响其个人所得。
 
  价值论法则的三个条件与反条件
 
  通过以上的分析,并根据劳动产品生产的三大要素,我们可以从中归纳出以下三个条件与反条件:
条件一:个人的劳动所得归个人所有。(与之相反的条件是:任何一个人的劳动所得归全人类或集体所有。)
条件二:自然资源由所有者决定如何开发和使用。(反条件是:在自然资源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未经开发的自然资源,谁开发,谁使用。)
条件三:生产资料由个人所有。(反条件是生产资料全人类或全国人民公有。)
 
  人类社会的生产根据这三个条件进行的,其价值论为存在自然价值的价值论;生产根据条件一和反条件二、反条件三进行的,其价值论是劳动价值论;生产根据条件一、反条件二、条件三进行的,其价值论为生产费用论。生产根据反条件一、反条件二、反条件三进行的,大概就是共产主义了。
 
  根据以上分析可得出价值论的法则是:对生产要素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认识,构成不同的价值论。并且这些价值论在其所认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条件下成立。因此,关于价值问题的争论实际上基本是“鸡同鸭讲”,因为争论时往往没有讲清楚以上三个条件。而价值的问题在各自所认为的条件下都正确,并且这几种条件及反条件的组合都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于是每个人都以为自己掌握了真理。
 
  对以上进行总结,可以得出:价值由生产该产品的私有要素决定。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我们给财富或价值下一个定义(如劳动量、生产成本等)后,再对财富和价值进行分析,那么得出的结果总是支持这样的定义。而这实际上是陷入了逻辑圈套。
  价值由生产该产品的私有要素决定,也就是说产权决定了价值。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决定财富的要素会有区别,财富的价值也就会不相同。
  我们可以给价值下一个定义:价值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个人或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享受的相对能力。这种相对能力是相对于社会活动中其他个人与组织的。举个例子:若你拥有一片富饶的土地,那么你的能力就强于其他不拥有土地或其他类似的财富的个人与组织,也就是说你所拥有的财富的价值大于他人。如果你与他人共同拥有土地,那么这片土地就不能表现出你与土地共有人之间的能力差异,这时土地的价值就不能表现出来。但是当你与他人形成一个某种形式的组织而拥有土地时,这时土地又表现出该组织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能力差异,土地的价值也就表现了出来。也就是说,相对能力表现出了价值的产权性。这种相对能力的大小,在商品要交换时表现为一种客观的交换标准,同时在未发生交换时又是衡量财富的一种客观标准。换一种说法,人们进行交换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够更好地生存、享受与发展,而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同时价值又用来衡量人在社会中生存、发展与享受的能力和地位,因此价值必定是人们生存与发展以及享受的相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