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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计量问题探讨
作者:殷赣新    发布:2007-10-22    阅读:2213次   

    效用价值论在反驳劳动价值论时经常提出这类问题:“既然所有的一切都是由劳动创造的,那么价值量或者说是劳动量如何准确的计量呢?尤其是人类的智力劳动如何去计量?脑力劳动如何转化为多倍的体力劳动?”。的确,劳动量的计量问题是劳动价值论者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就是斯密、李嘉图、马克思也没有完全处理好这个问题,甚至直到今天,它仍然被视为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大缺陷”。
    斯密、李嘉图、马克思都曾试图回答价值量计量的问题,其中斯密提到用谷物和货币来计量,李嘉图提到用黄金来计量,三者之中马克思更为权威的回答了这个问题,马克思认为计量价值量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至于复杂劳动如何转化为多倍的简单劳动以及脑力劳动如何转化为多倍的体力劳动这个棘手的问题马克思却没有给出相应的答案。我认为,一个完善的劳动价值理论必须要解决上述所有的问题,有机均衡市场理论必须要建立在劳动量可以计量以及不同劳动之间可以相互转化的基础之上。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劳动量的可计量问题,即价值量能否可以被计量到,只有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才可能解决如何准确计量价值量的问题。为了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找到人类不同专业、不同形式劳动的共同点,以这个共同点为出发点再进行计量,就像我们要计量不同性质物品的体积、重量和密度一样。如果找不到共同点,那么劳动就无法统一计量了,或者说价值量就根本无法计量了。
    人类劳动无论是简单、复杂的劳动还是脑力(或者说是智力劳动,它是创造技术成果的源泉)、体力的劳动,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点:都要耗费时间,都表现为一定的体力、脑力和精神的支出(或者说都表现为一定能量的耗费),都要为它们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工资,都要享受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权,都是社会专业性分工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原因才导致劳动的专业性差异,然而在劳动者上岗之前,他们的劳动没有专业性的差别,只是为了适应不同岗位的需要,他们必须进行各自的专业岗位培训,从而产生了不同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形式的劳动)。起初我把劳动因子单位定义为时间单位,但是考虑到要与能量经济学接轨,因此干脆把劳动因子单位定义为能量单位,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劳动,都可以表现为一定的体力、脑力和精神的支出或者说都表现为一定能量的耗费,这是所有不同形式劳动的共同点,有了这个共同点,我们就具备了对不同形式劳动进行计量的前提了。
    在明确了价值量可以被计量这个前提以后,现在我们面临着如何对它们进行准确计量的问题了,如何确定劳动因子单位呢?或者说多少能量支出才是一个劳动因子呢?如果我们用物理学的能量单位——焦耳来衡量的话,那么一个劳动因子该折合为一个还是十个焦耳的能量呢?其实这些都无关紧要,因为无论是定义一劳动因子等于一焦耳还是十焦耳的能量,所影响到的只是名义变量,例如在实际总劳动资源或总能量支出不变的前提下,定义一劳动因子等于一焦耳时所折算的劳动因子数将是一劳动因子等于十焦耳时所折算的劳动因子数的十倍,它所改变的只是名义变量而已,或者说只是名义的计量单位而已,不会对我们研究产生任何的影响。就像物理学中定义的质量单位——克一样,假设当初物理学家的手颤抖一下,他抓起来的石头的质量是原来的两倍,那么如果以该石头的质量为质量单位——克的话,我们物理学中现在计量的名义质量的数量将是现在的二分之一,但是即便是这样,因为改变的仅仅是名义单位,因此这丝毫不会影响我们现在的物理学研究。因此,无论定义劳动因子为多少焦耳都不重要,都不会对我们的经济研究产生任何的影响。在解决了可以计量以及如何计量的问题之后,现在我们将面临着最为棘手的问题即如何实现不同形式劳动的相互换算的问题,尤其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相互换算的问题。即便是相同专业的劳动,生产相同数量的产品学徒工每天消耗大量的劳动,相对来说师傅只需要消耗少量的劳动,那么师傅和徒弟之间的劳动如何换算?实际上学徒工每天消耗大量的劳动量与师傅只需要消耗少量的劳动量是等价的,因为他们生产出来的产品数量是一样的,但是很明显,徒弟提供的劳动因子数要大于师傅提供的劳动因子数,这难道不是不等价交换吗?的确是不等价交换,问题就在于两者的技术条件不同,师傅技术娴熟,徒弟技术生硬,由于技术的原因使得师傅能够获得技术租金,除非对徒弟进行教育、培训和学习,当徒弟的技术条件与师傅相当时,师傅的技术租金也就消失了。
    我例举上面这个例子想要说明的是在现实中进行不同形式劳动的转换时一定要考虑到许多外部因素,例如技术、制度、资本、自然资源、信息、个人的天赋等因素的影响。为了便于研究,我们暂时把上述因素给抽象掉,即不考虑任何形成租金以及影响等价交换的所有因素。现在我们再来分析如何进行不同形式劳动之间包括脑力和体力劳动之间的相互换算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我在第一卷中早已解决,在第一卷中我曾经提到实现不同形式劳动之间的换算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法;另一个是间接法。直接法就是直接计量不同形式劳动之间所耗费的能量,或者说把它们转换为一定数量的焦耳,以此来实现对不同形式劳动的换算,这种方法简单直接,但是操作性差,在实践方面有一些运用,例如那些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的工人,在相同条件下所得到的工资一般要多一些,当然这种方法以目前的条件是无法实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相互换算的,如何计量脑力劳动的能量支出?恐怕很难。另一种方法是市场间接法,是通过市场的力量来完成不同形式劳动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相互换算的。假设不考虑任何形成租金以及影响等价交换的所有因素,包括不考虑个人天赋的差异因素,我们再假设人是理性和私利的,即每个人都希望以最少的能量耗费(劳动因子数)换取别人最大的能量耗费(劳动因子数),由于没有考虑任何形成租金以及影响等价交换的所有因素,因此劳动资源是自由流动的。那么市场博弈的最终结果就是每个人提供的生产价值必然和他能够交换到的交换价值相等。否则有人就会因此转换工作岗位(假设不考虑个人天赋的差异,或者说他能够从事任何专业形式的劳动),一直到他提供的劳动因子数等于他所能够交换到的劳动因子数为止。在市场达到这种均衡状态下,实际上就实现了不同形式劳动之间相互转换的过程,当然也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换算。
    假设一个人从事脑力劳动,他发现他提供的劳动因子数或者说他感觉他的辛苦程度要高于从事体力劳动,但是他从事脑力劳动所分配到的工资却低于体力劳动者,他作为理性和自私的人马上就会转换工作岗位,从事体力劳动,随着更多的人从脑力劳动转换为体力劳动,体力劳动者提供的或生产的产品的交换价值就会下降,一直到每个人提供的生产价值必然和他能够交换到的交换价值相等为止,或者说每个人都不获得租金为止。这个时候,脑力劳动就与体力劳动成功实现了换算,在其他所有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它们之间将按照一固定比例进行交换。比如在均衡状态下,脑力劳动者工作一天得到的工资是体力劳动者工作一天的两倍,由于劳动者在均衡状态下提供的劳动因子数必然与他交换到的劳动因子数相等,因此既然脑力劳动者的日工资(交换价值)是体力劳动者的两倍,那么脑力劳动者一天提供的劳动量(生产价值)必然是体力劳动者的两倍,这样一来,就解决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换算问题,即不同形式的劳动按照它们包含的生产价值(劳动因子数)来确定具体的交换比例。
    有的读者可能就会问了,在现实世界中如何知道工人提供了多少劳动因子呢?我在第一卷中的货币理论回答了这个问题,即货币是一种对劳动因子显性计量的工具,它是实现市场交换分配的基本媒介。在不考虑任何形成租金以及影响等价交换的所有因素的条件下,工人得到的货币工资实质上就是他所提供的劳动因子收入和支付凭证,货币本质上不是商品,其本质就是对劳动因子的一种显性计量凭证。如果工人发现他提供的劳动与获得的货币工资不对称的话,他就会另谋高就,直到一种市场均衡状态即等量货币计量着等量的劳动因子数。从这一层意义上说如果说劳动因子是对不同形式劳动的直接计量的话,那么货币计量是通过市场的力量对价值量的间接计量。我们现在稍微总结一下,在不考虑任何形成租金以及影响等价交换的所有因素的条件下,市场必然达到一种博弈均衡状态,即每个人提供的生产价值或提供的劳动因子数和他所分配到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到的劳动因子数相等,我们可以称之为等价交换或等能交换,这时没有人能够获得租金,只要相应的条件不变,各种专业劳动这时都按照特定比例交换,或者说各种专业劳动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能够相互换算,他们的分配所得取决于他们提供的生产价值或提供的劳动因子数,不同专业形式的劳动包括脑力劳动之间和体力劳动之间将严格按照工人各自提供的生产价值或者说不同形式的劳动包含的劳动因子数进行换算,因为这时的生产价值必定和交换价值相等。现在我们放松一个关键的假设条件即现在要考虑任何形成租金以及影响等价交换的所有因素,不失一般性,假设我们考虑到每个人的天赋差异,由于存在这一条件的限制,使得某些需要特定天赋的工作岗位劳动资源不能自由流入,例如任何人都能从事体力劳动,这没有什么天赋的限制,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事脑力劳动,这需要一定的天赋。由于天赋所限制,使得脑力劳动者获取租金(获取租金的原因是由于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相对稀缺性从而产品的交换价值比生产价值要高),这时市场将不再遵循等能交换的规律了。若没有天赋的限制,就会有更多的体力劳动者转而从事脑力劳动,这时租金就会消失。然而正是天赋的限制使得劳动资源不能自由转移,结果脑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将少于他能交换到的劳动量,并由此形成正租金,有正租金就一定有负租金,否则能量就不守恒了,获得负租金的只能是体力劳动者。在考虑到任何形成租金以及影响等价交换的所有因素时,市场仍然可以间接实现不同形式劳动的换算,但是这与前面的情况会有所不同。不同专业形式的劳动包括脑力劳动之间和体力劳动之间将不再按照工人各自提供的生产价值或者说将不再按照不同形式的劳动包含的劳动因子数进行换算了,它们将按照工人各自能够获得的交换价值或者说将按照不同形式劳动能交换到劳动因子数进行换算了,那么交换到的劳动因子数与不同形式劳动本身包含的劳动因子数这时一般不会相等,两者的差额便是租金。为了更能形象的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假设社会只有教授和建筑工人两个职业,他们一个从事脑力劳动,一个从事体力劳动。教授可以从事体力劳动或者说可以当建筑工人,而建筑工人却不能做教授,因此教授肯定就会获得正租金,而建筑工人就是负租金的提供者。于是我们经常看到智力劳动者如教授耗费的能量很少,但是他们获得的工资却很高;体力劳动者如建筑工人辛苦的很,但是但是他们获得的工资却很低。
    当然我们这里还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脑力劳动者前提投入的教育成本相对体力劳动者来说要大得多,这部分教育成本仍然可以进一步还原成一定数量的劳动因子,在计算教授提供的劳动量大小时应考虑这一因素。这时教授和建筑工人各自提供的劳动换算将不再按照他们实际提供的劳动因子数进行换算了,而是按照各自能交换到的劳动因子数进行换算了,结果就是教授实际提供的劳动因子数很少,或者说他工作很轻松,但是他能换到建筑工人的劳动因子数却很多,教授是正租金的获得者;建筑工人实际提供的劳动因子数很多,或者说他工作很艰辛,但是他能换到教授的劳动因子数却很少,建筑工人是负租金的提供者。除了上述的天赋差异因素以外,还有许多能够形成租金的因素,例如技术、制度、资本、信息、资源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会产生租金,其中有一些因素更是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例如制度因素,有关系有后门的人很容易获得工作轻松,赚钱相对容易的岗位,而那些没有关系没有后门的人就比较艰辛了;再如国内一些垄断部门如一些国家行政部门以及电信、电力、石化、民航、银行等企业的员工工作轻松,赚钱却是其他企业员工的数倍甚至是数十倍。有些政府官员甚至主动向企业索要租金,而这部分租金最终将以抬高产品价格的形式向民众转嫁。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得出结论,无论市场是否符合等价交换规律,不同形式的劳动之间包括脑力和体力劳动之间都可以通过市场借助货币的形式间接的实现相互转换的问题,马克思提出来的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以及脑力劳动是多倍的体力劳动这一经典的设想在现实当中正是通过市场的力量来完成的,不同形式的专业劳动相互转换的实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劳动价值论者的头脑想象中,相反,它是确确实实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
    甚至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未来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例如将来信息技术足够发达,能够准确计量不同形式劳动的能量耗费,那么由市场间接确定不同形式劳动之间相互换算的问题将会被直接计量法所取代,届时市场交换分配的模式也可能直接被计划分配的模式所取代;另外一个问题是,等价交换规律是建立在理性人假设基础之上的,或者说市场交换分配是以个人追求利益最大话为假设前提的,一旦这个假设前提消失了,比如说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以及人类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利己主义思想被利他主义思想所取代,这样一来,按照每个人提供的劳动因子数进行分配的方式已经显得多余了,在将来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产品极度丰富,利他主义者奉行的是多劳不多得,或者说自愿提供负租金,结果现行的市场交换分配模式将没有存在的基础了,取而代之的将是按需分配的计划分配模式了。

文章摘自作者有机均衡市场论(第二卷)第八章 技术与分工 第一卷即将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