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 三农问题
关于中国农业经济管理制度与理论的若干反思
作者:孟建苏    发布:2007-07-16    阅读:2310次   
  “三农”问题困扰我国已太久了,近年来我国农业经济理论研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为什么拿不出解决“三农”问题的良方。笔者因探讨农村养老社会化课题而开始关注“三农”问题,发现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理论中存在许多值得反思的方面,因此,为拓宽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特将个人观点总结如下:
  一、对上一轮通货紧缩的触发因素认识不清,造成通货紧缩治理手段的不足
只有认清通货紧缩的触发因素,才能对症下药尽快解决通货紧缩问题,但我国用于解决通货紧缩的时间过于长久,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当前虽然我国已走出通货紧缩,但经济基础仍然薄弱,其原因就是造成我国通货紧缩的某些重要原因还没消除,因而,这一问题仍然有探讨价值。
  (一)、中国通货紧缩形成过程分析
  1996年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当时经济运行受农民消费习惯影响还十分强 ,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上半年经济冷、下半年经济热的现象。其原因是:由于中国农业生产率低,农民相对贫穷,农民通常要到粮食收获后,从八月份开始扩大工业品消费,再从十月份传统婚嫁期开始,进一步扩大工业品消费,到下年的一、二月春节期间农民消费热情才会达到高潮,再后,从三月起中国至少30%的农户,要为购买生产资料的几佰元钱而申请农业贷款,也就是说每年三月至七月,农村的工业品消费只维持在极低的水平上。这一现象只有从事财政、税收工作的人最明白,因为,上半年税收收入任务极难完成,每年都是上半年欠收到下半年补齐(这一现象于二000年后,因城乡人口比和工农产值比的变化而有所缓和)。这说明当时中国城市工业在上半年,除满足城市居民消费需求外,还要为满足农民下半年的消费而积累产成品,这时如果工业界对下半年农村消费能力进行了错误的估计,就必然会造成严重的产品积压,当这种积压进一步扩大后就会变成产品的全面过剩。
  1995年我国推行“省长负责制”抓粮食生产,当时各省粮食收购价普遍上调,加上当年粮食增产的因素,1995年农民种粮收入与上年比较增加了2500亿元以上,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这是个中国历史上农民种粮收获现金最多的一年,增产增收的喜悦使压制多年的消费欲望,在这一年里有所释放,由于90年代中期我国工业产成品积压问题较严重,国家统计数据采集方式也不十分完善, 于是1995年十月至1996年2月期间,出现的农村工业品消费增多现象,没有能引起各方面足够的重视,但精明的商家能感受到农民增产增收带来的“商机”(他们当时还无法预计到1996年粮食会过剩到大跌价的地步,毕竟中国历史上没有发现过这样的事)。这时,他们为迎接1996年下半年的农村消费高峰期,从上半年起就增加了生产能力、扩大了生产规模,然而,到1996年下半年商家们真正迎接来的是,粮食过剩后农民收入的锐减。至此,1995年粮价虚高给工业领域带来的错误信息,在当时中国经济上半年冷下半年热规律的放大作用下,导致了1996年工业品积压导常严重。据推算1996年农民仅因粮食减产而少收入2300亿元以上,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以上,进而使我国原来就较为严重的工业企业产品积压问题,全面向生产过剩问题演变。
  随着农民收入的进一步下降,1997年我国工业品积压达5921亿元,严重超过了国民经济的负荷能力,城市中小企业、农村乡镇企业开始出现了破产、下岗现象,这时,城市下岗家庭增多,使城市对农村非粮食(付)产品的消费能力(如水果)又一次锐减,造成农业生产收益再一次下降,而农民收入的再次下降,使农民对工业品的消费需求降到最低点,而后这一因素又进一步加大了城市下岗、破产的力度,于是社会有效需求出现全面紧缩,到1998年通货紧缩全面爆发。
  (二)、通货紧缩的触发原因分析及意义
  我国上一轮通货紧缩的形成有两个重要成因,一是原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不到位,国有企业工人不能下岗,在企业产品积压时仍要贷款搞生产、保工资,造成了工业品在大量积压后演变为生产过剩;二是粮食生产过剩后,因农产品保质期短而引发农产品的全面跌价。通货紧缩的最主要表象就是商品降价,由于工业品的保质期长,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社会潜在需求还很大,在当时的体制下,工业品不会也主动降价。如果不是1995年粮食价格虚高而误导工业界扩大生产规模,如果不是1996年粮食过剩造成大降价使农村购买力反而锐减,我国长期存在的工业品积压问题,一时还不至于造成通货紧缩,因而粮食产生过剩是通货紧缩唯一的触发因素。
  我国从1996年至今九年余,由于没有及时消除粮食降价这一通货紧缩的成因,用在治理通货紧缩的时间太久,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许有人会说保持粮食低价是应对“入世”的对策,笔者不同意这一说法,首先,低价策略未经证实就不能先假定说能够抵挡外国粮食的进口,其次,如果我们不能按日本模式主要靠技术壁垒抵挡美国粮食,也还能学习西欧模式主要靠农业补贴抵挡美国粮食。因为,如果施行粮食高价策略,从1996年至今我国经济仍将保持12%的增长率,到2005年底“入世”保持期结束时,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将达18万亿元,国家税收收入比当前至少能增收5000亿元,假定我国粮食年产已达12000亿斤,国家每斤给予0.4元补贴计算,则仅用支出4800亿元的财政补贴就足以对付美国粮食了。
  因此,没有及时发现通货紧缩原因,没有用粮食高价策略来维持经济高增长,使我国失去了一个强身壮体,以积累财政资金力量方式应对外国粮食进口的大好机会。
  当前,我国开展通货紧缩触发因素的研究仍然很有意义,第一,粮价过低这一通货紧缩触发因素还没消除,具体表现为农业经济的活力依然十分不足,对国民经济形成牵制作用,尤其是我国为了应对上一轮通货紧缩,实施了大规模的投资固定资产策略,当这些投资在2007年形成生产能力后,我国将不可避免的进入新一轮通货紧缩,介时,粮食政策必将是治理通货紧缩的重要手段之一。第二,我国“入世”保护期过后,这一触发因素是否会以其它形式,再一次攻击中国经济?现在还无法知道,但我们要尽早进行应变措施的研究。第三,2006年后,我国可以施行粮食高价位下适度扩大粮食进口量的方法,来重树国民经济活力,来拉动经济高增长,为财政积累实力创造最佳条件,然后,在财政实力形成后,再用高财政补贴的方式将外国粮食挤出中国市场的策略。
  二、对农村经济活力不足原因认识不清,解决问题思路不清晰
  (一)、农村经济活力不足的形成原因
  1991年至1995年间,我国年粮食生产生产总量约为9000亿,市场供需基本平衡,1996年至1999年间,我国粮食生产能力约为10000亿斤,市场供大于求,每年粮食过剩约1000亿斤,由于粮多价贱,造成粮食价格从1995年至1998年下跌了一半,农业利润受到市场严重“挤出”。我国依赖种粮为生的农民群体实在过于庞大,当“二元”(城、乡)经济中“一元”(乡)被市场打趴下时,国民经济传统的平衡方式就难免受到冲击,于是通货紧缩出现了。
  消除过剩粮食的方法有通常两种:一是压缩粮食供给能力,通过市场跌价来抑制生产,但会产生失去经济活力的作用;二是通过扩大粮食需求来保持供需平衡,但财政负担可能加重。1998年以来,我国实际上采用了第一种方法解决粮食供需矛盾。但是,采取这种方法创造粮食供需平衡的做法不合中国国情:
  第一、我国人多耕地少,粮食生产能力的过剩仅是阶段性矛盾,国家只能努力消灭过剩的商品粮,但不能消灭过剩的粮食产生能力。这样,由于“过剩”生产能力的潜在,使粮食价格在粮食产销量平衡后也无法恢复到先前的水平。
第二、中国农村严重的隐性失业,使农民生产仅是为生存而努力,并不是为创造利润而努力,家庭经营体基本没有主动进行限产保价的能力。如果通过价格机制来引导农民减产,那将是对农业产业的硬伤,对于农民来说那是导常痛苦的,农民没有选择限产的能力,只能选择抛弃农业,因而,降价促减产的措施对中国农业的活力,具有毁灭性的打击作用。(注:农民对农业的抛弃,与农业生产能力的的减小不是一回事,因为农民进城务工没有改变他们的农民身份。)
  由于追求粮食供需平衡的方法不合国情,我国在粮食市场供需平衡后,在基本走出通货紧缩阴影后,农业经济仍然没有活力,仍存在农民增收难、粮食生产不确定因素多的现象,形成了当前严重的“三农”问题。
  (二)、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方法
  当前要真正恢复农业经济活力,就必须回归到通过扩大粮食消费需求,实现粮食总需求与总生产能力平衡的路子上。
  当前扩大我国粮食消费量的出路,在于扩大农村居民的肉食消费量。笔者在农村工作了二十多年,深知农民生活之艰难,在福建省北部调查得知,该地农民年人均肉食消费量在30斤左右,相信全国农民的平衡消费标准会更低。假如全国农民年人均食肉量增加30斤,全国一年就要多产200亿斤以上的肉,如果按6比1的粮肉转化比计算,仅此一项全国一年就会多消耗1200亿斤的粮食,而我国1996年至1999年粮食过剩量仅是1000亿斤左右。
  那么,怎么让中国农民一年多吃30斤肉呢?采取以下方法就能实现让农民多吃肉的目标:
  第一、成立农民消费互助会,通过立法规定农户按某一公平合理的标准,向互助会上缴家畜。互助会负责制定农民上缴生猪时间顺序,并对征收到的生猪就地宰杀,平均分发给农户无偿食用。
  第二、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如规定农户每上缴一头生猪国家就给予100元的财政补贴,以用于抵消非集约化生产的成本劣势和吸引农民入会。
  第三、由政府负责宣传工作,只要向农民说清少售粮食就能增加食粮收入的道理,农民就会主动加入互助会。宣传可以1998年为例,告诉农民当年若每个农户少出售10%的粮食,并用于满足自身福利的生猪生产,则市场上粮价就会从当时的每斤0.45元,上升到每斤0.65元以上,每个农户除能吃上更多的肉外,还能多增加13.5%以上的售粮收入。
  其实,施行这一做法,国家并不会增加财政负担,反而能增加财政收入。因为,假设以农民每多产200斤肉食国家给予就100元补贴计算,国家一年用于补贴的财政支出为100亿元,但是,农村多生产200亿斤的肉食更能使市面上少供应1200亿斤的粮食,则因粮价上涨全国售粮总收入将增加1500亿元以上,这1500亿元所形成的社会购买力,将为国家至少创造200亿元以上的税收收入。
  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启动农村营养工程,通过增加中国农民的食肉量来创造粮食短缺局面,进而破解“三农”困局。
  三、对施行农村养老社会化的可能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当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思路需要再商榷
  (一)、施行农村养老社会化的可能性分析
  我国农村现有60岁以上老人约1亿人,实现现有老人的国家供养无疑是极其艰难的,但是,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就无法建立起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国家就无法运用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与发放来调节国民经济活动,再者,因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未来农村每一男劳力,要上养二老,下育后代,以现有的农业经营收益看,这一压力过于沉重,农村老人被弃养现象会更加严重。笔者在农村工作23年了,对农村弃养老人的现象时常目睹,因而,这一问题应尽早研究。
  当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可能性的以下几方式面:
  1、农村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可以非常低。
  我国农村经济还是一种半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向农村老人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的养老金,对农村老人的保障程度,相当于城市老人取得300至400元养老金所发挥的功效。对未经缴纳保险费而直接由国家供养的老人,以平均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支付养老金,能被农村社会完全接受。这决定了我国近期可以建立两个养老金支付标准体系,即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体系。相应的国家一年最多支出1500亿元就能实现农村养老的社会化。
  2、当前能够筹集足够的农村养老资金
  当前我国流动在外的“农民工”和在家乡非农部位就业的农民约1.5亿人,若向他们每人每月收取100元的的养老保险费,则一年能征收到1800亿元的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保险基金的支付转移,就足以满足向现有农村老人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的养老金的需要。
  3、能够实现吸引全部非农就业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目标。
  据统计我国“农民工”平均工资是400元,要向他们征收社保费难度自然很大,但笔者在农村从事税收征收工作多年,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社保费能够收齐:第一、施行严格的最低工资保护制度,对苛扣工资的老板给予重罚;第二、施行委托代扣养老保险费制度,规定顾主必须如实申报顾雇工人情况,查出申报不足部份向老板征收;第三、对非农就业的农民所缴纳的养老社会费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不参加社会统筹,即个人缴费直接变成个人存款,让“农民工”看的见摸的着;第四、加强宣传工作,告诉他们参保后就可能不必再为家乡父母操心,通过这一制度他们一方面能省下寄给父母的养老费用,另一方面能落实自己未来的养老问题,参加养老保险符合他们的自身利益;第五、加强制度的监督力度,我国现行的行政机构庞大,沉员多一时难以解决,可能利用这些人组建临时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非法顾工的严格检查,使体制能封闭运转;第六、建立激励机制,对自觉缴费满足一定年限者,准予购买小面积解困房,并给予享受零首付小额按揭贷款的待遇,对已购得解困房者给予落户城市的奖励。
  4、国家财政资金补助加适龄务农人口参保收入,也能解决农村养老资金筹集问题。
  国家通过国债资金或动用外汇储备,在给农村老人发放养老金后,当年就能新增社会购买力1000亿元以上,当年国家也将因此增收300亿元的税收收入。我国农村实际务农为生的成年劳动者还有2亿以上,如果他们每人每年缴纳500元的养老保险费,则一年也能收到1000亿元的养老保险基金,当然这一块养老保险费极难征收,未来农村经济形势好了才有可能加以征收。
  以上四方面的分析,说明我国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体系的可能性是巨大的。
  (二)、施行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1、丰富国家宏观经济调节手段
  在上一轮通货紧缩中,反映出国家调节农村经济手段不足的问题。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就能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保障学认为,国家在通货膨胀时,扩大向社会征收养老保险费的总量,就能抑制社会总需求过快的增长:而在通货紧缩时,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标准和范围,就能扩大社会的有效需求,促进供需平衡。因而,只要建立起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对农村经济的调控能力就必将有一个大的飞跃。
  2、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和减轻粮食安全压力
  农村养老社会化后,就能彻底打破“养儿防老”这一思想坚冰,在农村也能推行一胎政策,这会为我国减轻多少计划生育工作压力,我国人口自然出生率将大大降低。相应的,由于人口出生率下降,我这粮食安全局势也必将有所改观。
  3、有利于加快城市化步伐
  我国城市户籍制度本身已不再有排斥农村移民的功能 ,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判断“农民工”在具体城市的生存能力和有无固定居所的问题。施行农村养老社会化后,“农民工”在具体城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能成为评判“农民工”的该城市生存能力的硬指标,如果一个人能在广州连续足额缴纳十年的养老保险费,你怎么能说他没有城市生存能力呢?至于有无固定居所的问题,只要移民接收城市能为新移民,提供小面积解困房的零首付按揭贷款担保就能解决。因而,农村养老社会化能为中国社会变革创造条件。
  4、能产生拉动工业发展、增加城市就业的功效
  施行农村养老社会化后,国家每年要为农村老人支付1500亿元的养老金,这其中1000亿元能直接成为对工业品的有效需求,而城市化进程加快后,新移民对城市商品房的需求也将对工业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因而,在增加城市就业方面意义重大。
  (三)、当前针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错误思路
  1、认为当前我国财力不足以支撑农村养老体系的观点值得商榷
  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有三种方式,即现收现支式(社会统筹式)、个人积累式、个人积累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式,我国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属第三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方式可以选择完全的个人积累方式,这样有利于减轻工作阻力。但是,在农村养老基金形成后,国家可以通过借款的方式,动用农村养老基金支付农村现有老人的养老金,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半自给自足状态,对于未经参加养老保险而直接领取养老金的农村老人,国家可以按很低的标准支付养老金,因而。以我国现有的经济实力农村养老社会化工程能够启动。
  2、认为“农民工”应进入城市社保体系的观点有误
  “农民工”在没有被具体城市接纳以前,他的养老落实地是家乡,“农民工”流动性极强,如果一个“农民工”两年在三省打过工,那他是否要向每个省都缴纳养老保险费呢?由于我国城市养老保险还是各省自成体系的,而且城市养老保险费中存在社会统筹的成份,因而,要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体系的做法行不通,只能为“农民工”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3、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行性极差
  我国农村已有由民政部门征收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存在,但这一保险体系根本无法推广,因为我国从1958年以来,国家政策多次反复变化,曾对农民造成过硬伤害,农民对各种收费相当敏感,在没看到其他人领取到养老金的情况下,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再说,执行这一养老保险制度,将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只单纯收取保险费而不相应支付出养老保险金,进而会产生压制社会有效需求增长的作用,因而,这一做法可行性差。
  至此,可能认为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上,我这理论研究的许多成果值得反思。
  四、农业发展战略思想研究滞后,以至国家没有形成长效稳定的农业政策
  与我国现有的粮食生产能力对比,到2010年我国粮食缺口约为2000亿斤,到2030年我国粮食缺口约为4000亿斤。由于农业生产所依赖的耕地、淡水在逐步减少,加之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具有相当的艰巨性,因而,保护现有粮食生产能力,并以现有生产能力为基数,追求粮食生产能力的进一步增产,是我国当前农业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是,当前我国农业政策的制定没有把握这一主线条,在制定政策时或过多着眼于当前粮食供应的近况,或过多着眼于怎样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因而,造成我国农业政策的延续性极差,农业经济波动性极强,粮食价格几年间能有一半的跌幅,使农民对土地、对农业的热情降临最低点,根本无法形成“上下一心抓增产,众志成城保粮安”的健康农业格局。从1995年至2004年国家农业政策的多变就能说明问题。1995年我国上年粮食减产,世界粮食产生也出现下降趋势,国家于是出台了“省长责任制”,来大抓粮食增产工作,可仅在一年之后,当我国粮食“过剩”1000亿斤时,国家就放任粮价大跌,任由市场对农民进行伤害,直接导致了我国于2003年再次出现粮食短缺1000亿斤的局面,2004年起我国又开始了以财政补贴为主的促进粮食生产措施,那么笔者要问:是否在今后粮食过剩时又要取消补贴呢?
  我国之所以农业政策多变,就是我国农业战略思想研究滞后,以至无法形成长效稳定的农业政策,这也是我国当前“三农”问题形成的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根据粮食生产能力的不同,制定两个不同阶段的农业战略:
  第一、在粮食产生能力未能达到14000亿斤的安全供给线之前,国家以创造粮食需求增长和增强粮食贮藏能力为工作中心,以保持粮食的高价位为手段,调动各方力量为粮食增产而共同奋斗。形成国家抓粮食总需求增长,促使粮食保持高价位,再用价格的引导作用,诱导农民抓粮食生产能力增长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二、在粮食产生能力达到14000亿斤的安全供给线之后,国家在维持好现有生产能力的同时,对粮食消费需求的再增长进行压抑,并且推行分散粮食供给压力策略,如将耗粮工业(主要是酿酒工业)转移到周边国家,又如推行口粮与畜粮分流管理体制,在确保口粮绝对自给的前提下,适度增强畜粮进口。同时,将传统的粮食安全观改变为新的口粮安全观。
  当然,要使第一阶段的战略思想得以有效实施,就必须建立起阶段性粮食过剩的消化能力,建立起防止外国粮食大量进口的机制。我国1996至1999年间每年粮食就过剩了1000亿斤,如果没有消化这些过剩粮食的方法,市场上粮价势必下跌,国家和农民间必难形成为增产而共同奋斗的合力,追求农业长效政策的想法在逻辑上就无法成立。
  消化阶段性粮食过剩的方法可有以下四种:
  1、扩大粮食总需求,改变供需状况。如1996年至1998年期间,若启动农村营养工程,让每个农民一年多吃30斤的肉食,则一年就至少要多耗去1200亿斤以上的粮食,粮食过剩局面马上就会变成短缺,粮食价格还能居于高位。
  2、开展粮食贮藏技术革新,努力使粮食陈化时间向后推迟三至五年,如开发真空贮藏技术等。
  3、建立粮食寄存制度,减少国家储存粮食的财政负担。当粮食过剩时,引导农民为保护粮价,而将一定数量的粮食寄存进国有粮食储存系统,同时,为了不对农民利益造成伤害,允许这些寄存粮食成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抵押物。
  4、建立农田休耕制度。我国对西部耕作条件差的地区可能施行农田休耕和鼓励向东部农业移民的政策,以减少西部农田的耕作面积。
当前,由于退耕还林、涵养水源政策的执行,我国耕地总量呈递减之势,因而我国完全可以通过以上四措施解决阶段性的过剩粮食问题。
  国际粮食贸易方面,我国只要学习日本现有的经验,就能消除各种可能造成国内粮食降价的因素。
  当然,以上仅是笔者个人的观点,建议我国尽快进行农业发展战略思想的研究,减少农业政策的短视性和波动性,使国家能建立起长效稳定的农业政策体系。
  五、推行股份化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值得商榷
  当前,理论界正在进行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化的改革探索,以笔者在农村工作二十多年的感受,认为中国农民不能没有田,也只有公有制才能真正保证农民实现这一愿望。当前我国有关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而制约农业发展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农民随意弃田和农民在征地活动中利益难以自保的问题,是我国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完善,以及国家对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定位不明确的问题,如果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使用权人格化,成为耕者终身的权益和责任,并在法律上规定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享受与土地产权一样程度的法律保护,则以上问题不就再会成为阻碍农业发展、农村稳定的因素。
当前推行农村土地股分化存在以下几方面不确定因素:
  1、土地股份化后表面上看土地股权能落实到户了,但土地股权的再分配就无法实现公平的原则。由于股权只能继承,不能再拿出来再分配,将导致部份新生代农民失田。
  2、土地股份化后部份进城务工的农民可能享有城乡双份福利,对真正从事耕作的农民构成利益侵害。
  3、农民将土地交给私营企业经营,公司倒闭了农民是否要承担债务,农民土地是否存在被变相剥夺的可能性。
  4、土地股份化是否会为恶意圈地创造合法的环境。
  5、在未来粮食短缺局面出现时,能否保证国家利益与私营企业主利益完全一致。
  6、土地股份化后农民将变成农工,隐性失业是否变成显性失业。土地是否会从生存保障资源,变成市场竞争资源,
  7、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已使农民土地所有者身份,说不清道不明了,如果再施行“股份化”改革,是否将使中国农民当前尚存的农田使用经营权(生存希望),再一次受到制度化的剥夺。
  因此,股份化在当前走不通。笔者认为,当前应先进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法律地位的改革,之后若原认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还没消除时,再进行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改革也不晚。
  六、未及时开展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研究
  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此之后,中国社会发生了许多变化,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如故。在经历上一轮通货紧缩后,人们发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许多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于是有学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不再适应中国,提出农村应进行农田股份化改革,从而误导了研究方向,使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研究未能及时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不确定性,也加大了“三农”问题的复杂性。
  当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那些问题呢?首先是土地使用权未人格化,无法进行有效的法制化管理;其次是粮食销售渠道不规范,未建立起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对应的粮食流通体制;再次是未培育粮食经营协作组织,使经营决策权依然分散,不利于实现粮食经营集约化和共同应对粮食产生能力大于市场需求的局面。
  上述三个问题中,第一个问题导致了农田撂荒随意性大和农村征地活动中农民利益易受伤害现象的普遍存在;第二个问题导致了国家粮食预警体系难以建立;第三个问题导致了小农经济有长期存在。
  其实,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农村土地的公有制使制度创新的空间异常之大。关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问题笔者提供以下几点参考意见:
  第一、改革农村农田分配方法,建立人格化的土地经营管理体系。
  1、推行农田使用权终生制。在施行农村养老化后,将以往按人口平均分田的办法,改为按劳动力平均分田。即根据各村人口与农田实际情况,在预留一定比例机动田后,计算出每一劳动力能够分得的农田量,之后,按即定标准给每个年满一十八岁的劳动力平均分配责任田,再后农民在年满六十岁时交还责任田,开始依靠领取养老保险金生活。
  2、通过立法规范农民对责任田的耕作责任,以防止随意弃田务工。规定未向村委会办理委托管理责任田手续者,不给予开据外出务工证明,并同时规范城市用工制度。
  3、通过立法保护农民终生责任田的经营、使用、支配权不受侵害。使农民在征地活动中能成为直接参与谈判的主体,进而杜绝征地行为对农民的伤害。
  第二、建立全国统一的粮食交易平台,规范粮食交易行为。
  1、设立粮食统一寄存制度,首先成立国家粮行,再用财政补贴利诱农民将粮食如银行储蓄存款一样寄存入国家粮行。
  2、建立国家粮食交易信息系统,在每一乡镇建立粮食交易所,引导农民将已寄存入国家粮行的粮食上网交易,农民可以直接观察市场行情,并自主决定是否挂牌出售粮食。
  3、通过立法规定粮商不得直接向农户收购粮食,同时,在粮食交易系统内,对农民低于国家保护价的售粮报价不予挂牌。
  4、建立国家粮食预警系统,当粮食供大于求时,国家发布市农户限售保价的建议通知,对农户主动限售的国家提供一年期的粮食无偿保管。
  第三、成立农民粮食生产协会,催生订单农业。
  1、在每县成立若干个农民粮食生产协会,农民以自愿为原则自主选择加入或不加入协会。
  2、协会进行粮种、农药、化肥等方面的统一经营规划,团结农民共同面对农资商。
  3、协会在农民与粮商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鼓励期货资金通过协会向农民订购粮食。但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具体交易必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进行。
  4、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经济活力,在施行农民粮食统一寄存的前提下,农民向银行贷款时,由协会提供担保服务,担保上限为农民种粮收益的70%。相应的粮食寄存、交易制度也必须制定相关规定。
  5、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在认可家庭分散耕作的前提下参与粮食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粮食生产的公司加农户模式。这时协会承担维护农民利益的责任。
  通过以上三方面的改革,中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全能与市场经济对接,完全能走上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因而,建立尽快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严重的“三农”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农业经济理论研究与农业发展相脱离的问题,其体现为在解决“三农”问题时,拿不出全盘的方案,只能局部讨论,为此,应尽快对农业经济理论进行全面反思,使中国农业能重新成为经济增长的火车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