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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信用社改革应该得到重视
作者:胡恒松    发布:2007-03-23    阅读:1965次   
 
       经济发展的欠发达性决定了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应该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然而信用社的章程决定了其价值取向是利益最大化,这就背离了信用社的最初理念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对农村金融发展是一个政治上的推动,这将有利于人们重新认识被忽略的农村金融问题,也有助于解决由于农村金融的滞后而带给农村发展的不利影响。新农村建设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应该是引导者,而农村居民才是这个运动的主体,主体行为在政府引导下的推进是需要外力支撑的,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金融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部分,而根据西部地区县域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用社必将是农村金融支持的主体力量。
        尽管如此,信用社在自身建设方面一直出于被动的状态,比如西部地区信用社普遍存在交易成本高、风险控制能力差等问题。学界政界对于西部地区信用社性质的定位一直有争论而无结论,加之国家对西部农村信用社政策的供给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国务院颁布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文件要求以及社会对信用社扶农的高度期望,使得西部农村信用社面临效益性和社会性取向的“两难”抉择。
        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文件,确定了第一批试点的江苏、浙江、山东、吉林、江西、贵州、陕西和重庆市共8省市作为首批试点。2004年8月试点范围扩大到了29个省份,至此除西藏外西部的云南、甘肃、内蒙、青海、新疆、四川、宁夏以及广西等省份都参加了试点。二批改革试点两年多来,西部地区信用社自身建设方面整体上得到了一些提升,诸如产权逐步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得到完善,沉重的历史包袱正在逐步化解,资产质量有所提高,经营环境有所改善。但是在一些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诸如地方政府管理下新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尚不健全,管理职权和责任没有进一步明确;不良资产剥离的方式和方法、信用社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博弈等。
    西部地区信用社的改革是否已经到位?真正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哪里?国内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研究的论文和著作很多,其中主要研究思路和观点可以归纳为三大派别,第一派的观点是应该坚持合作制下的农村信用社模式。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农村信社没有达到初期的合作制的构想,但是从合作制的目的来看,这种模式可以兼顾社会公平,扭转市场经济给农村金融带来的负面影响,学者们认为,可以在现有欠规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基础上进行改革,实现规范化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二派的观点是应该发展股份制形式下的农村信用社。2001年谢平在《金融研究》上发表论文“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认为中国50多年来的合作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根据现在的发展环境作者认为农村信用社不具备实现真正的农村信用社的条件,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才是最好的出路。第三派认为我国应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因地制宜的实行信用社的合作制或股份制形式。认为信用社采取合作制或者股份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是否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市场,提出在我国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宜采取股份制银行的形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宜采取合作制的发展形式。
       本文尝试从西部地区信用社的发展史、金融生态环境以及国家政策支持等方面深入分析,结合2006年7月份在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两地的实际调研数据,综合运用区域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和民族经济学相关理论,将“交易成本” 、“博弈论理论”等经济学理论引入分析西部地区信用社的发展现状,进而提炼出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在县域金融中的地位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最终给出西部地区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建议。
    本文认为,西部地区信用社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树立正确的改革方向,实事求是地选择发展之路,农信社的改革政策不可搞全国一刀切,西部地区的信用社必须以合作金融的发展模式为基础,这是西部地区农村金融生态改善的需要,更是西部地区信用社的发展需要;“天津模式”值得借鉴,目前西部地区的信用社有商业化的取向,国家在政策层面上应该给予引导;其次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不应该搞一刀切,东西部地区金融环境不同,监管的起点以及方式方法应该有所区别,即使是在西部地区内部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实际的金融政策。再次国家应该扶持西部信用社的发展,促进县域金融环境的改善,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担负着更多的历史使命,信用社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国家加大对信用社的扶持不应该是以信用社让渡控制权为代价的,目前把农信社划归省联社管理的方式是值得商榷的;最后根据西部地区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信用社应该积极携手邮政储蓄银行,推进西部地区农村信用体系的构建,进而推进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