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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一种虚无的权利
作者:张建平    发布:2007-02-27    阅读:29215次   

    首先对行使了"休息权"的各位读者以节日问好,再对即将继续行使劳动权的你致以新年祝福,祝你新年工作顺利。

 拒绝成交的权利,可以单方面行使,用于劳动方面,就构成了所谓的“休息权”,你不愿接受雇主的工资水平,就可以选择失业在家,充分享受你的“休息权”。因此,所谓休息权,可以在出售劳动服务的时候行使拒绝成交的权利而方便、随时获得。

 拒绝的权利可以单方面行使,但是,成交的权利却无法单方面行使,必须是两个交换者同时愿意成交,或者说每一方的底线条件都能够满足对方的要求。

 劳动的权利几乎成为所有国家的宪法内容。还有人把这个权利归属于人权的一个部分,从人权理论的高度去研究之。中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到第四十五条提到了这方面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总则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体现了宪法关于劳动者权力的旨意。但是,“劳动法”是针对“劳动者”制订的下位法,似乎没有像宪法那样把劳动权归属于公民权。如此一来,只要你不是劳动者,附属于劳动者的所有权力也就自然消失了。

 但是,不论是那个国家,劳动权都是一个滑稽的权利条款,没有充分可靠的理由根据。

 大家可以想一下,劳动,有义务和有偿两种,有人强调公民的义务劳动权利吗?似乎还没有。上述中国宪法把劳动义务和权力并列,其实现实当中缺乏解释力和操作性。那么为何强调劳动权的时候就默认是有偿劳动呢?有一种理论认为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权的一个构成部分,其实这才是劳动权的核心所在,换句话说,强调工作的权利,其目的是给劳动者取得报酬寻找一个借口而已,如果没有报酬,必然义务劳动,就不会有人去要求这个权利了。所以,附带报酬权的劳动权,本身就是一种强买强卖行为。

 因此,所谓劳动权的理论其实建立在“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根深蒂固的认识上,但是这个不劳动不得食的原理本身就是不成立的,虽然在粮食紧缺的时代这种思想有其合理的根源。得食,才是人的一种天然本能和自然权力,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囚犯尚不能被饿死何况普通人?自古以来,不愿意通过劳动获取食物的人可以选择乞讨果腹,没有人会去斥责乞丐不劳而获。

 假如人具有本来的得食权利,则“劳动权”就是子虚乌有的东西了,因为劳动为所获的目的性不存在了,而且劳动过程中带来的劳累疲惫感受是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会本能拒绝的,正是所谓“要过三年饭,给官都不干”。有很多人都会在劳动过后拖着疲惫的身体感叹人生的无意义,迷茫于劳动为了吃饭、吃饭为了补充劳动力的无尽循环,都向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寄生虫生活。

 那些把“劳动权”写进法律的国家政府,其实都没有认识到民众的必要需求是不可以通过市场化解决的这个问题。如果认识到了这一点,就应该无条件的保障居民的必要需求,如口粮、食盐、洁净的水源大气、起码的居所等等。强调居民的劳动权的时候,往往是潜在地要解决居民的生活来源问题,如果认识到居民生活的必要保障是不需要前提的、是无条件的,则就不会把劳动当作一种权利或者筹码。

 《劳动法》四十八条要求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最低工资制度表面上看起来有所依据,比如参考了雇员的最低生活需求等等,但是实际上是从法律上把政府不作为合法化的一种办法,是把政府责任推卸给厂商,把国家责任转化并强加给了市场。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逐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的福利制度,以面向全民的最低生活福利保障制度取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假如认识到居民所拥有的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那么,所谓“福利经济学”的概念其实也是滑稽的,“福利”就是享受起码幸福的权利,是关于必要需求的问题,从来都是用非经济的“分配”方式解决的,而非用交换这种经济方式解决的。福利就是福利,和经济无关。

 错误的、根深蒂固的稀缺论是导致许多人反对福利政策和极力推崇用市场配置一切的原因。但是,市场本身从来都是建立在盈余而非稀缺之上的。人类的劳动能力是在飞速进步着,这就决定了劳动力对于满足必要需求来说的必然过剩。在这种情况下,低层次劳动力的失业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和结果,因为低层次的劳动是低效率的,废弃低效率劳动力的使用是人类群体的必然选择。此时,劳动也不再是一种居民的一种义务和责任。

 把失业问题看作是政府的头等大事,其实就是错误的“劳动权”思想在作祟。如果认识到国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的权利是无条件的,政府尽职尽责地保障每一位居民的必要需求权利,则就业就不再是一个关怀民众生死存亡的问题了,就业就不再关乎“吃得饱”,而仅仅关乎“吃得好”了,则就完全可以交给自由选择的市场去解决。

 就业,就是劳资交换。在劳资交换过程中,其实和一般的市场一样,从来都没有剥夺成交权利即剥夺劳动权利的事情存在,也就是说从来都没有剥夺劳动报酬这种劳动权核心所在的事情发生,问题只是在于以什么样的交换比例即价格成交,即报酬多少的问题。极端的情况当然是无偿义务劳动和满天要价的劳务价格,但是,离开极端的高(低)价格同样也可以是不可以被某一方接受的。劳资交换的价格决定和一般交换中的价格决定毫无二致,同样取决于劳动力和资本各自的供求速度大小。

 经济学谈论交换,应该把交换双方放在平等的地位上看待和研究,否则,就不是研究平等交换,而是在研究一种掠夺了,而掠夺实在是没有什么道理可以研究的。市场上的权力是对等的,没有什么受到法律保护的单方面特权。在谈论劳动权问题的时候,大家也往往无意识和潜意识地把这个问题的前提设定为强势的资方和弱势的劳动者之间的问题,然而,劳资双方的强弱并不是这样的固定关系。比如作为居民花钱去雇佣装修工人装修住房,装修工人可以以劳动权来揽取生意吗?恐怕不能。同样,装修工漫天要价或者居民就地还钱也难以达成协议,此时,装修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力也是毫无效力的,因为就地还钱也是给予报酬的。此时,同样工作内容愿意接受低价格的装修工就会揽走生意。反之,如果装修工缺乏或者组成协会组织,他们就都会跑到愿意出高价的雇主那里“劳动”,而把吝啬的雇主丢在一边。

 你不愿意把家里的鸡蛋用于换取盐巴,你可以留着自己吃,没有人干涉你。但是如果你要用它换取盐巴,则就不是你一个人的事情了,要看有没有愿意用盐巴换取鸡蛋的人。至于交换的比例(价格),则还要看有多少人持有多少盐巴和多少人持有多少鸡蛋了,而且每个人对于鸡蛋和盐巴的喜欢程度(偏好、价值判断)还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