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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处理三个关系
作者:李剑阁    发布:2007-01-09    阅读:4999次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处理好长期历史任务和重大现实课题之间、需要和能力之间、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之间的关系

  和谐是具有普世价值的社会目标。在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近代史上,多少仁人志士为追求和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艰苦卓绝和坚韧不拔的探索。中国人民经历了许多艰难曲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走了弯路,甚至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毅然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政治路线,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上来,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增进社会和谐作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人民总体上丰衣足食、安居乐业、生动活泼和心情舒畅,在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明确了构建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作出的一系列部署取得新的成效,拥有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各种有利条件。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全会确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顺应历史潮流,符合人民心愿,因此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当然,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是可以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及其产生的原因,处理好长期历史任务和重大现实课题之间、需要和能力之间、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之间的关系。这是完成中共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各项任务的关键。

  2007年正是落实《决定》的开局之年,认识和妥善处理这三大关系,正应从2007年做起。

  第一,必须处理好长期历史任务和重大现实课题的关系。建设和谐社会,是贯穿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当前和长远紧密地结合起来,统筹加以考虑。

  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既是现实课题,又是长期任务。这些年国民生产总值、包括企业利润和国家税收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确实有很多理由提高人们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国家已经为此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各项工作也正在稳步进行。

  但是,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而工资水平从根本上讲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愿望。随着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地区性和结构性变化,这几年工资已然出现较快上升的趋势,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上升的速度还相当快。这是应该引起关注的新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不尊重市场规律、人为压低和过分推高工资的做法,都会影响经济发展。

  在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力成本到底在什么样的水平上是合理的、是经济能够承受的、是有利于国家长期发展和人民生活持续改善的,仍然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不能忘记,到2005年,中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过1700美元左右,属于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还要清醒地看到,我们不是关起门来搞建设,而是处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处在国际激烈竞争的经济环境中。如果工资成本超过承受能力过快上升,就会使经济失去国际竞争力,过早地失去比较优势。

  从现象上看,短期人们的生活水平会有提高,但是从长远来看,会导致一些资本外流、产业外迁,从而使一些人失去就业机会,最终并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第二,必须处理好需要和能力的关系。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面临的基本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相对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需要完全有可能超越阶段,但能力是无法超越阶段的。因此,需要与能力之间的矛盾,将是长期发展过程中必须始终正视并认真处理的基本矛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几十代人奋斗。初级阶段要保持社会和谐,首先要发展经济,必须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决定》提出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我的理解,就是要求党政干部在为人民工作的时候,要全心全意、尽力而为;在考虑制定政策的时候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如果我们不解放思想、竭尽全力地去工作,就不会得到人民的拥护;但是,过高的目标、过多的承诺如果最终不能兑现,老百姓也会对我们不满意。

  国家要审慎地根据本国的经济条件和发展阶段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其他社会政策。

  一国所确定的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与经济实力和可动员的资源相匹配。在福利制度的安排上,“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给予生活资料,不如提供生存能力和发展机会,所以困难救济应与促使自食其力结合起来,关键是要扩大社会就业,鼓励个人创业。

  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教训来看,由于过多利用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社会问题,经济增长的速度和就业率都逐步下滑,导致国家经济发展迟缓。而在一些拉美国家,由于迁就国民过高的福利要求,甚至出现了经济崩溃的现象。

  应该高度警惕这样一种不健康的心态,以为和谐社会就是从此不需要艰苦努力,各种福利将会从天而降,从而可以理所当然地等待和索取。

  一位西方政治家说过:“不要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你的国家做什么。”我们是否也应该首先扪心自问:“我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做什么?”惟其如此,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才有可能形成。

  第三,必须处理好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的关系。现在国家要解决的问题很多,群众关心的问题很多,热点问题也很多。但是国家的经济能力是有限的,政府掌握的资源也是有限的,甚至历史提供给我们的时间也是有限的。政府只能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也就是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所指出的,“有重点分步骤”地解决这些问题。

  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建设和谐社会的初步目标确定在2020年实现,从现在起,全国人民还要奋斗十多年。这样的部署是实事求是、切合实际的。这对于避免拔苗助长、急于求成的倾向,具有很强的政策指导意义。

  毫无疑问,群众满意不满意应该是衡量各项政策正确与否的标准,这也是我们制定政策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制定和落实政策的过程中,情况就可能千差万别、千变万化。具体到每一项政策,受益的群众不一定是百分之百,有时候可能是多数,有时候可能是少数,而那些不受益的人群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受损的。这就需要政策制定者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社会正义出发,把握好政策的方向和力度。

  与此同时,要做好社会解释和沟通工作,使得每一项政策都能取得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且使得大多数群众满意。

  所以,制定政策还要遵循的原则是先重点解决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在重点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的时候,也要兼顾到其他方方面面的利益。当大多数群众的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我们就重点解决大多数人的问题,这时候要兼顾少数人的利益;当少数人的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我们就重点解决少数人的问题,这时候要兼顾多数人的利益。

  中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体制的差异性,决定了现阶段政策制定过程的艰巨性。我们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绘画,只能在错综复杂的初始条件的约束下进行改革。我们必须承认起点上既有的差异;我们根本不可能把一部分人现已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降下去,现有的财力也不可能把城乡所有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一下子提高到和这些人一样的标准;总的目标应该是公共财政政策的普惠性和公共服务的均质性,但这不可能是短期能够做到的。

  其实,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政策都是解决大多数人的问题的。比如,当前中国政府的公共财政政策目标之一就是要减少贫困。在一般情况下,贫困人口只是少数,而要解决贫困,肯定是要使用属于全体人民的公共财政的资源;但是,扶贫济困符合人类的普遍道义准则,也顺应大多数人的心愿,因此能够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公共财政的目标也只能是有限的。不可能把大多数人的收入同时大幅度提高到高收入的水平,从而实现收入的普遍平等。只能把有限的资源放在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身上,解决一些最迫切问题,为那些最穷困的、失去生活能力的人提供安全网,从而保证社会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