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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学理批判
作者:刘润葵    发布:2006-12-26    阅读:1966次   

中国法学界目前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其实是2004年经济学界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争论的继续。对经济学界的争论,笔者在“评中国经济学界‘主流的受阻’与‘沉渣的泛起’”一文中表明了立场和观点,为了简便起见,法学界代表经济学主流的一派称为“老板”学派,代表经济学沉渣的一派称为“权贵”学派。“中国物权法学理批判”就是对“老板”学派和“权贵”学派核心理念的批判。

一、“权贵”学派得逞只会葬送改革开放成果

1、“权贵”学派坚持《物权法(草案)》写上“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这种理念连开明的封建帝王都不屑一顾。李世民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水”才神圣不可侵犯,而“舟”没有神圣不可侵犯的道理!“水”权即民权,“舟”权即公权。公权,说到底是种委托权,至于你给它加上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奴隶主义的修饰和限制,不能改变问题的实质。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常识。

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权不应该有高于民权的任何特权。私权也是民权。所以,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受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无可指责。

2、“权贵”学派要求“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其设想太离谱。第一,财产所有权主要体现为管理者任命权,重大问题决策权,收益处置、分配权。“人大”是立法机构,还要行使财产所有权职能,不知道“权贵”学派懂不懂什么是效率原则?第二,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问题,任何社会行为主体,公共权力和财产权利不能集于一身;从市场经济游戏规则角度看问题,任何社会行为主体,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从一般老百姓的角度看问题,任何社会行为主体,升官可以,发财也可以,既升官又发财不可以;从社会经济结构的角度看问题,“府”(上层建筑)和“肉”(经济基础)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融为一体就为“腐”,这是国家机器出现之后反复证明了的铁律。第三,“权贵”学派不信任权力执行机构。其实,权力立法机构相对清廉一些,是因为他们只有“权”,而没有“钱”,也就是说“府”和“肉”是分开了的。请问“权贵”学派:权力执行机构“腐”了还不甘心,非要把权力立法机构也搞“腐”了才罢手吗?“权贵”学派对腐败似乎特别痛恨,可你们捍卫的却是腐败的根源!

所以,无论是讲效率,还是说公平,公共权力必须有计划分步骤地从物质生产领域退出,“国退民进”的改革方向不能动摇,倒退结局是“短缺”,停止后果是“腐败”,别无选择,我们只能前进!

3、“权贵”学派主张“无限期追讨流失的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对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提三个问题:第一,看看各地的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究竟是“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流失得多些,还是普通老百姓的财产流失得多些?第二,明显的官商勾结、腐败违法分子,“无限期追讨”没有问题,而大量的因改革没有经验而导致的“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流失,怎么追讨?第三,请“权贵”学派的权威们到基层看看,无限期追讨”有什么可操作性?除了引起思想混乱、扰乱社会秩序,会有什么实际收获?

二、“老板”学派主导中国社会必将动荡不安

从生产关系角度看问题,掌握劳动条件的社会行为主体叫老板,所以政府和资本家都是老板,此处给老板打上引号是特指资本家。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确实反映了“老板”的利益和愿望,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前面批判“权贵”学派时就表明了。老板”学派主导中国社会必将动荡不安,这是事实判断,不需要证明。需要证明的东西是老板”学派为什么不适合中国国情,更不用说容忍其主导地位了。

1老板”学派主导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是历史事实也是现实。所谓老板”学派主导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人们疯狂敛钱,为了目的不择手段,反映在公共政策上是“效率优先”,体现在发展观上是GDP高于一切,这就是经济学教科书中常说的资本原始积累现象。看看《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再看看这些年全国各地不断出现的上访和群体事件,就懂得,老板”学派主导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判断。

所以,对《物权法(草案)》的认识,如果就事论事、孤立地看问题,《物权法(草案)》无可非议,如果放在社会大背景下、联系起来看问题,《物权法(草案)》的本质是资本家老板在向政府老板争取他们应得的权利,同时也是对金钱至上价值观念的肯定和褒扬。

2老板”学派主导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因为这股思潮逆历史潮流而动。上一个问题介绍的是老板”学派主导的表现形式,这里分析老板”学派主导的本质。主张提供劳动条件的资本家主宰社会就是“老板”学派主导的本质。千百年来,谁个占有劳动条件,谁就是社会的主人,而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只有被剥削、被奴役的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劳动条件提供者的地位和作用开始淡化。理论上有西方的人力资本为证,个案有美国第三大汽车制造公司克莱斯勒董事长亚可卡为据。老板”学派主导无视新的历史潮流,仍然坚持过时的陈旧概念,强化劳动条件提供者的地位和作用,把牺牲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作为改革开放的代价,作为社会向前发展的成本,怎么可能不遭到强烈的抵制?

所以,《物权法(草案)》其实就是《老板法(草案)》,而无产阶级因其“无产”在法律档案里面就只有《没有法(草案)》。如果我是无产阶级,面对《物权法(草案)》即《老板法(草案)》,是该欢心鼓舞还是感到莫名地悲哀?

3老板”学派主导导致社会动荡不安,还因为中国国情不允许老板”学派主导。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已经深入人心。把马克思主义当“教条”肯定是错误的,不承认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真理也站不住脚。真理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标志。我们不赞成老板”学派,不等于说老板”学派没有科学合理的东西,因为老板是客观存在且有存在的正当理由。主张劳动者主宰社会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人们可能从马克思主义中找出千条错万条错,而马克思主义主张淡化劳动条件提供者的地位和作用,突出劳动力所有者的地位和作用却无懈可击。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老板”学派存在应当,老板”学派主导不行。

所以,《物权法(草案)》不是不可以制定,而是说在“劳、资”矛盾的双方,国家立法机构不能只顾“资”的利益,而不顾“劳”的利益。老板”学派会反驳,《劳动法》不早就制定了吗?《劳动法》是“干活法”,西方所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哪个国家没有制定这种《劳动法》?《劳动法》不能显示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

三、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权利法内在要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现观的灵魂。权利法是社会各个行为主体权利和义务具体规范的总称,比如“教师法”、“公务员法”、“公司法”、“物权法”,等等。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分歧,不能漫无边际地牵扯《物权法(草案)》中的“物”。“权贵”学派提出“乞丐的讨饭棍与富人的金马桶平等保护”一事,这是胡搅蛮缠而不是研究问题。因为站在乞丐的立场上,会反对任何形式和内容的《物权法》。“权贵”学派搞什么800名权威签名运动,倒不如组织800080000乞丐,再把“丐帮”老帮主洪七公或美女帮主黄蓉请出来主政,力量不是更大吗?笔者担心“权贵”学派的闹剧怎么收场?

《物权法(草案)》中的“物”不包括权力机关的大楼、医院的仪器、学校的教学设备,也不包括居民家中的电视机、电冰箱和“金马桶”之类的东西,它们之间的关系《民法》就可以调整。《物权法(草案)》中的“物”概念,只能锁定在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条件即生产资料上面。物质生产领域的单个小生产,劳动条件(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一般是统一在一个行为主体身上,所以也不在讨论之列。我们的讨论内容约束在现代社会化生产的普遍形式企业(公司)的范围之内。

1、以人为本,透过物弄清企业(公司)中人的关系

透过物弄清企业(公司)中人的关系,这是马克思研究经济理论所运用的基本方法。企业(公司)中人的关系实际只涉及三个人。

第一个是提供劳动条件(生产资料)的人,通常叫老板。这个老板可能是私人,可能是社团组织,可能是政府机关,也可能是他们的集合体。无论以什么性质和形式出现,他们在企业(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完全一样的。

第二个是提供劳动技能的人,简称为技工。技工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工程技术人员,二是普通工人。按照人力资本理论观点,科技人员的知识是资本,而工人的技能不是资本。这是精英们的偏见。科技人员的知识需要学习,需要积累,难道普通工人的技能不需要学习,不需要积累?

第三个是提供管理技能的人,领军人物有的定位为总经理,有的定位为CEO。管理是个团队。CEO即首席执行官,是美国人在20世纪60年代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创新时的产物。CEO与总经理,形式上都是企业的“一把手”,CEO既是行政一把手,又是股东权益代言人,大多数情况下,CEO是作为董事会成员出现的,总经理则不一定是董事会成员。从这个意义上讲,CEO代表着企业,并对企业经营负责。

企业(公司)中这三个人在物质利益上的反映和体现,按照社会经济学奠基人也是产权理论创始人西斯蒙第的归类,经营管理者物质利益上的反映和体现叫产权,老板物质利益上的反映和体现叫物权,劳动者物质利益上的反映和体现叫劳力权。产权、物权和劳力权是企业(公司)中三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关系。

2、以人为本,反思企业(公司)不公道的权利关系

企业(公司)不公道的权利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老板即物权所有者独占企业(公司)的管理者任命权,重大问题决策权,收益处置、分配权,而产权和劳力权所有者则一无所有。此种权利关系的极端形式存在于早期的资本家私人所有制企业(公司)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所有制企业(公司)。所谓的股份公司制度即现代企业制度,体现为两个老板的结盟,并没有改变老板即物权所有者独占企业(公司)“三权”的本质。

第二种形式,产权所有者即经营管理者同物权所有者即老板一道,共同享有企业(公司)的“三权”。这应该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不过,这个历史进步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产权所有者拥有了“三权”,就会利用自身熟悉和掌握企业(公司)的经营状况,侵蚀物权所有者即老板的利益,这便是日本学者青木倡彦所讲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现在,官方出于国有资产不要持续流失的考虑,私人老板出于保护既得利益的愿望,渴望国家立法结构尽快出台《物权法(草案)》。我们的疑问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少吗?为什么总是与立法的初衷相去很远?难道中国法学界还没弄明白其中的奥妙?就说《物权法(草案)》吧,如果我是无产阶级,国有资产流失也好,私人老板资本遭侵蚀也罢,我的心态就是关我屁事!道理很简单,我的剩余劳动物权所有者拿去是无偿剥夺,产权所有者拿去也是无偿剥夺,我干嘛要掺合他们瓜分我剩余劳动的争斗?

3、以人为本,确立社会主义企业(公司)权利关系

社会主义企业(公司)权利关系,马克思曾经这样设想过,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能力和管理能力之外,不提供任何别的东西,无产阶级要实现对自身的完全占有,也就是说,马克思不承认劳动条件(生产资料)提供者的地位和作用。可后来的历史发展却有些出乎马克思的预料了。无产阶级通过浴血奋战,推翻了剥削阶级的发动统治,在物质生产领域赶走了资本家,却把劳动条件(生产资料)让渡给了“委托人”,自己还是无产阶级,仍然是一无所有。这样,就如毛泽东和邓小评所指出的,社会主义上演了一幕又一幕“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的人间悲剧。现在看来,马克思的设想确有不切合实际的地方,但是,马克思提出的劳动能力和管理能力提供者拥有生产组织中“三权”的主张,我们没有动摇的依据和权利,因为我们自称是马克思主义者。我们把那些历史悲剧可以看作是经验不足,必须付出的学费,所以才要改革。但是,我们不能改革开放忙活了半天,只把资本家请回来,多一个老板就完事,无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仍然是一无所有,难道这就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承认社会主义国家企业(公司)中“三个人”平等拥有“三权”,这才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这才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所谓法律的平等保护必须建立在社会行为主体拥有平等权利的基础之上,否则,平等连同它演生出来的自由、博爱,就是骗人的鬼话。笔者在“试论产权、物权和劳力权的实现形式及其相互关系”中主张树立“产权、物权、劳力权的平衡和均衡观”:

“确认产权、物权、劳力权的平衡关系,就是承认‘三种权利’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这是适应效率原则的需要。如果物权得不到保证,不管是国家、私人还是社团,必然从企业抽走投资;如果产权得不到保证,经营管理者要么缺乏创新精神,要么‘跳槽’走人;如果劳力权得不到保证,不仅工人没有创新精神,还会因‘无产阶级贫苦化趋势’形成消费不足,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健康运行。

确认产权、物权、劳力权的均衡关系,就是要求享受和付出两个相反的量相差不能太过悬殊,这是适应公正(公平)原则的要求。享受和付出均衡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指各个权利行为主体的贡献(付出)和收益(享受)基本匹配,所以,享受和付出均衡所要否定的不仅仅是劳动者之间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首先要否定的是物权所有者独占收益处置权和分配权的剥削制度。”

如果树立产权、物权、劳力权的平衡和均衡观,那么,我们不仅应该制定《物权法(草案)》,还应该制定《产权法(草案)》和《劳力权法(草案)》。这样一来,太烦琐,可行的办法是制定能包括上述法规内容的统一的《社会主义企业(公司)权利法》。方案可行不可行?如果有那位“好事者”去搞民意测评,笔者敢断言,至少会有80%的支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