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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吴敬琏教授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无害辩护
作者:刘润葵    发布:2006-10-23    阅读:2230次   
    吴敬琏教授在《财经》杂志上发文(见“新浪网”2006年10月20日“财经纵横”栏目),对公共政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行无害辩护。中国学术理论界1993—1997年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大讨论,本人是始作俑者(林娅:《回首十九年:理论交锋》,《中国经济时报》1997.9.12)。我反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认为公平与效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前提和保证”,应当也可能做到“公平与效率同时兼顾”(《哲学研究》1993.7)。“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公共政策于1993年11月14日写进《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无论是看事情起因、社会效果,还是看逻辑分析,吴敬琏教授对公共政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所进行的无害辩护,不能服人。
    1、“奥肯教条”不能成为我们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指导思想
    美国经济学家奥肯首先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进行系统研究,既有实践意义,又有科学价值,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问题在于,我们不能把他分析问题的具体结论当作宗教教义。公平包含着平等和公正的双重含义。社会健康运行要求起点机会平等,结果分配公正,所以,无论是看起点,还是看结果,公平与效率都不是负相关关系,而是可以同时兼顾的正相关关系。
    吴敬琏教授在文中断言:“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针导致贫富悬殊的人们的逻辑,是把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宣称平等和效率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负相关关系。” 吴敬琏教授分析问题颠倒了逻辑关系。正是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人们把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看成是负相关关系,才产生了“优先”与“兼顾”的制度安排,怎么把“对立论”的帽子戴到“一致论”的头上呢?
    2、平均主义既伤害公正(公平),又损失效率
    所谓平均主义是指计划经济体制内存在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或者是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捣蛋的分配制度。平均主义分配原则,首先受到伤害是公正(公平),其后果才是效率。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代替平均主义分配原则,这根本不是吴敬琏教授所说的什么“拨乱反正”,至多算是对平均主义的反动,其真正意义是要把“新乱”合法化、制度化。
    请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出的真实背景和用意。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两极分化的趋势,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特别是“价格双轨制”引发的属于政治腐败的“官倒”现象,更是招致群众极大不满和普遍反对。面对这种情况,一些人试图用“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制度框架使这种不合理、不公道的社会现象理想化和合法化。他们居然把黑格尔的话去掉一半,说什么“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人们不应幻想:既获取高效率,又不出现任何形式的社会不公。”(《光明日报》1993.3.8;《哲学研究》1993.8)“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用意不需要分析和解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公共政策选择所产生的负效应和社会危害,本人在“再谈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文中,已有说明,不再赘述。
    3、中国当前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吴敬琏教授承认中国当前收入差距过大,症结是什么呢?他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在对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的关系上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大众所切齿痛恨的,也正是这种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贫富分化。而腐败和垄断,就是机会不平等的主要表现。”这一点与吴敬琏教授没有分歧,我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可控性》(《经济学周报》1988.51~52)中就认为,行政垄断经济“是一种十分危险的经济”。问题在于,吴敬琏教授不承认中国当前收入差距过大与市场化改革有直接关系,这就有点形而上学了。
    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安排。新古典破产的原因之一是制造“市场神话”。所谓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就是资源的两种社会配置方式而已,我们没有必要设置新的“禁区”,似乎不能对“市场化改革”说半个不字。资源的社会配置老百姓自己说了算叫市场经济,政府官员说了算叫计划经济。“市场化改革”(资源的社会配置老百姓自己说了算)对腐败和垄断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看问题,“市场化改革”不能动摇,但不等于说“市场化改革”不能批评。
    据官方证实,珠江三角洲可以提前宣布进入现代化,而珠江三角洲的“打工仔”10年(1995—2005)月平均工资只上涨了68元!这合法,但合理吗?限制企业主、中高层经理人员、专业人员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又有什么错?
    4、课征高额累进税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必不可少的财政制度
    吴敬琏教授不赞成对“企业主、中高层经理人员、专业人员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课征高额累进税”。中国主流经济学家(编者:我劝作者不要提什么所谓主流经济学家,这个概念没有客观依据)不是极力主张与国际惯例接轨吗?向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课征高额累进税,这就是国家惯例。向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课征高额累进税,会不会损失效率?不会。首先,我们不能把追求效率与贪得无厌、为了300%的利润不惜上绞刑架的冲动等同起来;其次,效率不等于经济效益,物质生产部门存在效率问题,非物质生产部门比如学校、医院、党政机关等都有个效率问题,所以效率是工作目标与时间的比较;再次,向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课征高额累进税,对内可以引导老板增加工资成本,有利于提高内部职工的工作效率,对外增加了政府可供支配的“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有利于提高非物质生产部门比如学校、医院、党政机关等职工的工作效率。所以西方把此税种叫做“良税”。
    腐败问题,需要加强法治;垄断问题,需要深化改革;不合理收入,需要完善市场秩序。吴敬琏教授把完善市场秩序与否定市场化改革“混为一谈”,恐怕不可取。
 
(作者为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