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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制定、颁布、推行《复式管理法》的建议
作者:崔长林    发布:2006-09-28    阅读:1994次   
    应该承认,国家对经济所进行的管理基本上说是滞后的。正由于如此,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才会犯“忙于处理”而“疏于管理”的毛病。诚然,对经济的这种“滞后”管理不仅发生在中国,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着。于是,人们普遍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念。可是,人们不能忘记的是,“以法治国”不等于“以法理国”,一个国家的经济一旦发展到用法律的手段才能“说话”的地步那岂不晚矣?也就更不要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了。
    一、中国为何急需推行“复式管理法”?推行的迫切性在哪?
    日前,不断有贪污、挪用公款和由于行政不作为事件的发生,给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报道。少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多辄几千万元、几个亿,有的甚至超过十几个亿、数十亿。每每听到此类消息披露,笔者总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愤怒与苦涩。但在愤怒、苦涩之余,又常常会想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家为何就不颁布《复式管理法》?
    是啊!难道集体的、国家的、人民的钱就不是钱?就无须监控?难道非要等到“生米已经做成了熟饭”已后才去治理?那岂不晚矣?为此,为了避免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为企业、国家埋下亏损、危机的隐患,中国继续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推行“复式管理法”。诚然,推行“复式管理法”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防患于未然”,更是为了给企业、国家创造剩余价值。
    《黄帝内经》曰:“圣人治未病,而不治已病”。就是说高明的、有大智慧的医生会把治疗的重点放在尚未形成的疾病上,而不是已经形成的疾病。诚然,上述非古汉语之解释,而是笔者的理解。笔者以为,对一个国家的经济进行的管理也应着眼于“未病”,而    不仅是“已病”。这是因为,发现“未病”比治疗“已病”更重要,而发现“未病”就是为了杜绝“已病”。
    一个人为什么会得病?无疑,与其日前的、不合理的、违反规律的生活习惯有关;如果人们能把不合理的、违反规律的生活习惯改掉,那么疾病就会远离;一个企业、一个国家的经济为什么会发生亏损、危机?无疑,与其日前的、不合理的、违反规律的经营管理有一定关系,如果能把日前的、不合理的、违反规律的经营管理改掉,亏损、危机也会离人们而去。
    二、“复式管理”为何是对称的?为何有“越前管理”性质?
    笔者以为,作为企业家、管理者、领导人,最需要的应该是“早知道”而不是成天地忙于“救火”。虽然对一些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理”、“惩罚”是必要的,但它同样是“滞后”的,而它给企业、国家、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样也是无法挽回的。那么,如何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做到“防患于未然”?笔者以为,最好的办法,是能事先推行“复式管理法”。
    “复式管理”的核心是:在在做某一件“好事”的同时,必须要把与之对应的另一件“坏事”也做好,不能由于办了在当时看来是“好事”的同时,在不经意中又做了一件无法逆转的“坏事”。比如,吸引外资可能是件“好事”,可是,如果为了吸引外资而牺牲了民族工业、地方工业,那就大错而特错了。试问,中国的合成洗涤剂、化妆品为何频临全军覆灭的局面?
    为此,一些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专门颁布了《反垄断法》。最近,听说中国也在准备制定、颁布《反垄断法》。然而,笔者却以为,制定、颁布《反垄断法》虽然必要,但却没有制定、颁布一部《复式管理法》和迅速推行《复式管理法》更重要。这是因为,“法律是道德的低线”,是“不得以而为之”的事,而且,它不具有“越前管理”和“杜绝违法”的功能。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旦有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等于是“生米已经作成了熟饭”,即便可以依据法条对违法者进行惩罚,而对于因违法造成的的损失来说,已难以“扭转乾坤”了。大家知道,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已经颁布了若干年,为什么总会时不时地发生一些违法事件?笔者以为,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那就是对违法者缺乏“越前管理机制”。
    三、“复式管理”意义为何不仅在预防,更在创造剩余价值?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常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损失。究其原因,与事先缺少一套能够相互对称、制约、监督的管理机制不无联系。比如,为吸引外资,政府都曾颁布过一些“优惠政策”,不料在实现了引资的同时,一些原本很好的地方、民族工业却消失殆尽。再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以破坏自然环境、资源为代价。如何能避免此类现象的再度发生?
    诚然,如果能事先就对经济实施“复式管理”的话,那么,“违法事件”也就不会有产生的可能与必然。这是由于:“复式管理”的本身就具有“对称性质”,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的一种行为,而是“把管理的工作提前化”,并且“能够使这种管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能带来剩余价值”。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人们能从“复式管理”过程中获得经济效益。
    比如,粉丝厂在生产的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含蛋白质的废水,而这些含蛋白质的废水是会污染环境的。可是,如果能够更换一下角度去看问题,国家为什么就不能事先制定一道法令,责令该企业按一定的比例上缴一定数量的“蛋白粉”呢?如果能够交上来,国家可以按成本价予以收购;如果交不上来,企业不但得不到销售收入,就须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
    再比如,国家为什么不能事先在那个制造了“铅污染”的企业的旁边再建一个专门治理“铅污染”的企业?难道铅是一种没有使用价值的物质?诚然,治理“铅污染”的工作绝不能再由这个铅厂来做,而应当由与铅厂存在“对立关系”的其土地可能被污染的那几个村子来做。也就是说,治理污染的工作由可能被污染的人来做,治理费用由制造污染的企业出。
    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第一,作为污染企业,其污染物如果达不到要求排放,他们也需要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治理污染的工作由其“下游”企业来完成;第二,可以解决部分当地人的就业,不但可以产生一定的GDP,也可以为当地人适当地增加一些收入;第三,如果发生了如甘肃徽县的污染事故,是当地人自己的事,而在这时,政府只承担监管不利的责任。
    四、“复式管理法”为何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方法论武器?
    如上也就说明,“复式管理法”是可以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方法论武器,因为我们不但要让制造污染的企业来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而且还需要让可能承担污染的村子作“下游企业”,生产相关的产品。这样,环保部门的工作就由原来的审批、监督、罚款,真正变成了对环境可以量化的“投资人”。诚然,对于治理污染“下游企业”仍然需要“复式管理”。
    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类企业千万不要以为推行“复式管理法”与创造经济效益、发展地方经济是一对矛盾,会影响企业的产值和地方的GDP,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和政府的税收和财政收入。这是因为:“复式管理法”仅仅是一种管理程序,不仅具有“经济危机疫苗”、“企业亏损疫苗”的性质,而且还具有为企业创造剩余价值和为政府增加税收、增加财政收入的能力。
    第一,“复式管理”的对象是企业、地方政府、经济体的“亏损资源”,而“亏损资源”的形成已经是投入的产物,所以不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投入;第二,将“亏损资源”转化为“赢利资源”是“负负为正”的过程,是一种乘积或商除的关系,而不是用“盈利”去抵减“亏损”,因而有“只盈不亏”的必然;第三,即便效果不大,对经济增长亦无负面影响。
    应该承认,在发展经济的问题上,中国确实不如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更有经验,但这并不等于说,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中国人不如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更有优势或缺乏创造性。笔者以为,中国在发展经济方面具有以下两方面优势:第一,可避免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曾经走过的弯路;第二,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中国能实施一些强制性管理手段。
 
“复式记帐法”与“复式管理法”的对比
    通过名称,读者就应该知道,所谓“复式管理法”,应该是根据会计学意义上的“复式记帐法”演化、发展而来的。诚然,它与“复式记帐法”有本质的区别,表现在——前者是对一笔经济业务的两个方面所做的“对应登记”,而后者则是对一庄经济活动所做的“对应管理”。有时,为了说明问题,笔者也常常会把“复式管理”称为“再管理”或“逆变管理”。
    诚然,这里讲的“复式管理”是如何对经济过程实施“对称管理”的方法论而不是简单地制定一部单一、专业性的法律法规。诚然,这不是说制定单一、专业的法规就不重要,而是说即便事先就有那么几部法律法规的存在,由于缺少对经济过程的“对称管理”、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也会变成“制裁的工具”。这是因为,再好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事。
    严格地说,到目前为止,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部类似“复式管理法”的东西,更不要说对经济过程进行“复式管理”了。这倒不是说,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就没有对经济过程进行管理的法律文书的存在,而是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国家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实行“对称管理”的法规。诚然,单一的、专业的法律法规是不具有上述功效的。
    在20多年的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的实践过程中,笔者发现经常会发现有这样的一种现象的发生,那就是,企业一旦亏损,某一地区一旦爆发经济危机便既成事实,不可逆转。如何才能将突然产生的企业亏损和突然爆发的经济危机、金融危机、能源危机消化于无形?笔者以为:第一,事先为其注射亏损、危机疫苗;第二,事先对亏损、危机实施“逆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