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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生态视角透析我国的金融安全问题
作者:曾建中    发布:2006-08-15    阅读:2176次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世界历史潮流。根据WTO协议规定,2006年底中国金融领域将实现全面开放,届时外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强大的冲击。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生态如何应对外部冲击,确保金融安全,已成为当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所在。本文以金融生态作为一个视角,对全面开放后我国的金融安全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旨在对改善我国金融生态,提高金融业抵御风险能力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金融生态:金融安全的屏障
    (一)金融生态内涵
    运用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和考察金融体系不仅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而且还有利于对金融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系列性问题作本源性和趋势性的解剖分析。然而,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金融生态的研究可谓层出不穷,但诸多研究还存在以下三大误区,似乎有违金融生态的本意。误区之一:将金融生态误认为是金融生态环境。不论对金融生态如何定义,但既是金融生态,总是离不开金融交易主体这一主角生存与发展过程中的行为选择问题,而金融生态环境指的是金融交易主体活动所依赖的内外部条件。然不少研究人士将金融生态等同于金融生态环境。误区之二:将金融交易主体误认为是金融机构。金融交易主体应该是指金融交易活动参与者。也就是金融产品交易的买卖双方,绝非仅限金融机构。以最能体现金融原义的借贷活动为例,有“借”,才有“贷”。金融交易主体既有债权人的贷方,也须有债务人的借方。因此,金融交易主体既包括贷方—金融机构;还包括借方—企业与居民。误区之三:将金融生态环境误认为外部环境。论述金融生态环境之时,只是注重政治、经济、文化等金融生态外部环境,特别是对法律、中介服务、信用等问题百谈不厌,往往忽略了金融生态的内部制度环境。而法律法规、中介服务、信用体系等基本上又都是针对贷款行为,充其量只考虑了间接金融生态外部环境或者说银行生态外部环境问题,把直接金融生态外部环境和金融内部制度环境抛到一边,而这些恰是我国金融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将金融生态界定为:金融交易主体与其生存和发展的内外环境(即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以及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种动态平衡系统2)。根据金融生态的定义,其内涵概括起来可以提炼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像其它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的发展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从古老的铸兑业、钱庄、民间借贷演变出银行业,再发展到证券、信托、保险业等庞大的金融生态系统。二是像其它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平衡也是通过自身的自我调节机制来实现的。当生态系统的某个要素出现功能异常时,其产生的影响就会被系统发出的调节物所抵消。例如,某一时期正规金融弱化,金融生态为了满足自身需要就会发展非正规金融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使金融生态重新回归动态平衡体系。三是像其它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的自调节能力也是有限度的。外部的影响超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极限就会破坏金融生态的平衡。比如金融过度放开以及超极限发展等都会导致金融生态失衡,严重的金融生态失衡则会危机到金融安全,最终有可能引发经济危机。
    (二)金融安全背景
    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抵御国内外冲击,确保本国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正常运行。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的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所以在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我国已进入后WTO期,标志着金融业全面融入世界经济同时,也加大了金融安全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大了对我国金融转轨体制的冲击和运行风险。中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转轨体制的非均衡性特征决定了我国金融资产规模与结构的非对称性,金融市场发展与市场监管机制建设的非对称性,我国金融对外开放与内部体制转变的非均衡性。这些无疑会导致我国金融体制非对称性的内部风险外部化.而且这种风险的不可控制性具有“羊群效应”。
    二是加大了我国金融生态的脆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加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金融全面开放后,国际资本特别是短期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入我国的银行、证券与保险等行业,在目前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的前提下,银行业突然面对大量“热钱”流入会出现过度贷款倾向,从而将加剧国内金融资产泡沫,一旦游资发生大幅回流,就会出现价格暴跌,最终加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第二,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金融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将可以吸收中资企业和居民存款,其人民币资金来源大大增加。同时,外资银行还可从境外向境内输入大量外币,这一方面会给国际货币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逃避我国货币政策控制的机会和渠道,增加了货币和资本的国际流动,使监管当局难以判断货币供应量的实际大小。另一方面也会对我国的货币市场、汇市和股市造成巨大压力,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实施效果。第三,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性。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规模狭小、流动性比较低,在国际资本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广泛参与的情况下,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会明显增加,进而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隐患。
    三是加大了金融安全问题跨国传递的可能性。金融是一国经济的核心,金融危机的发生轻者会使一国的货币和金融体系遭受重大打击,重者使货币金融体系崩溃。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旦一国金融全面对外开放,则金融危机更容易出现、深化、发展和传递。金融全面对外开放不但增加了我国金融安全的脆弱性,而且还有可能危害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金融生态与金融安全之间的良性互动
    金融安全与金融生态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必须建立在良好的金融生态基础上。金融生态失衡直接破坏金融安全的稳健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轻度金融生态失衡尚不足以威胁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严重生态失衡则会危机到整个金融的安全,也极有可能引发经济危机。因此,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金融生态失衡:金融安全的隐患
    金融生态失衡是指金融交易主体及其内外部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失去平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金融体系已经初步建立,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跨市场的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我国的金融生态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然而由于中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还存在制度缺陷、体制和体系的脆弱性等原因使得我国金融生态基础不稳,金融生态失衡现象已经成为危及金融安全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结构失衡。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来看,目前还存在“三主导型”非均衡特征3)。既银行主导型、政府信用主导型和长期主导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比重高达85%以上且在逐年上升的非均衡现象。2、我国的债券市场明显存在政府信用主导特征。政府债券以及准政府债券发展较快、比重过高,政府支配了过多的资源,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3、从融资期限结构来看,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结构呈现“长期主导型”非均衡现象。从2000-2005年数据显示:我国金融市场融资期限结构逐年呈现长期化趋势,长期融资所占比重在不断快速上升,而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主要已短期融资为主导。
    (二)金融交易主体结构失衡。一是银行业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银行业集中度过高。评价银行业集中度可以通过银行业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和M2/GDP的比值两个指标加以考虑。一方面从近十年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银行资产是金融资产的主体,占全社会金融资产总量的80%以上,而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支配的金融资产达到金融资产总量的60%左右。由此可见,一旦国有商业银行出现问题,将会触动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神经。另一方面,衡量银行集中度的另外一个常用指标是M2/GDP。2005年底我国的M2/GDP比率为1.64(注:GDP调整后该比值大幅下降),已经位居世界第一。这一指标的持续上升表明我国的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信贷推动特征,而且信贷资产的运用效率趋于下降。二是证券业结构非均衡。我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就负有为国有企业解困的使命,这种状况不仅造成证券市场发展目标的多元化和发展方向不清,而且也产生了市场结构畸形。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非流通股比重过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该部分占到总股本的70%左右,少量且分散的个人流通股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不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压力,无法发挥投资者的监管机制。二是同股不同价。代表相同权利的股票实行不同的认购价格,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被严重侵犯。三是缺乏机构投资者。我国股市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并以做短线居多,市场投机成分浓厚。股价起伏较大,风险也相对较大。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的证券市场会联结为一个统一体,任何一国证券市场的波动,都会迅速地波及其他国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特别是像我国这种具有先天性缺陷的股市而言,这些波动会产生巨大的“蝴蝶效应”,引发股市危机。三是保险业结构非均衡。目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还依然存在许多结构失衡问题,主要有:第一,保险交易主体偏少, 市场集中度偏高。第二,险种结构单一,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第三,保险业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存在较大的再投资风险。四是企业及居民结构非均衡。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不够规范,既损害了投资人和职工的利益,又给国企改革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目前国有资本仍然分布在众多的行业和领域,战略性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另一方面,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逐步加大,导致社会矛盾加剧。收入差距加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加大。城镇居民:年增速8%-9%;乡村居民:年增速4%-5%。二是职业收入差距加大:企业的经营职位和一般职位间的收入差距普遍在20倍以上。三是财富分布加大:财富多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45%;财富少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1.4%。
    (三)金融生态内部制度环境失衡。一是产权结构单一。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如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资本金大都是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国家拥有全部产权。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的非人格化的概念,需要由政府部门代为行使所有者职能,出现了产权虚置的状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产权虚置直接导致了金融交易主体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低下,过度的行政干预导致内部人控制盛行等弊病。二是内部治理机构缺失。在单一的产权结构下,金融交易主体股份制改造的结果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得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造成了外部人内部化,加剧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三是内部制衡机制缺失。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对于经理层的选择基本上采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制度,真正的委托-代理机制难以建立,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经理层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四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措施缺失。目前,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特别是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由国家财政部门决定,与经营业绩严重脱钩,责任和激励不对称,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经理层基本上没有剩余索取权,经理层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就成为“廉价投票权”,在层层委托分级代理的现状下,难以形成对各级管理者的有效约束。
    (四)金融生态外部环境失衡。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和体制环境等方面。首先,从法律环境来看,关键问题是缺乏有关金融交易主体的破产法规。如金融企业和居民一样,在经营失败时,面临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问题。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规,实践中对经营失败的金融交易主体迟迟不能有效地处置,造成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金融生态日趋恶化。其次,信用环境建设严重滞后,造成了我国金融供给不足,金融交易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难,银行业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第三,体制环境问题。由于我国是一个行政主导型的国家,体制环境是直接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的重要外部因素。因为我国的司法与行政不是分离的,司法还要受行政领导。
    三、优化金融生态:维护金融安全另一个视角
    一国的金融安全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金融生态是否优化。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能够成功地抵御内外环境的冲击,确保本国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正常运行。那么,当前我国怎样才能加快金融生态优化,提高金融业抵御内外环境的冲击能力,确保金融安全呢?经济学中的“木桶效应”告诉我们:要想提高木桶的整体效应必须下工夫依次补齐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因此,笔者认为必须通过“削长边补短边”方式,不断优化金融生态来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快金融市场的结构优化。要解决金融市场的结构失衡问题,必须加快推动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体系逐步向以市场为主导的融资体系转变。(1)加快直接融资发展,适当分流银行储蓄,避免银行过度承担社会资金配置任务而加剧系统性风险;(2)改变单一的储蓄结构,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保险基金等储蓄替代性产品;(3)改变单一的资产结构,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4)改变单一的融资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债市场和场外资本市场,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5)打破市场封锁,促进金融资源在各市场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
    二是加快金融交易主体完善步伐。要解决金融交易主体失衡问题必须从对金融交易参与主体的培养与改造入手。一是要加强市场开放程度,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与类型,促进参与主体行为的市场化与需求的多元化,防止行为趋同导致市场缺乏活力或波动太大。二是要大力培育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与主力军--机构投资者群体,培养其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增强其风险分析与管理能力。三是要扩大金融交易主体的外延,采取措施使个人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的渠道更为通畅,为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集合性资金的投资运作创造条件。四是要大力支持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稳步推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
    三是加快金融生态内部制度环境的安排。一要加快金融交易主体的股份制改造。积极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将国有单一产权的金融交易主体转变成自主承担风险的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市场参与主体;二要进一步规范金融交易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有效的绩效激励、风险控制和资本约束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交易主体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强化出资人对国有金融交易主体管理层的约束,促进国有金融交易主体健全经营机制。三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四是加快金融生态外部环境的培育。首先要抓紧修订和完善以《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人、贷款人等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建立完善统一的金融市场规章制度,包括会计、审计、税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保证市场公正性,提高市场透明度。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机制,引导与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市场参与主体信用记录和数据的积累和管理等;此外还应该加强信用宣传,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培养市场信用文化。最后,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把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放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上,使依法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曹凑贵.生态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曾建中:“从金融生态失衡角度透视民间借贷的再度活跃”《海南金融》2005年第二期
    [3]曾建中:“论中国金融市场结构变迁中的路径选择”《财经科学》2005年第六期
    [4]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J].金融研究,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