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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应制造新的垄断
作者:曾鸣    发布:2006-08-07    阅读:2175次   
    我的桌上,放着一份“××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红头文件,在该文件第5条款“弱电工程”中明确写道:“为避免重复开挖、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要求弱电工程全部埋入地下,其管道工程统一由城网建设公司负责建设。各运营商不再进行地下管道工程建设,可购买或租用管道敷设线路。”
    乍看起来,政府颇有统一全盘规划、管理城市的博大胸怀,既“避免重复开挖”——百姓确实也尝到了马路重复开挖的不便,又能“科学利用地下城市空间”,其理由冠冕堂皇,几乎任何人都难以提出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问题在于后面的那段话,所有管道工程必须“统一由城网建设公司建设”,各运营商只能“购买或租用管道敷设线路”。为什么管道工程就一定要由该公司,而不是别的公司建设(许多人会在此基础上产生一系列相关联想)?为什么就不能由运营商在建设市场上通过市场招标等公平手段,自主选择优质优价的管道建设商?这个政府指定的公司究竟是赢利性公司还是非赢利公司?如果该公司是非赢利性公司(如果不以赢利为目的,也就不能称之为公司了),各运营商当然十分高兴,会感谢政府为大家作了一件既有利于社会(避免了重复开发路面),又有利于企业(企业减少了建设成本)的善莫大焉的好事。然而恰恰相反的是,该公司只能也必然是一个以赢利为目的而存在的公司。依仗着政府的行政指令支持,它获得了在该市通信管道建设的独家垄断经营权。众所周知,通信运营商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通信线路,而通信管道是线路建设的重要条件。没有通信管道,运营商就无法进行通信线路建设,自然也就无法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可见,卡住了管道建设,就等于卡住了运营商经营的咽喉或命脉。运营商有着多年的通信建设经验,对通信管道在本地区的建设成本了如指掌。比如,我地区平均每孔公里的建设成本合计也不过在三万元左右,而政府指定的所谓管道统一建设经营商报出的每孔公里售价竟然高达 6 万元,是正常管道建设成本的一倍左右,运营企业尽管十分不满和难以接受,但为了不失去该地区的通信用户市场和经营权,也不得不忍痛花高价购买或租用。管道经营商利用政府保护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实现高额暴利,这正是“管道统一建设”问题的核心所在。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分工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合理的社会分工将大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分工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不仅仅适用于经济领域,也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政府和企业,也同样应该有各自在社会分工中的准确定位。在一定意义上,如果把社会比作一个竞技场,那么,企业就是竞技场上的运动员,而政府则是竞技规则的制定者、运动秩序的维护者。即通常所说的企业是运动员,而政府只能是裁判员。政府绝不应利用手中的行政执法权利偏袒于竞技中的某一方。如果政府利用自己的行政执法权利干预企业的经营,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社会经营秩序。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竞赛又如何能进行下去?政府加强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无可非议,但以“加强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为名,硬性指定某企业具有城市弱电(包括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独家垄断建设权,硬性要求企业必须购买该公司的产品(管道),似乎就超出了政府的职责权限范围。试问,如果政府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利,要求本辖区所有的企业和居民都必须使用某通信运营商的业务,其他非指定运营商必死无疑;如果政府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利,要求本地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市民都只能也必须订阅某一家报纸或杂志,其他报纸和杂志在该地区就不可能有销路;如果政府利用行政执法权利,要求本辖区所有商店和饭店必须销售某一种白酒或啤酒,而不准其他品种酒类进入(这种现象在某些地区也已经发生),其他酒类就很难进入该地区;同样,像本文提到的政府指定一家公司独家垄断城市通信管道的建设权,不仅限制了各运营商通过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择优选择管道建设商的权利,伤害了运营商合法利益(运营商不得不以高出正常价格许多去购买或租用管道),也限制了其他非政府指定管道建设商的正常生存和经营。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所谓由政府指定的“城网建设公司”独家垄断管道建设和经营,并不是某一个或几个城市的个别现象,而是作为所谓“加强城市统一管理”的经验,几乎在全国绝大部分城市都得到了仿效和推广。政府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不仅重新制造了一个新的垄断经营商——城网建设公司,也直接干预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要求企业必须购买和租用城网建设公司的产品(管道)。这是不是政府的正常职责?政府应不应该这样做?由此可见,城市通信管道怎样建,谁来建,已不仅仅是简单、个别的经济问题,也与许多专家、学者反复争论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职责定位密切相关。进一步深入讨论和澄清对此问题的认识,无论对政府还是企业,对改革深入还是经济发展,都是必要和有益的。
 
200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