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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在制度演进中的困境
作者:王覃刚    发布:2006-04-24    阅读:2072次   
     一、制度与制度结构

    制度是一种秩序,由一系列的规则构成,其作用是抑制人们的交互行为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其功能是使个人的行为在约束下可以预见,从而将人们的行为导入合理预期的轨道(柯武刚,史漫飞,2000)。我们认为,只要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博弈就必然存在。而博弈是这样一种状态,一个人的行为或行为效果成为另一个或一些人的行为或行为效果的解释变量。制度既可以看作是博弈的结果,又可以被认为是博弈的规则[1]。作为博弈的规则,制度提供了博弈中必要的合理预期;作为博弈的结果,制度是上一轮博弈均衡产生的规则,并约束下一轮新的博弈。这样看来,制度在博弈系统中,既是被解释变量,同时又是解释变量。

    制度作为约束性的行为规则,依其约束力的不同,可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一般认为,正式约束,即国家法律,属于成文制度,被视为一个社会的外在制度;而非正式约束,诸如惯例、伦理规范、习俗等,大多属于不成文制度,亦被视为一个社会的内在制度。从约束力来看,前者显然比后者正式。同时我们认为,内在制度具有不同层次的约束力,家庭、团队、组织、社区乃至社会、民族都存在着不同的非成文制度约束。这种约束也往往不必然借助严格的强制力。但是,对经济和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反而是不成文制度,它直接塑造人的意识形态。一种经验性的假说是,外在制度的推行需要借助内在制度构建的社会制度和文化氛围,外在制度的可执行能力要取决于其对内在制度的兼容性[2]。当外在制度符合内在制度精神时,可以获得内在化的成本节约。但如果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相悖,其执行只能依靠权威或暴力,或者在长期中通过教化来修正内在制度。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相一致,只是达到一种均衡态。这种均衡态不能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动态发展。由于内在制度的代际继承性所导致的稳定性,使得它经常呈现出滞后性。若外在制度表现为对它的妥协,就会出现诺斯(1991)所说的无效率的制度的长期存在。

    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从整体上构成了一个社会完整的制度结构。制度结构被定义为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3]。我们认为,提出制度结构概念的意义在于,制度安排是“嵌在”制度结构之中的,所以一项安排的效率还要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它们功能的完善程度,挑出某个特定的制度安排并绝对地讨论其效率是不会得到什么结果的。研究制度安排需要具有对历史时间及地区的专门知识,并需要专门了解该制度安排在制度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如何,缺乏这种了解,对特定制度安排效率的讨论也就不得要领。

    在一个完整的制度结构中,由于各个制度安排之间存在着某种共生关系,部分制度安排的存在或变动情况会影响到其他的制度安排[4]。也就是说,单个的制度安排在脱离了其他相应的制度安排[5]的配合的情况下,难以单独地发挥作用,制度的效率会降低,直至完全失效。可以这样认为,制度安排的可能绩效不仅是自身的函数,更是其他众多相关制度安排的多元函数。我们可以把这种特征理解为制度安排之间的共生性。我们注意到,正是由于这种共生性的存在,那些非连续性的间断式,时间跨度较大的改革才会有时面临低效率的情况。

   二、初始的两方博弈与政府主导的一种困境

    一个制度结构中的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在决定机制上是不同的。尽管二者都是博弈的产物,但是分别来看,正式约束的外在制度在决定中,政府是起决定意义的作用,政府赋予其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认定[6];非正式约束的内在制度的决定,则更多表现为社会公众的习惯、风俗以及道德标准的继承和自发性演进。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可以对正式制度的决定施加重要的影响,其提供了对正式制度安排支持或抵触的社会性力量,如前所述,制度的可执行能力要取决于其对来自社会公众的非正式约束的兼容性,然而当社会公众面临强有力的国家机器时,其影响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而政府对非正式约束的内在制度亦可实施重要的影响,其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用主流的意识形态来修正社会公众的价值观,但这种方式也存在受众的价值观基础和参与机会等因素的制约,有时政府也会尝试制度性地影响非正式约束的作法,然而由于非正式约束的代际继承性和约束的非严格性,这种努力往往也不太容易成功[7]。
制度的决定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参与者都试图使其收益最大化,即实现他的最佳状态,或者更理性地实现他未来状态的最佳结果。然而,未来的状态是不能由单个人自己的行动惟一地决定的,每个参与人的最佳行动选择取决于其他人的行动选择和目前的状态。制度正是在博弈参与人通过互动而内生的均衡状态,是一个自我实施过程[8]。然而我们认为,即使是内生博弈规则的制度变迁,也不见得每一个人都会参与到有关新均衡的博弈过程中,大多数人还是会坐享新制度的产生,总会有少数人为大多数人在他们本应参与的博弈中出牌,即现代社会的代议制民主。绝对的平均的参与机会的博弈只会发生在原始社会状态。而另一个极端,绝对的一人决断的非博弈规则的制度产生机制也只会发生在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社会状态。严格意义上的代议制中,大多数并不直接参与新制度的博弈过程的社会公众,作为其自身权力的委托方,有理由信任代理方能正确传达其偏好,并作出有利于委托方的努力,并且在事中和事后有足够的机制保证,对于作为不力的失败的代理有追究直至取消代理人资格的权力。然而,在缺乏民主意识的社会中,由于委托方对于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不足,名义上的代理方对于委托方意志的漠视,以及委托——代理渠道的制度障碍等原因,上述委托——代理机制并不能理想地发挥功效,从而新制度的博弈过程就出现另一种形式,即少数核心权力掌控者,秉承精英政治的思维理念,以其自信的完备理性,对新制度采取宣布式推行,然后才与社会公众就新制度可行性及效果进行博弈,而由于存在明显的强势和弱势的地位差异,社会公众的事后反应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既已实施的制度,一般只会是来自权力层面的制度修缮或制度补救,这构成了渐进式改革的基本逻辑。

    在中国市场化的初期,就其制度变迁的道路及其方式等一系列制度的博弈,基本可以抽象为有两方参与者——政府和社会公众[9]。但二者在制度决定中,所起的主动性作用差别很大。在宪法制度的约束下,社会公众通过选举作为其代言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而进行事前博弈。但是我们注意到,由于长期的思想禁锢,广大社会公众对于市场概念缺乏基础性的知识,同时对于其自身公民权利的陌生,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事前博弈不会对而后的制度决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根据宪法,制度的合法决定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休会期间的常务委员会作出。于是,事中博弈的参与者集合就被设定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范围之中。由于两会(人大和政协)往往在党代会之后召开,博弈的策略组合的可选集也就被限定在政府事先的意志范围之内,同时由于政府官员在人大中的绝对影响力,这种政府的事先意志就能在人大会上达到较为一致的认同从而形成文本性正式制度。用博弈论的思想可以表述为,博弈参与人通过大会就预先设定的策略组合进行必要的认知协调,使博弈以较低的成本即可收敛于均衡。对于任意一个博弈参与者i,都有Ui(Si*,S—i*)≥Ui(Si,S—i*),那么S*=(S1*,S2*,…,Sn*)即为纳什均衡策略(张良桥,2001)。从任何参与者都不会主动偏离这一结果的状态来看,事中博弈易于取得纳什均衡。制度通过以后,政府会将其颁布实施,在中国最常见的方式是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先行试点,即政府就新制度与社会公众进行事后博弈,然后才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实施。这个环节被认为是新制度获取社会合法性支持的必要步骤。如前所述,社会公众对于强势政府是相对弱势的博弈方,其在力量上并不足以根本性改变既已实施的制度,他们多是以其实际行动影响新制度的运行效率,尽管这种影响有时并非有意而为之[10]。于是政府在获得了足够的反馈信息后,对新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正或补救。政府与社会公众是在这样反复的交互过程中,就新制度的效率最终达成合意,实现制度均衡。由于上述博弈过程是有成本代价的,表现为新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樊纲,1993),政府无法就所有的新制度与社会公众一次性达成合意,于是渐进式的道路被认为是必然的选择。

    我们注意到,政府在市场化初期的制度博弈的主导地位是非常明显的。可以认为,如果没有政府强势制度嵌入,听任制度在初始状态下的社会性自发演进,中国的市场经济可能根本无法建立。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模式在其机制上至少面临来自三个方面的困境。

    首先,政府主导的合法强制性来源于其权威性。由于信息不对称,权威就是信息相对完备的一方对于信息相对缺失的一方提供信息或凭借信息优势直接提供方案时的被认可性或服从性。而信息的不对称主要取决于信息的搜寻成本和对信息的感知能力的差异。从信息的搜寻成本来说,即使是最高政府甚至杰出的政治领袖,也并不能无成本地获取他们想要的权威,他们必须搜寻到并掌握大量并非大众化的信息。我们认为,对于信息的搜寻,政府较之其它社会实存虽然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需要搜寻的信息范围越大其成本也相应越大,并且对那些通达渠道障碍的信息的获取,政府也并不一定成本更低。我们也注意到,现代社会发达的传媒体系事实上为政府部分承担了搜寻成本。从对信息的感知能力来说,政府也并不是的一个理性超然的存在,它是由“有限理性”的具体个体(政府官员)构成的,即使从整体上也无法超出“有限理性”的局限。由于搜寻成本而导致的信息不完备也属于“有限理性”的范畴。而“有限理性”也正是哈耶克批判工具理性主义时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使是具有超凡人格魅力的卡里斯马(Charisma),从客观上来说,也并非理性完备。因此,社会公众就没有理由完全相信政府提供的方案一定是最优的,从而其权威性就有理由被质疑。这样,由于权威性的削弱,政府主导模式所需的合法的强制性也必然会降低。

    其次,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会面临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这两方面权衡和选择的困难,从而无法顺利地解开“诺斯悖论”(张军,1993)。我们认为,不同的制度主体的目标函数(效用函数)是有差异的。林毅夫(1989)所区分的以初级行为团体的自发行动为特征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以国家、政府的自觉行动为特征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这一点上明显不同。用新古典的语言可以描述为:前者完全是以经济上的成本——收益比较为出发点,并以超过制度变迁成本的最大收益为目标函数;而后者既考虑经济收益(产出最大化),又考虑非经济收益(统治的最大稳定、政党利益最大的政府垄断租金最大化),只有当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的综合收益大于成本时,制度变迁才会发生。一个经验性假说是,当存在着高度集权的政体和不完善的政治市场时,制度变迁以掌握最高决策权的核心领导者的偏好及其利益与制度变迁的基本取向两者之间保持一致为前提,而核心领导者的偏好及其利益则单一化为巩固其政治威信,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支持。这表明,统治者(政府)的效用最大化并不必然同社会财富最大化相一致,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只是被推进到其对统治者实现自身目标的边际贡献等于零时为止。从而,当考虑到政府所面临的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等成本因素时,那种容忍和漠视低效率的制度长期存续的政府不作为,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因此,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并不必然拥有长期稳定的动力源。

    第三,政府主导的一个重要逻辑是基于对制度演进的线性特征的认识理念,即认为制度总是会朝着一个即定的方向演进,即使有波动也可以回归出一条线性的路径,这样政府主导才有可能为下一步制度供给设定合理的方案。然而,从生物学的观点来看,演进并不是达尔文式的渐进、稳定的选择过程,而一种非线形的点状均衡[11],这个过程可以表述为:长期的静态停滞过程被短期的(地质学的时间概念)、快速的物种形成的一幕所打破。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讲,一旦一个特殊的系统被建立起来,它就趋于自我维持[12]。系统中的变迁很可能是从一个大的外在冲击开始,这种外在冲击引发了内在变化,这种变化是积累性的,而不是连续地、逐步地发生的。在关键的转折时刻,被选取的选择规则的基本特征很可能对未来产生约束。脱离了最初均衡状态有多种可发展的路径,而并非惟一可行的轨迹,而每一次转折点处的不同选择,都会出成为下一次选择的路径依赖。于是,均衡就表现为各个不同的转折点处的不同选择的非线性的点状特征。这样以来,最终依据线性特征制定的制度变迁的终极目标模式和路径安排,能否在政府的渐进式的制度供给中得以实现就成为一个问题。

    三、过渡性混合模式与博弈的第三类参与者的生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政府的有限理性导致其对于非原发而来自外部嵌入的市场经济系统的建构缺乏足够的知识,而政府的工具理性的悖论又使其在制度供给方面的持续性动力不足,同时制度演进的非线性特征也使得政府实际制度安排会偏离最初的路径设定,因此,政府不可能就全部的市场制度进行一次性谈判,这将会导致巨大的博弈成本[13]。于是,一种被认为是过渡性的混合模式就必然在这种渐进式的逻辑下生成。

    制度外、边缘性制度再至制度内部的制度变迁思路是目前中国经济学界对中国市场化路径的基本一致的解构。前两者属于增量特征的制度建构[14],而后者属于结构特征的制度变迁。而无论是制度外改革还是边缘性制度改革,要想使新建制度能得以存续,就必须构建一个相对稳定的系统,让新制度的效率充分发挥出来,这在后者结构特征的改革尚未完全展开的情况下,就演化成为了被经济学界称为“双轨制”的过渡性混合模式。这种混合模式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在尊重即行旧制度结构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新的制度方式合法地获取制度外收益,即事实上承认收入创造与分配的两种制度性手段同时存在。
我们在这里有意回避了“双轨制”的概念。因为一直以来,“双轨制”都被认为是一种过渡的非均衡性的制度结构,待其完成阶段性制度功效,可以由具有强烈建构理性的政府利用政治权力为其提供的合法的强制性手段,以修改或颁布法令的方式实行“并轨”,从而最终实现均衡的目标模式。然而在我们看来,这种混合模式既然是博弈均衡的产物,那么就必然具备均衡性特征,如前所述,一旦一个特殊的系统被建立起来,它就趋于自我维持,也只有持续稳定的均衡制度结构,才有可能为新获收益提供稳定的预期,进而使新制度方式具有持续性,新制度的效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这种均衡的过渡性混合模式是符合我们在前文中分析的制度演进的点状均衡特征的理路。政府主导方式的每一次新的制度变迁都意味着对旧均衡点的突破以及新均衡点的建立。

    从博弈论来说,演进稳定策略(ESS)是演进博弈论中使用最广泛的概念,其基本思想是:假设存在一个全部选择某一特定策略的大群体和一个选择不同策略的突变小群体,这个突变小群体进入到该大群体而形成一个混合群体,如果突变小群体在混合群体中博弈所得到的支付大于原群体中个体所得到的支付,那么小群体就能够侵入大群体;反之,就不能够侵入大群体而在演进过程中消失。如果一个群体能够消除任何小突变群体的侵入,那么就称该群体达到了一种演进稳定状态,此时该群体所选择的策略就是演进稳定策略(张良桥,2001)。一旦这种演进稳定策略被采纳,它就在一群体中形成一种均衡,而这种均衡是不能为另外的不能验证的策略所“侵扰”的。也就是说,当一群体采用了一种策略σ*,而这个群体之外的他者(mutans)所采用的策略σ就不能侵扰这个群体的成员的σ*策略选择,即不能在这一群体中推广σ策略。如果我们更精确地用博弈论的语言把当他者采用策略σ时一(群)博弈者采用σ*策略的预期效用或支付定义为EU(σ*,σ),可以有以下演进稳定策略的定义:只有当以下两个条件成立时,策略σ*才是一个演进稳定策略:(1)对所有策略J来说,EU (σ*,σ*)≥EU(σ,σ*)成立;(2)对所有策略σ来说,或者是EU(σ*,σ*)>EU(σ,σ*),或者是EU(σ*, σ)>EU(σ,σ)。(韦森,2001)

    在以增量改革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变迁中,社会总体收入有明显的增进,社会公众的收入状况、生活质量也明显改善。政府的制度供给由此也获取了必要的社会的合法性支持,从而对系统的侵扰非常小,混合模式获得了一种均衡的演进稳定状态。ESS是对纳什均衡的精炼,然而其只能保证一旦达到演化稳定状态,就能抵御系统突变或侵扰,却无法保证系统将动态演化达到何种状态以及最终状态是否稳定(张良桥,2003)。也就是说,系统并不会线性地达到下一个均衡点。

    我们注意到,这种混合模式下,社会资源是在两种制度下运作,收入通过两种方式获取。那些较早摆脱旧体制约束的人群通过市场机制以及两种体制下相对价格的改变,积累了比纯粹计划体制下多的财富[15],其财富量明显超过其他社会实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政府希望用利益诱导出诱致性制度变迁,从而减少稍后的博弈成本的结果。于是,这种被理论学界称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在混合模式下获利的群体产生了,我们称之为精英群体(康晓光,2003,谢岳,2004)。这个群体代表了新的制度方式,代表了新的资源运作效率,同时由于财富积累,使得他们的消费趋于明显的上流层次,因此以“精英”冠之是贴切的。更重要的是,他们在获取经济收益之后,表现出极强的政治权力冲动,这种冲动源于对既得利益的保障要求和低成本获取更多收益的希冀,他们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官僚体系的运作,这与中国历史上的官绅体系有着相似的逻辑。于是,精英群体就越来越成为在有关制度变迁的博弈中具有独立的价值取舍和策略组合的新的一类参与者。这第三类博弈参与者的生成,对之后的制度演进产生了重要的实质性的影响。

    四、新的博弈模式与政府主导的另一种困境

    正是因为精英群体的出现,新的博弈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即出现三类参与者——政府、精英群体和社会公众,而前两者在对最终策略的影响力上是超过社会公众的。政府在主导型制度变迁的理路下,有着对制度终结的合法性的认可权;精英群体也易于通过与官僚体系的默契或合谋从而取得一定操纵性权力;而社会公众处于分散决策状态,其影响力受限于先设的转达渠道,因此在新博弈模式下,仍表现为弱势群体。

    我们认为,在基本宪法框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制度变迁即使进入到结构调整阶段,政府主导型的逻辑和博弈程序安排也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然而,此时的制度环境相对于前一个阶段已出现了很大的不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以政府制度供给为主的同时,制度自身已具备了一定的自发演进的要求和能力。这主要是因为精英群体的政治性渗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相对分散性趋势。所以,政府主导在新的博弈模式中,不仅前述的困境尚未解开,而且又面临了另一种新的困境。

    首先,精英群体表现出较强的政治性渗透。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他们获取了一定财富积累后,必然要求政治性政策庇护,以确保其对经济利益的持久性预期[16];另一方面,由于前期改革的“放权”,各级政府产生了自己独立的利益取向(唐娟,1996,谢岳,2004),这为精英群体与官僚体系合谋[17],实现其政治性渗透,提供了可能性。这种渗透主要表现为,精英群体通过向官僚体系提供必要的租金以换取对制度和政策的间接性的但有力的影响,或者直接以官僚者的身份出现在政治体系中更为直接地影响制度[18]。这样以来,政府(最高层)在博弈中不仅要面临与精英群体,而且还要受到自身官僚体系的约束,因为由于官僚机构(或者说具体官员)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一项制度或政策被贯彻到什么程度,通常取决于官僚的解释,以及他们在实施时的兴趣和效率(杨光斌,2000)。我们注意到,由于精英群体以及与之合谋的官僚在过渡性的混合模式中获取了相当可观的利益,成为最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因此该集团的最重要的行动逻辑就是,维护这样一种模式,并且使之向着能使他们进一步获利的方向演进。这显然与最高层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方向是相悖的。因此,政府主导在博弈中就遭遇一个两难境地,如果依其先前的逻辑强行推进制度变迁,就必然遇到精英群体的有效的抵制和官僚体系对制度运行效率的人为降低;但如果希望通过一定的利益诱导而达成认知协调,又会使先设的路径安排搁浅[19]。

    其次,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合法性权力危机,这使得其在与社会公众的博弈中社会支持性下降。当改革进行到结构调整阶段后,其性质已不再是前一阶段的整体社会利益的共同增进,而更多地表现为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安排。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对分散性以及社会分层性趋势明显。一方面,精英群体以及与之合谋的官僚体系,甚至包括官僚的家族关系网络,在这个过程中汲取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积累了大量的私人财富,而另一方面的情况是相当一部分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失,在社会保障体系尚非健全以及互助性的社会资本在利益冲击下的淡漠[20]的环境下,他们的生存状况明显恶化。结果,社会贫富差距急剧拉大,社会公众尤其是上述弱势群体对现状极为不满[21],对政府以及政府的制度供给的支持下降,同时社会抗争逐渐上升(谢岳,2004)。政府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博弈成本不断增加,由于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对分散性趋势,政府又难以进行认知协调,因此,政府主导赖以推动的权力基础呈现危机。另外,由于现代发达的传媒体系,使得社会公众在信息的获取及感知方面的能力大大提高,从而政府因为信息占有而产生的权威性也在下降。

     第三,政府在博弈过程中的策略组合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侵扰,使得政府对策理性缺损。我们把这种侵扰归纳为系统性侵扰和随机性侵扰。所谓系统性侵扰是指,政府在建构其策略组合时,受到来自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现状的约束。政府主导需要借助完备的官僚体系和政治结构,因此,我们看到,在中国市场化改革中,为了保证政府主导的可行性,在经济体制改革时,保留了原有的政府行政体制。然而,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制度的滞后,不仅降低了市场化制度的效率,而且造就了大量的寻租的官僚,并为政府的制度推进设置了困境。然而,如果政治体系也进行与经济体系一致的制度变迁,就难以延续政府主导的逻辑,政治体系变迁的实效也就无从保证。所谓随机性侵扰是指,在具体制度的设定与推行中,可能或现实遭遇到的非同步性的非正式约束和低效或无效的正式约束的障碍。如前所述,非正式约束遵循着一个自发演进的逻辑,其速率明显慢于政府强势推进的制度变迁,但却制约着正式文本性制度的实际效率,如果政府的策略组合中包含有与非正式约束相冲突的成分,必然会遭到社会公众的情感性抵制[22]。另一方面,由于普遍缺乏法制精神以及前述的各种原因,使得业已颁布的一些正式制度呈现低效甚至无效状态,从而也就无法对新制度提供必要有效的制度环境的支持。综上所述,对政府主导的博弈策略的侵扰,使得政府在制度设计时须要顾及的变量和参数增多,从而难以延续最初的理性。

    另外,我们还认为,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政府还要面对更多来自国外的经济政治博弈的对局者,其策略的报酬函数更加难以确定。在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政府的政策制定还要受限于诸多双边或多边承诺以及国际规则。同时,异域的道德文化以及价值观的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侵入,可能还会更加强化独立于政府主导之外的制度自发演化的逻辑。

    五、结论

    我们认为,除了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外,实际上存在着至少两种制度演进方式。其一,社会公众遵循着一种原发于社会历史文化中的更多强调平均主义道德观的非正式约束的自发演进的轨迹;其二,以精英群体和与其合谋的官僚体系为主的既得利益集团,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强有力地引导着混合模式[23]向着更有利于汲取财富的路径演进。前者有着自身历史文化基础的逻辑,似乎受政府的影响较少,但对制度供给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后者直接起因于政府主导,并与政府间的互动较多一些,同时也存在着有别于政府理性的逻辑。同时,外部的因素对这两种演进方式都存在强化作用。政府主导所遭遇到的困境,除去自身机制上的原因,都是在与这两种演进方式冲突中产生的。因此,如何发现政府主导与它们的切合点,有效改善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模式,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注释:
[1]Aoki, M. 1998, The Subjective Game Form and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as Punctuated Equilibrium, Distinguished Lecture at the Paris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September, 转引自(齐默尔曼,2004)
[2]Weingest,B. 1995, The Economic Role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 Market-Preserving Federalism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Journal of Law, Economic & Organization, 11/1, 转引自(齐默尔曼,2004)
[3]林毅夫,1989,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转引自(科斯 等,1994)
[4]这也正是制度作为博弈规则的一种体现。
[5]这些相应的制度安排既包括正式约束的外在制度,又包括非正式约束的内在制度。
[6]政府对于正式的文本性制度的决定,有一套严格程序性规定,这种程序性规定的制度安排是产生其他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合法性基础。
[7]一个有趣的例子,中国各地的麻将的游戏规则各不相同,曾一度出台过一个所谓全国统一性的麻将规则,以便举行国家级的比赛,但结果却未能如愿。当然,这种制度性地影响非正式约束的努力也有成功的例子,例如在建国之初国家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规范性交流语言——普通话,以减少各地方言在交流中的障碍,如今在在中国各个地方普通话已被广泛接受,但我们也注意到这也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8]青木昌彦,1998,沿着均衡点演进的制度变迁,转引自(科斯 等,2003)
[9]实际上,博弈中尚存在第三方即政府中的保守派的参与,但由于最终政府就市场化达成了共识,这里我们姑且认为政府是作为一个意志统一的整体参与博弈。
[10]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额外收益或成本,而对于收益的占有与分配,或成本的承担与分摊,亦是一个需要制度规范的行为,因为制度实验的收益没有理由完全归于被实验对象,同样其成本也没有理由完全由被实验对象来承担。
[11]Gould, S. J. and N. Eldredge, 1977, Punctuated equilibria: the tempo and mode of evolution reconsidered, Paleobiology, 3, 115-51, 转引自(科斯 等,2003)
[12]青木昌彦,1998,沿着均衡点演进的制度变迁,转引自(科斯 等,2003)
[13]这里的博弈不仅包括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博弈,还包括政府权力层内部的博弈。
[14]从稍后的分析中我们将看到,正是因为其增量特征才为政府在这阶段的获取了必要的社会的合法性支持。
[15]在这里我们姑且这样认为,即这种收入和财富的积累仅仅的通过体制的差别而合法地获取的,但在实际中这种积累有可能是利用制度结构的不完整性而灰色性完成的。
[16]从中国的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苏南模式”以及“温州模式”的“红帽子”企业,就可以窥视出这种必然性。
[17]各级政府官僚的逐利行为是实现这种合谋的关键。
[18]我们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已为后者提供了可能。
[19]我们注意到,最近在中国全国范围内展开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这种认知协调起到了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作用。
[20]相关论述参见(杨雪冬,1999,李华民,2003)
[21]有的学者甚至得出了中国是精英勾结型权威主义国家的结论(康晓光,2003)。
[22]例如,在历代中国人的潜意识中都存在着很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道德观,那些试图维持“均”的行为被视为“善”,无论其是否有效率;而那些即使是企图通过破坏“均”以提高效率的行为也被视为“恶”,而遭到“人情”的攻击。
[23]在这里,我们可以更加明确地对这种混合模式给予界定,即私有的市场方式加上计划的权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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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学术前沿》(香港),2005年第10期
作者简介:王覃刚(1974-),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武汉,430079)经济学院政府经济学专业2004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市场经济中政府行为研究,入学前为沈阳理工大学(沈阳,110168)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现为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
联系方式:武汉市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2004级博士研究生(邮编: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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