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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问题研究
作者:宋圭武    发布:2006-04-03    阅读:1915次   

“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前提。“经济人”假设、资源稀缺性、供给与需求、成本与收益等概念构成了经济学分析框架的基本范畴体系。正确界定“经济人”的内涵和特征,既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经济学理论分析框架,也更有助于对实践中现实问题的深刻分析。

“经济人”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什么是“经济人”的本质;二是如何有效约束“经济人”,使其选择符合社会最优原则。

对于“经济人”问题的第一个方面,即什么是“经济人”的本质,在经济学的研究进程中,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

古典经济学在其理论体系中,将“经济人”本质界定成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但利他现象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斯密同时又承认:“无论假定人如何自利,在人的本性中还存在着某些本原(pirnciples),使他关心其他人的命运,考虑其他人的幸福,虽然他从这种关心和考虑中除了看到它时的愉快之外一无所获。怜悯和同情就属于这种本原……。即是最大的恶棍,最执迷不悟的惯犯,也或多或少地具有这种天性。”

新古典经济学在其理论体系中,将“经济人”本质界定成是追求自我效用最大化的主体。但同时马歇尔也承认:经济人实际上也是一个怀有利他的愿望、甘受劳苦和牺牲以赡养家庭的人。

贝克尔是美国芝加哥学派的主要代表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重要成员之一。他将“利他”和“利己”统一到“经济人”的效用函数中,认为,“经济人”的本质不仅是利己,也有利他的一面。

解决“经济人”本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利己与利他有效统一起来。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虽然承认“经济人”的本质是利己,但并没有解决好“利他”与“利己”的关系。贝克尔虽然将“利他”与“利己”统一到‘经济人“的效用函数中,但“利他”与“利己”本质是一对矛盾的范畴,是不能将两者同时归到同一范畴的本质中的,因为这种统一在理论体系的逻辑建构上是矛盾的。

这里笔者认为:不管一个人在现实中的表现是利他或是利己,“经济人”的本质始终是利己。为什么?因为利他的本质仍是利己。

在现实生活中,利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基于基因关系而产生的利他;二是基于理性计算而产生的利他;三是没有基因关系而基于本能产生的利他。

由于基因是生命的基本元素,是不同生命个体能产生区别的一个基本载体;所以,人类基于基因关系而产生的利他行为,其本质仍是利己。

基于理性计算而产生的利他是人类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均衡,其本质也是利己。因为人类社会的利益博弈是一个动态过程,利他的目的是行为主体期待在另一时间和另一地点得到至少相等或更大的收益回报。所以,利他也是行为主体将资源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的一种配置,他不刻意追求某一时和某一地的效用最大化,而目的是追求人生总效用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利他是手段,利己是目的;利他是局部均衡,利己是总体均衡。

没有基因关系而基于本能产生的利他,其本质也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一种表现。生活在世界中的人,每个人的效用偏好结构都是不同的。公元前6世纪毕达哥拉斯说:生活就像奥林匹克赛会,聚到这里来的人们通常抱有三种目的:有些人摩拳擦掌以折桂,有些人做买卖以赢利,但还有一些人只是单纯做参观者,冷眼静观这一切。这里反映的情况就是效用偏好结构的不同。具有相同目的的人,其效用偏好结构可能大致相同,但绝对的看,这些人肯定会具有不同的效用偏好结构;具有不同目的的人,其效用偏好结构肯定是不同的。有些人更注重物质性收益;有些人更注重精神性收益。有些人更偏好生理需求的满足;而有些人更偏好内心感受的体验。有些人更多考虑个人实际感觉;而有些人更多考虑社会评价。有些人更偏好“利”,有些人更偏好“名”。在偏好“利”和物质收益的效用结构中,利他所占的权重相对较少,在偏好“名”和精神收益的效用结构中,利他所占的权重相对较多。所以,一个人是选择更多利己,还是选择更多利他,与其对“名”与“利”的不同偏好有很大关系。每个人在进行选择时,总是在进行着“名”与“利”的一种权衡,以期实现特定效用偏好结构下的效用最大化。由于效用偏好结构不同,所以在现实世界,“见利忘义”与“舍生取义”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问题是,人们为什么会有利他的效用偏好结构?对于基于基因原则而产生的利他效用偏好结构,根据有关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可能更多出于一种遗传的需要。对于没有基因关系而产生的利他,其利他的效用偏好结构主要应来自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教育内容的主流基本是利他的。通过这种教育的外部强化,将直接或间接改变一个人的效用偏好结构。二是行为主体的自我反省。由于一个人在现实世界总是在不断地进行着利益博弈,这种利益博弈会最终影响一个人的深层心理结构,从而改变其效用偏好结构。当然,利益博弈的最终结果并不必然会催生更多的利他主义,这里更多取决于利益博弈的规则和制度约束。一般而言,如果一个社会的利益博弈规则是对利他者更有利,则其利益博弈的结果是将有利于产生更多的利他行为;反之,则反之。

一个人在一生中,其效用偏好结构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时间而变化的。所以,一个人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其对利他与利己的偏好程度会有所不同。

这里虽然一个人一生的效用偏好结构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但时间本身并不是一个人效用偏好改变结构的实际决定因素。改变一个人效用偏好结构的因素主要有:1.原有的效用偏好结构。效用偏好结构的改变具有路径依赖性,新的效用偏好结构要受到原有效用偏好结构惯性冲击力的影响。2.生理因素。一个人生理条件的改变将直接影响其效用偏好结构的改变,如有的人得了肝病,则原来饮酒的偏好将会随之改变。3.职业改变。一个人在一生中,职业的改变是常有的事,有的人一生中可能会改变职业五、六次以上,不同的职业必然具有不同的激励系统,相应一个人的效用偏好结构这时也会一定有所变化,以适应这种新情况。4.社会影响。社会影响主要是指一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及时尚对一个人效用偏好结构的改变所产生的作用。一个中国人,如果转到美国定居,其效用偏好结构肯定会发生变化,因为出于生活的需要,他只有在生活方式上融入当地主流社会,才有可能更好地实现他的人生价值。同样,由于社会潮流和时尚也在不断变化,所以,即使一个人处在同一国家中,他也会为了适应形势和潮流而不断改变自己的效用偏好结构。从众行为的普遍性为人们随社会环境而改变效用偏好结构提供了一定的心理基础。5.自然环境因素。人也是适应环境的产物。不同的自然环境,必然会为人们提供不同的选择菜单。人们选择的过程也就是一个适应和改变的过程,在这种人与自然环境的互动关系中,人自身的效用偏好结构必然会随所处自然环境的改变而改变。

人们选择利他,实质也是在选择消费“利他”这种产品。人们对“利他”产品的消费,其消费特点与一般产品并无多大区别。

首先,同消费一般产品一样,人们对“利他”的消费也遵循边际效用递减法则。“久病床前无孝子”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孝”本身是一种利他收益,是一种道德评价。当一个人在尽“孝”时,本身就是在消费“孝”这种产品,并享受“孝”所带来的精神收益,如良心受到安慰,受到别人好的评价,并被社会给予较高的地位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孝”这种产品所带来的效用是递减的,所以,必有“久病床前无孝子”。当然,一个人要想尽“孝”,肯定也有物质的支出,这种物质方面的支出也会进一步加速“孝”产品效用的递减速度。所以,“利他”产品和一般产品对人产生的刺激效用是相同的,都会随着消费量的增加而减少。

其次,人们在选择消费“利他”与“利己”时,二者存在替代现象。从产品的消费过程看,产生替代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资源的稀缺性。人们在选择消费“利他”还是“利己”,总是要涉及到资源的配置,而资源总是稀缺的;所以,从理论分析的角度看,人们选择消费“利他”产品与“利己”产品,应当存在替代现象。

再次,同一般产品消费一样,人们对“利他”产品的消费,也存在时间配置问题。人们在消费一般产品时,会有储蓄行为,这是人们为了在将来时间实现更好的消费。人们在消费“利他”产品时,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第四,一个理性人在进行其消费效用最大化目标决策时,总是将消费“利他”产品的效用与消费“利己”产品的效用合在一起进行综合决策。其理性的基本决策原则是:边际“利己”产品消费收益+边际“利他”产品消费收益=边际“利己”产品消费支出+边际“利他”产品消费支出。这里“利他”和“利己”产品的消费收益,既包括现期的收益,也包括预期的未来收益。同样,“利他”与“利己”产品的消费支出,也是既包括现期的支出,也包括预期的未来支出。从实际情况看,对于消费“利他”产品收益而言,更多是指预期的未来收益;对于消费“利他”产品支出而言,更多是指现期支出,当然,也可能需要有未来的支出。在现实世界,“经济人”在决策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理性有限、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其消费决策很难达到理论上的最优,只能是尽可能向最优靠近。另外,由于不同个人的效用偏好结构不同,所以不同个人的消费最优决策点也将是不同的。再者,由于一个人在生活的不同时期,其效用偏好结构也会发生变化,所以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消费最优决策点也会不同。

对于“经济人”问题的第二个方面,即如何有效约束“经济人”,使其选择符合社会最优原则,笔者认为,关键是制度创新。

“经济人”在进行决策时,其决策的依据是自我利益最大化原则,这种自我利益最大化原则并不能保证社会利益最大化。而制度是将自我利益转化为社会利益的一个转化器。良好的制度将既能促进个人利益最优,也能促进社会利益最优。而不好的制度既不利于个人利益的有效实现,也不利于社会利益的有效实现。

所如何构建有效和良好的制度?笔者认为,首先,社会制度应体现公平性、竞争性、人道性以及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所谓公平性就是社会应当为每一个人提供公平发展的机会,同时,社会应当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和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所谓竞争性就是社会应当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应当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允许人们去积极竞争并为竞争者提供良好的竞争条件。谓人道性就是社会应当有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应当能让弱者得到充分的利益表达和利益保护。公平性和人道性是秩序之源,而秩序又是催生道德的前提和基础。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公平和人道,同时也就失去了秩序和道德。竞争性是社会活力之源。一个社会如果失去竞争性,社会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社会只能以停滞和循环的形式存在。同时,社会的竞争性既为德的产生提供需求,又为才的产生提供供给。所以,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应当是公平性、竞争性和人道性的有机统一。其次,应不断完善和强化利他主义的制度激励。这里的激励应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在自由市场经济中,由于物质财富变现性的提高,从而也提高了物质享受的选择空间和消费效用;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更偏重于物质利益的激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物质财富的变现性低,从而依靠物质财富来提高享受效用的空间不大;所以,这时人们更偏好于精神的激励。针对具体情况,政府应制定最优的奖励制度体系,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利他主义行为。合理的激励制度体系应体现:(1)实质公正性;(2)执行的有效性;(3)完备性,即应充分考虑到实际生活中的各种情况;(4)平等性,即每个人都应按同一制度体系激励,不存在例外情况。第三,应大力加强利他主义教育。第四,应充分重视个人信仰体系的建设。灵魂的自觉是最好的约束,而信仰又是解决深层次灵魂问题的一剂良药。第五,在社会权力体系中,掌握核心权力的当局者应优先遵守制度。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上行下效等等。这种说法的实质是说明当局者在制度建设中具有关键作用。

注释:

①Adam Smith: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PartⅣ, ChapterⅡ,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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