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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新论
作者:王 琪    发布:2005-09-27    阅读:2644次   
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收入分配政策,其中一条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于这条具有指导意义的收入分配政策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能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推进。面对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有不少人,甚至是政策的执行者对这一政策的理解却存在明显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公平就是平等,主张公平就是取消贫富差距,尽可能实现平等;第二,主要是现在的地方政策执行者,面对“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追求眼前利益,过分强调效率的地位,忽视了对公平的兼顾,结果得到的要么是短时效率(小效率),牺牲的却是长时效率(大效率)、要么是局部效率(小效率),损失的却是全局效率(大效率)。第三,面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人认为效率和公平是矛盾的对立面,是不能兼容的。换句话说,就是“坚持效率优先”,必定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坚持“兼顾公平”,必然或损失效率。面对这些理解上 的偏差,本文认为如何正确理解效率和公平的内涵至关重要,这里对这些错误观点进行逐一剖析并加以矫正。
 
文献回顾:
有关公平与平等的关系,比较有影响的说法是我国政治经济学权威人物之一复旦大学蒋学模教授,他在2001版《高级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本体论》中有明确的论述。他在对公平和平等进行一定的理论的计量比较之后认为:“据此,我们可以给收入公平下一个最简单的定义,即公平就是公共认可的平等。”“在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的著作中,和效率一词对应的概念是平等。我们认为,公平和平等的涵义是可以相通的”(上书第180页)。有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蒋学模教授通过引用西方学者对这种关系的探索,认为他们把效率和公平对立起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所著的《平等与效率》一书中,以及柯密特·高登为该书所作的序言中写道:“对效率的追求必然带来不平等。”因此,“最大的社会经济权衡”就是“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做出权衡”,“或是以损失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而获得更多的平等,或者是以放弃一定的平等而谋得更高的效率”(上书第181页)。有关效率与公平谁先谁后的问题,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在文章第九部分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于其中的“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威的解释来自党建读物出版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兼顾个方面群众利益,实现合理的公平分配”(该书第181页)。对于上面蒋教授的两个判断和党建读物出版社的一个权威诠释,本人都有不同看法,下面要进行逐一分析。
 
一、           公平不同于平等
日本学者高坂健次教授在分析理想的社会形态时,从分配方式的角度,以平等和公平为标尺将社会形态划分为四种类型。它们分别是既平等又公平的社会;平等但不公平的社会;不平等但公平的社会和既不平等又不公平的社会。马克思等所设想的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可能是既平等又公平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其结果是平等但不公平。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阶段性目标)追求的是建立一个分配制度上不平等但相对公平的社会。然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的某一阶段或某一范围事实上出现了分配制度上的既不平等又不公平。现在的中国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造成收入差距的拉大(极度的不平等)已经成为中国政府面临一大社会问题。
显然,公平不同于平等,更不同于平均。虽然公平与平等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有一部分内容是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条件的平等都属于公平的范围,但公平与平等属于不同的价值观。如果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那么公平强调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从理论上讲,收入分配的“公平”是可以计量的。如果说效率变化是通过不同时期的产出/投入比率的比较进行的,那么收入是否公平就可以通过不同主体对于彼此之间收入/投入比率的比较来判断。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下,一个主体的收入/投入比是2/1,另一个主体的收入/投入比是4/2,尽管二者收入和投入绝对量不同,但相对量一样,所以可以认为是公平的。然而,若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下一个主体的收入/投入比是2/1,而另一个主体的收入/投入比是2/2,虽然二者收入一样,但投入量不等,则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因为二者都具有相同的其他条件,投入量不等,收入却相等。由此可以看出,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则允许不同投入的收入不等,但不允许不同投入的收入相等或相同投入的收入不等。类似地,让我们再来分析什么是平等。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下,一个主体的收入/投入比是2/1,另一个主体的收入/投入比是4/2,尽管二者收入和投入相对量一样,但绝对量不同。尽管这可以被认为是公平的,但却是不平等的。然而,若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下,一个主体的收入/投入比是2/1,而另一个主体的收入/投入比是2/2,虽然二者投入量不同,但收入相等,虽然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但它却是平等的。简单地讲,平等注重的是结果,而公平不仅注重结果而且更注重过程。
现实社会也不乏说明公平与平等不同的具体例子。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形式上实行的是按劳分配,通过奖勤罚懒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但实际上却搞的是“大锅饭”、“平均主义”,其实质却坚持的是平等但不公平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原则坚持的结果是,严重扭曲了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极大地损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他们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造成了生产力发展的长期停滞,人们的收入虽然相对平均却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模式只能带来效率的低下、物质的匮乏和人们的贫困,我们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绝对不能再走“平均主义”的老路。
 
二、           片面追求效率的代价
由于改革开放以前的实践中,我国对于效率与公平的两个侧面,实际上偏重的是公平(确切地讲是平等或平均)而不是效率,分配政策基本上属于平等或平均,稍顾效率的模式,造成了长期的生产力发展停滞。现在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对传统分配政策造成了巨大冲击,可以说是对过去一直处于压制状态的生产力的巨大释放,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劳动、资本、知识、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竞相汇聚,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些都是积极的,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改善的,应当继续予以鼓励并加以肯定。然而,事情往往并不是那么简单,历史刚刚从一种极端中跳出时,又有一部分人跳到事物的另一端。具体到我国的一些地方、一些人在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时,过分强调效率的作用,企图短时间就把“蛋糕”做大,完全忽视了公平。所以,具体实施政策的结果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平,也更造成了居民收入差距的迅速拉大(收入的明显不平等)。事实上,目前我国大多数对贫富悬殊的不满并不是贯彻“效率优先”原则而引起的收入不平等,而是对过于强调效率原则、忽视公平原则引起的收入不平等。
为了深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首先明确效率的含义。与人们对公平的概念有严重分歧相反,人们对效率有着大致相同的认识。效率指的是各种要素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用,即用尽可能少的要素投入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或服务,并且使这些相对有限的产品或服务来满足尽可能多的社会消费需要。用西方经济学的术语来表述,就是尽可能使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趋近于瓦尔拉一般均衡状态和帕累托最优。这里的效率,不仅包括居民和企业的微观效率,而且包括政府或社会宏观效率;不仅包括静态的或分配的效率,也包括熊彼特的通过创新活动实现的动态效率,以及通过寻求使用最优生产工艺技术和最优经营管理方式而实现的技术效率。
由于瓦尔拉一般均衡状态和帕累托最优是西方经济学分析市场经济制度条件下,开放经济通过价格机制传递市场供求信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暂态和理想状态,效率一词也是一个动态的相对概念。一方面,没有绝对的效率,效率是相对的、相比较而存在的,正如帕累托最优是理想状态一样,所以要用全面的眼光看待效率。否则,就会出现追求局部效率(小效率)、损失全局效率(大效率)。实践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小团体主义或行业垄断等;另一方面,效率是动态的,是发展的,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效率。以静止的眼光看待效率,只会发生短视行为。实践上,就会出现盲目冒进,出现经济过热、能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的污染等不可持续发展。得到的只是暂时的眼前效率(小效率),损失的却是长远效率(大效率)。事实上,上述两种错误做法都是过分追求效率、忽视公平的表现。根据公平原则,首先要求无论是地区间、行业间、部门间或个人间,还是过去与现在、现在与将来等不同时期之间都应该保持产出/投入比或收入/投入比相等,即相对量一样,这才是公平的。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去年,郎咸平教授与张维迎教授之争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由他们代表的双方就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层收购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由张教授代表的一方主张国有企业大面积实行股份制,允许管理层收购。而由郎教授代表的一方对这些做法提出质疑,原因是改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有少数人在短时间内迅速暴富,一些人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这些不是一般的不公平,而是极端的不公平,为此广大老百姓意见很大。而且这种情况不是个别现象,而是相当数量,因其造成的社会损失是难以估量的。起初,经济学家及改革家的动机是好的,通过改制改变国有企业管理落后,效率低下的毛病,也就是通过改制向企业要效率。可是,由这种因操之过急进行的迅速改制造成的分配不公损失的恐怕不只是经济效率,很多人都应该对其进行深刻反思。
 
三、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无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对效率、公平、以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本来的理解是正确的。二者都认为平等不同与公平;效率与平等是对立的;效率与公平是可以统一的。然而,我国有些权威学者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对于这些问题的解释却存在偏差。首先,由于认为公平与平等是相通的,甚至直接说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就是公共认可的平等”(蒋学模《高级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本体论》第180页)。其次,由于混淆了公平与平等这两个概念,就硬将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认为的“效率与平等”对立,说成“效率与公平”对立,把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的《平等与效率》中谈到的平等与效率的对立--“对效率的追求必然带来不平等”说成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同上书第181页)
事实上,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上是可以统一的,虽然二者在一定程度存在不同步现象。按照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规律的客观要求来评判收入分配制度及分配结果,公平与效率之间在本质和主流上不存在此消彼长、二者择一的冲突关系,而是体现出互动互补的统一关系。一方面,效率决定着公平的实现。具体是指:效率为公平提供物质基础,只有不断提高经济效率,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加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结合,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公平;效率是衡量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主要尺度,只有激发人们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经济持续进步的收入分配制度及分配结果,才是真正公平的。另一方面,公平也制约着效率的变化。低效率是由不公平造成的,而高效率是由公平带来的。如果社会或政府为每个经济主体创造出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由市场根据价格机制准确灵敏地传递市场供求信息进行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要素主体的收入由市场决定的要素价格而取得,那么这种公平将不仅能带来持久的高效率,也能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而引致的经济持续增长,也充分说明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这种统一关系。
 
结语:
鉴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中国广大老百姓对收入差距的不满来自于不切实际的追求效率,忽视公平带来收入的极度不平等,而不是因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带来收入差距。在此以前,已经有学者就收入差距进行了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民众对收入差距的不满绝大多数来自于“分配不公”,而不是“分配不等”。第二,将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解释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有些偏差。本人以为效率和公平是内在统一的,是都必须要坚持的;而效率与平等是对立的,不能同时兼顾的。所以不能将其解释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如果要解释,也应该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并兼顾公平,再分配注重平等。
 
参考文献:
[1] 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四川人民出版社,成都,1988。
[2] 陈享光,《当代中国经济》,当代世界出版社,北京,2002.5。
[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 北京,2003.10。
[4] 冯文荣、赖德胜等,《中国个人收入分配论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1996.5。
[5] 蒋学模,《高级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本体论》,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2001.10。
[6] 蒋学模、史正富,《政治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2003.7。
[7] 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6。
[8] 斯蒂格利茨,《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中国物资出版社,北京,1998.7。
 
作者简介:王 琪,男,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
E-mail: wangqi6248@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