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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度变迁与金融制度创新
作者:陈柳钦    发布:2005-08-08    阅读:2303次   
    一、制度
  (一)制度的内涵。本文要研究的制度,既不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大制度 (regime), 也不是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rules and regulatuions)中的“小制度”,而应该是“制度”(institutions)。制度(institution)的定义,在不同的学者那里往往有不同的表述。马克思认为,对制度的研究,首先要分析作为整个社会制度经济基础的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然后才能对耸立在这个基础上的道德和法律等上层建筑的性质做出合理的说明。在对制度本质的认识上,马克思则从生产这一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出发,将一定制度的形成,归结为一定生产关系以及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并维持这种生产关系的社会机构和规则确立的过程,认为制度的本质就是在社会分工协作体中不同集团、阶层、和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如何推动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包括法律、意识形态在内的整个社会制度的变革(包括经济制度),马克思曾有这样的论述:“……,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旧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美国经济学家索尔斯坦·邦德·凡勃仑(Thorstein Bunde Veblem)首先将制度纳入生存竞争分析的框架,认为社会结构的演进就是制度上的一个自然淘汰过程。他只是对制度一词的理解作了一般性分析,将制度定义为“在一个时期里所通行的思维习惯”,严格地说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近代制度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约翰·康芒斯(John Commons)康芒斯是最早对制度理论作系统论述的经济学家。他把制度定义为“制度就是所谓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格鲁奇把制度定义为“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特点”。而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C.North)看来,“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同时,“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并构成一个社会,或准确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青木昌彦认为,制度的要义是“关于以博弈重复进行为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尽管制度是以重复博弈的方式进行的,但博弈规则是由参与人策略互动内生的,存在于参与人的意识之中,也是可自我实施的。该观点认为,制度是内生的,作为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summary representation)。制度也许存在于人们意会理解中,也许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符号表征中。但在任何情况下,某些信念被参与人共同分享并维持,由于具备足够的均衡基础而逐渐演化成制度。
  制度不是静态的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人类相互依赖关系越来越强,制度所包含的范围也不断变化和扩展。在非市场经济时代,制度主要是非正规规则,如禁忌、习俗、传统道德、宗教信仰和行为准则等,而少量的关于政治和经济行为的正规规则在当时只是位于从属和次要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时代,制度中的正规规则,如宪法、法律和产权变更等,显得越来越重要和突出,人们的合作与竞争关系越来越借助于非人格化的成文法典来规范。新制度经济学主张看待和分析经济生活中的问题,不能就经济论经济、而必须结合制度环境,其逻辑推理可概括为:人是“制度的人”,人从生下来就带有“制度”的烙印,当长大成人后已经具有“制度化的头脑”;制度的主要层面是各个组织,包括家庭、企业及企业集团、工会以及国家政府等,各种组织是根据不同的“制度人”组合的;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或合约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成员之间都是契约关系即既享受一定的权利又承担一定的责任;契约关系的建立必然发生“交易费用”,也就是说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会产生“交易成本”;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减少交易成本,必须界定产权,因为交易的不是物品,而是权利,产权边界明确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同时产权边界的界定又是市场交易的结果;制度变迁的产生在于制度与各种组织之间的互动,其中包括产权结构与技术结构的互动,此外,政府行为(含政府创新)和人们的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也有重大的影响。如果这样的梳理有道理,则新制度经济学的思维模式大体是:制度人—各种组织—契约关系—交易费用—产权界定—制度变迁。因此,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制度的研究成果,制度内涵至少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制度的最基本内涵是人们习以为常的惯例(或是规范化的行为方式)和具有强制性或约束性的规则,前者同特定的文化模式和社会过程密切相关,后者则主要体现为法律规则、组织安排和政策;(2)交易是对制度进行分析的基本单位,这既是由于习惯和规则只能体现于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中,同时又因为交易的各种具体形式描述不同的制度创造条件;(3)财产权与制度密不可分,因为它既与交易关系密切,又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主要手段;(4)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的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了竞争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
  (二)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制度是具有协调功能的规则和规则集,其本质在于行为的高度可预测性,即提供相对稳定的预期,由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和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共同构成 。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设计和供给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到具体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正式制度具有强制力。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由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组成,而意识形态是核心,并完全可(甚至就是)成为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和思想理论准则。意识形态是节约认识世界费用的有效工具,也是人力资本 和社会资本的重要内容。当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得与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协调一致时,它可以节约制度运行成本并减少变迁的阻力。诺斯把这种制度形式的功能总结为在于告诉人们关于行为约束的信息。新制度学派将文化作为制度的载体,社会学中的新制度学派更加强调文化和文化限制等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影响。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是:(1)从变革的速度看,正式制度可以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非正式制度的改变却是长期的过程;(2)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有些正式制度尤其是那些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制度是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的,但非正式制度由于内含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差得多。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只有在社会认可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而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先验”模式或萌芽形式,是正式制度的形成的基础和前提,非正式制度通过对正式制度的补充、拓展、修正、说明和支持,成为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标准。因此,合适、有效的制度安排必定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有机统一。
  二、制度变迁
 (一)制度变迁的内涵。稳定的制度可以使各个利益主体找到属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而当利益主体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或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胁时,利益主体就会做出行动反应,要求对其效用或利益函数最大化作出更有利的契约安排。这就引起了原有制度中各利益主体位置的转移以及力量的对比变化,从而有可能引起新的制度安排,这就是制度变迁,也即“新制度(或新制度结构)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或旧制度结构)的过程。它必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即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对另一种制度(即所谓的起点模式)的替代过程,或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的产生过程。所以,制度变迁的理论基础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描述一个体制中个人和集团的产权理论;(2)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3)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做出不同反应的意识形态理论。诺思教授认为,国家凭借规模经济优势,为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换取收入,以使其财富或效用极大化,即国家(或统治者)总想使它在现行制度下得到效用(含经济收入和政治支持)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或统治者)又总想节约交易成本,以促进社会产出极大化,从而扩大征税基础。所以,国家(或统治者)应掌握法律等强制手段,以较低的成本带来正规规则的变化与调整。现代化包含着对制度的不合理的力量的克服。对制度新的需求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的结果。制度变迁在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人们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正试图对不同的制度安排做出社会选择。 制度变迁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又不拘泥于经济学的研究范围,而且被西方一些学者认为超越了意识形态的束缚,这正是作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诺思教授的伟大之处。诺思教授认为,制度是社会的一种博弈规则,制度的框架决定了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反过来,组织的演化又会影响制度变迁的路径和过程。在制度变迁中,同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不同的路径最后导致不同的结果。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即定方向在以后的发展和演变中会得到自我强化,这就是路径依赖。即人们过去所作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所以,在诺思教授看来,制度的演化不外乎有两种不同的结局,要么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加速优化,要么在恶性的道路上滑下去,不断恶化,甚至被“锁定”在一种无效率的状态中忍受长期的经济停滞而不能自拔。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转轨实际是一系列制度变迁现象,制度变迁是一个从制度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各种制度的交错变迁构成了一定时期的历史延绵。诺斯对经济史的制度分析方法,突出了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可以较好地用来说明转轨对一般性原理的遵循。制度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的关键在制度因素。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则会抑制甚至阻碍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在技术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制度创新(变迁)同样可以大大促进经济发展。制度变迁带动了技术进步,并因此扩大了资源基数,提高了人类生活的质量。这种关系可以分别通过技术革命的线索、人口与资源关系的线索、经济成长阶段的线索来反映。制度与技术的关系一方面形成了人类经济史递进向前的一般规律,一方面也形成了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经济成长阶段的差异。转轨时期经济运行绩效的获得,实质是在符合于经济史一般规律的前提下,谋求经济成长阶段上的迅速演进和提升。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变迁,转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一个自然演进过程,而是一种自觉选择的结果。基于不同认知基础的路径选择和政策取向始终存在着与实际经济状况(资源基础、技术条件等)契合的问题,并因此影响着制度变迁→技术进步→经济增长→成长转型的传递过程与效率。自觉选择方式至少带来两个方面的突出压力:一是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向另一种经济制度的整体转换,转轨的发动和推进过程,始终存在着更加迫切需要通过全新制度安排实现增长的要求;二是认知的局限和人为选择的不确定性,使制度的效果更容易受到转轨国家现有成长阶段的基础性制约。这两个压力意味着,体制转轨与成长转型两种矛盾,必然成为转轨时期贯穿始终的约束内因。市场体制先进程度、市场化推进速度并不必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前提,而对成长阶段的不重视常常形成对增长的反向制约。
(二)制度变迁的轨迹。在经济发展史上,制度变迁能否成功取决于两个因素的共同制约:一是复杂的、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二是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就前一个因素而言,市场状况的复杂性要求制度的初始设计必须尽可能地与市场实际相吻合,以保证制度实施的可行性。但是,由于市场总是复杂多变的,人们不可能事先掌握准确全面的信息。加之行为者都受到他们的主观意志、意识形态及个人偏好的制约。因此制度变迁不可能总是完全按照初始设计的方向演进,往往一个偶然的事件即可极大地改变制度变迁的方向。就后一个因素而言,诺斯强调,尽管制度变迁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甚至偶然因素的影响,但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即制度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并最终使得制度变迁可能呈现出两条截然相反的轨迹。一条被他称之为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轨迹, 另一条就是锁定(Lock-in)轨迹。当报酬递增普遍产生时,制度的变迁不仅得到了支持和巩固,而且能在此基础上一环紧扣一环,沿着良性循环的轨迹发展,即出现所谓Path dependence轨迹。“制度变迁一旦走上该路径,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沿既定方向不断强化自己”。在这条轨迹上,制度变迁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使得人们能不受约束地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都用来从事收入最大化的活动,于是出现了市场的蓬勃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反过来必然成为推动制度进一步变迁的重要力量,使制度框架更适合经济的发展。在这里,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呈现出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局面。而当报酬递增不能普遍产生时或在少数特权阶层产生时,制度的变迁就容易朝着无效或不利于产出最大化的方向发展,这就是所谓的Lock-in局面。在Lock-in的轨迹上,制度的变迁不能给人们带来普遍的收入递增,而是有利于少数特权阶层的利益需要,因而这种制度变迁不仅得不到支持,反为人们所深恶痛绝,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经济的严重衰退。诺斯指出Lock-in的局面一旦形成,就往往很难再改变过来。因为在这一局面下,经济状况的恶化使得制度进一步向好的方向变迁遇到了更加严重的障碍,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制度的实施成本日益提高,而经济衰退则使国家财力空虚。更重要的是,随着特权势力的日益壮大,任何一种富有创意的制度变革都会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因此,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特殊的国情,使得制度变迁一开始就走上了Lock-in的轨迹,致使制度的合理变革遇到的障碍越来越大,而经济发展状况也长期处于恶性循环的过程中,就像一个人一旦不慎跌入深渊就会越陷越深一样。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长期陷于落后贫困的境地而不能自拔的重要原因。
  (三)制度变迁的绩效----制度与技术的互动。目前,经济理论界对制度变迁绩效呈递减规律的研究文献较多,但这些研究几乎都是基于如同上述的短期分析,因而是不全面、不完整的。我们认为,从长期来看,制度变迁的绩效也是呈递减现象,但其成因却完全不同于短期制度绩效的递减。在较大的时间跨度内将会发生显著的技术进步,制度变迁和技术变迁互动并作用于经济增长。就某一发展阶段来看,制度变迁初期,制度框架适应技术的特性与要求,使其加速发展,促进技术变迁和经济增长。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增长,会改变收入的规模和分配。这种情况积累到一定程度,相对静态的制度规则会变得不适应,并导致制度绩效不断降低,由正转负,制约技术变迁的进行。此时,客观上要求有更新更能适应当时生产力状况的“新”制度来替代这一“旧”制度,使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的互动作用开始进入下一轮的循环(如图1)
 
 
 
图1  制度与技术的互动
  就总体而言,在长期内,由于技术变迁所导致的生产力的提高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有效;而制度等其他因素是通过作用于技术而间接作用于经济增长。因而,制度变迁的绩效由其对技术变迁的促进或抑制作用体现出来。制度要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从均衡状态(适应)—不均衡状态(不适应)—均衡状态(重新适应)不断演进。技术的生长和发展既有连续性特征,又有跳跃性特征,是缓慢发展与快速发展相间交替进行的。周期性的科学大突破导致了大跨度的技术跃升,而两者之间则是技术缓慢发展的阶段(技术发展平台期)。当技术发展处于跃升期时,技术变迁极为活跃,技术环境改变迅速,技术水平快速提高。这时制度变迁的适应性角色决定了制度变迁也应该是十分活跃,并且其每一绩效是递增的。当技术处于平稳发展阶段时,制度变迁不但活跃程度下降,并且持续的制度变迁所带来的边际报酬是递减的。无数多的短期制度绩效曲线的包络线构成了长期的制度变迁绩效曲线,长期的制度绩效先递增后递减,呈递减规律(如图2所示)
图2  长期的制度绩效曲线
  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的相通性是它们共同作用的前提。技术变迁实质上是技术间的相互转换,制度变迁完全是制度间的相互替换。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都服从成本收益原则。制度的改善可以降低费用"技术的进步可以减少成本。技术变迁是组织主体在技术性成本及收益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对这一成本收益之间差额的变化所做出的技术方面的反应。当产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采用新技术所取得的净收益大于现有水平状况下所取得的净收益时,则组织主体就会产生改进技术的激励,实现技术变迁。并且技术变迁产生的成本收益变化会改变该组织原有的成本收益匹配状况,这就会使某些行为主体进行制度变迁。如果新的制度安排可实现比现有制度安排更大的净收益,那么新的制度安排就会诞生,发生制度变迁。反之亦然。故不论是制度变迁还是技术变迁,都是由于成本收益间净收益的相对比较产生的。实际上,制度变迁和技术变迁都是主体适应性行为选择的结果。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在经济增长中都很重要,两者不可偏颇。技术决定论或制度决定论都只强调一方面,视另一方为经济增长的外生变量,其实,技术因素和制度因素都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它们共同作用促进经济的增长,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落后和制度滞后,就该同时进行技术变革和制度创新。
  (四)制度变迁的类型。林毅夫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把制度变迁方式划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两种。林毅夫认为,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的核心,用最少费用提供给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从某种现行制度安排转变到另一种不同制度安排的过程,是一种费用昂贵的过程;除非转变到新制度安排的个人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费用,否则就不会发生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靠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着较高昂的交易费用,且存在着“搭便车”问题,导致提供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给大大少于最佳供给,因此,就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从而产生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诱致性变迁主要是因潜在利润的诱导而实施,它是一个渐进的制度变迁形式,是获利主体的自发行动,这个变迁过程是自组织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除了受制度变迁主体对预期收益和成本判断的影响外,不同社会集团(组织)之间对现存收入再分配也会促成政府发动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所引起,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不需要,只要政府预期收益高过费用时,政府就愿意进行制度变迁,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意识形态刚性、集团利益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等,政府又不一定能够建立起最有效的制度安排。由于制度是一种公共品,无法克服外部性问题,如果制度仅仅是由诱导性制度变迁方式供给的话,那么将由于制度变迁巨大的外部性问题和初级行为主体的一致性同意所造成的交易成本太大,制度供给必然不足,在给定地区内,国家作为一种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拥有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的权力,可以解决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在提供制度服务方面,国家凭借其垄断性和强制性地位所付出的成本要比竞争性组织所付出的成本低得多。虽然从纯粹理性的角度看,最小的国家职能只能局限于防范暴力、偷窃、欺诈、保证合约的履行,但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功能远不止于此,尤其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国家作为经济调节者,广泛地利用其垄断地位,制定各种制度,为国家的经济职能服务。因此,随着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大,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主导地位增强,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难以克服的缺陷。尤其是在一个由权力中心的供给意愿和能力主导变迁方向的框架内,为完成向产权明晰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不管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还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都会因陷入“诺思悖论”而面临一系列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两种制度变迁方式应并存互补。
  既然,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出现的最大问题是“搭便车”和长时期的时间跨度等问题,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所面临的主要是政府理性的可靠性和知识的局限性等问题。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需要强制性制度变迁来完成后期任务,强制性制度变迁也需要诱致性制度变迁来进行前期探索、积累经验。具体来看有如下几点:(1)强制性制度变迁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交替使用。不管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都不能解决所有的制度供给问题,因为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安排效率高,但是安排的结果可能是低效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虽然安排的制度较符合实际的需要,但是速度太慢,而且核心制度不能及时供给,安排效率较低。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交替使用才会使制度结构效益最好、安排效率最高,能够较好地满足实际的需要。(2)强制性制度的安排要满足制度需求的需要。强制性制度安排不能随便出台,没有制度需求时,人为的主观安排实际不需要的制度,这种制度安排必然是低效的,不仅制度效率低,而且制度的破坏性更大。只有根据需要适时制定,才会是好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效率就高。这是强制性制度供给的一条“需要原则”。(3)强制性制度供给也要适当超前,不能被动应付。虽然说强制性制度供给要有需求才能供给,但是并不等于需求出现后再来安排,更不能需求出现很久后,迟迟不安排。等到需求出现后再安排时就会出现制度断层,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当然无法实现制度效率的最大化。因此,强制性制度供给也要适当超前,进行前瞻性的、有需求的制度安排。
  三、金融和金融制度
 (一)金融的定义。金融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和范畴,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每天都离不开金融并频繁地使用“金融”这个词。金融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任一经济活动的初始都首先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投入,任一经济运作都以现金流不断为基本前提和基本保障条件,而经济结构、经济效率、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都与金融息息相关,因此,可以说,没有金融就没有现代经济。世界银行(1999)指出,金融对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企业都是重要的,良好的金融体系对整个经济的运转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说金融是一个经济的神经,那么金融体系就是其大脑。它们做出的决策影响资金流向,并且确保资金到位后以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得到使用。金融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世界银行在2001年出版的《金融与增长》报告中指出: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取决于一国金融体系的有效运行。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金融根植于实体经济部门,并为实体经济运作服务;但金融也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律、运行机制,金融的运行状况和发展态势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实体经济部门的运行和发展。在现代经济中,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部门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没有离开实体经济的金融经济,也没有离开金融经济的实体经济。
  但是,目前理论界对于金融的涵义却存在较大的分歧,没有统一的定义。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国外金融理论的输入,中文“金融”概念与英文“Finance”概念的差异,使中国金融理论界对金融和金融学涵义的认识分歧加大,并在世纪之交展开了一场较为激励的理论争论。在国内学界,对“Finance”一词的翻译及内涵界定存在较大争议。总览50多年来国内出版的各类财经专业辞典,“Finance”一词的汉语对译主要有“金融”、“财政”、“财务”、“融资”四种。相对而言,后三种译法用途相对特定,唯有“金融”颇值商榷。“金融”就其理论内涵来说,在国内具有转轨经济背景下的典型特征。基于货币、信用、银行、货币供求、货币政策、国际收支、汇率等专题的传统式金融研究,对于“金融”一词的代表性定义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刘鸿儒,1995),并不突出反映资本市场的地位。而中国人民大学的黄达教授对“金融”与“Finance”二词的含义进行了相当深入全面的考证。他认为:中文“金融”所涵盖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金融 ——指与物价有紧密联系的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短期资金拆借市场,证券市场,保险系统,以及通常以国际金融概括的这诸多方面在国际之间的存在,等等。狭义“金融”——指有价证券及其衍生物的市场,指资本市场。洋人对Finance一词的用法也并非一种,而有最宽的、最窄的和介于两者中间的三种。宽口径的如Oxford、Webster’s这类字典和一些百科全书对Finance的解释是:Monetary affairs,management of money, pecuniary resource……;窄口径的如Palgrave新经济学词典对Finance释则是:The primary focus of finance is the working of the capital market and the supply and the pricing of capital assets。可见,中文“金融”与英文“Finance”虽然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但并非一一对应。 因此,关于金融的定义,目前国内通行的标准解释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黄达教授在给《中华金融词库》写概述条—金融时,详细地分析了金融范畴的形成,在对国内外学者给金融一词所下的定义作了比较后说:“金融可以理解为凡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这一定义从金融最本质的层面上表述清楚了金融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银行信用已经成为货币流通的总枢纽,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完全融为一体,金融作为既区别于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又容纳、概括了两者的一个经济范畴而存在,也就更具有了普遍意义和实用价值。所以,通俗地说,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它是以银行信用为枢纽的货币流通,并且在此基础上,在不同经济主体通过各种信用形式和中介机构融通货币资金的活动。
  (二)金融制度。1、金融制度的内涵。尽管我们对金融制度一词并不陌生,但是,目前对金融制度进行的准确完整定义的非常少,甚至许多金融辞典、经济百科全书中都难觅其踪,这无不与人们受传统经济学影响把制度作为既定的外生变量的观点有关,不少金融理论研究,从货币制度、信用制度进而深入研究现代金融制度的形成,从形成机制到演变过程,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所涉及,但都未从本质上、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去概括和定义金融制度。基于前面我们对金融概念的理解,以及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内涵的完整把握,我们认为,所谓金融制度,就是指有关金融交易的全部制度安排或规则的集合。通过这些规则和制度安排,制约支配和影响着金融交易这一特定的经济模式与经济关系,并构成了金融发展与演进的轨迹和方式。具体而言,金融制度概念的基本轮廓由以下若干规定构成:(1)金融制度是金融交易赖以进行的一种社会形式,它表现为一系列人们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则、秩序和规范;(2)金融制度本身不是独立存在的,必须有实际的承载体,比如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中央银行和金融法规等;(3)金融制度通过某些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等为金融交易过程提供激励和约束机制,界定选择空间,降低交易费用,并为人们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提供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使个人对他人的金融行为进行确定的预测成为可能。因此,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金融制度:(1)金融制度的最上层是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规则;(2)金融制度的中间层是金融体系的构成,包括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3)金融制度的基础层是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在任何一个金融制度中,它的参与者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五类,没有这些参与者或组成者就不可能形成一个金融制度。这些参与者是:资金有余的人或部门、资金短缺的人或部门、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当局。金融制度的这五组成部分可以简单描述如图3所示。
从上述对金融制度的分析和理解来看,显然,金融制度不是简单的金融体系构成,也不是简单的游戏规则,而是一个有机的、开放的系统。
图3   金融制度的参与者(或组成者)关系图
  金融制度对于各国国民经济乃至整个世界经济而言,就像人体的造血器官一样,至关重要。如果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出现了问题,或者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其效率不高,那么这个经济体就会毫无生命力。
  2、金融制度的衡量标准。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制度的发展轨迹来看,一国金融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其衡量标准主要有三个,即适应性标准、效率性标准和完备性标准。(1)适应性标准。判断一种金融制度的优劣,首先必须考察它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适应性,即考察金融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性质以及经济调节方式之间的适应程度。若金融制度基本能适应特定时期的经济环境状况,那么,它就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为制度参与者带来收益;反之,则会导致经济行为扭曲和交易成本过大,为制度参与者带来经济损失。无疑,这种制度是需要进行变革的。(2)效率性标准。这是衡量金融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一个关键性的评价标准,金融制度的效率性是指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能使金融交易活动低成本顺利进行以及能使储蓄向投资有效转化的程度。一个高效率的金融制度结构能够降低金融交易费用,保护债权债务关系,激励金融主体努力工作,热情创新,从而能更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储蓄资金并转化到高效益的投资领域中去。而一个低效率的金融制度则往往只能扭曲金融交易行为和增加交易费用,压制金融交易参与者的参与和创新热情,从而阻滞储蓄资金向投资的有效转化。(3)完备性标准。完备性是衡量金融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一个基础性评价标准。从总体上来看,特定的金融制度是否能保证整个金融运行的稳定、均衡、协调和有序,主要考察金融机构的稳定性、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和宏观金融调整体系的有效性。一个完备的金融制度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程度,督促其稳健经营,并能在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中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货币当局也能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而一个不完备的金融制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增大其市场风险,生产要素配置的优化程度和资金的运用效益难以得到提高,货币当局不能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当然也就难以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3、金融制度的非均衡性。金融制度的性质和结构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包括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状况、货币金融化程度和社会经济制度等,这些可统称为时代环境因素。随着时代环境因素的变迁,金融制度也将发生变迁,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金融制度。金融制度的变迁集中体现为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过程,这是一个复杂发生、进展、完善和新制度确立的过程,其中又必然涉及到许多因素和不同力量的相互联系与作用机制。实践表明,金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往往并不与时代环境因素的变化同步,从而就出现了金融制度的非均衡性问题。金融制度的非均衡主要就是指现行的金融制度不是最优的和成本最低的,对现行金融制度加以改进能增加其收益。这种非均衡性正是金融制度与时代环境因素不适应的反映。换句话说,当金融制度处于非均衡时,恰好说明现行金融制度已经不适应既有的时代环境因素,必须对现行金融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制度的非均衡性正是金融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必要条件。
  4、金融改革与金融制度。金融改革是一种金融制度供给行为。金融制度变迁可以看作是一个国家中金融制度供给和金融制度需求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之所以这样表述,是因为正式的金融制度往往通过政治过程表现出来,在这个政治过程的背后是制度供给者和制度需求者之间的博弈。控制力强的政府(如中国的情况)经常使金融制度的供求市场处于一种侧重于卖方垄断的情况。但我们还应该看到,政府本身也是金融制度的供给者,同时,它也是需求者。由此我们可以对金融制度变迁的动力学做如下简单描述:转型国家的金融制度是金融改革的函数,金融改革是影响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个显著的变量。但是金融改革政策的出台,又是政治上讨价还价能力较强的一方(决策者)利益偏好的函数。在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发展中国家对金融制度的设计更多地是从有利于对经济进行控制而不是为了有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为出发点的,政府经常利用金融体系来追逐发展目标。” 到这里,我们就可以构造一个比较清晰的金融制度变迁的动力学的逻辑链条:制度供给者与制度需求者之间的博弈→决策者的利益偏好→改革政策→金融制度。
  5、金融制度与金融发展。金融改革推动了金融制度变迁,金融制度及其变迁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经济后果,但我们仅考虑与其联系最直接的金融发展问题。对这一过程的分析需要借助产权这一核心概念。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视野里,产权结构不仅影响交易成本和生产效率,而且也影响收入和权利在组织内不同成员之间的分配,在任何时刻,产权安排都决定了谁拥有组织的实际控制权。因此,是金融产权决定了金融组织的行为。当然,“决定产权界定的不是资源总价值,而是资源对特定人的价值减去攫取资源所需的成本,即资源的净价值”。因此,当交易成本很大时,金融资源就更多地拥有公共物品的属性。金融制度及其变迁的经济后果,即金融发展,是通过金融制度框架影响金融产权形式(组织形式)及其行为实现的。现有的制度框架定义了和限制了可行金融产权形式的集合,而这样的一个集合与改革决策者的偏好集、可接受的交易成本空间三者之间的交集,决定了现实中的金融组织形式及其行为,进而决定了金融发展的可能空间。我们可以简单地勾勒出金融制度与金融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金融制度及其变迁→金融产权形式及其行为→金融发展。
由于交易成本是可变的,制度安排面临不同的经济环境会产生不同的交易成本,技术进步、经济增长可能使原来某一项制度安排变得不合时宜。同样,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也将改变金融制度供给者与需求者的相对成本和收益。交易成本的存在限制了改革决策者选择与其利益偏好一致的金融制度安排的能力。考虑到交易成本因素,金融制度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可用下述较完整的逻辑链条来表述:制度供给者与制度需求者之间的博弈→决策者利益偏好→改革政策→金融制度及其变迁→金融产权形式及其行为→金融发展→经济增长→制度供给者和制度需求者之间的博弈→经过修正的决策者利益偏好→改革政策→金融制度及其变迁。
四、金融制度创新
 (一)金融制度创新的含义。1912年,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斯•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Innovation Theory)。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他把这种组合归结为五种情况:(1)引进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的质量;(2)引进一种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4)获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应来源;(5)实行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他提出,创新是一个经济概念而非技术概念。创新可以模仿和推广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当一个企业通过创新而获利后,其他企业会进行模仿,继而在整个行业掀起一股创新浪潮,而一个行业的发展又会带动其他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会导致银行信用和生产资料需求的扩大。当创新带来的利润趋于消失,银行信用和生产资料的需求又会收缩……如此循环往复,社会经济便会不断向前发展。这是一种“纯模式”。我们从熊波特的创新理论出发,来理解金融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的含义。“金融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信息、交易和支付方式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组织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市场的出现。”
  金融制度是重要的,不同的金融制度提供了不同的降低交易成本、处理信息不对称以及风险管理的功能,从而决定了金融发展的空间。适应经济增长要求的金融制度能够较好地实现储蓄动员和投资转化,从而决定了良好的金融发展态势。而“制度僵化和制度惯性的长期存在又会长期阻碍制度相对于环境变化的调整,并导致制度的无效”,落后的金融制度必将导致金融发展的停滞或畸形状态,使经济增长受到来自金融因素的制约。如果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观察,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无疑是一个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改革就是一个制度的设计和运行的过程,转型国家的金融发展问题,事实上就是金融制度的设计和运行问题。
  金融制度与其他范围宽泛的制度体系一样,金融制度体现为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政治乃至道德、习俗的约束。所有合法的金融活动都是在一定的金融制度框架下展开的。也可以说,一个金融体系的本质与特征完全取决于其制度架构。金融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对社会金融活动进行规范、支配和约束,以减少金融行为中的不可预见性与投机欺诈,协调和保障金融行为当事人的利益,润滑金融交易过程,从而降低金融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协调金融发展与经济社会进步的进程。显然,金融制度作为所有合法金融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具有十分复杂和广泛的内涵。如果我们结合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从金融制度上来考察创新,则金融制度创新可被定义为:引入新的金融制度因素或对原金融制度进行重构。这包括:(1)金融组织变革或引进;(2)新金融商品被引入;(3)拓展新市场或增加原金融商品的销量或市场结构的变化;(4)金融管理的组织形式创新;(5)金融文化领域的创新。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发现金融制度创新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
(二)金融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诱因的理论要点及简要评析。金融制度创新的诱因何在?西方经济学家从理论上提出了不少思路。下面我们择其主要学说评述。 1、西尔柏的约束诱导型金融创新理论。 美国著名的经济和金融学家威廉•L•西尔柏在1983年5月发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详述了金融创新的动因,并用直线程度模型加以说明。他认为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西尔柏认为,金融压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外部约束,主要是政府等监管机构的管制,其二是内部约束,即金融企业制定的利润目标、增长率、资产比率等。这两个方面的金融压制,特别是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金融压制时,实行最优化管理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企业将会从机会成本角度和金融企业管理影子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区别来寻求最大程度的金融创新。西尔柏的理论是从利用微观经济学对企业行为分析入手,主要侧重于金融企业与市场拓展相关联的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交易创新,解释金融企业的“逆境创新”,而对与金融企业相关的市场创新,以及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引发的金融创新皆不适应。而事实上金融创新并非金融企业的孤立行为,金融创新是经济活动在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重新组合的反映。要使各种创新稳定下来,实现规范化、合理化,还需要制度创新作保障,而制度创新并不是指完善原来的制度,而是一种在市场规避型创新之前,顺应金融体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无到有地形成新的制度内容乃至整体的制度体系。要求政府放弃以往对金融过程过多干预的政策,转而实施一种较为宽松的制度。如果说金融市场创新是对制度安排的规避,那么紧随其后的制度创新则是对市场创新的宽容和放纵。这是一种自发行为和自觉安排之间的辨证关系。
  2、凯恩的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 这一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凯恩(E.J.kane)于1984年提出来的。所谓规避,就是指对各种规章制度的限制性措施实行回避。规避创新就是指回避各种金融管制的行为。它意味着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产生了金融创新行为。实际上,规避已经被认为是合法的了。由此,凯恩设计了一个制定规章制度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制订经济规章制度的程序和被管制人规避的过程是相互适用和相互作用的,通过这样一个互动过程,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和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金融的控制和因此产生的规避行为是以辨证形式出现的,从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决策角度看,则可认为是自由与管制的博弈。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润,金融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的管制,但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制度稳定时,政府又会加强管制,这种管制将导致新的一轮创新。因此,金融制度的静态均衡几乎是不存在的,管制和规避引起的创新总是不断交替,形成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凯恩的理论比西尔柏的理论涵盖更广泛,更重视外部环境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他不仅考虑了市场创新的起因,而且还研究了制度创新过程以及二者的动态过程,把市场创新和制度创新看作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力量与政治力量不断斗争的过程和结果。但规避理论似乎太绝对和抽象化地把规避和创新逻辑地联系在一起,与现实有一定差距,这主要表现为凯恩内心所设想的制度创新总是想管制型发展,而现实却是制度创新一直主要向以自由放任为基调的市场创新退让。
  3、希克斯和尼汉斯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ehans ) 提出的金融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这个命题有两层含义: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实际意义;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希克斯把交易成本和货币需求与金融创新联系起来考虑,认为:交易成本是作用于货币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需求产生对不同类型金融工具的要求,交易成本高低使经济个体对需求预期发生变化;交易成本降低的发展趋势使货币向更为高级的形式演变和发展,产生新的交换媒介、新的金融工具;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就会刺激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交易成本理论把金融创新的源泉完全归因于金融微观经济结构变化引起的交易成本下降,这未免太简单化了。因为金融交易成本的下降并非完全由科技进步引起,还有其他诸如竞争、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4、制度学派的金融创新理论。制度学派对金融创新的研究较多,以戴维斯(S.Davies)、诺斯(North)、沃利斯(Wallis)等为代表。这种金融创新理论认为,作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基于这种观点,金融体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的变动都可视为金融创新。因此,政府行为的变化会引起金融制度的变迁,如政府要求金融稳定和防止收入分配不均等而采取的金融改革,虽然是以建立新的规章制度为明显特征,但这种制度变化本身并非“金融压制”,而是含有创新的成分。比如1919年美国联邦储蓄体系和1934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他们都是作为政府当局稳定金融体系而采取的有力措施,他们虽然是金融管制的一部分,但也可以认为是金融制度创新行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其他金融创新理论还有格林(B.Green)和海伍德(J.Haywood)的财富增长说、格利(J.Gurley)和肖(E.Shaw)的金融中介说等等。以上理论大多主要侧重金融实务而非金融制度,而且创新诱因也都主要针对微观主体而言。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或金融当局推进的,尽管许多制度创新的需求来自微观金融主体,至少,就外在制度或非隐性制度的创新而言是这样的。因此,作为涉及金融整体运行,推动主体较为特殊的金融制度创新,就不能简单地主要基于微观层面对其诱因加以分析和概括。
  (三)金融制度创新的步骤与类型。1、金融制度创新的步骤。戴维斯和诺斯在1971年出版的《制度变革和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指出,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即潜在利益的现成制度的变革。他们认为,制度创新存在一个时滞效应,需要由那些可以预见潜在利益,并首先发起制度创新者组成的“第一行动集团”以及那些可以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完成。在此基础上,他们又把“第一行动集团”具体划分为个人、团体和政府三个层次,由此建立了三级水平的制度创新模式。并在分析研究后得出政府的制度创新较优的结论。制度创新理论的提出为金融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基础。金融制度的创新是金融在制度层面上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也遵循制度创新的五个步骤,即:第一步,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第二步,由“第一行动集团”提出金融制度创新的方案;第三步,由“第一行动集团”根据最大利益原则对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第四步,形成“第二行动集团”;第五步,“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努力,实现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制度创新可以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上展开,即在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企业两个层次上展开。因此,金融制度创新也就相应地分为由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业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微观组织担任“第一行动集团”是合理的,但在以下情况下,由金融监管当局(政府)担任创新主体的选择更可行:(1)金融市场尚未得到充分发展,(2)存在私人微观金融组织进入的障碍,(3)潜在收益不能量化带微观主体,即外部性强,(4)制度创新涉及到强制性分得收入再分配,(5)制度创新的预付成本过大。
2、金融制度创新的类型。从创新的主体来看,金融制度创新可以分为需求诱导型创新和供给主导型创新。需求诱导型创新是指单位创新主体(如金融企业)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为确立预期能导致自身利益(润)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而自发组织和实施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它以产权界定清晰和自主决策为制度条件。供给主导型创新是指金融当局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手段自上而下组织实施的创新,它以大量的公共产权和集权型决策体制为制度条件。在需求诱导型制度创新方式中,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是在金融市场第一线的金融企业家,他们在不确定的环境中,为获得利润而进行制度创新,并独自承担风险,因而他们只有在潜在制度创新收益大于消除各种潜在风险的成本才可能发生制度创新行为。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创新中,金融监管当局直接充当“第一行动集团”,由于法律赋予金融监管当局相应的权力,一旦它发现局部或整体性制度创新方案的预期收益大于零,就可以借助行政力量强制性局部试点,这种试点由权力部门减少了外部性及不确定因素,因而风险较少。在需求诱导型创新方式中,“第一行动集团”不可能持久地独占制度创新的潜在利润,这是由于以利润为目标的金融企业为分享这一利润会模仿“第一行动集团”的创新行为,实际上是创新制度的模仿与扩散过程,也正是因为模仿、扩散、创新才引起金融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创新方式下,人为设置的试点表明,未经批准的金融企业不得模仿试点单位的做法,这样创新的潜在收益就无法被扩散。可见这两种制度创新方式各有利弊,因而只有联系金融制度目标及相关约束条件,并对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来判断二者各自适应的对象及范围。
在世界范围内,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制度创新是商业银行在利益的导向下自主进行的需求诱导型创新。政府行为主要是适应市场发展,对新出现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规则并不积极参与,仅仅以法律或制度形式等方法加以确认。20世纪30年代以后,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市场无法产生出规范竞争、限制垄断的制度安排,“市场失灵”经常影响到经济金融的健康运行,30年代大危机的爆发即是印证。“市场失灵”的存在客观上要求政府行为来干预经济金融运行,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尤其是当市场有可能损害政府利益时,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实现自身效应最大化,就会介入市场。实施规范市场的各种制度安排,强制性地推行经济制度的变迁。这一期间,由政府来主导的供给主导型创新更为显著。
  从创新内容来看,它主要包括金融交易制度创新、金融组织制度创新(单个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组织结构或体系的创新)以及金融保障制度创新等。金融交易制度创新即围绕着金融交易运作方式进行的制度创新。创造新的金融交易载体,改变金融交易流程增加金融交易的形式,启动新的金融交易资源,乃至建立具有针对不同交易对象与工具而又具有新特征的金融交易空间(新类型的交易市场)等,都可以看作是金融交易制度创新的内容。金融组织制度创新是围绕着金融组织方式包括其结构优化的目的而进行的创新。单个金融组织的创新是为适应竞争所引致的金融业务创新而出现的,由于各国的金融制度中金融组织的设置及分工不同,金融组织创新的内容与形式也不一致,从各国金融组织发展与创新的结构看,大致有以下创新金融组织:住宅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各类保险组织、养老基金组织、互助基金、金融公司和跨国金融组织等。金融组织结构的创新,从业务方面看,大体沿着银行、证券、保险和各种金融中间体四种客体形式创新,从经营主体方面看,一般趋势无非是国有商业金融、国有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包括多种股份制金融)四种主体形式。这四种主体形式和四种客体形式可概括为双重四元金融创新模式。金融保障制度创新则指围绕着保障社会金融活动按照特定的交易、组织制度安全和高效运行而进行的制度创新。金融保障制度包括各种旨在保障一般金融交易活动公平、顺利地进行,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特别是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当事人权益的金融法律、规章与政策干预准则。其中的核心部分是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重点在于在鼓励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创新的基础上,实行保护性管制和预防性管制,而不是一般性的压制;在于适时适当监管,而不是时时事事监管。一定的金融监管及其它保障性制度均有其特定的适用背景。当背景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出现新的风险因素时,金融保障制度本身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乃至创新。
  (四)制约金融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1、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模式及其变迁态势。金融制度作为一国经济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必然受制于基本经济制度,金融制度创新也只能在特定的经济制度框架内进行。也就是说,特定的经济制度框架下形成的不同的金融分配偏好和产权格局会直接决定金融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可能性与空间范围。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与强调经济运行市场化的国家,金融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与空间范围是不同的,一般说来,经济运行强调市场化的国家比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其金融制度的选择相对自由,产权关系亦相对明晰,市场竞争更为激烈,由此产生的金融制度创新需求也就旺盛,金融制度创新空间也更大。当然,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它不仅存在着内部的局部调整,有时也会产生大幅度的变迁,也不排除在特别情况下,发生质的剧变。基本经济制度在其不同的变迁状态下,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的自由度和程度空间是不同的。一般说来,金融制度创新的活跃程度与基本经济制度变迁的剧烈程度正相关。
  2、金融制度创新的成本与风险。金融制度创新必须克服对已经形成的金融发展路径的依赖性,这需要产生巨大的沉没成本。一般来说,已有的金融制度形成、运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在金融制度变更中形成的沉没成本相对较低,金融制度创新的综合成本就会小一些,其实施难度也不会太大。反之,金融制度创新的综合成本就会很高,难度也会相对更大。另外,大规模的金融制度创新还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制度创新风险问题,新的金融制度可能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替代原有的金融制度成熟、有效地运行,这样,在制度转换过程中总是会或多或少地产生某种制度真空,如果这种制度真空不能迅速地填补,金融混乱必然会产生并形成巨大的转换性损失。金融制度创新的成本和风险越大,创新主体对其所持的态度就越谨慎、保守。
  3、一国金融资源的稀缺程度。金融制度创新的主要动机是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实现稀缺金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最优配置。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国金融资源较为紧张时,客观上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来缓解这种矛盾的需要就更为强烈;反之,一国的金融资源较为宽裕时,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来解决金融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动机就会减弱。有人也许会说,在那些金融资源稀缺程度较高的国家(一般是不发达国家),其金融制度创新的进程实际上落后与那些金融资源稀缺程度较低的国家(一般是发达国家),这又怎么解释?这主要是由于其它限制原因造成的,比如,金融资源稀缺的国家往往技术基础能力不足,经济、金融开放度太低,甚至政治、社会、人文等方面的原因,这都会将由于金融资源稀缺带来的金融制度创新动机抵消。因而,笔者在分析这一制约因素时,加上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一假设条件。
  4、金融技术进步态势。金融制度创新一方面需要金融技术的支持,另一方面又从金融技术进步中获取动力。比如,某些基于金融安全保障的监管类制度创新,需要高度的信息获取与整理、分析条件,某些更有效的交易制度的采用也依赖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当信息技术的进步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后,这类拟议中的制度创新便会突破技术瓶颈和供给的成本限制而很快得到实施。另外技术进步进程的加快总是导致大量新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而要保证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正常运用,客观上迫使相关金融制度作出适时适当的创新反应。目前,随着英特网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应地,电子货币,网上支付随之迅速发展,现行的金融制度根本无法加以规范和约束,因而相应的金融制度创新需要就十分强烈。
除以上制约因素以外,还存在着其他一些制约因素,比如金融竞争的激烈程度、经济金融的开放倾向等等,在缺乏竞争的条件下,创新的效应与其制度变迁成本是不对称的,即后者通常会远远高于前者,这客观上会抑制制度创新的冲动。而在金融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各类金融主体寻求公正而普遍适用的规则即对制度协调的内在要求会更强烈。当一个金融共同体由封闭转向开放时即存在开放倾向时,由于其原始状况与外部金融系统的差异过大,因而基于实现开放本身的要求,其金融制度创新的动机通常都会特别强烈。
(五)金融制度创新与制度化的辨证关系。美国政治学者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认为“制度化是组织和秩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Judy Pearsall在《新牛津英语词典》中给“制度化”下的定义是,所谓“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其含义主要是两个:(1)使一种行为成为一种规范或原则;(2)以某种固有的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在这两层意思中,第一层意思表述了鼓励制度创新,使创新行为制度化的意义;第二层意思则强调制度约束,反映的是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种既定规范的意义。杨育民认为,制度化是指社会控制和运行机制的模式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它是一种以人的趋利避害性为基础的利益界定型的社会动力学机制,这是现代社会控制和运行机制突出的特征。金融制度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金融行为普遍受金融制度所规范并逐步定型化、模式化的过程。创新金融制度创新与制度化是金融制度建设统一体系内矛盾的两个方面。金融制度创新所需要解决的是金融制度的生机和活力问题,它所强调的是金融制度的创建、更新和变革;而制度化所要确立的是金融制度的系统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它所强调的是金融制度的权威与统一。二者各自代表着金融制度建设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突破,共同促进金融业的不断向前发展。金融制度作为金融结构的上层建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它必须依靠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去进行建设。在金融制度建设中,我们必须科学处理好金融制度创新与制度化的关系,要做到既大胆地进行金融制度创新,满足金融改革和发展对制度的需要,又十分重视金融制度化的作用,严格规范社会的金融行为。如果我们只强调创新而不以制度化为后盾,那么,金融制度就会失去相对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就会失去规范金融行为、整合信用关系、维护金融秩序的功能,给社会金融生活造成混乱,金融制度创新甚至可能变成一种主观随意;而如果我们只强调制度化而忽视金融制度创新,那么,金融制度就会变得刻板、僵化、过时,失去生机和活力,就会与不断变化着的金融实践越来越脱节,阻碍金融业的向前发展,也就失去了金融制度本身的意义。
  金融制度创新要有现实针对性,要能够反映并有效地整合现有的金融活动和信用关系,以满足规范一国社会金融生活的制度化建设的需要,但是,金融制度又必须有发展的取向,要前瞻性强,灵活性大,即能够容纳代表金融发展方向的金融活动和信用关系,二者不可偏废。如果我们只看到未来而不顾金融现实,这样建立的金融制度就会陷人空想而无法落到实处;如果我们只看到眼前而忽视金融发展的未来,金融制度规范就可能导致短期行为。从很大意义上讲,科学处理金融制度创新和制度化的关系就是根据金融运行和发展需要这两大尺度,在未来和现实、必然和偶然的制约关系中寻找合理的、符合客观规律的动态平衡。金融发展正是要在这种动态平衡中不断地创新金融制度,规范金融行为,从而不断地在金融创造活动中超越金融本身,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要科学处理好金融制度创新和制度化的关系,我们还要高度重视金融制度的层次性。金融制度体系从层次上讲,有根本制度、一般制度和具体业务规章制度之区分。具体业务制度是对某一项金融业务行为的具体规定,而一般制度和根本制度则具有更广的涵盖面和更大的影响力。因此,我们在金融体制和根本制度的创建中,要更加重视科学处理理想与现实、必然和偶然的关系,因其意义非同小可。金融体制的改革,实际上就是一次金融根本制度层面上的创新,达到新的层面上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科学的金融制度设计和安排,增强金融发展的生机和活力,鼓励和规范金融业务创新行为,激发市场金融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较快、稳健、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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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杨育民:《略论“制度化》[J],《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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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刘锡良等:《金融制度变迁与金融稳定》[J],《财贸经济》2000年第3期。
[28]陈柳钦:《制度、金融、投资与发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29陈柳钦:《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难点及实践选择》[J],《长白学刊》2005年第2期。
[30]刘洪军,陈柳钦:《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对发展中国家跨越贫困陷阱的道路的思考》[J],《经济科学》    2001年第4期。
[31]陈峰:《制度变迁与技术创新的辨证分析与实证考察》[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32]华锦阳、许庆瑞、金雪军:《制度决定抑或技术决定》[J],《经济学家》2002年第3期。
[33]鲁志国:《制度变迁的绩效传导与绩效曲线》[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作者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西路西园西里39—501#(300061)陈柳钦收,联系电话为:022—88296020,13174885276。]


* [作者简介]陈柳钦(1969年—),男,湖南邵东县人,经济学硕士,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金融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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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版。
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一书中指出,制度是由一系列正式约束(Formal Constraints)、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Informal Constraints)及其实施机制所构成。参见: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意识形态和经济绩效[A].姆斯·A.道、史迪夫·H.汉科、阿兰·A.瓦尔特斯编著.发展经济学的革命[C].黄祖辉、蒋文华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09.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变迁[A].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331.
“文化”这个概念的界定是多种多样的,在西方人的语言环境中“人化的自然”和“自然的人化”都属于文化的范畴。古汉语中“文”是文德,“化”是教化,“文化”指以伦理道德教导世人,使人们在思想、观念、言行和举止上为合乎特定礼仪规范的人。我们一般从两个角度来理解“文化”。从广义上来看,文化指某一时期的某一特殊社会生活方式的整体称谓,包括生产活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式、政治运作方式、宗教信仰与礼仪活动、家庭与社群结构以及艺术活动、伦理准则、价值规范、社会礼仪、风俗惯例和法律等。 从狭义上来看,文化由某种知识、规范、行为准则、价值观等人们的精神或观念所构成。
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版第463页.
诺斯强调“知识和技术存量规定了人们活动的上限,但它们本身并不能决定在这些限度内人类如何取得成功。政治和经济组织的结构决定着一个经济的实绩及知识和技术的增长速率。人类发展中的合作与竞争形式以及组织人类活动的规则的执行体制是经济史的核心”(参见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17 页)。
在人类发展的自然演进过程中,制度进步-技术进步的关系构成基本的约束与激励。而在转轨过程中,整体性制度安排所要考虑的不再局限于单纯的技术条件,而是成长阶段的基础性制约。这样,一般性的约束-激励分析就转化为体制转轨-成长转型的分析。从内在关系上讲,当前的成长阶段正是上次制度条件-技术条件作用的结果。
路径依赖最先是生物学家用来描述生物演进路径的。生物学家在研究特种进化时发现,特种进化一方面决定于基因的随机突变和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取决于其本身存在的等级系数控制。在过程中,特种进化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路径。生物学家古尔德(Could)较早地研究了生物进化的路径运行机制并指出了路径可能非最优先的性质,明确指出了路径依赖概念。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诺斯(North)用路径依赖来描述过去的机制对现在和将来的巨大影响力。路径依赖是指一个具有正反馈机制(Postive Feedback System)的体系,一旦在外部性偶然事件的影响下被系统采纳,便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被其它潜在的甚至更优的路径所取代。
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M],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4年中文版。
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M],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4年中文版。
鲁志国:《制度变迁的绩效传导与绩效曲线》[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鲁志国:《制度变迁的绩效传导与绩效曲线》[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当然也有相反意见,黄少安认为,“在具体分析制度变迁时,不能区分为制度的供给方、需求方,因为制度与其他商品、劳务最大的不同在于现实中不存在独立的制度供求双方,没有独立的制度供给者或需求者。” 参见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J],《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A],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374页。
马克斯·韦伯:《经济、社会领域及诸权力》[J],中译本,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年。
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J],中译本,华厦出版社,1998年。
杨瑞龙:《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J],《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
世界银行(1999):《1998/99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文版),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版。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6页。
刘鸿儒:《新金融辞海》,北京:改革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
黄达:《金融、金融学及其学科建设》[J],《当代经济科学》2001年7月第4期。
黄达:《黄达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77页.
胡炳志:《中国金融制度重构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45页。
所谓制度均衡指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1)已经获取了各种要素资源所产生的所有潜在收入的全部增量;或者,(2)潜在利润仍然存在,但改变现有制度安排的成本超过潜在利润;或者,(3)如果不对制度环境作某些改变,就不可能实现收入的重新分配,那么,现存的制度结构就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即制度均衡)。制度均衡实际上就是现存的制度结构处于“帕雷托最佳状态”之中,在这一状态中,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的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带来额外收入。
世界银行:《1989年世界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页。
参见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对于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商务印书馆,1990年6月第1版,P73-74。
引自“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monetary policy”,Speech by Eugenio Domingo Solans, Member of the Governing Council and of the Executive Board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delivered at the 38th SEACEN Governors Conference and 22nd Meeting of the SEACEN Board of Governors on "Structural Change and Growth Prospects in Asia - Challenges to Central Banking", Manila, 13 February 2003.
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2-25页。.
这里我们把与金融运作机制有关、涉及金融运行的协调组织方式的制度创新归入金融交易制度创新的范畴,而仅考虑作为金融活动当事人的组织机构及其结构。显然,这是一个狭义的角度。
当然,金融制度和金融技术是两个范畴。金融制度决定了金融交易的规则,而金融技术则更多地为达成金融交易提供工具和途径。尽管如此,与制度变迁的新古典研究方法(以诺思为代表)类似,我们将技术因素作为制度变迁的自变量来考虑。
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
Judy Pearsall.:The New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Z],上海: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1998; 陆谷孙:《英汉大辞典》[Z],上海:上海译文出版,1993。
杨育民:《略论“制度化》[J],《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6期;杨育民:《“经济人”的制度化基础》[J],《中州学刊》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