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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植物人看经济学的劳动理论
作者:张建平    发布:2005-03-30    阅读:1988次   
    这几天来,美国的植物人特丽•斯基亚沃是死是活的事儿成了媒体的一个热点。
    1990年特丽•斯基亚沃,因心脏病发作成了植物人。15年来,她一直依靠人工进食管道维持生命。此后,关于特丽是应该死还是活的问题,一直就闹个不停。2003年,法院裁决,特丽的进食管再次被拔掉。她的父母随即向佛州州长杰布•布什求援,6天之后,佛州议会通过了一项名为“特丽法律” 的法案,授权给州长干预特丽生命权争议案。杰夫•布什立即签署了恢复特丽生命的命令。
    特丽事件的前前后后,特丽的生和死都不是由其自己决定的,进食管拔掉复插上,都是法官说了算。“特丽案件”甚至惊动美国总统布什、美国最高法院,他们都直接或间接插手此案,关于特丽的生与死,也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时间最长的关于生存权的争议。但是,这次特丽就没有那么幸运了,自3月19日拔掉进食管之后,到今天已经是第10天了,其父亲依旧认为女儿还活着。尽管如此,“死”已成定局,特丽父母已经无可奈何地放弃了司法努力静等女儿的死亡到来。特丽将在全世界人极其复杂的心情中进入到无可争辩的“死亡”状态。
    特丽案件,核心问题就是“人究竟是什么?”。经济学是关于“人”的学说,从这一点上,伦理学的、生物学的、医学的、法学的都和经济学一样,关乎的是同一个主题“人”。《西方经济学的终结》第八章就是专门讨论人的问题的,其结论如章节题目所明示“惟劳动者人”。将劳动的概念和人的概念在经济学意义的层面联系并等同起来。
    下面的文字是《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一书关于劳动和人方面的论述。

    【关于“人”】
    我们首先来可看看医学上的问题。手是一个人最为重要的劳动工具,当一个人的手指或整个手掌断掉甚至是整个胳膊都没有了,医学可以为他再植,或者为他安装一个假肢。假肢安装后,有没有人会对这个安装了假肢的人机复合体与原来的他在“他是谁”这个问题上产生疑义?没有。显然假肢的安装并没有改变对其自然法人地位的认定。
    我们再进一步:一个人的四肢是假肢、肺和肾被切除了一半、心脏是人工的、毛发全部脱落了、面部作了全面的整容……。可以改变我们对他的认定吗?不会!更进一步,甲乙两人把胳臂互换了一条会影响两人的身份认定吗?不会!如果他们两人把头颅互换了呢?同样不会!因为人们会把头颅互换理解为身体的互换而非头颅的互换。
    法律和伦理学对人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学和生物学。医学和生物学尤其是现代生命科学对人体的研究和对其本质的探讨,使得人对自身的认识一步步加深。众所周知,现代医学对人的“真正死亡”的定义是以“脑死亡”为判据的。这已经为许多国家的法律界所认同(毕竟法医是医学的一个分支而已)。中国的脑死亡法律也在制定之中(第三稿诊断标准第一句开宗明义: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中国新闻网,2002年10月26日),尽管伦理学的认同尚有一些问题。
    “脑死亡”即“人”的死亡的论断无疑把生物医学意义上的“人”的本质归结于“脑”。换句话说,人体其它部分的存在与否或者是否以其自然原貌而存在并不影响“人”这一概念的成立,尽管对人体的尊重是人权的重要方面。
    这一结论的得出是人类长期以来苦苦探索的结果。自古以来各个民族都不会把有肢体功能障碍的人当作非人,即使肢体不全或畸形的人也同样享有“人”的尊严。现代医学已经可以对人的肢体进行相当成功的移植或再造,包括人的心脏在内。相信随着基因技术的进步,人体器官的克隆再生已没有技术意义上的障碍,所剩下的只是道德、伦理和法律上的问题了。这里的“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所谓的“脑”也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脑。现在,世界各国对于人的克隆都严加禁止,其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人的克隆会对人的个体的认定带来难以想象的困难。当然,现在的克隆还仅仅是“硬件”的克隆,尚无从考虑“软件”如何克隆。我们在此也对“思想克隆”加以回避。
    生物及医学的这种日新月异的进步,带来的不仅仅是对道德、伦理、法律的严峻考验,同样对经济学提出了严肃的新课题。试想,当一个除了大脑以外其它器官均为人造器官的人就业时,雇佣者支付给他的薪酬意味着什么?将一个高度智能化的机器人制成人的假肢时,安装这假肢的人的工作和现在那种自带工具的工人或以出租设备为业者的区别是什么?如果他凭借机器人假肢索要较高额的薪水,这理由究竟能不能成立呢?如果我是资方我就会认真考虑这一要求的,因为他的这个机器人假肢可能会使得我减少一台设备的投资。
    “人”的本质即“大脑”,这一论断完全可以从生物学的研究中得以印证。
    对人的意义的思考还可以从人与动物的生物学界线来考虑。人与动物的区别究竟在何处?“海咸河淡,鳞潜羽翔”,自然界的各种生命若没有生存技能的强项,恐怕早就灭绝了,可以说,就肌体的机能而言,人类在各个方面都不是动物的对手:人永远不会飞翔;目光犀利不如鹰雀;嗅觉灵敏不及猪犬;劈波斩浪难当鱼类;奔跑望尘走兽;力大难敌牛马;灵巧逊于猢狲;绝大多数动物的繁殖能力都比人强大;在对能源的利用效率上,人比不上那些吃一顿管几天乃至于长期蛰伏的动物;即使在社会特性方面,人类社会的严密性也不及蚂蚁和蜜蜂等。对人的基因研究表明,人与某些动物在基因水平上的差异也相当小。
    那么人与其它动物的本质区别何在?生物学对“人”的称谓是“智人”,中国古代对于人的认识是:“人,物也,万物之中有智慧者也”(汉,王充,《辨崇》)。这也许从根本上反应了人类对自身的生物学特点的认识。
    我们再来看看心理学的研究。“心理学”的含义并不像它的汉字表意一样是“研究心脏生理的学问”,而是研究大脑思维活动规律的学问。它与生物学对人的研究构成了对人的“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涵盖。
    心理学对动物的研究表明,动物也是有智力的,因为许多动物是有脑干的。动物与人的差异仅仅在智力水平上。智人的大脑重量较大,约为1100~1550g,能人的脑重量只有500~800g,小于直立人而大于南方古猿,而其它动物的脑重量更小。哲学讲:量变引起质变,正是这种量上的差异带来了质上的差异。
    经济学当然不可以漠视其它自然科学的成就。那么,人与动物的差异在经济学上如何反映呢?为什么人是劳动力而牲畜仅仅是生产力?为什么使役动物如牛、马、狗等没有工资待遇?在对劳动加以定义时这一劳动概念要不要把动物排除在外?又如何排除?我们说,经济学应该是人的经济学而不是动物的经济学,那么,作为经济学概念的劳动概念就应该对人和动物行为的差异加以反映。显而易见,那种对“机器和动物的劳动”这个论题进行的讨论,是建立在一个特定的、没有排除对动物和机器的涵盖的劳动定义之上的。如果在劳动的概念上反映了人与动物和机器的差异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这个论题自然消失。
    认识到人的本质在于一个高度发达的大脑,似乎问题简单多了。但是“发达”的量限何在却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就连“智”为何物,也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盘)就承认:“智力一词的含意看起来好像人人皆知,实际上却很难提出一种完全令人满意的定义”。的确如此。
    生物学的发展在使人对自己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的同时,也使得人对自己与动物、机器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研究人工智能的科学家们已经对“机器人的智力”这一问题进行了多年的探讨。计算机科学与生物科学的结合产生了“生物计算机”,今后,那种半人半动物、半人半机器的“新人类”的出现尽管面临着一大堆的棘手的心理学、伦理学、法律学的问题,但终究仅仅是时间问题了。这些问题同样是经济学家们无法摆脱的,而现在就要勇敢地面对它了。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对人的个体的识别始终是以其大脑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与延续为依据的。
    所以,我们也用这一种观点来定义经济学意义上的人。即,人 是 具 有 较 高 智 能 的 大 脑 在 生 物 学 意 义 上 的 连 续 存 在。

【关于劳动概念】
    在对“人”的概念有了一个基本的认定之后,我们可以来讨论“劳动”这一经济学的基本与热门的话题了。首先,我们对讨论做出以下前提性的限定:由于经济学是人类的经济学(包涵作为人类科学工具的含义)而不是动物的经济学,所以劳动的概念应该考虑人与动物以及人与机器的差异。
    我们用以下的叙述来定义劳动:人类以产生对自身有利同时对他人无害的创造性结果为目的,运用自身智力的一种操作行为。
    这一定义首先把动物行为和机器动作排除在劳动的概念之外了。同时它并不包括人类的所有行为在内。人类行为十分复杂,有具有动机的操作行为,也有自然的反应行为。对人类所有行为的研究应该是行为科学或心理学或自动控制技术的研究任务而不是经济学的话题。强调智力的运用和操作行为,就将习惯动作、条件反射等反应行为排除在劳动的概念之外了。这就解决了“为什么机器人可以取代生产线上的工人”这一问题,而不会产生机器也会劳动的推论了。同样,经过驯化的某些动物可以为人类工作,这一现象也不会因为有损人的尊严而给经济学带来难堪。
    在斯密那里,和价值有关的所有因素都称为“劳动”:“农业家的资本所能推导的生产性劳动量最大。他的工人是生产性劳动者,他的牲畜也是生产性劳动者。在农业上,自然也是和人一起劳动,自然的劳动虽然无须代价,它的生产物却和最昂贵的工人生产物一样,有它的价值”。(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P26),劳动价值论实质性地演变为了“一切创造价值”。
    而我们将劳动定义为“行为”,就首先排除了非生物因素,否定了机器工具等非生命的劳动存在;其次再将行为限定为“操作行为”,就进一步将没有高度智慧的非人生物的行为排除在劳动概念之外了。
    将牲畜的行为和工具(机器)的物理运动排除在劳动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否定牲畜和机器劳动同时又忽略脑力创造性的做法仍然不是彻底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关于目的性这一点,我们把以破坏和伤害他人为目的的行为排除在外了。尽管抢掠、偷盗、战争等等行为也是智力的运用,而且往往是智力的高度运用,但这不符合我们对目的性的限制。但是我们并不讲要对他人有利,因为在动物之中也有利他行为甚至舍己为它的行为如在蜂、蚁中有工蜂和兵蚁存在以及大多数动物的养育后代行为等等。这样我们也把“自给自足”行为留在劳动行为的范畴中了。 
    关于“结果”,必须强调它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结果。这是旧有的劳动观念十分容易忽略和误解乃至有意忽略的。
    人类发展到今天,物质上的产出在总量上早已可以满足人类的生存需求了。而今天绝大部分的生产是精神产品的生产(包括以物质产品为载体的精神产品的生产或以精神产品为附载的物质产品的生产)。而旧有的劳动概念对这样一种主要的生产方式表现出不适用。
    这种描述就是将劳动当作一种“建立”和“创造”行为。但是,我们从哲学的角度来看问题的话,任何建立与创造都是与破坏和消灭相共生的,这是由矛盾的共生原则所决定的。反过来,破坏和消灭也是创造和建立,比如消灭动物是狩猎、消灭植物是采集、破坏草地是垦荒等等。所以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叙述,因为有利就必然有害(商品交换行为的互利是对交换双方而言的而不是对所有的人而言的)。这就涉及到“对他人无害”中的“他人”二字所覆盖面的大小了,而不能绝对化。显然,这里的“他人”应该是指“大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乃至个别人。
    这里涉及一个在现代经济中占具重要地位的领域:军工产品生产。它是不是劳动行为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即使导弹的设计创造者的初衷是保护自身的生存,但其最终是要靠消灭对手来达到其目的的,如果当作产品出售则它的用途更有不可预见性。就定义中的“对他人无害”这一点来说也难以确认,因为这里的人指多数人,而对“多数”的认定不是经济学可以解决的。撇开目的性单单看一个孤立的过程可能无法说明行为的类属。比如,将一幢大楼炸倒是什么行为?无法知道!为建新楼而拆旧楼的定向爆破和用飞机撞世贸大楼是完全两码事儿。
    关于“对自己有利”这一点,可能有人会说这是建立在“人是自私自利的”这一假设之下的。正是!不仅如此,本书对交换和价值的理解都是建立在这一公设之下的。任何物种都必然遵循趋利避害的自利原则才能得以延续,不管是本能还是理智的行为,人类也不可能例外。这就像自然界的物质运动遵循能量最低原理一样。不可想象人类会有意识地从事对自身生存有害的行为,如果如此,人类就不会存在至今日。利己的原则是行为科学的最基本原理之一(这正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科学道理,天地在此理解为自然规律)。
    但是,这并不是某些人所理解的那种“绝对的自私”概念,而是强调“利人利己共存”的互利概念。我们在“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后可以再加上“损人利己,天人共诛”。在生物学意义上,我们也可以为此找到依据:人与人的关系在生物学意义上是种内关系,种内关系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种内互助”,这是大自然保存种族的法则。同时,这里的“利”包括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的“利”,也是指对“弊”的权衡对比的净结果。所以,在强调利己目的的前提下加了一个“同时对他人无害”的限制。
    劳动的概念只能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考虑,而不能照搬世俗的观点,但是,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中的劳动概念始终没有严格的学术定义。日常生活中的劳动的概念几乎和经济学没有关系,“劳动”一词通常都不是指“脑力劳动”。曾有一句著名的口号是:“知识分子劳动化,劳动人民知识化”,其中的潜台词无外乎是说知识分子的工作不是劳动而劳动人民不包括知识分子。在许多国家,学生进行户外农业、工业等社会生活体验的科目就叫“劳动课”;犯人的苦役被称为“劳动改造”;刚离校的青年学生到生产线上的实习叫做“劳动锻炼”。总而言之,“劳动”在世俗理解中就是体力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