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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利息税明智乎?
作者:朱子云    发布:2005-02-24    阅读:2015次   
    近来关于尽快取消利息税的建议声四起,不仅来自于不少专家学者,据说还来自于商贸部、监管层内部。由于利息税不仅是调控社会资金流动与配置的有效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调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因而,我以为只有对利息税的功过作出客观公正的比较权衡后,才能得出利息税是废除还是完善的正确判断。
    一曰:利息税应尽快取消
    呼吁储蓄利息税应当尽快取消者认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自1999年11月1日起征收,其目的是刺激居民消费,拉动内需。但截至2004年11月1日,利息税已经征收了5年,效果确不明显。也就是当初想通过征税“把储蓄赶出去”的目的,现在看来并没有达到: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1月至2004年储蓄存款余额依然呈高扬的上抛物线态势。
        ——征收利息税以后,居民消费增长慢于GDP增长,这也足见征收利息税在促进消费上的乏力。
所有这一切传递出的信息,就是征收利息税难以起到刺激消费的效用,继续征收利息税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还有很重要的一条是,按照有关数据,2004年存款负利率使广大民众利益损失达7000多亿元,征收利息税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储户利益的剥夺。
    因此,他们纷纷建议高层:尽快取消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
    二说:利息税取消要不得
     利息税真的应当尽快取消吗?
     我认为,取消利息税并不明知,利息税取消千万要不得。其道理很明显,很简单,也很充分。概其要者,至少有以下四条:
     ——利息税的功能远非刺激消费。尽管征收利息税对居民消费具有一定的刺激功能,但这并非利息税的主要功能,只能算是一种次要功能。利息税还有三大比刺激消费要重要得多的功能:
     第一是调节社会成员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收入分配矛盾。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的个人收入有了较多的增加,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也在逐渐拉大,基尼系数已经接近警戒线,个人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转为储蓄存款。根据典型调查分析,现有储蓄存款的大部分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的手中。通过税收调节,可以抑制少数高收入群体收入的过快增长和集聚,缓解居民之间收入悬殊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税种,“组织财政收入”是征收利息税的第二大功能。据国家税务局统计,2004年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320.76亿元,同比增长14.6%,已成为财政收入稳定的来源之一。国家通过对居民储蓄利息征税增加的收入,并集中用于增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及增加对农村的扶贫资金等方面,对于提高低收入居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起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是推动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分流,扩大企业社会直接融资,促进社会资金流动方向与配置结构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储蓄资金一直呈直线高速增长趋势。较高的储蓄率和庞大的储蓄额为社会投资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证,支持了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单一的储蓄投资方式也无疑加大了银行运作的压力,影响了其他投资和融资渠道的发展。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可以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投资于股票、证券等方面,有利于我国多元化投资渠道的形成,将会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征收利息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发达国家大多采取对个人利息所得先按比例税率预扣税,年终再并入个人全年综合收入,按超额累进税率汇算清缴;发展中国家大多采取对个人利息所得在支付利息时按比例税率扣缴的办法。
    ——储蓄持续高速增长是现实社会必然现象,并非利息税无能。近几年来我国储蓄存款连年高速增长,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单靠利息税是无能为力将其有效遏制得了的。拉动储蓄存款连年高速增长的主要因素有:一是投资高速增长,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二是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快速发展,通过个人储蓄存款帐户结算、汇划、存储的资金流量成倍增长。三是由于资本市场缺乏更多的投资品种和投资价值,加上资本市场没有完善的做空机制,致使许多资金被套,股民失血严重,产生了股市恐惧症,大量资金回流银行储蓄。四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许多原来属于公益性行业走向市场化的情况下,储蓄转化为消费缺乏一种体制性保障和福利性支持,在没有后续收入的稳定保障情况下,为了确保今后的大宗开支、养老和医疗保障,储蓄存款是一种最优最自然的无奈选择。
    ——利息税剥夺储户利益实乃无稽之谈。有些著名/知名的专家学者指责,征收利息税是在很大程度上对储户利益的剥夺。我们不妨要问这些专家学者:为什么你们指责工资所得税是在很大程度上对干部职工利益的剥夺。众所周知,工资是干部职工的直接劳动所得的呀!在所得税上,如果劳动者通过活化劳动所取得的工资收入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储蓄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却可以免征所得税,难道是科学合理吗?难道是体现“以人为本”吗?人们难免会纷纷置疑:是不是这些专家学者自个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很多,或者是为了私利而代表巨额储蓄利息群体说话。至于利息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下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将使低收入群体更加困难,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而在于利息税的内在结构及其实现形式。其实,只要改革完善利息税制度,对中下收入群体实行免征利息税政策,该问题则可圆满解决啦!
    三讲:利息税当改革完善
    如何使利息税既能充分体现调控社会资金流动方向与配置结构,调节社会成员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收入分配矛盾,又能充分兼顾社会成员中下收入群体的利息收入保护?我以为,应当尽快改革完善利息税计征制度,其基本方向和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差别性的利息税率。对一年内储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内的储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年内储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储户,按超额八级累进制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全部金融机构数据联网系统,以个人身份证为依据设定全国统一的唯一客户号,据以汇总计算和检查各储户当年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额。
    ——扩大利息税计征覆盖面。税务部门要加强利息税计征管理,将储蓄存款利息、集资利息、投资分红都列入利息税计征的管理、检查、监督范围,把利息税代征代缴的责任切实落到商业银行、筹资企业。对利息税代征代缴的责任单位,要严加检查,督促其将利息税全额代征代缴到位。
    ——严厉查处偷漏税行为。制定偷漏利息税行为处罚标准,并严格贯彻执行。加强利息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集资利息、投资分红)计缴情况的统计、检查和监督,一经发现偷漏税行为,就必须一查到底,依法从严处罚,不仅要依法追究偷税人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而且还应当追求代征代缴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丽水市分行;丽水市第四届、第五届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