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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负有待调整的几个方面
作者:余天心    发布:2005-02-04    阅读:1895次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担当着实现国家进行筹集政府收入、调控经济结构、调节收入分配、监督经济运行等重要职能作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其“五个统筹”的新阶段,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的缺位和不足,宏观税负水平有几个方面有待调整改革。 

不同产业和行业宏观税负水平差参不齐

    由于产业与行业情况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在一定时期分别采取鼓励政策、限制政策或者中性政策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也存在着产业行业之间不合理的问题
    1、从1996—2000年我国三次产业比重(%)与宏观税负比重(%)发展趋势观察,第一产业占GDP比重从20.4逐年下降为15.6,而其宏观税负水平从2.67近年又上升为3.51;第二产业占GDP比重从49.5近年又上升为50.9,而其宏观税负水平从13.47近年又上升为18.09;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从30.1近年上升为33.2,而其宏观税负水平从12.3逐年上升为15.34。总的趋势是GDP比重只有第一产业是下降的,第二、三产业则均是上升的,而其宏观税负水平三次产业则均是上升的趋势,不过上升速度呈现第一、三产业较慢,第二产业较快的特点,第二产业负担着全国税收收入的56%左右。
    2、以2002年为例,当年宏观税负总水平为16.77%,我国第一产业份额占GDP比重为15.3%,而税负份额占比重为4.1%,其宏观税负水平只有4.48%,数据显示不难看出国家对第一产业的鼓励与照顾。我国第二产业占GDP份额比重为50.4%,其税负份额占比重为55.8%,其宏观税负水平达到18.6%,从中看出第二产业是我国经济和税收的半壁江山,尤其是工业其税负水平达到19.93%,超额负重运行。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为34.3%,其税负份额比重占38.4%,其宏观税负水平占18.76%,对于这个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关系重大的未来需要加快发展的产业,税收并未充分体现明显地鼓励与支持。
    3、全部国有和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税金及附加占工业增加值比重(%)2000—2003年分别为5.64、5.48、5.34、4.88;按2003年分析:建筑业税金及附加占增加值的比重为16.3%;国家铁路税金占运输总收入的比重为3.25%;限额以上批发贸易业税金及附加占商品销售收入额的比重为0.116%,零售业税金及附加占商品销售收入额的比重为0.28%;限额以上餐饮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68%;国际旅行社税金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34%。再分析一下具体行业的2002年宏观税负水平(%),建筑业为8.76,地质勘查业与水利生产、供应管理业为17.8,交通运输业为10.3,仓储邮电通信业为7.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为23.9,金融保险业为16.5,社会服务业为12.1等。有的高于总税负水平是可以理解的如餐饮业,有的就不好理解,如地质勘查与水利业宏观税负竟达到17.8。

不同经济类型宏观税负水平悬殊过大

    1、同行业不同企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市场经济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相悖,人为地造成税负畸轻畸重。我国1994年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10%,比内资企业负担率低23个百分点,其流转税负担率为4%,比内资企业低3个百分点,1994年后外资企业负担率比内资企业低5个百分点,而且外资企业在工资成本、城市维护建设费、投资方向税、进口设备关税等方面还享有诸多优惠政策,这种政策促使社会上产生大量“假合资”、“假外资”,据联合国贸发会估计,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中有20%是内资出境后再流入的资本。
    2、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规定内资企业为33%,外资企业为15%,低于发达国家,如比利时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奥地利为34%、西班牙、荷兰为35%、美国为15%—39%累进征收、高于发展中国家,如巴西为15%,马来西亚为28%、韩国为27%、泰国为30%等,也高于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的30%和新加坡的24.5%。

不同地区宏观税负水平略欠公平

    1、从三大地区观察。以2002年为例,全国各地区生产总值(GDP)为105172.3亿元,税收收入为16996.5亿元,全国宏观税负水平为16.16%。其中:东部地区11个省区平均为17.2%,中部地区8个省区平均为8.89%,西部地区12个省区平均为11.46%,从经济发展快与税收相应增加的规律分析,东部地区宏观税负水平高于全国和其他地区是必然的。但是,作为贫困的西部地区高于中部地区是值得思考的。
    2、从一部分省区对比观察。以贵州这个有名的贫困山区省份与有名的江南鱼米之乡的江苏省相比,2002年贵州省宏观税负水平为14.15%,而江苏省则为12.58%;大西北的陕西为11.81%、新疆为12.43%、宁厦为11.99%。而沿海的福建省只有11.81%,山东省只有8.64%,大平原的河北省只有7.62%,河南省只有7.25%。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因素与略欠公平之处。
    不同群体宏观税负水平差距大,低收入群体重于高收入群体
    据世界银行统计,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低收入国家为3%,中等收入国家为5%—6%,高收入国家为11.5%,预计2004年我国仅为1.17%左右,与国际上应有的个人所得税水平相差悬殊。
    我国个人所得税管住了工薪阶层,但是,对新崛起的高收入阶层即人们所说的“大款”们征收力度太软太弱。据统计,我国个人所得税2003年为1211亿元,其80%以上来自于工薪阶层,可是,我国已经有两、三亿富裕人口,其个人所得税税源达到1000多亿元。另外占总人口8.7%的富裕阶层拥有12万亿元银行储蓄存款总额的60%以上。交纳个人所得税不到税收总额的10%。除了征管因素外还有税率等的设计问题,如起征点800元太低,应对低收入群体从根本上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最高边际税率为45%又太高,日本1999年从50%降为37%,韩国1996年从50%降为40%,2002年又降为36%,美国为38.6%,巴西为25%,印度、马来西亚均为30%,泰国为37%。再如多数国家采取个人收入综合年终计算的办法,我国采取分项计算办法,也是税款流失的重要因素。还有我国税制结构过于简单,对于有纳税能力的群体应建立全面多环节税收征管体系,就收入形成,收入运动,收入转化等过程,都应有税收跟踪稽查征收,如所得税,消费税,社保税,财产税,赠予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