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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创新的理论分析及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实践选择
作者:陈柳钦    发布:2005-01-09    阅读:2623次   
    从金融制度上来考察创新,本文认为金融制度创新可被定义为“引入新的金融制度因素或对原金融制度进行重构”。而基本经济制度、创新的成本与风险、金融资源的稀缺程度、金融技术进步态势等是制约金融制度创新的基本要素。我国过去20年已有的金融制度创新是一种强制性、渐进式的制度创新,因而导致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需求和供给一直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在我国,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金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稀缺资源”,在未来的金融制度创新进程中,至少应注意:明确金融制度创新的发展目标与思路,增强微观金融企业在金融制度创新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加强金融制度创新的理论研究等。
 
   
一、金融制度创新的理论分析
 
    (一)金融制度创新的含义
 
    1912年,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Innovation Theory)。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他把这种组合归结为五种情况:(1)引进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的质量;(2)引进一种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4)获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应来源;(5)实行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他提出,创新是一个经济概念而非技术概念。创新可以模仿和推广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当一个企业通过创新而获利后,其他企业会进行模仿,继而在整个行业掀起一股创新浪潮,而一个行业的发展又会带动其他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会导致银行信用和生产资料需求的扩大。当创新带来的利润趋于消失,银行信用和生产资料的需求又会收缩……如此循环往复,社会经济便会不断向前发展。这是一种“纯模式”。熊波特的创新理论为日后金融创新和制度创新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金融制度是指基于保证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系统得以运行而确立的规则体系。与其他范围宽泛的制度体系一样,金融制度体现为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政治乃至道德、习俗的约束。所有合法的金融活动都是在一定的金融制度框架下展开的。也可以说,一个金融体系的本质与特征完全取决于其制度架构。金融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对社会金融活动进行规范、支配和约束,以减少金融行为中的不可预见性与投机欺诈,协调和保障金融行为当事人的利益,润滑金融交易过程,从而降低金融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协调金融发展与经济社会进步的进程。显然,金融制度作为所有合法金融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具有十分复杂和广泛的内涵。如果我们结合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从金融制度上来考察创新,则金融制度创新可被定义为:引入新的金融制度因素或对原金融制度进行重构。这包括:(1)金融组织变革或引进;(2)新金融商品被引入;(3)拓展新市场或增加原金融商品的销量或市场结构的变化;(4)金融管理的组织形式创新;(5)金融文化领域的创新。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发现金融制度创新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
 
    (二)金融制度创新诱因的理论要点及简要评析
 
    金融制度创新的诱因何在?西方经济学家从理论上提出了不少思路。下面笔者择其主要学说评述。
 
    1、西尔柏的约束诱导型金融创新理论。美国著名的经济和金融学家威廉·L·西尔柏在1983年5月发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详述了金融创新的动因,并用直线程度模型加以说明。他认为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西尔柏认为,金融压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外部约束,主要是政府等监管机构的管制,其二是内部约束,即金融企业制定的利润目标、增长率、资产比率等。这两个方面的金融压制,特别是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金融压制时,实行最优化管理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企业将会从机会成本角度和金融企业管理影子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区别来寻求最大程度的金融创新。西尔柏的理论是从利用微观经济学对企业行为分析入手,主要侧重于金融企业与市场拓展相关联的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交易创新,解释金融企业的“逆境创新”,而对与金融企业相关的市场创新,以及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引发的金融创新皆不适应。而事实上金融创新并非金融企业的孤立行为,金融创新是经济活动在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重新组合的反映。要使各种创新稳定下来,实现规范化、合理化,还需要制度创新作保障,而制度创新并不是指完善原来的制度,而是一种在市场规避型创新之前,顺应金融体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无到有地形成新的制度内容乃至整体的制度体系。要求政府放弃以往对金融过程过多干预的政策,转而实施一种较为宽松的制度。如果说金融市场创新是对制度安排的规避,那么紧随其后的制度创新则是对市场创新的宽容和放纵。这是一种自发行为和自觉安排之间的辨证关系。
 
    2、凯恩的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 这一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凯恩(E.J.kane)于1984年提出来的。所谓规避,就是指对各种规章制度的限制性措施实行回避。规避创新就是指回避各种金融管制的行为。它意味着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产生了金融创新行为。实际上,规避已经被认为是合法的了。由此,凯恩设计了一个制定规章制度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制订经济规章制度的程序和被管制人规避的过程是相互适用和相互作用的,通过这样一个互动过程,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和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金融的控制和因此产生的规避行为是以辨证形式出现的,从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决策角度看,则可认为是自由与管制的博弈。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润,金融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的管制,但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制度稳定时,政府又会加强管制,这种管制将导致新的一轮创新。因此,金融制度的静态均衡几乎是不存在的,管制和规避引起的创新总是不断交替,形成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凯恩的理论比西尔柏的理论涵盖更广泛,更重视外部环境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他不仅考虑了市场创新的起因,而且还研究了制度创新过程以及二者的动态过程,把市场创新和制度创新看作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力量与政治力量不断斗争的过程和结果。但规避理论似乎太绝对和抽象化地把规避和创新逻辑地联系在一起,与现实有一定差距,这主要表现为凯恩内心所设想的制度创新总是想管制型发展,而现实却是制度创新一直主要向以自由放任为基调的市场创新退让。
 
    3、希克斯和尼汉斯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ehans ) 提出的金融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这个命题有两层含义: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实际意义;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希克斯把交易成本和货币需求与金融创新联系起来考虑,认为:交易成本是作用于货币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需求产生对不同类型金融工具的要求,交易成本高低使经济个体对需求预期发生变化;交易成本降低的发展趋势使货币向更为高级的形式演变和发展,产生新的交换媒介、新的金融工具;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就会刺激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交易成本理论把金融创新的源泉完全归因于金融微观经济结构变化引起的交易成本下降,这未免太简单化了。因为金融交易成本的下降并非完全由科技进步引起,还有其他诸如竞争、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4、制度学派的金融创新理论。制度学派对金融创新的研究较多,以戴维斯(S.Davies)、诺斯(North)、沃利斯(Wallis)等为代表。这种金融创新理论认为,作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基于这种观点,金融体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的变动都可视为金融创新。因此,政府行为的变化会引起金融制度的变迁,如政府要求金融稳定和防止收入分配不均等而采取的金融改革,虽然是以建立新的规章制度为明显特征,但这种制度变化本身并非“金融压制”,而是含有创新的成分。比如1919年美国联邦储蓄体系和1934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他们都是作为政府当局稳定金融体系而采取的有力措施,他们虽然是金融管制的一部分,但也可以认为是金融制度创新行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其他金融创新理论还有格林(B.Green)和海伍德(J.Haywood)的财富增长说、格利(J.Gurley)和肖(E.Shaw)的金融中介说等等。以上理论大多主要侧重金融实务而非金融制度,而且创新诱因也都主要针对微观主体而言。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或金融当局推进的,尽管许多制度创新的需求来自微观金融主体,至少,就外在制度或非隐性制度的创新而言是这样的。因此,作为涉及金融整体运行,推动主体较为特殊的金融制度创新,就不能简单地主要基于微观层面对其诱因加以分析和概括。
 
    (三)金融制度创新的步骤与类型
 
    戴维斯和诺斯在1971年出版的《制度变革和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指出,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即潜在利益的现成制度的变革。他们认为,制度创新存在一个时滞效应,需要由那些可以预见潜在利益,并首先发起制度创新者组成的“第一行动集团”以及那些可以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完成。在此基础上,他们又把“第一行动集团”具体划分为个人、团体和政府三个层次,由此建立了三级水平的制度创新模式。并在分析研究后得出政府的制度创新较优的结论。制度创新理论的提出为金融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基础。
 
    金融制度的创新是金融在制度层面上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也遵循制度创新的五个步骤,即:第一步,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第二步,由“第一行动集团”提出金融制度创新的方案;第三步,由“第一行动集团”根据最大利益原则对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第四步,形成“第二行动集团”;第五步,“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努力,实现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制度创新可以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上展开,即在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企业两个层次上展开。因此,金融制度创新也就相应地分为由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业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微观组织担任“第一行动集团”是合理的,但在以下情况下,由金融监管当局(政府)担任创新主体的选择更可行:(1)金融市场尚未得到充分发展,(2)存在私人微观金融组织进入的障碍,(3)潜在收益不能量化带微观主体,即外部性强,(4)制度创新涉及到强制性分得收入再分配,(5)制度创新的预付成本过大。
 
    从创新的主体来看,金融制度创新可以分为需求诱导型创新和供给主导型创新。需求诱导型创新是指单位创新主体(如金融企业)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为确立预期能导致自身利益(润)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而自发组织和实施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它以产权界定清晰和自主决策为制度条件。供给主导型创新是指金融当局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手段自上而下组织实施的创新,它以大量的公共产权和集权型决策体制为制度条件。在需求诱导型制度创新方式中,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是在金融市场第一线的金融企业家,他们在不确定的环境中,为获得利润而进行制度创新,并独自承担风险,因而他们只有在潜在制度创新收益大于消除各种潜在风险的成本才可能发生制度创新行为。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创新中,金融监管当局直接充当“第一行动集团”,由于法律赋予金融监管当局相应的权力,一旦它发现局部或整体性制度创新方案的预期收益大于零,就可以借助行政力量强制性局部试点,这种试点由权力部门减少了外部性及不确定因素,因而风险较少。在需求诱导型创新方式中,“第一行动集团”不可能持久地独占制度创新的潜在利润,这是由于以利润为目标的金融企业为分享这一利润会模仿“第一行动集团”的创新行为,实际上是创新制度的模仿与扩散过程,也正是因为模仿、扩散、创新才引起金融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创新方式下,人为设置的试点表明,未经批准的金融企业不得模仿试点单位的做法,这样创新的潜在收益就无法被扩散。可见这两种制度创新方式各有利弊,因而只有联系金融制度目标及相关约束条件,并对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来判断二者各自适应的对象及范围。
 
    从创新内容来看,它主要包括金融组织制度创新(单个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组织结构或体系的创新)、金融市场制度创新以及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等。单个金融组织的创新是为适应竞争所引致的金融业务创新而出现的,由于各国的金融制度中金融组织的设置及分工不同,金融组织创新的内容与形式也不一致,从各国金融组织发展与创新的结构看,大致有以下创新金融组织:住宅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各类保险组织、养老基金组织、互助基金、金融公司和跨国金融组织等。金融组织结构的创新,从业务方面看,大体沿着银行、证券、保险和各种金融中间体四种客体形式创新,从经营主体方面看,一般趋势无非是国有商业金融、国有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间金融(包括多种股份制金融)四种主体形式。这四种主体形式和四种客体形式可概括为双重四元金融创新模式。金融市场制度创新,指金融企业从微观的角度促进金融市场构成的变动和市场机制的创造以及伴随新的金融商品的开发对新市场的开拓、占领,从而满足新的投融资需求的行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重点在于在鼓励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创新的基础上,实行保护性管制和预防性管制,而不是一般性的压制;在于适时适当监管,而不是时时事事监管。
 
    (四)制约金融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
 
    1、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模式及其变迁态势。金融制度作为一国经济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必然受制于基本经济制度,金融制度创新也只能在特定的经济制度框架内进行。也就是说,特定的经济制度框架下形成的不同的金融分配偏好和产权格局会直接决定金融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可能性与空间范围。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与强调经济运行市场化的国家,金融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与空间范围是不同的,一般说来,经济运行强调市场化的国家比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其金融制度的选择相对自由,产权关系亦相对明晰,市场竞争更为激烈,由此产生的金融制度创新需求也就旺盛,金融制度创新空间也更大。当然,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它不仅存在着内部的局部调整,有时也会产生大幅度的变迁,也不排除在特别情况下,发生质的剧变。基本经济制度在其不同的变迁状态下,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的自由度和程度空间是不同的。一般说来,金融制度创新的活跃程度与基本经济制度变迁的剧烈程度正相关。
 
    2、金融制度创新的成本与风险。金融制度创新必须克服对已经形成的金融发展路径的依赖性,这需要产生巨大的沉没成本。一般来说,已有的金融制度形成、运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在金融制度变更中形成的沉没成本相对较低,金融制度创新的综合成本就会小一些,其实施难度也不会太大。反之,金融制度创新的综合成本就会很高,难度也会相对更大。另外,大规模的金融制度创新还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制度创新风险问题,新的金融制度可能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替代原有的金融制度成熟、有效地运行,这样,在制度转换过程中总是会或多或少地产生某种制度真空,如果这种制度真空不能迅速地填补,金融混乱必然会产生并形成巨大的转换性损失。金融制度创新的成本和风险越大,创新主体对其所持的态度就越谨慎、保守。
 
    3、一国金融资源的稀缺程度。金融制度创新的主要动机是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实现稀缺金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最优配置。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国金融资源较为紧张时,客观上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来缓解这种矛盾的需要就更为强烈;反之,一国的金融资源较为宽裕时,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来解决金融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动机就会减弱。有人也许会说,在那些金融资源稀缺程度较高的国家(一般是不发达国家),其金融制度创新的进程实际上落后与那些金融资源稀缺程度较低的国家(一般是发达国家),这又怎么解释?这主要是由于其它限制原因造成的,比如,金融资源稀缺的国家往往技术基础能力不足,经济、金融开放度太低,甚至政治、社会、人文等方面的原因,这都会将由于金融资源稀缺带来的金融制度创新动机抵消。因而,笔者在分析这一制约因素时,加上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一假设条件。
 
    4、金融技术进步态势。金融制度创新一方面需要金融技术的支持,另一方面又从金融技术进步中获取动力。比如,某些基于金融安全保障的监管类制度创新,需要高度的信息获取与整理、分析条件,某些更有效的交易制度的采用也依赖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当信息技术的进步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后,这类拟议中的制度创新便会突破技术瓶颈和供给的成本限制而很快得到实施。另外技术进步进程的加快总是导致大量新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而要保证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正常运用,客观上迫使相关金融制度作出适时适当的创新反应。目前,随着英特网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应地,电子货币,网上支付随之迅速发展,现行的金融制度根本无法加以规范和约束,因而相应的金融制度创新需要就十分强烈。
 
    除以上制约因素以外,还存在着其他一些制约因素,比如金融竞争的激烈程度、经济金融的开放倾向等等,在缺乏竞争的条件下,创新的效应与其制度变迁成本是不对称的,即后者通常会远远高于前者,这客观上会抑制制度创新的冲动。而在金融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各类金融主体寻求公正而普遍适用的规则即对制度协调的内在要求会更强烈。当一个金融共同体由封闭转向开放时即存在开放倾向时,由于其原始状况与外部金融系统的差异过大,因而基于实现开放本身的要求,其金融制度创新的动机通常都会特别强烈。
 
   二、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现实分析
 
  我国金融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政策金融的比重过高,这是因为我们不仅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而且占据商业银行主体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明显带有政策性特征。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是高比例的政策性金融。十几年的改革实践可以清楚地表明,我国金融改革所追求的目标是建立“市场化的金融体系”。而追求“市场化的金融体系”的过程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成分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职能不同的多元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来实现的。其路径大致可以描述为:突破银行业务禁区→恢复和分设国家专业银行→建立中央银行→开放金融市场→专业银行商业化→建立间接调控体系→强化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反观我国金融改革历程可以看到,我国金融改革主要进行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1)信用卡的广泛应用,电子资金汇划系统的推广,是货币制度创新的主要表现。(2)在金融市场创新方面,确立了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运行的基本规模;(3)在银行制度方面,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取得了一些进展,并建立了政策性银行体系,以分离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职能;对国有商业银行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就是中央银行在信贷管理上向市场化方向靠拢,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实际步骤。(4)在金融管理制度方面,传统的以计划性、行政指令性管理为特征,以直接调控手段为主导的金融管理模式,正在向市场化的、以间接调控手段为主导的金融管理模式转变。(5)在投融资制度方面,金融创新改善了融资制度的结构,逐步实现了传统体制下单一主体和渠道的投融资格局向多元化的投融资格局转化。(6)在汇率制度方面,1994年后相继实行了人民币汇率并轨(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使人民币汇率由人为定价转变为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自发调节)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另外,2001年又对国内居民开放了B股市场以及将股票上市程序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等等。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制度的正式形成。
 
    迄今为止,初步建构起以市场化为主导的金融制度,其基本框架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政策性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功能互补的金融组织体系;由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等组成的较为规范、统一的金融市场体系;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总体上讲,我国过去20年已有的金融制度创新是一种强制性、渐进式的制度创新,它倚赖并滞后于经济制度创新变迁。我国既有金融制度渐进式创新的显著特点是:一是不一步改变旧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结构,不首先触及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而是在不破坏正常的经济政治秩序前提西啊,逐步放松控制,由易到难,稳步前进;二是在统一领导前提下,采取非均衡推进战略,分部门、分地区、分领域、分企业各个突破,分步推进;三是在坚持公有产权为主体的前提下,通过体制外推动,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从发展非公有产权主体与深化公有产权改革两个方面来建立市场化的金融体系。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由于受二元经济制度环境及经济制度变迁模式的限定和约束,从一开始就在总体上采取了渐进式的创新逻辑,即先不触动旧金融制度的核心,而是先在旧制度外培育新的金融制度安排,新金融制度安排的成长为旧金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然后推动旧金融制度改革深化。以银行制度创新为例,我国1998年以后实施的金融改革方案就代表了一个修正了的渐进式的金融制度变迁路径。 此方案的主要改进在于:(1)将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信贷存量进行剥离,单独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存量政策性资产进行技术处理,处理过程可采用商业性金融技术;(2)政策性资产剥离后,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进行股份化改革,以确保增量信贷资产按纯商业性原则生成。此方案的实施要点在于政策性资产的剥离只能是一次性的,而这一点的根本保证就是必须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产权进行清晰界定。从理论上看,符合渐进改革要求的商业性金融替代过程应该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即在逐步增加商业性金融比重的同时,又不能损害既有体制内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从而使金融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最小。我国理论界目前对上述方案成功可能性的担心也主要该方案的主要缺陷是政策性金融的存续期限和规模过大,给改革带来过高的成本,很难达到“帕累托改进”。从我国现有的金融变迁过程看,渐进式的金融制度变迁明显存在“三重三轻”倾向,即重增量,轻存量;重体制外,轻体制内;重金融组织与金融工具,轻金融制度。为了减少创新与现存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结构之间的摩擦,我们把创新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外延的扩展上,如增设一些新的机构,引进一些新的工具,开辟一些新的市场,等等,而对一些势在必改的制度层面的问题,因为难度大,涉及面广,可能对现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形成较强的冲击力量,则瞻前顾后,尽可能回避和拖延,不愿采取迅速的创新行动。特别是当改革的措施、速度与政府利益和偏好发生矛盾时,政府甚至不惜走回头路。
 
    我国既有金融制度的创新又是一种强制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制度供给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通过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作为制度的强制性供给主体,国家的选择始终影响着微观金融的成本和收益,因而影响到制度变迁的形态和过程。设计制度的政府,尽管意识观念在逐渐增强,但在制度安排上仍缺乏周全的思考,甚至正是由于这种制度安排上的某些缺陷,使整个制度出现较多的弊病,在实际执行中出现非均衡。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没有建立之前,市场在经济金融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市场主体还未完全形成,因此市场(即企业和个体)不可能提供金融制度的供给,由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需求主要来自政治需求,是为政治经济改革服务的。我国到目前为止的金融制度的变迁主要是顺应经济改革这一政治目标而产生的,是外力作用,而非内部趋动;是被动变迁而非主动变迁,是政治需求而非市场需求。回顾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无论是建国初期的改造民族金融业,还是“大一统”的高度集中的金融制度以及至今方兴未艾的市场金融制度的改革和深化,每一个发展阶段无不表现了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行为,较少反映了微观金融主体的诱致性制度需求。从双层银行体制的建立、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到发展金融市场;从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到分业经营;从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到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等等,均采用了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这种方式虽然降低了制度创新的时间成本和摩擦成本,但制度供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微观主体的制度需求,也不一定能提高制度创新的效率。
 
三、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需求和供给
 
    诺斯用古典经济学的方法对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进行了分析, 当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相一致时,达到制度均衡,这种制度均衡的实现条件是制度供给者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据此,诺斯提出构建新制度的理想标准是使新制度下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相等或接近。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的取向和金融体系的货币供给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而且还因为长时间积累的金融风险已成为影响经济和金融安全的最大隐患。因此,我国金融面临增加货币供给支持经济增长、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按市场化要求加快体制改革、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等艰巨任务。再加上转轨时期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和面临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我国金融运行中还存在诸如金融资源配置中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金融资源配置规模与实质部门贡献偏离、金融机构扩张资产规模与缓解金融风险、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金融开放与金融分业经营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因此从制度创新需求的角度看,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旧体制还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这样一种体制本身就蕴含着多样化的制度创新需求。此外,加入WTO要求现有的一些金融制度脱去原来的“外衣”,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也成了制度创新迫在眉睫要解决的课题。
 
    与金融制度创新需求相比,金融制度创新的供给则明显滞后和不足。金融制度创新的供给依赖于制度设计的“成本”以及寻找可选择目标的知识基础。我国金融制度创新供给不足及其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1)产权制度供给不足。金融产权制度发育滞后导致银行和企业关系的处理中长期处于混沌不清状态。结果企业低效率运行大量占压银行信贷资金,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膨胀,金融风险不断积累。(2)信用制度供给不足。银行对居民的存款是硬约束,到期必须还本付息,银行对贷款的企业是软约束,有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这样的存贷款制度非均衡导致银行和企业都存在“道德风险”,即银行和企业都不承担责任,从而导致银行不良债权不断增多,加大金融风险,导致国家经济不安全。(3)货币制度供给不足。一方面,利率制度非均衡体现在利率制度无法发挥作用,利率水平的确定总是优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作为解决企业困难的工具。过低的利率支出无法约束企业的过度资金需求,不能对资金的使用者形成有效的压力,造成“敢借,敢用,敢不还”的局面,导致银行呆账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汇率制度非均衡使汇率的决定、变动和调节机制不健全,无法适应国际金融形势发展的需求。(4)金融监管制度供给不足。建立在传统结算手段之上的监管制度不适应金融日趋信息化和电子化的现状。内部监管制度非均衡是金融不安全的重要因素,这种潜在的金融不安全因素一旦受到外界的冲击,会迅速引起连锁反应,酿成经济不安全。(5)外债制度供给不足。它会导致危机国家普遍存在外债规模过大,外债中长短期外债比例不合理;缺乏企业对外借债制度,企业可以直接对外举债,而政府无法规范,会造成外债失控;国家没有正确的外债战略,可能造成国家大规模对外举债;国家实行无效的借贷规则,可能为本国和外国银行提供无约束的买方贷款。这三种制度非均衡使危机爆发势在必行,只是时间问题。(6)金融组织制度供给不足。金融组织制度的缺陷,一方面可能造成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或者缺乏竞争,或者过度无序竞争。另一方面,组织不健全还将造成市场主体相互摩擦、市场交易结构失衡、市场发育不完全,给投机资金造成生存和活动的空间,金融投机引起货币贬值,国民财富流失,造成国家经济不安全。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协调框架可以润滑交易摩擦,金融交易行为能够顺利地实现,进而显著地降低交易成本。其实,在各种类型的金融创新中,制度创新的收益最为丰厚。这不仅因为制度创新决定着其他创新依托的制度环境,从而影响其他创新的收益,更因为制度创新可以发挥先进制度的激励功能,对经济、金融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从而自身获取较高收益。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供求失衡难免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一是金融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金融的运行与发展;二是减少了金融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三是导致金融创新的收益递减;四是由于某些制度层面的创新迟迟未有进展,人们可能因此减谈对创新的信心与热情,从而使创新失去广泛的社会支持。可见,金融制度创新已成为金融创新的“瓶颈”;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金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稀缺资源”。因此加大金融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应成为我们理智的、坚定不移的抉择。
 
四、我国金融制度创新进程中的应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金融制度创新的发展目标和思路
 
    过去我们由于缺少对金融制度创新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的整体规划,金融制度创新没有层次感和整体感,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些过去曾被肯定和推崇的创新措施,反过来又被否定,成了改革的对象。这种反复导致了创新过程的“内耗”,加大了创新调整成本。为克服金融制度创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应制定金融制度创新的发展目标并有条理地分阶段组织实施。当然,这种目标不具有指令性,只是为金融制度创新勾画了一个大致发展轮廓和前进方向,可根据影响和制约金融制度创新因素的变化以及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障碍适时适当地进行调整和修正。
 
    近期我国进行金融制度创新规范我国金融发展的基本思路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在金融组织创新方面,要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允许银行所有制的多样化;要建立以股份制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组织体系;(2)在金融市场制度创新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统一,健全金融市场结构,建立起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体系;(3)在金融调控制度创新方面,要确保中央银行的完全独立地位,不断提高货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信贷政策的指导性,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金融总量调控与结构调节相结合的调控机制,建立起以间接调控为主的金融调控制度;(4)在金融监管制度创新方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形成中央银行宏观监管、同业公会同向约束、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相结合的三级监管体系,并逐步实现由机构性监管制度向功能性金融监管制度过渡,另外,要构建一整套金融法规,并形成一些开放性的金融危机处理机制;(5)在汇率制度创新方面,要实现由钉住美元向钉住一揽子货币的固定汇率制度,此后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积极培育人民币汇率的市场机制,为将来实现人民币汇率的自由浮动做好准备。
 
    (二)增强微观金融企业在金融制度创新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制度创新表现为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创新。政府是推动制度创新的决定性力量,左右着制度创新的方向、内容和进度。几乎每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措施的出台,都要借助于政府的政治权力,都是政府意志和行为的产物。这种方式有着明显的缺陷,如政府的制度供给与需求主体的需求产生错位,就会降低制度创新供给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同时,由政府包办制度创新、也容易抑制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使制度创新失去厚重的主体基础支持。因此,应注意调动微观金融企业参与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发挥它们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微观金融企业还是新制度的接受客体,其对新制度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是影响制度创新效果的重要因素。按照新制度金融学的观点,金融制度可看作是各金融主体进行博弈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的完善是保证游戏得以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的基本前提。所以,政府如果在推出重大的制度创新措施时,不征求微观金融企业的意见,继续“行政金融”而不“市场金融”,难说其制定的游戏规则能得到微观金融主体的理解和支持,因为该规则难以保证游戏按照“三公”方式进行。
 
    (三)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制度创新的关系
 
    逃避金融监管是金融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内在根据。凯恩的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要求金融监管当局不能再用老一套监管方式来监管金融市场与组织,而必须按照“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逻辑来跟踪金融运行。在市场型金融制度中,金融制度功能的一部分是通过微观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实现的,比如资金配置和融通等功能。而微观金融组织总是倾向于创造更多的金融商品以增加更多的负债和增产,以增加利润。能动员落后地区和潜在储蓄能力的部门的金融制度创新(如金融组织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应当是鼓励的,但如果是以增强投机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应当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约束和制裁。金融企业的利润冲动必然设法逃避金融监管过程以获取更大的利润,这时,金融监管当局又要根据金融市场与金融组织创新后的实际情况作出反应,以创新的监管方式来实施监管。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监管过程,实质上是金融运行创新与金融监管创新之间的博弈。当然按照这一博弈过程所进行的监管模式必然是动态的。因而我们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二者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应更新监管理念,加快监管体制创新,缩小监管与创新之间的摩擦,形成一种鼓励和支持制度创新,自动协调和平衡制度创新供求的监管体制安排。监管当局要实现适时适当干预(积极监管),而不是时时事事干预(消极监管)。对金融制度监管创新的一个重要案例是建立准政府的机构——存款保险公司,这是整个存款和储蓄机构对储户负责任的表现。这表明,金融监管当局,为应付金融风险,一方面应合理鼓励或容许金融创新,保护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热情,另一方面也要从预防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进行管制性创新,并且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重点应放在保护性管制和预防性管制方面。我国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借鉴各国先进的成熟监管经验,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逐渐由目前的机构性金融监管制度向功能性金融监管制度过渡,把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以及建立规范的公平竞争环境作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四)应加强金融制度创新的理论研究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知道,一国金融制度创新的状况决定着其金融发展的水平,也正因为如此,金融制度创新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兴趣。遗憾的是,实践中的急功近利倾向却使我们在呼吁金融制度创新时,并未对涉及这一创新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展开必要和充分的讨论。迄今已有的理论研究既不全面,也远未就许多基本问题达成共识。理论准备的草率直接导致我们在金融制度创新的实践中处于混乱和困惑状态,找不到或找不准方向与途径,在这种背景下推出的所谓“制度创新”措施也必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甚至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只有对金融制度创新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并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才能正确地指导具体的创新实践。并强化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避免坐而论道,以使金融制度创新理论研究成果更切近中国实际、更具针对性和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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