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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
作者:王仕军    发布:2004-12-30    阅读:2134次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企业经营中虚假广告、逃废债务、偷税骗税、造假贩假等诚信缺失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大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阻碍了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制约了我国企业的发展,降低了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张彦宁的判断,每年仅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就达1800亿元,因产品质量低下和造假贩假造成的损失至少2000亿元,以至于许多有识之士将之称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治理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确保企业诚信经营已成为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大业的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课题,国之大事,不得不察。本文试图运用西方新制度经济有关理论,对之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有所裨益。
 
    一、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含义
   对于企业经营诚信缺失,人们已从多个角度进行过界定,有人认为是一种道德失范行为(唐任伍,2002),有人则更强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周汉华,2002)。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经营诚信缺失可以被界定为企业经营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可以将这一问题纳入新制度经济学机会主义行为的分析框架,理由是:
    现代经济学认为,所有市场交易都可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这其中既包括正式契约,如合同等,契约内容清楚并有强制力确保契约履行;也包括非正式契约,也称默认契约,其内容并没有在正式契约中载明,交易双方彼此心照不宣,没有强制力确保其履行。由此观之,要确保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市场交易的双方都必须作出愿意接受这些契约的承诺并忠实地兑现这一承诺。市场交易主体的这种承诺意愿和承诺兑现能力就被称为其交易信用。企业经营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既真实承诺又确保兑现承诺;其对立面就是经营诚信缺失,就是在交易中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置对方利益于不顾,既不真实承诺,又不兑现承诺的市场交易行为和表现。这与新制度经济学中机会主义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机会主义是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姆森由莱特在分析保险契约时所使用的‘道德危害’(moral hazard )所发展起来的概念。按照他的定义,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们用虚假的或空洞的,也就是非真实的威胁和承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这一定义强调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强烈而复杂,他会随机应变,投机取巧。包括(1)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个人的目标对信息加以扭曲和筛选,如说谎和欺骗等。(2)违背对未来的承诺,力图逃避责任。由这一定义,我们不难看出诸如“银广厦造假、注水猪肉、黑心棉事件、虚假广告”等企业经营诚信缺失行为其本质就是机会主义行为。
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人的本性之一。他的这一观点是建立在人的有限理性假设的基础上的。人的有限理性是由阿罗引入的一个原理。所谓有限理性,简言之,就是一个人不可能对复杂的和不确定的环境一览无余,不能获得关于环境现在和将来变化的所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交易者就有可能利用某种有利的信息条件,如信息不对称环境向对方说谎和欺骗,或用某种有利的讨价还价地位要挟对方。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推论:只要人的有限理性这一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不可能根除。
机会主义行为是‘分配性努力’而不是‘生产性努力’。即行为的结果不是增加而是仅仅分割社会财富。这一行为通常对经济生活造成三重损害:一是引导部分资源流向非生产性收益活动;二是这种活动直接对生产者收益的侵占,抑制了他们从事生产性努力的积极性,甚至会引导其走向机会主义道路,最终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泛滥;三是使人们的交易圈从广阔的“匿名社会”退缩到“熟人社会”,缩小了市场的范围、规模,阻滞了分工经济的广泛展开。因此,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要想有所进步,就绝不能对机会主义行为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新制度经济学分析表明,人理性地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进行的,这些约束条件很大一部分就是人们“发明”或“创造”的一系列规范、规则等,也是制度经济学家所强调的制度。制度作为一种“人工强制”框定了人们的选择空间,影响并决定着当事人从事某一行为的预期收益与成本。当某人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纯收益大于其将时间及其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纯收益时,此人便会选择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一些人成为机会主义者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由一定的制度约束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预期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差异。基于此,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尽管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不可能根除,但是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和加强制度约束来最大限度地遏制当事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因为有效的制度能够规范人们之间的关系,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并能给当事人以恰当的惩罚,便于当事人形成比较稳定的收益与成本预期,从而降低当事人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成本比率,以至使机会主义行为成为一种不合算的行为。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部分旧的制度约束已经衰落,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约束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还很不成熟和完善。制度约束出现的真空使当事人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收益大大增加,预期成本相对降低。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我们认为企业经营诚信的缺失,“银广厦造假”、“毒大米事件”的发生,从本质上来说并不仅仅是企业经营决策者的“道德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制度约束软化的问题,是现行某些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不完善才将当事人的理性行为引入了歧途。下面我们运用一个简单的描述性模型来分析一下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的制度成因。
 
 
二、一个简单的描述性模型
 
1、基本假定
在每个经济主体都是理性选择的假定前提下,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经营者的行为都是对特定制度环境与规则的一种理性反应,具体说:
1)我们所处的经济世界,不是亚当.斯密式的完全竞争的世界。这一世界有以下特点:一信息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二制度不完备、合同不完全。
  2)企业作为法人,其主要经营行为决策最终是由总经理作出的。总经理的行为选择遵循经济理性原则,即追求特定制度环境与规则条件下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2、模型推导
为节约篇幅,我们着重推导制止非诚信经营的条件。
 1)从诚信的角度,总经理的经营行为方式方有两种:一是诚信经营,一是非诚信经营;
   2)制止非诚信经营的条件是:非诚信经营的预期收益---预期成本<0
为分析方便,假定:
a企业每次非诚信经营行为未被发现,可以得到纯收益为一固定值Y
b经营者任期内非诚信经营行为可能得逞的次数为n
c总经理的收益与nY之间存在一个比例系数为k
d企业非诚信经营行为被发现、查处的概率为p
e企业非诚信经营行为被发现后企业经理可能受到从道德谴责(q)、经济损失(j)(包括经济处罚和因诚信经营可能得到的奖励,后者实际上是一种机会成本)直至刑事处罚(x)。
f  nkp q j x等变量皆有一定的制度安排框定。
根据上述假定,我们不难推出制止非诚信经营行为条件是:
nYk1---p)〈(q+ j+ xp,变形得:Y〈(q+ j+ x/n k1/p---1
 
三、      企业经营诚信用缺失的制度成因
 
从上述模型看,转型期企业经营诚信缺失是q j xp等变量相对较小,而nk相对较大的结果,下面我们分析这些变量背后的制度因素:
(一)非正式制度
诺思曾研究过非正式制度特别是意识形态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认为成功的意识形态能淡化人们的成本收益计算从而抑制人们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诺思,1991)。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旧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已经衰弱,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还未真正深入人心,意识形态已明显淡化(卢现详,1996)。在市场经济的旋涡中,在令人目不暇接的体制转型中,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抑制了人们道德责任感的生长,对物质金钱的追逐胜过了对完美人格的塑造,由此便弱化了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非正式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道德信念的扭曲、价值观念的错位,使人们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舆论制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本应是受人尊重的一种美德,却被许多人认为是“冒傻气”、“不开窍”;“坑、蒙、拐、骗”等理应成为“过街老鼠”的行为,却被许多人认为是“头脑灵活”,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好人不得好报”,好人被坏人排挤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整个社会对失信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容忍度大增。根据中国零点公司的一项调查结果,有40%的企业经营者对其他企业违反诚信的行为采取了高度容忍的态度,如对“短斤少两”的容忍度为55.4%,对“不实广告”的容忍度达55%,结果是恶人恶名的羁留效应难以形成,舆论谴责“众口烁金”的效果大打折扣,这些使得企业非诚信行为被发现后,企业经营者感受不到强烈的舆论谴责,即变量q相对较小。
(二)正式制度
1)产权制度。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为人们提供稳定预期并实现经济后果的内部化,从而引导人们着眼于长远利益而树立提高自己的信用。有效的产权制度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一产权界定清楚;二产权必须得到高效保护;三产权可以交易。从我国的情况看,产权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主要有:一针对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的产权保护还不到位,致使这些企业的许多经营者将所谓“捞一把是一把”、“到手的才是真的”等奉为经营的圭臬,热衷于追逐短期利益, 视信用为“草芥”,从模型看,就是k增大。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还很不到位,还缺乏人格化的所有者,产权的交易还存在众多技术的、利益的壁垒,此种条件下有任期限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其注重企业诚信的行为往往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结果是“前人载树,后人乘凉”,经营者的动力不足;其经营失信行为具有很大的负外部性,失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自己又不能全部承担,而将之推给了国家和政府,这都会使得变量j变小。
2)国有企业经理制度。一些国有企业只所以进入了经营诚信缺失的大军,与现行的国有企业的经理制度有很大的关系,原因在于:一从经理的业绩评价标准看,对国有企业经理工作好坏的衡量往往并不注重经理对企业长远发展的贡献,而更看重任期内的“实绩”,如赚钱多少、企业硬件的改善等;二是从经理报酬制度看,经理正常报酬水平与一定时期内企业的利润水平成正比,为提高自己的报酬水平,就要在短期内取得“实绩”;三是从经理的升迁制度看,经理是否能够得到提拔,很重要的一条也是所谓“实绩”。上述种种因素使得变量k增大,结果便是一些经理为了自身的利益玩起了两套把戏,一套是想办法“蒙钱”,另一套就是动脑筋“赖帐”。四是从经理监督制度看,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理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地监督与制约,其经营失信行为在企业内部得不到有效遏制,使得变量n 值变大。
3)地方官员的政绩评价标准。地方官员承担着发展一方经济的重任,任期内地方财政的收支状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等是衡量其为官一任政绩的重要指标,往往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荣辱兴衰。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为早出、快出、多出“政绩”,对辖区内企业与辖区外企业经营交往中的失信行为如逃废债务等袒护、包庇,对辖区内企业的制假售假行为有的听之任之,有的以邻为壑,支持企业本地制假、异地售假,更有甚者与之合谋共同对付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干预执法部门公正执法,充当制假售假者的保护伞,不少“劣迹斑斑”的企业作为地方的利税大户,甚至成为了地方的“明星企业”、“模范单位”,结果这些企业的失信行为不仅得不到有效地查处,反而受到某种鼓励,地方官员的这些行为显然会使模型中的变量 jxp变小,n变大。
4)信用管理制度。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它能够降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给失信者以有力地惩罚(如采用“黑名单”方法,将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记录正确列入“黑名单”中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公示,使其丑名远播,人人避之不及),同时给诚信者以实在地奖励(如采用“红名单”方法,将长期诚信经营的企业的美名广泛传播,从而使更多的企业与之交易,借此获得更大的合作利益)。从模型看,在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下,有失信行为的交易者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很难再做成交易,n会变小,从而失信者的失信收益会减小,经营者的失信用行为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通常具有信用管理机构专门化、征信体系化、系统网络化、信息数据化、评价标准化、咨询社会化等特征(余红,2002),我国目前尽管有些地方如上海等在金融、税收等领域进行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探索,但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管理制度还没有确立,还存在着诸如: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等诸多问题,结果一些企业便利用我国地域广阔的便利,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扩张自己的失信行为,从模型看就是n 变大。
(三)制度的实施机制
企业经营中的失信行为,大量的属于道德层面,但也有许多已明显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对此必须依法大力整治,惟有此才能加大企业经营者诚信缺失的成本,从而遏制失信行为的泛滥。这已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至少由于以下原因我国制度实施机制软化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一些针对企业经营失信行为的制度安排成了一些软条条,有些甚至成了一纸空文,从而降低了失信行为的惩罚成本,从模型看,就是降低了(j+xp的数值:
1)我国是一个具有浓厚“人治”传统的国家,人情大于法、权大于法的观念在很多人的头脑中还占有一定的位置。它不可避免地软化了制度的实施机制。现实生活中徇情枉法、以权压法的案例屡屡见于报端就是明证。
2)执法、司法机关本身具有利益追求,由于加强制度实施机制所得到的收益主要是社会收益,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难以内部化,这类机关与此问题在利益上的关联度差,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自身利益出发处理问题,强化制度实施机制的动力弱,而我国对于这些部门的监督比较薄弱,司法腐败问题正逐渐成为一个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同时我国司法独立缺乏有效地制度保障,执法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扰,结果往往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3)由于法律科学研究滞后等一系列历史的、现实的原因,我国在法律条文的制定上缺乏严密的科学论证和技术性设计,存在着一种大而化之、笼而统之的粗线条模式,规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差,可以随意解释的程度较大。这为部分企业以打擦边球的方式的从事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也为他们在被处罚时定罪量刑进行寻租留下了余地。如中国广告市场上药品广告的违法率在2001年达到70%---80%,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是广告法与药品管理法对于药品广告的禁止性规定非常模糊,很难操作,如不得有“不科学的断言或保证”,不得提及“治疗率或疗效”等。(周汉华,2002
   
四、政策建议
根据上文论述,我们认为要治理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确保企业诚信经营,至少需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加大意识形态投资力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和意识。
 2)全面推进制度创新,包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明晰产权,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参照国外模式改革国有企业经理制度;制定有利于民营经济长期稳定经营的政策;建立健全比较全面客观的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的政绩评价标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经验,从信用管理机构专门化、征信体系化、系统网络化、信息数据化、评价标准化、咨询社会化等几个方面建立完善我国的信用管理制度。
 3)硬化制度实施机制,包括确保司法独立,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按照明确及可操作的原则完善有关法律条文的设计和制定等。
 
主要参考文献:
1、               唐任伍,2002:“论信用缺失对中国管理的侵蚀及对策”,《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年第1期,第52—59页。
2、               周汉华,2002:“信用与法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3期,第18—24页。
3、               诺思,1991:《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
4、               卢现详,1996:《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本。
5、               余红,2002:“诚信管理制度构想”,《学术月刊》2002年第8期,第83—87页。
 
作者:王仕军,男,1973年生,山东高密人,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系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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