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 宏观经济
国有制的不可能与私有化的不可能
作者:wobujiang    发布:2004-11-29    阅读:2378次   

   国有制的不可能与私有化的不可能

——评张维迎教授关于国企改革的观点

    张维迎教授研究国企改革十几年,认真观察和部分参与了国企改革的全过程,对国企私有化的来龙去脉是有发言权的。

    他介绍说,国企的改革是从效率问题开始的,当时,为了在国有制体制下提高国企的效率,实行过承包制,结果此路不通,所以放弃了在国有体制下提高效率的努力。但承包制为什么不可行呢,张维迎的解释是经理人的短期行为。但短期行为并不是不可以解决的,比如通过延长承包期来解决。中国农民的土地承包期是30年,就是为了避免短期行为;私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期是70年,也是为了避免短期行为。为什么国有企业的承包期不可以延长?所以,短期行为虽然存在,但显然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一是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承包人经营成功有收益,经营失败了怎么办;二是承包人转移国有资产的问题,其实和现在的国有资产流失是同一个问题。当时,承包的结果是,无论承包人的经营是否成功,留下的都是一个烂摊子,经营失败的不用说,经营顺利的或多或少都在转移资产,甚至到最后,承包期的开始,就是资产转移的开始。承包制也有成功的,比如TCL就是一种有风险抵押的承包,并不见TCL有短期行为。既然有(发包和和承包方双方的)短期行为存在;承包人又不愿意承担失败的风险,承包制就不了了之了。承包制和目前成为关注焦点的产权私有化,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都是将在原资产基础上创造的财富一部分私有化,区别只是当时没有私有化的理论做基础,私有化过程无非是永久性的延长承包期,将承包收益变成产权收益,使收益合法化,解决了短期行为问题。但私有化并没有解决承包制遭遇的关键难题:承包人的责任问题。今天受争议的企业,其实几乎都是当年承包(或相当于承包)后经营成功的企业。经营失败的企业留给了我们这些国有资产所有人来承担,没有人对失败负责;但经营成功的企业却要被他们私有化,他们当年也没有准备为失败负责,今天却要瓜分财产。作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要求经济学家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不算过分,也不能算仇富,“大众化的情绪”在这里是有法理和经济学基础的。
 
    新的承包无法进行了,承包制不了了之以后,有经济学家提出“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国家作为控股股东成立股份公司两种思路,”以及在这样的框架下如何实现政企分开。按张维迎的说法,“‘十四大’之后,中央政府选择了100家大型国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1996年底,5000多家国有工业企业完成公司化改造,少数国有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到了1997年,中央政府开始调动国家资源拯救大中型国有企业,提出‘三年脱困’的目标。近几年,开始对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造,试图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改变股权结构并获得股本金充实资本金。”这一切,似乎都是在国有体制下的改革,并非私有化过程。对于其中部分的私有化,似乎也没有人提出反对,虽然也存在产权变化的透明度问题。我以为,“国人共识“的是这种国企改革,而不是全面私有化。
 
    虽然这是国企改革的主流,但张维迎认为,在这种框架下政企是无法分开的。他认为,在国有体制下,有五个不可能:政企分开的不可能性、所有权约束的无效性、解决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的不可能、预算约束硬化的不可能、经营者与职工制衡关系的不可能。而这一切不可能的原因,在于委托代理关系出了问题,“国家(政府)是虚拟参与方而非实际参与方,名义上的国企其控制权实际上由政府官员高度集中所有,但由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国家,使得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分离,因而他们很难像资本家那样有积极性选择、约束和督促企业经营者。假使他们能像资本家一样进行上述工作,政府又如何督促和监督这些官员呢?这一层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更严重。”张维迎认为,国家作为股东是先天不称职的。
 
    张维迎认为,五个不可能的关键在于,委托代理关系没有理顺,那么理顺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是一个可行的思路呢,张维迎一口咬定不行,他说只有私有化才可以解决问题,(所以,他所代表的理论可以称为私有化理论) 张维迎的五个不可能,涉及到深一层的理论问题。他的理论无非是说,国家代理实际上是国家工作人员代理,国家是虚拟的,公务员作为个人才是实在的,所以国家代理就变成了公务员个人代理,这些个人没有动机代理好我们的财产。张维迎教授提出的问题我们很难回答,所以,他说不可能管理好国有企业。如果这个理论真的成立,我们不仅管理不好国有企业,我们还有更糟糕的结论:法律当然是由个人来实施的,法律的公平有什么依据?法官有什么个人动机公平判案?警察有什么理由配枪?更要命的是,经济学家也是个人,有什么动机建议好的经济政策?所以,这个理论显然是有问题的,在国家机器中考量个人动机,需要相当的谨慎。公务员体系是一套制度,个人的工作态度和偏好是由制度来调整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而没有个人意志。如果公务员没有动机为国有企业选择一个好的经理人,他也没有动机管理好那么多国家投资,没有动机管理好交通秩序,消防员也没有个人动机要去扑火,军人也没有什么动机上战场。在国家机器中,个人动机是无法解释的。如果我们可以委托法官来主持公道,可以相信经济学家的政策建议,我们也应该可以以同样的理由,委托公务员来管理我们的财产;管不好,追究政府的责任。
 
    过去,公务员没有管理好我们的财产,就像法官也不那么公道一样,我们应该寻找其中的原因,完善我们的制度,而不是简单的说,法官也是有个人动机的人,于是法制就不可能。
 
    张维迎描述的历史还在继续,他说,国企改革还在摸索之中,许多国企就不行了,难以维持了,要破产了。“此时,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已经不是能不能政企分开、经理能不能有长期行为了,而是国企的生存问题。当时,出现了很多亏损的国有企业,甚至需要靠银行贷款开工资,这些国企不仅不能为国家创造财富,还成了国家的包袱。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地方政府将地方国企卖给民企的现象。”张维迎遇到了矛盾,“地方政府”(而不是某个个人)显然知道在什么时候将企业卖掉,国家也是可以针对市场采取行动的。出卖不能创造财富的企业,是典型的市场行为,此时它也是政府行为,二者出现了重合。重合是可能的。
 
    张维迎暗示,国企的生存问题,全部是国有机制造成的,事实并不简单如此。出现生存危机的国企,主要是5060年代建立的企业,到80年代中期,这些企业的生命周期,多数都到了完结的时候,由于在80年代以前,企业管理的目标是产品和产量,而不是资产的增殖,在加上当时的经济环境(其中有10年的文革)对企业的经营实际上是掠夺式的,到80年代,中国的经济学还在讨论折旧的提成问题,说明这些企业根本就没有自我更新的能力,它们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还有沉重的社会保障功能负担,这样的企业放到市场经济中一冲击,什么所有制都不解决问题。这些企业之所以没有尽快卖掉,国有观念的影响确实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社会拒绝接受失业。在出售这些企业的过程中,政府的首要考量是工人的出路,如果没有这个问题,企业就地破产,也是一个选择。私有化理论会将铁饭碗归咎于国有体制,但铁饭碗并不是国有体制的必要条件。
 
    正是在这种大批国有企业生命周期完结的时候,大量的私营企业显示了经济活力,同时,中国的经济学家也开始补习亚当斯密的经济学,为马歇尔结构的精巧所折服,于是,一切问题都是所有制的问题了。但这种简单的现象学的结论是不能解决现实的问题的,同时也缺乏理论的基础。
 
    张维迎根据产权委托代理制不完善所造成的现象,得出委托代理制不可能的结论,其推论就是,在国有制条件下,企业有效管理的不可能,所以,所有国有企业都应该私有化,其它的改革途径都是在马背上画道道,没有意义。但他回避了一个问题:国人真的对这种改革有“共识”吗?显然没有,从来没有一个经济学家告诉过国人,经济改革就是将全部国企私有化。国人理解的国企改革,和张维迎主张的改革是不同的,张维迎在用“国人共识改革”为自己辩护的时候,应该说明国人理解的改革是什么。张维迎的理论应该告诉国人的是,如何将中国的所有国有企业私有化;目前还没有私有化,或在最近的将来还没有私有化的国企怎么办,总不能任它们自生自灭(五个不可能已经杜绝了有所作为的可能。);任何新的国家投资企业都是在浪费资源。但他们的理论没有考虑那么多,也不打算涉及这些重要的空白,他们只是在为当时一些变相承包国企的承包人主张财产权利。
 
    私有化理论将国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家投资的战略企业,这是改不得的,至于国家能否管好,该理论不说了。其实还有一类,国家新的投资,是该理论应该反对的,因为这显然是在制造新的浪费,但该理论对此不置一词,不知道为什么;第二类是难以生存的企业,这也不在他们关心的范围内,留给政府和私企去讨价还价;对私有化理论来说,最重要的企业是第三类,就是那些承包或变相承包的国有企业,其中最受他们关注的是的承包人的权利;而质疑者的质疑也正是这类企业。私有化理论将质疑者的质疑,扩大到整个国企的改革,似乎占了上风,但我们仔细分析私有化理论,发现他们的理论和政策建议,根本不涉及第一或第二类国有企业,几乎全部围绕的是第三类企业,结果,导致有人怀疑他们的动机而不能自辩。
 
    张维迎用并不那么可靠的思辩提出了国有制管理的不可能,但认真的思辩却可以发现私有化的不可能。私有化的理论认为,财产权利不可侵犯。在历史上,大规模的财产权利转移,不是通过战争,就是通过革命,其交易成本是巨大的,因为没有人愿意无故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唯一的例外是俄罗斯人民用证券的形式在理论上瓜分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却被寡头用低估的价格轻易地占有了。其过程新产生的交易成本,也不是中国可以接受的。交易成本是制度经济学的概念,该理论也是中国私有化的理论基础之一。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是科斯定理,而科斯定理断言,产权的调整并不一定导致效率的提高,任何产权的调整都必须比较调整前后的交易成本。受到质疑的私有化过程,由于几乎都是黑箱操作,一对一的谈判,甚至是左手和右手的交易,似乎受到的阻力不大,有人反对的话,也用利益打发了,似乎不存在不可承受的交易成本,但这种私相授受的交易是不可以曝光的,一旦见光,就必然遭到产权所有人的质疑,哪怕是名义上的产权所有人,也有权利质疑这种交易,张维迎将这种质疑和反对归咎为“大众的情绪化”和“仇富”心理,是对法理的误读。既然产权在法律上是属于大众的,大众当然可以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虽然法律没有提供主张财产权利的管道,但法律提供了监督政府的管道,我们可以监督政府有没有管理好我们的财产。如果财产是全民的,现有的法律又没有提供人民主张财产权利的管道,要合法地交易这些财产就需要巨大的交易成本,要降低这种交易成本,私有化理论首先要解决的是,建立和完善公有财产的委托代理制度。于是,私有化理论又回到了起点,有没有可能建立委托代理制度?张维迎说不可能,既然不可能,怎么有人可以出售或者出让属于我们的财产?私有化理论遭遇到一个悖论,由于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制,所以必须私有化;而私有化合法的前提,必须是建立委托代理制。
 
    私有化理论应该是尊重财产权利的,但他们的表现似乎只尊重私人的财产权利,而不尊重大家的财产权利。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他们忘记了,西方的市场理论是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这个理论加上法律设置,为产权的变更设置了巨大的障碍,它是以中立的形式,保护已经存在的私有制度,使它不可能被改动。而中国是一个已经建立了公有制的国家,照搬西方的理论和法律设置,被保护的,只能是公有制度。在相似的法律环境中,改变西方国家私有制的不可能和改变中国公有制的不可能,机会是相等的。这一深层次原因,是私有化理论没有估计到的,所以,他们的理论必定漏洞百出,他们的实践必定违法。要合法出售国有资产,必须经过法定所有人的同意,代理人必须经过授权,出售信息必须公开化,出售的收入必须有交代,张维迎所辩护的私有化过程,做到了其中的哪一项必须?所以显然不合法。私有化理论的真正核心是财产权利不可剥夺,但要在中国实现国有资产私有化,其手段首先就是剥夺,所以显然不合理。如果不是剥夺,有多少私企有能力赎买这庞大的,仍然在不断扩张的国有资产?私有化理论显然又不现实。
 
    既不合法,又不合理,还不现实,所以,不可能的,是全面私有化,而不是国有体制下的国企管理。如果部分国有企业的出售是必须的,那也必须在完善委托代理制以后,否则,出售就不可能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完成。摸着石头过河是改革的特点,一边出售,一边完善委托代理制,当然是可行的变通办法,但变通也不可以违反市场的基本原则,所以一切有关交易的信息必须公开,这是委托代理制的一部分,它不需要复杂的理论来证明,也有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实施,而且成本低廉,国有财产委托代理制的完善完全可以从这里开始,从现在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