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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阻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纪要    发布:2004-11-25    阅读:1893次   

    2004年,著名社会学家、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在其研究中提出了断裂的概念,指出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所呈现的一些断裂的特征。11月24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等单位在社科院社会学所组织召开了“和谐社会及其运行机制学术研讨暨《失衡》出版座谈会”,与会专家指出,在断裂社会如何避免权利失衡,将成为营造和谐社会、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关键。

    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能力上的失衡是他们之间社会权利失衡的结果。在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的背后,几乎无例外地都可以看到这个因素的身影。农民负担问题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顽症,与农民在利益追求能力上的弱势和利益表达权利的缺失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征地和拆迁中发生的严重不公,是与利益被损害者缺少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有直接关系的;劳工权益屡屡被侵犯,上百万民工辛劳一年后领不到工资,原因也在于他们缺少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追逐渠道。从根本的意义上说,目前中国社会形成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格局,以及在这两个群体之间形成的深深的裂痕,就是社会权利不均衡的必然结果。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利益均衡的机制。这里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市场经济绝不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制度。从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看,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种种政治社会的制度安排来和它配套,这些配套制度安排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利益均衡的问题。而且坦率地说,即使是有了这些安排和机制,穷人也变不成富人,弱势群体也变不成强势群体,但起码可以使利益格局不至于过度失衡。而在目前的我国,这样的一种机制还远没有建立起来。种种的社会断裂现象即由此而来。可以说,如何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建立起利益均衡的机制,这是今天我们这个社会面临的最根本性的挑战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历时20多年的中国改革的最终社会结果是什么,涉及我们能不能形成一个完善而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涉及我们这个社会究竟会走向何方。

    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社会公平或社会公正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从历史上看,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表面上看是资源分配的结果,而本质是资源的相对公平分配,则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因此,可以说,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总是建立在各个群体和阶层权利大体均衡的基础上。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个通过社会权利关系的调整,来不断改善社会公平状况的过程。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也出现过严重的贫富分化。但在后来的发展中,特别是在20世纪下半期,社会公平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这种改善与两个因素是密切相关的。一是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二是在持续不断的工人运动中,逐步形成了雇主和劳工之间的权利均衡,并最终形成了雇主组织、劳工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制度框架。可以说,没有这样一种大体保持权利均衡的制度框架,今天相对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是很难建立起来的。而且,也正是由于这个制度框架以及社会保障的权利均衡,才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我们都知道,在最近的几十年中,西方社会中罢工之类的工人运动已经越来越少,原因之一就是这套权利均衡机制在起作用。

    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断裂是权利不均衡的结果,那走出断裂社会的道路也就比较明确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当务之急是走出权利事实上高度不均衡的状态,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确保社会权利的大体均衡。而要做到这一点,在正式制度的层面上,则是从权利的低水平均衡走向高水平均衡。

    这里的情况多少有一点复杂。在我国,实际上是非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不均衡与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并存的。所谓权利的低水平均衡,在现实的层面上表现为,对社会各个群体——包括穷人和富人——的权利保护均处于一种很低的水平上,并由此形成了一种低水平的权利均衡。但是,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另一个方面,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非正式的层面上,不同群体的社会权利远不是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而是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严重不均衡状态。因为不同群体的结构位置、社会影响力以及所拥有的机会结构是不同的,因而他们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和事实上的权利也是不同的。这种差异也突出地表现在前面所说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形成的就是在正式制度层面上的权利高水平均衡。

    前一段时间,我们的社会中有这样两种呼声,一种是呼吁保护富人的财产和权利,另一种则认为,真正需要保护的是弱势群体的财产和权利。其实,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的财产和权利都应当得到制度化的有效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从而建立一个既有利于发展,又有利于公平的社会。在这种权利的高水平均衡中,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无论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无论是企业主还是劳工,其正当的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非法的利益侵犯都应当受到制止。而权利的保护特别体现在对其合法地表达和争取自己利益的权利的保护上,尤其是表现在对其为争取自己合法利益而施加压力权利的保护上。

    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

    这种合作主义宪政体制至少意味着这样几点:第一,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的方式做出制度性安排。第二,在几个最主要的社会利益主体间建立沟通和协商的渠道,特别是在劳方和资方之问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谈判机制。第三,明确国家或政府在利益均衡机制中的恰当角色,即国家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冲突的裁决者的角色。第四,形成制度化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机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转型中两个主题之间的张力不断凸现出来,这两个主题就是建立一个自由市场的经济社会体制与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准则。这一期间的许多社会事件都往往与这种张力有着或明或暗的关系。围绕着这样的一种张力,社会群体结构产生了深深的裂痕,知识界形成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尖锐对立,政府宏观政策进退失据。在这种情形之下,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思维来穿透那一系列的对立两极。我们在这里要提出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思路,用概括的话来说,在表面的层次上,这体现在如何建立一种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在更深的层次上,则体现在造就社会权利均衡的基础。而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是使我们可以走出这种困境的一种可能的宏观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