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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金融风险在财政领域的传导
作者:王天使    发布:2004-11-15    阅读:2154次   

    一、我国金融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框架已经搭建完毕,从监管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到经营主体(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等),再到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基金市场等)均已到位。但我国金融业在快速扩张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发展质量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为了抢占先机,各金融机构疏于在质量方面下功夫,原来不良资产存量问题未及解决,新的增量资产问题又出现了。除此之外,还有诸如监管法律不健全、不完善,缺乏开放条件下管理金融业的经验,经营主体违法、违规操作问题严重,金融市场结构不完善、流动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也都在累积着金融风险。     

    虽然证券等直接融资方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其比重还很小,融资仍以银行为主,所以金融业的主要问题都集中在银行业上,而银行业的问题又主要集中在它的不良资产上。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我们第一次近距离地感受到了危机给所在国带来的严重后果。从世界范围看,由于金融体系内在的不稳定性,危机具有不可避免性,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今天尤为如此,只是其爆发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不同而已。金融危机的一般表现形式有货币危机、证券市场危机、银行危机、债务危机等。在这几种类型的金融危机中,货币危机占有突出的位置,它与银行危机有着“共生”性,往往二者相伴而生。特别是在汇率自由浮动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危机易从货币危机开始,进而触发其他形式的金融危机。    

     我国之所以成功渡过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其主要原因是我国资本项目还没有开放,受国际资本冲击小。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现过货币危机或大面积的银行倒闭事件,也没有出现系统性支付危机,但并不能说明我国不存在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而恰恰相反,我国金融业目前隐藏着诸多的风险:(1)不良资产率高;(2)资本金严重不足;(3)盈利能力差;(4)统计信息失真。     

    二、目前金融风险向财政传导的主要途径     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对金融风险问题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觉性,并采取了积极的应对之策,使金融领域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由于金融问题的公共性,以及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现实,解决金融风险的重担自然要落到国家财政上。虽然解决金融问题的主要措施是财政手段,但针对不同情况,其具体方式也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权无偿划转;(2)追加注资;(3)冲销呆帐;(4)间接减征营业税;(5)成立资产管理公司;(6)债权转股权;(7)中央银行再贷款;(8)地方财政的支持;(9)中央财政的直接补偿和暗补。     

    除了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采取以上的财政措施以外,国家还对其他有问题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采取了关、停、并、转等措施,以化解金融危机。    

     三、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历史渊源与现实选择     

    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缘由可从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分析。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家财政对金融业(主要是国有银行业)有“欠帐”。1979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计划体制、金融体制、财政税收体制、价格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逐步展开。20世纪80年代以后,“减税让利”是国家财政政策的基本趋向,我国经济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GDP年均增长率为9.7%。从改革开放之初到1996年前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放权让利”的道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收入在分配上向居民、企业、地方倾斜。因此,曾一度出现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双下滑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国家财政状况是,中央财政收入增长慢于财政支出的增长,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不断扩大,预算内资金十分拮据。同时,由于部门与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集资、收费、基金项目分散了政府资金,破坏了国家预算的统一性,致使中央财政调控宏观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中央财政配置社会资源的职能被弱化后,其肩负的社会经济发展责任并没有因此而减轻。在中央财政捉襟见肘之时,居民储蓄和银行存款却有了快速增长。有着充裕资金的国有银行正好垫补了中央财政这一时期在投融资和宏观调控方面留下的真空,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肩负着部分财政职能。

     国有银行在行使部分财政职能的同时,也为时至今日承载的巨额不良资产打下了“伏笔”。传统体制下的财政、银行、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也一直不清,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性主体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当其出现效益滑坡、偿债困难时,政府理应出面救助,不过其前提是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财力。当政府财力吃紧时,只有靠银行给企业提供发展资金和“安定”贷款了,这也就是所谓的“吃”了财政、“吃”银行现象。但毕竟财政、银行的职能不同,所肩负的责任各异。所以,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财政化,也算是财政对银行“欠帐”的一种历史注解。    

      金融风险财政化,其缘由在我国除了财政与国有银行的特殊历史渊源外,还在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稳定与否直接决定着整体经济的安全与稳定,所以一旦金融体系出现危机,政府有必要即时帮助那些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这既是公众的预期,也是政府的责任。     

    从各国处理金融危机的措施看,金融机构重组、关闭都有财政的介入。如20世纪80年代末的美国、90年代末的日本。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泰国、韩国、印尼等亚洲危机国家,在解决银行破产、债务清偿、冲销坏账方面也动用了大量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