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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澄清
作者:刘小玄    发布:2004-09-07    阅读:2274次   

 在当前关于国有产权改革的大讨论中,存在着一些误区。其中,最为令人困惑的问题就是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郎咸平教授之所以能够得到一些支持,主要就是在这个问题上,获得了某种共鸣。许多人并不是同意他对改制的全盘否定,但是在改制是否必然造成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上,却仍然心存疑虑。在现实中,除了违法行为造成的流失外,大量的所谓流失是处在法律之外的某种模糊地带,正是这种难以明确界定的范畴,才造成不同角度的众说纷纭的看法。对此,我通过长期以来对此问题的研究,试图能够澄清这里存在的某些困惑,同时也希望澄清郎咸平教授造成的误导。

  按照经典的企业理论,企业本质上是一组契约的集合,是一种包含各种生产要素之间关系的契约,是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的权益配置的契约。产权改革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重新确定企业内的契约关系的过程。也就是说,这种契约的重新确定涉及到企业的全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调整,涉及到这些利益相关者所代表的要素价格按照市场化标准进行重新确定。因为在过去,这些要素的配置及其价格是按照传统计划经济的规则确定的,因而严重的与市场经济规则不一致,产生了许多矛盾冲突和相应的效率低下,产权改革就是为了解决这些矛盾而必然出现的。

  因此,我们在现实中可以看到的许多现象是,民营化的过程表现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多边谈判,必要的讨价还价的谈判是不可缺少的过程。只有通过这种谈判,才能确定契约如何按照市场化的发展需要进行重新调整。相对于计划经济或命令经济来说,这种具有较大市场自由性质的谈判现象正是一种社会进步,是一种通过自愿的产权交易进行权益重新配置的过程。正是这样的自愿交易,而不是强迫交易,才可能会导致有效率的结果。这是一条经济学的定律。我记得郎教授在早些时候也曾经主张用这种谈判方式来解决仰融与政府的冲突,不知道为什么现在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认为这些都是“私下交易”,是“瓜分国有资产”,真是令人不解。

  在这种产权改革中,经济学家强调的是财产契约关系的调整及其带来的效果,不同的契约关系会导致不同的对于企业财产的增值或减值的效果。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不能在激烈竞争中有效率的发展则必然面临被淘汰,其财富将变得一文不值,你得到的这个权益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有人认为,财产分配应当大家有份,殊不知,如果真的这样瓜分了企业财产,那么最后大家什么也得不到。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只有按照一种合理的有效率的产权契约关系进行配置,企业才能获得发展,财富才能增值,蛋糕才能做大,个人真正受益实际上主要来源于企业发展带来的增长。

  在民营化的早期,许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都是采取这种谈判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因而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在对于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案例调查中,我们也可看到许多企业在反复谈判和不断摸索的进行契约调整的过程。经济学强调通过自愿的契约关系,来实现帕雷托效率。法律规范则首先应当确保利益相关者都能得到这种谈判的机会,保证达成谈判协议的自愿性,其次是保证这些契约关系的可靠性和有效执行,而不是去干预人家如何签约。不知道郎教授是否能够提出比谈判更好的方案来解决改制问题,按照他的观点,似乎大量的这种建立在谈判基础上的交易都是在侵吞国有财产,那么我们只有回到过去的命令经济才好。

  正如周其仁教授曾经的著名论断,企业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合约。在民营化的谈判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政府与企业家之间契约关系的重新确立。过去,政府曾经采取了各种方式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包括年薪与绩效挂钩、期权、承包合同、风险抵押等等,可说是五花八门,不计其数。然而这些都未奏效,最后终于发现,最简单易行且又能奏效的就是产权改革。对这个发展过程,希望郎教授再去研究研究,为什么上述这些激励不管用。

  当然,政府作为强者,固然可以对企业家采取强硬政策,你不干我就找别人干,反正我是老板,你是保姆。这是郎教授为国企改革开出的药方。然而,政府更为聪明的是,它们发现,即使不断的换人也没用,毕竟企业的整合、组织效率的提高、创新的激励等等,都不是靠简单的换人能够解决的。任何一个企业要真正搞好,需要进行较长期的人力资本投资。如果忽视这点,依靠换人战术,那么企业永远也搞不好。

  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投资是什么呢?引一段国外文献如下:“现任的CEO必须进行私人投资来提高他管理下的组织的有效性。例如,这些私人投资可能包括建立一个管理团队、发展一定的公司文化或者基于CEO的个人关系建立与其他企业的联系。在每一种情况下,这些投资对CEO来说是要花费巨大代价的,但是这些投资都无法契约化,并且投资的收益与CEO在企业内的任期紧密相关。”除此之外,这种投资还是一种专用性投资,一旦投了进去,就被锁定,通常无法再拿出来,或转化为货币。

  由此可见,企业家的私人投资实际上是一种人力资本的专用投资,是一种看不见实物的投入。这种投入至关重要,它能够说明为什么同样数量的金融资本,投在相同的行业但是不同的企业会产生截然不同、差距甚大的经济效益。在竞争的市场上,这里的差异,就是企业的无形资本的价值,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企业家的价格体现。从本质上来说,企业的价值主要就是由企业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投资价值共同决定的,两者缺一不可。

  作为明智的政府,因而就需要与企业家谈判,包括外部或内部的企业家。只有依靠谈判,才能按照市场标准或规则达成共识和均衡。在这里,最重要的是各方能够平等的协商,而不是以势压人。因为市场经济是平等的,不管你有再大的权势,不尊重市场规律的结果必然会受到惩罚。

  在这个意义上,企业中各种要素的价格是参照市场标准谈出来的。如果企业家及其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积累较多,那么相对于一般评估的市场价格来说,企业可能会以较低价格转让给这些投资者,其中的价格优惠作为对于他们过去贡献的补偿,或者,从一般价格中扣除,通过折算股权补偿给企业家和员工。当然,如果这个企业效益很差,基本没有什么人力资本积累,那么政府可能还需要支付必要的改制成本,作为对于职工改制损失的补偿。

  不过,正是由于企业之间的差异性很大,这种谈判过程往往难以统一规范化,可能为有关官员留下一定寻租空间,为一些企业低价获得产权提供机会。但是,在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绝不是一块肥肉。在华融资产公司等通过公开方式拍卖的国有不良资产或债务中,回收率能达到30%就相当不错了。大量效益差的企业没有多少寻租余地,零价格转让能有人愿意接盘就不错了。东德的私有化就为之曾付出了巨额(据说一万亿马克?)的改制成本,这看来好像还是负价格转让。对于效益较好的企业,其中又包含一定无形资本或人力资本价值,如将其折成一定股权,可能造成低价收购的余地也并不大。在这方面,优惠多少或许有些争议,但是,它们所作的贡献是应当承认的。实际上,由于人力资本难以量化,一些优质企业在改制中往往还得不到什么优惠,它们需要按照评估要求,以市场价格来购买股权。由此可见,在竞争企业,实际上并不存在很大的流失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较严重的流失的确存在,不过不是在竞争企业,而主要是在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在收益中含有较多国家垄断租金的企业。这里不一定指那些市场产品垄断的企业,而且也包括那些获得各种形式的垄断资源、或经营特许权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隐患就在于此。最明显的例子是土地资源,能够获得土地的大都是具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因而成为流失的重要渠道。只要在企业收益中包含较多垄断租金,不论是来源于产品垄断,还是来源于获得资源的特权,都会存在较大程度的流失。不过即使不改制,这种流失也在大量的发生。所以,重要的是需要把这些隐含的国家垄断租金从企业收益中分离出来,使其能够得到独立的明确的市场价格。这样的产权关系明晰化是防止流失的关键。

  因此,识别是否可能存在较严重流失的关键在于,考察企业收益中是否存在某种国家垄断租金,看看企业评估价值中是否包含了这些应当归属于国家的租金。只有区别或界定了企业是靠自身竞争力还是靠国家资源获取收益的来源,我们才能保障企业通过公平市场竞争获得的收益回报,同时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在这方面,政府应当制定出较为明确的政策规范。

  随着改制愈来愈深入,从竞争性的中小企业越来越多的向大型企业的发展,这些隐含的国家垄断租金的流失问题可能变得越来越严重。现在的问题不是没有民营化的改制法规,而是如何完善这些法规。例如,应当如何实行公开透明的交易?对于那些国有大企业的改制,尤其是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企业的改制,有关政府部门是否有责任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论证?等等。如果郎教授能够提出几条新的、切实可行的积极建议,这才是值得欢迎的。然而郎教授却强烈的要求,“立即停止以民营化为导向的产权改革”。 “现在是国有资产处于劣势,国有企业老总和民营企业老总联合起来剥削国有资产。现在要做的就是如何唤起民众的危机意识,禁止这些人剥削国有资产。”这种唱高调而没有任何实质建设性的东西,我们早就见得多了。除了炒作外,不知道有什么价值。

  实际上各地政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做出了大量努力,制定了种种规则和政策。现在,令人担心的是,在某种程度上,由于良莠不分的一刀切政策,甚至可能出现矫枉过正的倾向,阻碍了大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正常改制进程。在必要的谈判过程中,如果政府采取强硬立场,不是平等协商,必然会导致交易失败。结果谁也无法从交易中得到收益。政府历来就是强势一方,只是不得不服从市场规律,才实行放权政策,采取退出战略。如果我们不分青红皂白的夸大了流失的危险,很可能会使政府在与企业的谈判中,加大其强权地位,违反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抑制企业家的创新,不合理的产权关系或治理结构持续下去必然会造成国有企业不断的大量贬值,这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