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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生代民营经济(2002.07.24)
作者:魏杰    发布:2004-04-16    阅读:3870次   

魏杰:关注新生代民营经济


  (50人论坛·北京)所谓新生代民营经济,就是指从90年代初开始在我国成长起来的新的民营经济群体。新生代民营经济邑然也属于民营经济之列,但它与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到90年代之前所形成的旧有的民营经济有极大的区别。
  新生代民营经济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它形成于我国经济从短缺走向相对过剩的时期,因此它不是靠市场需求的过度旺盛而拉动,而是靠自身的竞争能力和对市场需求的开发与创造而发展;
  第二,它的创业者基本都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具有较高文化素质,而且大都在技术或管理上有特长,具有极强的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力,因而其发展是靠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而不是靠某种政治背景和政府特权的支撑,更不是靠诸如走私之类的违规违法经营;
  第三,它的经营活动已具有非常理性的特征,在经营理念及管理方式上具有极强的现代意识,已摆脱了原有民营经济的粗放式和盲目性很强的经营方式;
  第四,它的创业者创办企业具有自我选择的自觉性,把创办企业当成自我价值实现的自主选择,而不像有的老民营企业创业者那样,是因为在体制内已没有发展前途或者进入不了体制而非自觉地创办,更不是把创办企业当成某种政治跳板,因而新生代民营经济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基础;
  第五,它在技术及体制创新上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而且其企业文化也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因而成为一种全新的民营经济概念,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应该说它是老民营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由上述新生代民营经济的特点可以看出,新生代民营经济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发展新经济的企业栽体,对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因此,在新经济时代即将到来的时候,我们应大力支持新生代民营经济的发展。支持的措施应包括:
  第一,不断完善新生代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关于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我们虽然对宪法做了修改,承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在刑法与民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新生代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将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重点放在民法上还是不够的,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法律上的歧视效应,使新生代民营经济得不到完整的法律保护。例如,贪污罪发生在国有企业的,是属于触犯刑律,属于刑法惩处;而发生在民营企业则属于民事纠纷,属民法范围。因此,必须从完善新生代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出发,进一步修改刑法和民法体系。
  第二,进一步放开新生代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除了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之外,新生代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经营范围的选择上应该是一视同仁的,新生代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一样,可以选择自己的经营范围。因此,必须对新生代民营经济全面放开经营范围,不要对新生代民营经济搞所有制性质的歧视。
  第三,进一步完善新生代民营经济的融资方式。新生代民营经济不仅在银行融资上享有完全的融资权力和方式,而且资本市场融资也要全面地为新生代民营经济放开,主板市场与二板市场都应该真正为新生代民营经济放开,消除一切在上币问题上的所有制歧视政策。条件成熟肘,新生代民营经济出应该从事金融业经营。
  第四,促进新生代民营经济的体制改革。新生代民营经济的体制虽然优于老的民营经济,但其仍然存在着某种体制弊端,例如还留有家庭血缘关系的影响及创业者的个性影响等,因而也需要促进其体制创新,尤其是应促进新生代民营经济与经济学界及法学界等方面的交流,促使其体制创新。
第五,促进新生代民营经济的规模扩张。新生代民营经济从规模效益的角度来看,其规模还需要进一步扩张,因而我们应该在资产重组等方面为新生代民营经济创造有利条件,包括允许新生代民营经济对国有资产的重组;还应该从法律及税制等方面保证新生代民营经济的规模扩张。 

(中国经营报, 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