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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商业化与政府监管
演讲者:曹远征    时间:2003-02-20    阅读:34472次   

基础设施商业化与政府监管 
 
——第三十八期中国经济政策研讨会摘要 

    基础设施商业化是在九十年代出现的,除了能源、电力、公路、桥梁,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领域是公用事业。

    现实的压力、经济推动力、商业动力、社会承受力等方面因素推动了基础设施商业化。政府在推行基础设施商业化时,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当地政府不能单独提供相关项目或服务的资金来源和专才;通过引入商业合作伙伴(特别是民营机构)可以提供更高质量和水平的服务;商业合作伙伴的加入将加快项目或服务的执行;服务对象欢迎商业伙伴的加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可以达到低成本高效率的目的;对商业合作伙伴的加入不存在法规管制;服务的产出可以被简单的度量和定价;通过对客户的收费可以很快收回成本;项目或服务可以提供创新机会;公共机构与商业合作伙伴之间曾有过良好的合作记录;有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公共民营合作制是基础设施商业化的重要发展方向。公共民营合作制的定义是:为了完成某些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包括在公共服务领域其他服务内容)而在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之间达成伙伴关系,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完成。

  基础设施商业化采用公共民营合作方式的优点,主要是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的各自优势、弥补对方的不足,从而使最有效的成本或者最低的成本给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主要有节约成本、共享风险、服务质量提高、收入增加、项目执行更有效率等特点。

  选择基础设施商业化的具体操作模式时,应考虑两个重要问题:第一,什么时候、采取哪种模式?第二,这种商业化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政府在进行监管的时候,要考虑监管的目标、监管体制的设立原则、监管对象再造、监管主体再造、监管什么和怎样监管(市场准入、价格制定和普遍服务)等几方面的问题。